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A.857(20)决议
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IMO)公约第15(j)款关于大会对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上污染的规则和指南所担负的职能;
还忆及A.158(ES.IV)号决议“关于港口咨询服务的建议案”,A.648(16)决议“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报告涉及危险品、有害物质和/或海上污染的事件的指南”和MSC.43(64)决议“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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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各国政府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负的责任;
意识到一些区域提供船舶交通服务并已对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流效率及保护海洋环境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还意识到不少政府和国际组织要求制订关于船舶交通服务的指南;
认识到在VTS覆盖区域,海上交通的安全和效率的水平依赖于VTS同参加船舶之间的密切配合;
还认识到应用不同的船舶交通服务程序可能对从某一个VTS区域域进入另一个VTS区域的船舶的船长造成混乱;
进一步认识到如果按照国际认同的指南建立和运行VTS,海上交通的安全和效率及海洋环境保护将能得到改善。
考虑了海上安全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制订的建议案:
1、通过本决议附件1和附件2所列的船舶交通服务(VTS)指南和VTS值班员的录取、资格和培训的指南;
2、敦请各国政府在建设、实施和运行VTS时考虑所附的指南:
3、建议各国政府鼓励在船舶航行于提供船舶交通服务的水域时船长利用此类服务;
4、废止A.578(14)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