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1号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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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许可程序,保障和监督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内适用本办法。
军队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行政许可依照国家和军队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门受理、分级审查、协调审批、一站办结的运作方式。
无线电频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无线电台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省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内设的无线电管理处(科)、无线电稽查处(科)和无线电监测中心(站),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处(科)负责受理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或者下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上报的许可材料,组织协调无线电稽查部门、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按照审批意见以省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组织无线电台(站、网)验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无线电稽查处(科)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申请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无线电管理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无线电监测中心(站)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实施无线电信号监测、电磁兼容分析和实地勘验、检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等工作,提交技术审查和勘察、监测、测试、检测、分析、评估等报告。
第五条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申请人填写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做好报送工作;
(二)负责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的拟选台站址初步勘察,如实记录有关技术数据,
作出综合评估,及时向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勘察情况;
(三)根据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调查收集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有关数据和材料,协调有关事宜;
(四)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备案登记和有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电子政务网向申请人免费提供。并根据用户要求指导填写申请书,告知申报程序,提供无线电管理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电子政务网、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阅的方式对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等;
(四)无线电管理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
(五)受理行政许可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网址等。
上述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正,并作说明。
第八条申请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备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书面承诺。
第九条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配备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的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举办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十条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
(四)符合全省无线电频率规划和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所开展的业务和工作项目在国家许可范围内;
(五)申请扩容或者增加频率的,原使用频率的占用度饱和;
(六)频率使用设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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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七)有关的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合法有效,技术指标到达频率使用的相关规定要求;
(八)具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网)条件;
(九)有相应的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
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应当是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作出。
第十一条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
(三)拟使用频率区域的电磁兼容分析报告;
(四)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
(五)管理、安全、保密等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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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但涉及保密频率的许可申请不得委托。
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包括频率使用目的、工作任务和业务种类、性质,频段计划、频率配置、信道数量,使用技术标准、制式,系统容量、网络结构及台站布局、覆盖范围和台站(网)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台站(网)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包含拟选台站址(网络结构)、无线电设备、人员配置及素质条件等。并附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对设计方案、应用技术、工作环境、业务量、发展规划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专家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电磁环境及影响、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的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有无线电频率许可文件,并真实有效;
(四)台站选址符合无线电台站址规划,周围地物环境勘测符合要求,具备基本工作条件;
(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古建筑保护等规划;
(六)无线电台站(网)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七)有关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以及拟选设备检测报告合法有效;
(八)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设置台站参数和获得的频率许可指标一致,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九)台站管理、操作、维护人员数量符合台站使用要求,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云南省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
(十)配备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举办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
(十一)有相应的管理、操作、维护、安全、保密等制度。
申请移动通信、集群通信、无线市话、无线接入系统,设有中继台的超短波通信网、短波通信网,民航通信导航台、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以及需要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台站的许可,应当有建设规划,并通过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台站(网)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台站(网)概况描述,建设的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近远期规划;
(二)台站(网)规模容量,业务种类,网络结构;
(三)拟选台站址的经纬度、周围地物环境勘测数据和结论、台站正常工作的必备条件;
(四)台址电磁环境调查、测试数据和分析结论:
(五)主要无线电设备的型号与配置,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天线和馈线主要电特性和物理数据(如尺寸、有效高度、方向特性、损耗等):
(六)传输设计和质量指标或者覆盖范围估算。
根据台站(网)类型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短波电台还应包括:频率、场强预测,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天线几何参数计算等;
(二)超短波移动通信台网还应包括:频率配置、台站布局、联网方案、无线中继电路设计,覆盖范围计算、小区划分与频率复用,呼叫方式,话务量及用户预测、信道数计算、干扰计算;
(三)微波通信台网还应包括:全程路由方案、电路分支与进程方案,频率极化分配、站间剖面、接收方式、天线几何参数,电路质量指标、系统内和系统外干扰计算;
(四)卫星通信网还应包括:网络结构及规划、传输容量、业务类型及业务量,技术体制(如编码方式、复用方式、纠错方式、多址方式、调制特性、网络控制方式等);
(五)地球站还应包括:实际发射功率、天线类型及口径、收发天线增益及旁瓣特性、G/T值,拟用通信卫星技术参数及传输链路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线电频率许可文件;
(三)无线电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根据台站类型提交相应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协调计算结果报告;
(五)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评审的提供评审报告;
(六)广播、电视、铁路、公众移动通信网等台站(网)建设、或者改建、扩容的,应当提交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件(复印件);
(七)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八)无线电台管理、操作、维护等人员的《云南省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九)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的无线电管理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无线电台站(网)管理、操作、维护、安全、保密等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