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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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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孝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城建成区指城区澴河以东、大悟河以南、两型产业园东外环路延伸线至大天线坦克涵洞以西、晏家河以北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以上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孝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孝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城建成区指城区澴河以东、大悟河以南、两型产业园东外环路延伸线至大天线坦克涵洞以西、晏家河以北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以上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县城区特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特定区域包括: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清明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六;清明节期间是指阳历4月1日至4月8日。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县政府备案后,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指定时间内燃放,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 公安部门是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主管部门。环保、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教育、安监、供销、民政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理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齐抓共管。县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禁鞭”工作的执法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噪声和废气污染的行为;县房管部门负责成型物业小区的“禁鞭”工作;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区房屋开工、奠基、上梁、封顶及在建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的“禁鞭”工作;县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城区街面门店、个体工商户、宾馆、酒店的“禁鞭”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城区举办升学宴及学校师生的“禁鞭”教育管理工作;县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县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销售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活动的“禁鞭”工作;花园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社区居民的“禁鞭”工作;县广电部门负责“禁鞭”工作的 宣传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知识宣传1冬季预防流感知识宣传手足口病防知识宣传森林防火宣传内容 报道。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有效预防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八条 城区各单位、住户、经营门店应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对在本单位、住户、经营门店门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承担责任。对“禁鞭”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由公安部门对违规燃放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未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城区销售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禁止在县城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从2013年起,在县城区实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临时许可审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燃放的期间内由安监部门发放临时经营许可证,其他时间不准销售。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对制止、劝阻和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电子礼炮施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孝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原《孝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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