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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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入建设公共基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在乡镇(街道)、村管理使用。其产权归属工程所在村集体所有。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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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排灌渠、末级渠系节水工程、塘坝、泵站、机井、管灌、喷灌、微灌、农村道路、蓄水池等)的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清淤、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区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评价。乡镇(街道)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村域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受益农户负责受益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管护人员数量根据项目工程布局,工作
量大小,在确保工程设施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运行使用年限内完好无损的前提下进行配备。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并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跨行政村的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指导村组加强管理和维护;村委会要负责支持本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区、乡镇(街道)工程管护组织要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乡镇(街道)、村应每季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第八条 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坝、塘、渠、沟、喷灌、管灌、泵站、道路、蓄水池等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1—3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级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
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利用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区、乡镇(街道)、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公共基础工程运行的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报村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并报区级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要尽量保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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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会或乡镇(街道)与之签定聘任承包合同。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经村委会提出解聘,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村、经济合作社要自行筹集管护经费,区、镇(街道)财政适当补贴等形式,用于工程维修及管护人员的报酬。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