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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重点二建法规重点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5分左右) 2Z201012(P3-5) 1、法的类型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法规 无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地方法规 有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无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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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重点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5分左右) 2Z201012(P3-5) 1、法的类型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法规 无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地方法规 有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无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2Z201020(P7-9)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活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需核准登记,以盈利为目的。 2.非企业法人:以非盈利为目的。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建设单位有可能是非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四、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Z201030(P9-15)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2、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建筑单位制定)、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也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2)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 2Z20101040(P15-18)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 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出让(有偿有期)和划拨(无偿无期)等方式。 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不得改变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为需役地。是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依法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 意第三人。 2Z201050(P19-21)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损己利人)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损人利己)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2Z201060(P21-29)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侵权责任 1.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2.专利权: (1)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性新型专利权)。2.富有新颖性、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日起计算(国家专利局收到申请专利文件起)。 4.商标权 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日算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提前6个月续展注册,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与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著作权: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 (1)著作权主体: 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作品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作的作品,著作权可以是作者也可能是单位。如果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委托作品: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限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 2Z201070(P29-33)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事先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需承担原保证合同的保证金额,增加部分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设施 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查封、扣押、监管的 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动产和权利的占有,不动产不能质押 。欠A扣B,约定。 可以质押的包括:票据、股权、知识产权等。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按不当得利返还。当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时,守约方有选择权,但只能两取一。 2Z201080(P33-39)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承担保险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2Z201090(P40-43)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类型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主刑、附加刑 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违约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警告、 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承担消除危害、回复原状、修理充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方式 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附加刑:没收财产、罚金、 恢复名誉(侵权责任)、赔礼行政处分:警告、记(大)过、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道歉 降职、撤职、开除。 二、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8分左右) 2Z202010(P44-51)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军用房屋建设工程的特殊性 (重点)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城区)(有证)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人) (5)满足施工需要:图纸、技术资料(有图)(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安措施) (7)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有钱)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理+消防设计审核 必须实行监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开工前领取开工报告 有效期3个月,可以向发证机关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不予延期,有效期6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逾期不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开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施工前应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报告批准手续 2Z202020(P51-64)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钱);有专业技术人员(有人);有技术装备(有设备);有已完成工程业绩(有业绩)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12个资质等级,每个资质3-4个等级)、专业承包(60个等级)、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3个等级)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1)申请: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的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2)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有效期延续5年 3)变更:资质证书中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主管部门) 4.建筑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选等级最高的一项只为企业主项资质。 2Z202020(P65-71) 1.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2.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项目负责人。 3.考试合格后,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3年,多专业之一期满要办理续期注册。 5.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变更注册手续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注册证书不予注册: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非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解除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 8.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除下列情况以外:同一个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9.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0.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在规定范围内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职业印章;对本人职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收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11.建造师的基本义务:遵法;遵守标准、规范、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继续教育;保守执业中获悉的各种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9分左右) 2Z203010(P73-93)(本章重点) 1、强制性招标=范围(公字号、国字号、国际号)+规模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不宜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不宜招标 3.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国家重点、地方重点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不特定邀请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特定邀请,向3个以上的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保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6.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起3日内作出答复。 7.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且需保密。 8.招标人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0.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提交时间,不得少于5日,通过预审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具有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1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1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专家,成员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定标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保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的投标条件: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同一投保人提交两个及以上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保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不签字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3.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发出之日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4.禁止肢解发包:一个单位整体建筑,只能有一个承包单位。责令改正,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1%。 15.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6.联合体投标(重点) ?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2个以上法人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限制投保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保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前组建。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以其他个体的形式再参加同一个投标项目。、 17.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通知招标人。 18.招标人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 19.投标保证金:现金或支票,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提出提交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文件,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 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保证金。 20.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当竞争 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其他联合行为。 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保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保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有规律性差异;不同投保人的投标相互混装;不同投保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2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按企业定额核算) 22.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公示中标候选人:收到评价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应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报告投标投标情况: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行政监督部门 (4)履约保证金(约定):中标人提交,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6)投诉与处理: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机关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处理决定。 2Z203020(P94-100)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2.招标发包: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直接发包: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总承包单位就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企业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合同约定外,专业工程分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5.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转包:全部转给他人,是必须禁止的,依法分包是允许的 ?违法分包:分包给不具有资条件的、不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分包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设立的,视为转包行为。 2Z203030(P101-105) 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 分5大类:资质(无证承揽业务、超越资质承揽、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6个月-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3.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当地公布(省建设厅)+全国公布(建设部统一) 4.政府信用评价: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社会中介信用评价市场为主导,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13-14分左右) 2Z204010(P106-124) 1.延期请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2.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支付价款: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生效后,对工程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接受工程款的根据。 4.欠付工程款:支付本金+利息 利息支付:有约按约定,无约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计付时间: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约定付款日)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工程已实际交付---付款之日;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 5.工程垫资的处理 ?垫资及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应予支持,但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无约定的,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垫资的利息不予支持 6.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工程折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享受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工程价款包括支付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持费用,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7.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无效合同的特性:违法性、不可履行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9.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超越资质或未取得资质;无资质借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未招标、中标无效(垫资有效) 10.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予以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予以支持 (3)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不予支持 11、效力待定合同,主体资格有瑕疵,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及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作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12.合同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法定程序变更、明确变更内容,未明确变更内容的推定为未变更。 13.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方;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不能转让权利的情形: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转让的、依法不能转让的(监理业务转包、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3.可撤销合同:记住违心的 1.)种类:重大误解订立的、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 2.)合同撤销权消灭: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知道后放弃行使的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4.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债务履行完成、债务抵消、依法提存、免除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 合同解除特征:有效合同、具备解除的法律条件、有解除行为、合同消灭 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债务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明确表示或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 工,且在发包人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 强制性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5.违约责任是相对的,特征: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具有相对性的;具有补偿性的;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合法约定的;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6.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共用。 2)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选择一个)。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3)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17.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2Z204020(P125-146) 1、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的、满1年后不签书面的。 3、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保、劳动防护、其他法律事项。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4、除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4h,每周不超24h)外,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年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部分无效的合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参照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支付报酬。 7、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过错 随时解除: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法律---(单位过错) 无通知解除:暴力、威胁、强迫劳动、强令危险作业---(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过错) 预告解除: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不能胜任) 不得解除: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极度弱势的人 9、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0、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1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 1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 13、缩短工作日: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国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哺乳期的女职工、16-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14、1.5倍(平时加班)、2倍(周六周日)、3倍工资(法定休假日) 15、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16-18岁的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6、不得安和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哺乳期禁止安排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不少于90天的产假。 17、未成年工(16-18)禁止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强度的工作。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18、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有效期1年有效期)、诉讼。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 19、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合工会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组成。 20、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有效期为一年(从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21、诉讼:不服仲裁,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Z204030(P146-166) 一、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校验等工作。 2、定作人:按约定接收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按约定收取报酬。 3、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 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前提是赔偿承揽人损失 二、买卖合同 1、出卖人的义务:交付义务。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2、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约定地点、时间支付、违约按违约方不利来接收价款。 3、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内买受人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取使用费。 三、借款合同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四、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续签自续签日期不得超20年)。租赁期超6个月以上的应书面签订合同,无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既是买受方又是出租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承租人。 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权与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合同是要式合同。 六、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遗失,不得收取运费。 七、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 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法律制度(3-4分) 2Z205010(P167-180) 1、排放标准的规定:昼间(6-22点)70dB,夜间(22-6点)55dB(幅度不得高于15dB) 2、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防治措施,对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公告居民,可以施工的: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防治措施,上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有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投产前原审批部门验收。 5、施工现场大气防止污染重点是防止扬尘污染。不污损场外道路、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土方作业阶段扬尘目测高度小于1.5m;结构施工安装等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高层或多层清理垃圾应大蛇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用;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在集中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6、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7、禁止在有水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废弃物。 8、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2Z205020(P180-188) 1、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标、行标的企业节能标准。 2、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中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物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活动。 既有建筑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5、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 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耗损率比定额耗损率降低30% 6、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 7、照明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2Z205030(P188-195) 1、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一级——三级文物。 2、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主管+城乡规划---划定并公布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等,由特殊情况需要的,一级人民政府同意,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征得国务院的统一,保证文物安全 建设控制地带:可以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批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4.发现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24小时赶到,7日处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6分左右) 2Z206010(P196-199) 1、实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的企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 2、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完备制度、保证资金投入、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人考核合格、特种人有证、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工伤保险、防治措施、救援预案等。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的,到期后,不再审查,延期有效期3年。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立即报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5、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证书。 2Z206020(P199-213)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责任制,落实到人(如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2、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合副总工程师。 5、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安全负责、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制定安全措施、报告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落实带班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需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请假。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6、总承包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7、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管理;如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总包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8、总包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预案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定期演练。 9、施工作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建议权 (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意外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7)接受教育培训 施工作业人员履行的义务 (1)守法遵章、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2)接受教育培训 (3)事故隐患报告 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是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 10、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考核,执证上岗。 12、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13、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进入新岗位、进入新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师傅带领下至少事项2个月方可上岗。 2Z206030(P214-232)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 时用电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2、5台以上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编制用电组织设计;5台以下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制度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爆破工程 ;其他危险性工程,以上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 人员详细说明,双方确认签字——即技术交底。 5、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现场入口、起重机、用电、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准需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卫生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几天宿舍。 7、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起重设备、自升式架设使用前验收,承租的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8、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当勇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 安全费用提前标准:矿山工程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电力、铁路、城市轨道交通2%;市政公用、冶炼、机电安装、化工石油、港口航道、公路、通信1.5%。 9、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本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效果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细标志。 11、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程序。 12、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3、工伤保险是面向企业全体员工的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针对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特有群体的法定险种,非强制险。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包的,费用由总包承担。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延长工期的,需办理保险顺沿手续。 2Z206040(P232-241) 1、应急预案分:综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3、生产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给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于1h内向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由事故发生地组织调查。 6、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成并要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7、、事故调查: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延期,不超过60日。 8、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 2Z206050(P242-251)重点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损坏公共设施;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 (2)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 (3)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请施工许可证,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保将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 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物说明、拆除方案、清理废弃物措施 (8)建设单位违法承担法律责 2、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发现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严重的,要求停工,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向主管部门报告 (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3.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先检测,再验收,再登记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4.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机械设备单位:设备、机具等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证(三证齐全) 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自式升架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5、政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 。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分左右) 2Z207010(P252-260)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编号,联合发布,复审一般实施5年后进行一次。 3.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备注有通用的都为强制性):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质量标准;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重要的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4.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备注有行业专用的都为强制性):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重要的行业专用 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5.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改正;认为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施工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性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前建设单位组织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技术论证,报批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8.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9.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性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行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10.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人);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阶段);工程采用的处理、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材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料) 2Z207020(P261-267)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管理技术标准施工(按图标施工):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2、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检测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处理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的规定取样数量的30%。以下必须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参加剂;底下、屋面、 方可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承重、混凝土砂浆中的水泥、防水材料)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章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3、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2Z207030(P267-277)必考 一、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 位进行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的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开工。 9、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功必须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在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厂商除特殊要求的材料等。 4、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5、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回避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自行回避,否则,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责任:法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特别重大的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2Z207040(P278-286) 1.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具备的法定条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包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单位未经验收就提前投产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其因质量不符合规定为由主张的赔偿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的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的整理工作,交由总包审核、汇总。提交的档案资料: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竣工图 5、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7、消防验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具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8、环保验收: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判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部门自收到环保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9、节能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0、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的规定: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与;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经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可邀请设计单位人员参加;节能分部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11、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审查听出审查意见 (1)500万以下,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20天;(2)500-2000万,30天 (3)2000-5000,45天; (4)5000万以上,60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内审查完成 2Z207050(P287-290) 1.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保修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各2年 (4)电气管线、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造成或者非施工造成的,先维修后算账(谁的责任谁承担;设计问题造成的,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可抗力的,按国家政策各方分担。 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按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90天后自动进入。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保证金。 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4-15分) 2Z208010(P291-296) 1、民事纠纷--民与民 (1)民事纠纷的分类:财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人身(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点:主体法律平等、权利义务争议、可处分性(财产可处分,人身权不可处分)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官与官、官与民 行政纠纷的特征:从属法律性、一定裁量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3、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民与民的自愿互谅,无须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调解: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根据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仲裁具有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4)诉讼:法院审理、裁判、执行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程序性:诉讼三个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 4、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民与官 (1)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2)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提出、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书面审查为主,不调解为原则 (3)不服复议决定,仍可诉讼 2.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 民与官 行政诉讼的特点:法院解决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2Z208020(P296-321)重点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诉讼标的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高级、最高级,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适用于一般低于管辖和协议管辖,如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协议管辖:书面约定案件管辖范围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无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送法院如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不得再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只能移送一次) 4、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情形的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已获特别授权--一般代理 5、证据的种类: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物证中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时,可提供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6、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世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 7、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h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证件保全时,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实施: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审判人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8、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赔偿的、拒付租金 特殊诉讼时效: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实际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9、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10、中止:老天造成、客观、外界的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1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再需延申请上级法院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 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 简易程序:标的额为各省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2、起诉符合的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3、起诉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1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宣判(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缺席撤诉,被告可以缺席) 15、上诉期间: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16、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规定,裁定再审。 再审条件:新证据;原裁决缺乏证据、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证实;人民法院受托申请证据调查收集未调查的;适用法律有错;审判组织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缺席;违法审判;未经传票传唤;超出诉讼请求;法律条文变更;审判人员违法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8、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19、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执行,不得拒绝。 21、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2、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划破、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2Z208030(P321-327)重点 1、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的体现,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3、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4、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表示要明确,确定,否则无效 (2)仲裁事项:争议,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可以协议补充 (3)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中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个,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只能仲裁 对法院的约束力:排他。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不可超出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请求裁定对象不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受理条件:有效仲裁协议、具体的请求和事实、受理范围 7、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3人,各自选1人+共同选1人(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1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制定。 8、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可以在任何阶段执行)---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重新发动仲裁,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不能重新发动仲裁 9、仲裁调解: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同意下,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签字生效,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生效 仲裁裁决 10、合议仲裁庭(3人):服从多数,服从首席仲裁员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2年期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13、没有仲裁协议的、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行为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仲裁,可以诉讼 14、在涉外保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由被申请人住所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Z208040(P328-331) 我国的调解形式:不能强制执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可强制执行(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等 2Z208080(P328-327) 1、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措施。 3、查封扣押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需延长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长不得超过30日。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4、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不服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官对官);不服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除规定的以外。 6、申请人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 口头 7、对于行政复议,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除下列以外: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的;法律规定的 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的应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行政复议但不服而依法提前诉讼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逾期不做处理。 1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上诉 1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经人民法院2次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当 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下面是三个励志小故事,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 后编辑删除!!!谢谢~~~ 你可以哭泣,但不要忘了奔跑 2012年,我背着大包小包踏上了去往北京的火车,开启了北漂生涯。彼时,天气阴沉,不知何时会掉下雨滴,就像我未知的前方一样,让人担忧。 去北京的决定是突然而果决的,我在宿舍纠结了一天,然后在太阳逃离窗口的时候打电话告诉父母,我要到首都闯一闯。消息发出去之后,并没有预料之中的强烈反对,父亲只给我回了一个字:好。 就这样看似毫无忧虑的我,欣喜地踏上了北上的路。有些事情只有真正迈出第一步的时候,才会迎来恐惧。当我踏上北上的列车时,才惊觉对于北京,除了天安门、央视大楼这些着名建筑,我知之甚少。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可于我而言,这句话并不适用,因为在坐上火车那一刻,我就开始对未来胆战心惊,毫无底气。 火车开动之后,我的心情变得更加复杂而紧张,甚至一度心生退意。人类果然是一个无解的方程式,看似无畏的勇气背后不知藏下了多少怯懦和犹豫。 旁座的姐姐见我一人,开始和我有一搭没一搭地聊起了天。几分钟后,我们竟如同许久未见的好友一般,开始聊起了各自的生活。 我说出了自己的恐惧与未见,期冀从她那里得到些许安慰和鼓励。出乎意料地,她并没有说一些心灵鸡汤般的哲理语句,反而给我讲了一个故事,一个让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印象深刻,每次想起便会荷尔蒙再度升高的故事,一个她自己的故事。 那是一段并不愉快的经历,整段经历是蜿蜒前行的。 高考中,她因为做错了三道大题,成为家里的罪人。朋友极尽嘲笑,亲戚们也开始暴露自己毒舌的属性,父母当时并没有过多指责,因为他们正在跟自己的兄弟姐妹们为了祖母的遗产争得死去活来。那被人类歌颂的血缘、亲情,在所有的利益面前瞬间分崩离析。那时的她,像极了一个被遗弃的孩子。或是为了远离当时一片狼藉的场面,家境拮据的她,怀着可能被众叛亲离的勇气,报考了一个三本院校。 当她怀揣着自己暑假赚的6000块钱踏进学校的时候,她以为一切喧闹终将与自己隔绝。但是事实上,天真的想法只维系了几天,便不攻自破。专业老师并不看好这个寡言少语的孩子,因为在她看来,法律专业除了要掌握专业知识之外,利索的嘴皮子也是一名律师出人头地不可缺少的法宝,而这个孩子,显然并没有这方面的天赋。 糟糕的情况在不断地蔓延,那段时期,她如同造物者手中的失败品,什么都做不好,注意力像手中的沙子一般怎么握都握不住。课文理解不了,丧失阅读能力,法律条款、单词统统在跟她作对,连最简单的问题都会堵住她的嘴。考试更不用提了,考前总是睡不好觉,刚迈进考场全身就开始发抖,像个从来没有上过战场的士兵一样。 她一直溺在泪水中,从未上岸,深度抑郁,一度心生退学的想法。她深夜给母亲打去电话,想要获取安慰,家人说当初你自己做的决定,于是她只好自己硬撑着。为了防止自己再胡思乱想,她报了八门选修课,把自己的时间填得满满的。为了应付每科超过6000字的论文,她总是第一个跑到食堂去打饭,背日语,背法语,做英语听力,背法律常识虽不至于像匡衡一样凿壁偷光,但是只要有光的地方,她都待过。 一个追着阳光跑的人,是永远不会输在路上的。 在不停歇的灌输之下,大脑勉强接受了来自外界的压迫。虽不能到达天才的地步,但是起码恢复了正常的记忆功能。四年的大学生涯也在马不停蹄中准备落下帷幕,为了能够拿到好的工作机会,她到处参加比赛,只是为了让自己在与聘用单位较量时能够多一点筹码。与此同时,她还要忙毕业论文。在有限的时间内打一场不能失败的战争,是那时她的唯一目标。上天果然不会亏待努力的人,她的毕业论文很惊艳,老师甚至生出了让她留校任教的打算,不过还是被她拒绝了,因为她已经进入了当地最着名的一家律师事务所。 在刚进入事务所的时候,她过去光鲜的外衣再次黯然失色。为了能够追赶同事的步伐,她过上了每天哒哒哒飞速敲打键盘的生活。为了跟进一个案子,她常常整夜都在做准备,等到一切就绪时,晨光也恰好如期而至。如今,她已经成为北京最着名的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律师之一。这次她本可坐飞机回京,只是因为贪恋沿途的风景才会与我相遇。 在最难熬的时光要学会一路狂奔,不要多想,也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人生来便是要努力的,你可以哭泣,但是不要忘了奔跑。她拍着我的肩膀,身上散发着莲花的香味,清新而让人愉悦。 终点站很快到达,天空依然阴沉着,不知下一秒云上染墨,雨滴降落,还是阳光冲破云雾,普照大地。 当我与她告别,重新背着沉重的行李,阔步向前,我知道等待我的不一定是美好的未来,但是只有拼一拼,才足够对得起自己。 每个人都有一个蜕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只能自己咬着牙度过,熬过了便化茧成蝶,熬不过,便像蒲公英一样,被生活的风吹着走。 一辈子走好一条路 有两个西班牙人,一个叫布兰科,一个叫奥特加。虽然他们同龄,又是邻居,但家境却相差很远。布兰科的父亲是一个富商,住别墅,开豪车。而奥特加的父亲却是一个摆地摊的,住棚屋,靠步行。 从小,布兰科的父亲就这样对儿子说:“孩子,长大后你想干什么都行,如果你想当律师,我就让我的私人律师教你当一名好律师,他可是出名的大律师;你如果想当医生,我就让我的私人医生教你医术,他可是我们这里医术最高的医生;如果你想当演员,我就将你送去最好的艺术学校学习,找最好的编剧和导演来给你量身定 做角色,永远让你当主角;如果你想当商人,那么我就教你怎样做生意,要知道,你老爸可不是一个小商人,而是一个大商人,只要你肯学,我会将我的经商经验全都传授给你!” 奥特加的父亲则总是这样对儿子说:“孩子,由于爸爸的能力有限,家境不好,给不了你太多的帮助,所以我除了能教你怎样摆地摊外,再也教不了你任何东西了。你除了跟我去学摆地摊,其他的就是想也是白想啊!” 两个孩子都牢牢地记住了自己父亲的话。布兰科首先报考了律师,还没学几天,他就觉得律师的工作太单调,根本就不适合他的性格。他想,反正还有其他事情可以干,于是,他又转去学习医术。因为每天都要跟那些病人打交道,最需要的就是耐心,还没干多久,他又觉得医生这个职业似乎也不太适合他。于是,他想,当演员肯定最好玩,可是不久后,他才知道,当演员真的是太辛苦了。最后,他只得跟父亲学习经商,可是,这时,他父亲的公司因为遭遇金融危机而破产了。 最终,布兰科一事无成。 奥特加跟父亲摆了几天地摊后,就哭着不肯去了,因为摆地摊日晒雨淋不说,还常遭人白眼。可是,一想到除了摆地摊,再也没别的事可干,他又硬着头皮跟父亲出发了。可是,还没干几天,他又受不了了,又吵着闹着不肯去了。因为没事可干,不久,他又跟着父亲出发了。 慢慢地,他竟然从摆地摊中发现,要想永远摆脱摆地摊的工作,就得认真地将地摊摆好。结果,几年后,他终于拥有了自己的专卖店。30年后,他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服装集团。如今天,该集团在世界68个国家中总计拥有3691家品牌店,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成衣零售商。奥特加(AmancioOrtega)以250亿美元个人资产,位列《福布斯》2010年世界富豪榜第9位。 人并不是选择越多越好,因为多了反而拿不定主意,无法坚持到底。反而是那些没有选择的人,最终获得了成功。 把理想推远一点 比尔?拉福是美国当代的著名企业家。 比尔从商的志向来自他的父亲,他的父亲在商界滚打多年却始终没有取得什么骄人的成绩。受父亲影响,比尔从小就立志要做一位成功的商人,更何况他的父亲也认为他做事机敏果断,敢于创新,非常具有商业天赋,所以一直鼓励比尔去读经济或者商贸类大学。 让父亲没有想到的是,比尔在高中毕业后,却来到麻省理工学院学习工科中最基础最普通的机械制造专业。比尔的父亲生气地指责比尔说:“你一定是忘记了自己的理想,要知道,你并不是要做一位出色的工人,而是做一位成功的商人,你为什么不读商业贸易,反而要来学机械制造呢?你这不是拉近理想,分明是把理想推得更远了!” 比尔不赞同父亲的观点,他觉得适当把理想推远一点是正确的,因为工业商品在商贸中占了绝对的大多数,如果不具备工科知识,就不能了解产品的性能、生产制造等各方面的情况,将来很难保证能在经商中占到优势,更何况工科学习不仅是增强工业技能,还能帮助一个人建立严谨求实的思维能力,培养一种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这些素质都是经商所不能缺少的。 听了比尔的解释,他的父亲终于明白了比尔的想法,比尔也得以留在麻省理工学院继续读书,四年的大学,比尔没有拘泥于本专业,他同时还学习了许多化工、建筑、电子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毕业后,立志从商的比尔并没有立刻带着这些知识投身商海,而是考入了芝加哥大学继续攻读经济学的硕士学位,这期间,比尔掌握了大量的经济学基本知识,掌握到了决定商业活动正确性的众多因素。 取得学位后,按理说比尔应该可以向理想进发了,可是他不仅没有立刻下海经商,反而还进一步把理想推远了:他又花了三年时间进入别的私人学校学习法律知识,之后又进入了一所法学院旁听法律课程,同时他还学习了一些微观经济活动的专业经济学以及企业管理知识!完成这一切之后,比尔又考进了政府部门工作,直到这时,他的父亲终于忍不住了,他指责比尔已经彻底忘记了自己的理想,他提醒比尔说他应该努力让自己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而不是去从事政治。 比尔有自己的想法,因为经商必须要具备很强的交往能力,要想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必须要深知处世规则,善于人际交往,然而这种能力是在任何学校都学不到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磨炼出来,而磨炼这种能力的最佳去处就是政府部门。比尔在政府部门一干就是5年,他也在工作中培养起了深思稳重、沉着冷静的个性。 5年的政府工作结束后,比尔开始慢慢向商业靠近,他应聘到一家公司去熟练商情与商务技巧,因为表现突出,两年后,公司打算出高薪让他担任副总经理,但比尔却辞职了,他意识到自己是时候正式向自己的理想迈开脚步了,随后,他开办了自己的拉福商贸公司,这时,比尔已经是一位35岁的中年人。 因为比尔的准备工作实在充分,在接下来的商务操作中,他几乎能考虑到每个细节,能应对一个合格的商人应该能应对的一切,并且能够嗅到各种商机,避免各种法律纠纷,他之前所学的每一点知识和所做的每一步准备,都在他之后的商业活动中发挥出了不可忽略的作用,生意进展异常顺利。 也正因如此,在此后短短的25年时间里,比尔的公司从最初20万美元的资产发展成了现在200亿美元,比尔本人也成为美国商业圈的一个神话人物。 对于比尔的成功,201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马斯?萨金特就曾在一本书中这样评论:“急于求成在很多时候往往是欲速则不达,而适当推远理想反而是一种备战人生的最佳方式,比尔所拥有和依赖的,就是这种独特的智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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