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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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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97]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计委、水利水电厅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的通知 (闽政[1997]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计委、水利水电厅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第四条 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    (一)从地(市)、县(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名单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厦门市    (三)地(市)、县(市)、区收取的堤防维护费、防洪保安基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财预字(1997)145号关于制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另行制定。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制定。    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点排涝设施的堤防建设和维护;中型以上水利设施基本建设、维护和水毁修复;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设;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防洪自动化、水文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省定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地(市)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地(市)县中、小河流的治理、维护和清淤除障;城区防洪工程的建设;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设;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讯及信息自动化系统维护和建设;地(市)、县定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其他经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水利工程的项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治理由省与地(市)县共同承担。    第七条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省、地(市)、县(市)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规划任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要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维护部分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水电厅联合下达;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要纳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将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专款专用,省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目前仍在各部门管理的属于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缴存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    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每年年终,省级和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报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水利建设基金,不得随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水电厅解释。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水电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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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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