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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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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 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 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 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 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 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 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 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 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 例第 3条 规定的税率和第 4 条 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 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 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 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 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 用途,不再属于本条 例第 6条 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 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 属转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向土地、房 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 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 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 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 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 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1950年 4月 3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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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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