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孕产妇、围产妇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设专人负责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登记凡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出生缺陷儿。 3、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妇幼保健所,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所。 4、及时与儿科联系,了解转儿科治疗的新生儿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收集本院出生围产儿缺陷、死亡报表。 5、每月8日前完成月报的上报。 6、及时做好出生缺陷、死亡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