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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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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精品文档 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工资与养老保险科 工资与养老保险科 一、办理工效挂钩手续 1.由企业提供工效挂钩方案。 2.时限:即办。(由劳动和财税部门共同审核) 3.办结方式:盖章确认。 二、办理正常退休(职)手续 1.当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填写退休(职)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档案代管人员由托管机构办理。 2.时限:即办。 3.办结方式:审核盖章。 三、办理特殊工种...

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精品文档 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工资与养老保险科 工资与养老保险科 一、办理工效挂钩手续 1.由企业提供工效挂钩方案。 2.时限:即办。(由劳动和财税部门共同审核) 3.办结方式:盖章确认。 二、办理正常退休(职)手续 1.当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填写退休(职)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档案代管人员由托管机构办理。 2.时限:即办。 3.办结方式:审核盖章。 三、办理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手续 1.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原始档案或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1-4级)和有关办理退休的材料。 2.时限:即办 3.办结方式: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一、医疗保险准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特殊医疗、特殊 1 / 126 精品文档 检查项目的准入;定点医疗机构新开设的检查、治疗项目的准入按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服务要求的规定办理。 二、工伤认定 1、上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提出书面报告。 2、认定: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3、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之日的60日内。 4、办结方式:书面通知。 三、办理因工致残劳动鉴定手续 1、申报程序: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可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时限:一般在受理鉴定申请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 3、收费标准:每人280元。 4、办结方式:书面通知。 四、办理病退手续 1、申报程序:由职工本人递交申请,并提供照片一张、 2 / 126 精品文档 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根据职工病情送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时限:每年两次,上下半年申请截至日期分别为3月20日和8月20日。 3、收费标准:每人280元。 4、办结方式:书面通知。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 一、境外人员就业 (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 (2)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由国外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聘用单位证明,材料详细)。 (3)聘用意向书(如聘书、任命书等)。 (4)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中国驻外使馆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中国境内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出具)。 (6)企业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至我局审核,填写《境外人员在常熟就业申请表》。 3.我局在用人单位申请上签署意见、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3 / 126 精品文档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通知函电》至中国驻外使馆办理“Z”签证。 2.外国人入境15日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 (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3)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聘书、聘用协议。 (4)有效护照、“Z”签证原件、复印件。 (5)健康证明(至常熟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 (6)临时住宿证明(至常熟市公安部门办理)。 (7)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3.我局审核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 (2)劳动合同或聘书。 (3)个人履历。 (4)《通行证》或《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复印件。 (5)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至常熟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 4 / 126 精品文档 (6)临时住宿证明(至常熟市公安部门办理)。 (7)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8)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2.至我局审核,填写《境外人员在常熟就业申请表》。 3.签署意见、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四)办理《就业证》延期 1.应在《就业证》到期前30日办理,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延期申请。 (2)续聘书。 (3)《就业证》原件、复印件。 (4)《护照》或《通行证》、《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复印件。 (5)《外国人居留证》或《台港澳人员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6)住宿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至我局审核,填写《境外人员在常熟就业申请表》。 3.签署意见、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注:1.用人单位聘用境外人员就业至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地址:海虞北路48号,电话:52822050 5 / 126 精品文档 2.苏州市办理境外人员就业地址: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128号,联系电话:68621960。 3.外企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三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指营业执照登记确认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这类人员可持“F”或“L”签证入境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同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外国人就业证》,再到当地公安部门申办变更签证类别和居留证件。 4.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 1.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中介经纪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每个职介机构须2人以上持证,可向我局提出培训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联合考核合格后颁发)。 (2)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3)须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4)场地及相关设施的意向情况。 2.我局对举办者的诚信度、经营能力、资金保证情况进 6 / 126 精品文档 行审核,并实地查看有关设施。 3.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 4.我局向省劳动保障厅申领“江苏省职业中介机构核准编号”。统一制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 1.吸纳持有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向市再就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市再就业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税务部门组织现场查看。 3.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其《认定审核表》上盖章,并发给《认定证明》。 四、社保(岗证)补贴的申领 1.用人单位每年6月和12月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或主管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情况。 4.用人单位至社保中心核定社会保险缴费金额。 5.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批。 6.市劳动保障局财务与基金监督科划拨相关费用。 五、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工商优惠 1.持《就业登记证》、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 / 126 精品文档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登记表》。 3.就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分别盖章后,持上述材料至工商部门办理减免费审批手续。 注: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原国有、大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可以享受,且自失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享受优惠待遇仅限一次。 六、职工异地调动 (一)调出 1.职工所在单位填写《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转出单位意见”、“转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分别盖章,报我局。 2.符合调出条件的,我局发商调函至拟调入地劳动保障部门。 3.对方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调入的,发调令。 4.我局收到调令后,开出《职工调转通知书》和《职工介绍信》,调出单位同时办理职工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户口转移手续。 (二)调入 1.调出地劳动保障部门来函商调,并附有关“调动登记表”。 2.符合调入条件的,由我局发出调令。 3.对方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相关转 8 / 126 精品文档 移手续。 4.我局收到《职工介绍信》后,为其办理户口入迁等手续。 七、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本市技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表、毕业证、身份证、2寸照片1张至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就业登记证》。 2.落实工作单位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3.凭《招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开具《城镇人口迁入证》。 4.至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入迁手续。 注:外地技校的常熟籍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录用备案登记表》办理。 劳动争议仲裁科 一、劳动争议仲裁 (一)申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人数递交副本。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应提供姓名和住址)。 9 / 126 精品文档 (二)受理。 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凭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处理。 1.仲裁庭于开庭的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的期限不超过30日(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超过15日)。如有法定理由,可经仲裁委批准后,中止案件审理。 (四)结案。 10 / 126 精品文档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仲裁案件即告结束。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收费标准。 一般案件收取受理费20元,集体争议案件受理费4-9人每件30元,10人以上每件50元;处理费根据案情、人员数量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劳动合同鉴证 (一)鉴证时,当事人应递交下列材料: 1.录用手续、常熟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加盖单位印章)及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2.经办人审查、登记、鉴印。 (二)收费标准: 1.新鉴订劳动合同,2元/份。 2.变更合同的,鉴证费1元/份。 3.续订合同,不收取费用。 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一、劳动监察 (一)受理范围。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渠道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11 / 126 精品文档 (二)登记立案。 属于受理范围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登记表》,凡涉及违法或有违法线索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调查取证。 劳动监察人员不少于两人,向监察对象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可巡视劳动生产场所。制作调查笔录,必要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四)处理执行。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应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申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 12 / 126 精品文档 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6)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赔偿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归档。 二、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 (一)用人单位如实填报《常熟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二)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原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其复印件由劳动行政部门留存。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劳动合同管理和集体合同审核 13 / 126 精品文档 (一)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法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和追究责任。 (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和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审查备案。 (三)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报送的主要内容有: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集体协商记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方首席代表资格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的说明。 四、工时审批 (一)企业根据生产情况,按照《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填报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申报审批表。 (二)主管部门核实。 (三)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常熟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经劳动关系与监察科核实后,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 职业培训科 一、办理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 (一)范围: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及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 14 / 126 精品文档 (二)申请单位提供申领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四)组织实施调查、评估。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职业培训类民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经我局审核批准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六)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办理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手续 (一)办班单位领取《办班审批表》。 (二)按要求填报《办班审批表》,随附《教师情况表》、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教材。 (三)经审核批准办班的,可招生开班。 (四)需刊播招生广告的,应报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科备案。 三、办理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填写《常熟市职业培训鉴定报名表》,并提供身份证、已持有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等证件材料原件。 (二)学员(含下岗、失业人员)入学资格的审核及申报条件: 1.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参加工作满一年。 2.报考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参加工作满五年。 15 / 126 精品文档 3.报考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参加工作满十年,或取得中级职业证书两年以上。 4.申报技师:?需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两年以上;?大专毕业并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一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三年以上。 5、参加特种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还须出示市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 (三)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收取): 1.培训费:根据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视不同工种、等级收取(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 2.材料费:按实收取。 四、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鉴定申请。 (二)确定鉴定日程安排,核发《准考证》(需提供2寸黑白免冠照片3张)。 (三)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准备工作。 (四)聘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五)实施鉴定(鉴定分理论和技能两部分)。 (六)收费标准: 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代理苏州、省劳动部门收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费。 五、办理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16 / 126 精品文档 (一)理论和技能鉴定均合格者,由鉴定机构填报《常熟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 (二)一个月内核发证书。 (三)鉴定机构负责领取并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4元/本(由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收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加发的《岗位技能合格证书》和镜框工本费20元/套。 六、再就业免费培训 失业人员可凭《就业登记证》、《再就业援助证》至劳动保障局办理报名手续,可每年参加一次免费就业指导培训和一次减免费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规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后,您应当首先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将交给您一份《职工退工通知单》,您应凭《职工退工通知单》、“户口簿”和1寸证件照一张,到户口所在地镇劳动所或街道办事处劳动分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注意: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还需持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有关证明。? 《就业登记证》的用途《就业登记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 17 / 126 精品文档 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主要用于记录您在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等方面的情况,是您求职登记、办理录用备案登记手续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必备证件。 《就业登记证》在失业期间由您本人保管,在就业期间由您的工作单位保管。 ? 职业介绍机构的分布和服务内容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城区和乡镇均设有此类机构。您可根据需要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服务内容包括: * 接受您的求职登记,向您提供招聘信息,根据您的自身条件为您推荐就业岗位; * 对您进行职业指导,帮您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势和您的就业选择; * 接受有关劳动政策方面的咨询; * 为您提供培训信息,推荐您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培训; * 为您提供其他就业服务。 ? 个人求职须知一、求职登记 各类求职人员凭下列证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1、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和有关专业技术等级证;2、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下岗证》)和有关专业技术等级证;3、需要流动的在职职工凭工作单位证明和有关专业技术等 18 / 126 精品文档 级证;4、农村富余劳动力凭镇劳动所证明;5、外埠求职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6、大中专毕业生凭《推荐表》、《报到证》或《待业证》。 一次登记三个月全程服务; 二、中介匹配 求职人员通过信息发布途径获取意向单位的信息编号,持本人身份证,由工作人员结合单位用人条件进行计算机中介匹配。匹配成功,持打印的洽谈通知书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匹配不成功,则请求职人员重新选择。 三、面试洽谈 求职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在此期间不能再次选择信息,洽谈结果应及时反馈职介机构,洽谈不成功者在洽谈通知书回执返还后可重新选择信息; 四、职业指导 求职人员可随时接受职业指导,使其得到求职咨询、择业建议、应聘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等指导服务; 五、委托选择 求职人员告知愿意从事的岗位,可委托工作人员进行信息选择,有合适信息就通知其本人。? 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9 / 126 精品文档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注意: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被判刑、劳教,现已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城镇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办理好本市城镇户口后,按上述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请凭《就业登记证》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同时可以作出以下选择: * 您可以到职业介绍机构接受职业指导,申领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直至核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全部领完。 * 您可以暂时不去申领,等到确定需要的时候再申领,这时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替您保留着,不会因您未申领或未领完而作废。 领取失业保险金,您还要办理申领手续,须填写申领表,签订“承诺书”。经核定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职能部门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发放标准记载到您的《就业登记证》上。 申领手续必须由您本人履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他人代办的,须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同意。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您的身份证、《就 业登记证》和委托书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当月申请,次月领取。除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 20 / 126 精品文档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您本人签收,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注意:如果您已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却不按规定日期去领取,您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您放弃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返还失业保险基金,归全市统一管理使用。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您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核定。 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但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满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其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从2000年1月1日起,如果您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满12个月认定为缴费年限满一年,依次类推。缴费月份累加后,其不足一年的月份不予保留。?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保留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出现暂停领取状况时,您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我们会予以保留。当您重新就业并缴费满一年后再次失业时,核定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保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 21 / 126 精品文档 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您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以下情况,您应当暂停领取: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2、应征服兵役; 3、重新就业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况出现后,请您务必及时告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我处将暂停支付您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将您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暂停原因消失后,如果您仍未就业可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下列情况,您将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移居境外并已注销本市户籍的; * 死亡的; * 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 22 / 126 精品文档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如果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可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就业登记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一次性领取,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相应期限的住院医疗补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 ? 领取医疗补助金的条件及方法1、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 2、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领50%的医疗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您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患重病需转院或到外埠就医的,要经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同时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机构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月起及时申领医疗补助金,对有困难的人员可放宽到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三个月内,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注意:因打架、参与违法活动致伤病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 23 / 126 精品文档 及领取人身份证明,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标准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执行并一次给付。 注意: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参加违法活动死亡的,其家属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方面,您应当了解的其他内容 失业保险方面,您应当了解的其他内容 1、申请仲裁 如果失业前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您缴纳失业保险费,您可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60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的裁决不服,您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与诉讼 当您认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受到侵害时,您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您对行政复议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我们不希望此类不愉快事情的发生。 ? 参加职业培训失业期间,如果您想参加职业培训, 24 / 126 精品文档 请带上《就业登记证》到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办理登记报名手续,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将 根据您自身的条件和社会用工需求状况为您提供培训服务。 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指导员推荐您参加职业培训,请您认真配合职业指导员选择培训项目,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会影响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应该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您在失业期间重新就业,单位应该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您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但您也要按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试用期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规定。 25 / 126 精品文档 您重新就业时,如果单位要求对您试用一段时间,请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应包括在整个合同期内,也就是说单位一旦录用您就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与您发生劳动争议,您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仍调解不成的,您可依法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当地镇劳动争议仲裁办事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政策咨询如果您在求职登记、就业培训方面有疑问,可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如果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方面有疑问,可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咨询。? 劳动事务代理一、服务对象 需要代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各类型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及社会团体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劳动者。 二、服务内容 26 / 126 精品文档 1、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2、代办职工档案托管; 3、为用人单位代办招工录用审批、单位集体合同审批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用工年检; 4、代办工资手册和制定单位内部工资分配方案; 5、代办单位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制定及单位或个人从事合法活动证明材料的出证; 6、代办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评、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报批和申领有关证书; 7、代办职工转正定级、挡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认定; 8、代办因公、因私出国 人员的相关手续; 9、代办各项社会保障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及基金转移手续; 10、代办住房公积金的收缴、转移手续; 11、为用人单位寻找急需的高级人才和各类人才寻找合适的高薪职位; 12、代办招工 广告审批、刊播业务; 13、劳务输出; 14、代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物相关的其它事项。? 您附近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27 / 126 精品文档 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一、目前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框架 1、有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三是互助医疗保险,四是实施医疗救助。 2、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另一部分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和组织、器官移植有关费用的补助。互助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对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来源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组成,其中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由参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记入 1、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为:3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基数的3%记入;36周岁至45周岁的职工,按%记入;46周岁以上的职工,按%记入。 28 / 126 精品文档 2、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记入;企业退休人员按%记入。 3、个人帐户的资金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可以依法继承。上年度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以及分段按比例由个人自负的部分。 四、参加医疗保险后,就医购药需注意的事项 1、要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三个目录”之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3、需转往市外就医的,须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后至市外指定医院就医。凡自行至外地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所有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必须持《常熟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证》、《常熟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单独使用无效。 五、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 1、参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门诊诊治时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支付: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本人自负。医保年度内在职职工自负累计到达800元、退休人员自负累计到达400元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 29 / 126 精品文档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的标准给予补助。 2、结算方式:参保人员持本人的“证、病历、IC卡”直接在本市各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窗口挂号、结算。门诊的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定点医药机构同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3、年度内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后,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经审核确系病情需要在门诊继续诊治时,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凭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后的有效票据和“证、病历、IC卡”以及已核准的申请表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六、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结付 1、首先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退休人员住院时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同类别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及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在职职工150元,退休人员100元。起付标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0元以下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在职职工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为:10000元以内,个人负担16%; 30 / 126 精品文档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个人负担12%;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减半。 3、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的封顶线为50000元,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按95%的标准给予补助。 4、结付方式:参保人员持本人的“证、病历、IC卡”在本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登记、结算。每次住院自负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七、门诊特定项目 1、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重症精神病治疗。 2、办理程序: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参保人员由指定诊断医院的经治医师填写《常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医务科签署疾病诊断证明意见并盖章后,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确认手续,确认后发给《常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 3、结付标准:进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确定使用药品和治疗项目的范围,在此规定范围内的控制药品、特需药品以及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在取消个人自理比例的基础上,由地方 31 / 126 精品文档 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90%,个人自负10%;重症精神病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药品费用(药品的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100%。 4、结算方式:进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医药机构用现金结算后,凭专用病历、“证、IC卡”、现金发票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治疗重症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医院就诊后直接划卡结算。 5、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分别累计。 八、医疗保险的其它相关事项: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时,需在病历中完整记录相应的病史及治疗经过。 2、参保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后不管是否配药或进行检查、治疗,都必须在离院前至结算窗口办理结算销号。如当时未办理销号手续的,应尽快回原挂号医疗机构销号,否则将影响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3、参保人员每次就医时都必须使用IC卡结算,以正确累计个人费用信息。 4、参保人员IC卡无法使用时,可持IC卡、《社会保险 32 / 126 精品文档 证》或身份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验卡,经确认损坏的,更换IC卡。 5、参保人员IC卡遗失的,应及时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重制新卡。 6、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坏卡、遗失卡登记重制的,需同时出示办理人身份证。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指南 ? 参保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必须具备必要的劳动能力。按国家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能参保,违规参保的,按规定作退保处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健康情形详见业务经办柜面《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健康情形告知书》。 ? 参保项目: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须同时参加本市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保险。 ? 管理部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缴费结算和养老、医保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镇劳动保障所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 办理参保手续时的顺序: 33 / 126 精品文档 首先,要用本人身份证,到工商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办理一本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活期储蓄存折,并与银行签订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按规定缴费标准存入足额的保险费。此存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将用于发放养老待遇。 其次,将本人“个人档案材料”委托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代理部门管理。没有个人档案材料的由劳动代理部门从委托代管之日起建档,以便于今后进单位参保或者办理退休等手续时使用。 第三,与劳动代理部门签订委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和无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健康情形承诺书,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办理手续时所需材料: 本人合法从业证件、身份证。新参保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本人与工商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签订了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的活期储蓄存折。 相关的个人档案材料,没有个人档案材料的由劳动代理部门从委托代管之日起建档。 ? 办事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填写、签订《委托代管档案和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签署无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健康情形的书面承诺附件; 劳动代理部门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各类资料,在 34 / 126 精品文档 《委托缴费协议》上盖章确认后,返回参保人员一份; 劳动代理部门自《委托缴费协议》签订起7日内,凭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缴费协议》及《健康承诺书》,至社保中心服务大厅2-8号窗口为新参保人员申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病历和医保IC卡(证、卡工本费合计20元); 新参保人员签订《委托缴费协议》7个工作日后,到各劳动代理部门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病历和医保IC卡。 ?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主要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每个结算年度内的缴费基数由我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公布。缴费基数设若干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选择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须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xx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互助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xx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如下表: 注:据此计算预存缴费额时,还应加入每月10元的劳动事务代理费。合计最低月缴费标准约为408元,年标准约 35 / 126 精品文档 为4896元。 ?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医院门诊和药店购药。 个人账户的记账金额按缴费基数和记账比例确定。每年的账户余额都按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计息。 xx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为8%;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账比例按所属年龄段确定,其中35周岁以下为3%,36-45周岁为%,46周岁以上为%。 ? 缴费规定: 1、参保人员须在用于缴费的活期储蓄存折上存入足够的保险费。每月5日至25日间,市社保中心每周将当月及结算年度内以前欠费月份的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劳动事务代理费信息传递到银行,由银行在存折上扣缴。 2、截止每月25日,因存款不足造成欠费的,自次月起,参保人员将暂停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恢复缴费的,从恢复缴费之日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结算年度末欠费的,将视作中断缴费,《委托缴费协议》自行从首次欠费之月起终止。恢复缴费时须重新办理劳 36 / 126 精品文档 动事务代理手续,并签订《委托缴费协议》。 4、参保人员被单位录用后,进单位参保时,从单位录用备案、登记参保之日起,《委托缴费协议》自行终止。 5、参保人员因故需要停止缴费时,需到签订《委托缴费协议》时的劳动代理部门办理终止缴费手续。恢复缴费时须重新签订《委托缴费协议》。 6、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可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补缴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须同时补缴。 7、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委托缴费协议》自然终止。劳动代理部门将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市社保中心按月将养老金发放到本人的活期储蓄存折上。 8、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委托缴费协议》终止。其遗属可为其办理申领丧葬费、抚恤费、供养遗属救济费和个人账户余额等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手续。 ? 缴费期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恢复参保的,或连续欠费3个月以上恢复缴费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就医、购药;连续正常缴费6个月后,可享受住院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 缴费期内医疗费用结算: 37 / 126 精品文档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医保IC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购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本人自负。结算年度内自负累计达到800元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自负、超过起付标准分段按比例结算、年度住院费用封顶相结合的办法。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可由本人历年的个人账户结余额支付。 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为同类别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当年第三次以及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至封顶线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0000元以内为8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为88%;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为92%。 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的封顶线为50000元 ,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互助医疗保险基金补助95%。 38 / 126 精品文档 ? 退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规定: 1、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 到达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 2、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 具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实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 医疗保险年限不足时,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补缴基数,以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记医保个人账户。逾期不愿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经本人申请可以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由本人一次性领取。 3、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发放办法,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待遇等内容可参阅其他社会保险系列宣传手册。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经办电话: 5279 0130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业务经办电话: 5277 7915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列 ? 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条件: 39 / 126 精品文档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 2、企业和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累计缴费年限满180个月以上。 ? 定期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企业职工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本省和苏州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 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80个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80个月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两个部分: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按照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的本市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 到达规定的计发年龄 40 / 126 精品文档 可享受本市老年社会养老补贴。 ? 参保人员死亡待遇及享受条件: 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80个月的城镇企业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退职、领取生活费以及缴费年限不满180个月的城镇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退养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50%执行。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丧葬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中列支,不敷使用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在列支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后,若死亡人员无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对象,其个人帐户的个人缴纳部分仍有余额的,在支付丧葬抚恤费的同时一并支付,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明材料领取。 ? 死亡待遇类型及标准: 注:上述待遇标准自xx年1月起执行。 41 / 126 精品文档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帐户的建立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时计算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为了职工退休后能按实足额领取养老金,享受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晚年生活,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其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 根据《江苏省城企业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公民身份证号码,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社会保险基本档案建立。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主要内容: 1996年1月1日后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6年1月1日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上述1、2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从 42 / 126 精品文档 1998年7月1日起上述1、2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推算储存额。 ?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率及结息期的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 率,并参考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自2000年7月起,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记息。 《规定》明确,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利息采用“月积数法”计算。 ? 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 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企业和职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会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减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养老金就少,还会影响缴费年限,导致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因此,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 43 / 126 精品文档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导致职工缴费年限缩短,个人帐户储存额减少,从而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职工流动其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欠缴企业的职工流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先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如何了解个人帐户的记载情况: 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向职工本人发放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对帐单由市社保中心通过单位转交职工本人。 ?参保人员如何核对个人帐户对帐单: 个人帐户对帐单反映了个人帐户年度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以及个人帐户的记载、计息情况。 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时间段:, 单位名称: 1、结息期到帐基数: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44 / 126 精品文档 到帐的合计缴费基数,合计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在这期间的工资总额收入相一致。 2、结息期到帐月数: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之间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合计月数,若单位和个人在这年度内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则缴费月数相应会减少。 3、本期记帐额:在上年7月至当年6月之间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记帐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正常缴费情况下,该金额等于缴费基数*11%。 4、利息合计:上年储存额在本年度的利息,以及当年记帐额的利息。 5、累计储存额:自1996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累计。 6、累计缴费年限:自1996年1月1日以后,单位和个人累计足额到帐的缴费年限。 ?对个人帐户记载有异议时怎么办: 如果参保人员对本年度个人帐户的记载内容持有异议,可以在公布对帐单的30日内通过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向市 社保中心提出,并出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档案,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作出正确处理;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经审核后,由市社保中心会同单位一起作出正确处理。若在市社保中心公布对帐单后的30日内,参保人员未提出异议,则确定为参保人员已确认了本年度的 45 / 126 精品文档 缴费情况,也请参保人员将个人的帐户对帐单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妥为保存。 特别提示: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于记载职工基本档案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是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职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按规定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本人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善遗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参保单位证明至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基金结算科2~8号窗口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挂失登记手续的30日后,凭《遗失登记单》,缴纳4元工本费和20元挂失登报费后,至2~8号窗口领取新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社会保险参保业务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 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 46 / 126 精品文档 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哪些事项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用人单位遇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 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手续: 社养老保险案例1 养老保险案例1: 材料1:62岁老人的尴尬——我的养老金在哪里, 案情简介: 47 / 126 精品文档 xx年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判我败诉。我在哪里能领到养老金呢,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休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很快,深圳市社保局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及时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1962年起他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为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48 / 126 精品文档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到2002年4月正式退休。”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的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了争取自己晚年的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未能解决问题。 2002年5月,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 动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费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码。 皮球又被踢回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 49 / 126 精品文档 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交保费的积累额,只能把该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呢”,”深圳市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总该承认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答复:1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其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50 / 126 精品文档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记得自己当时的喜悦心情,”我以为有了劳动保障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领我的养老金呢,” xx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他认为” 51 / 126 精品文档 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养老保险的规定。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蒋乃群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4月,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9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另外,记者调查得知,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20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xx年全年长期出差。就这样还要到北京上访,身体受损很大。谁不想有个安详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 ——摘自:南方周末 xx年7月1日 材料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 52 / 126 精品文档 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3 / 126 精品文档 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4 / 126 精品文档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55 / 126 精品文档 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 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 56 / 126 精品文档 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材料3河南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实现“全国漫游” 2016年04月19日09:52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移动用户发送HNZB到10658000,订阅河南手机报。早报+晚报,每天一角钱。 阅读提示 从今年,月,日开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在省内多处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以 57 / 126 精品文档 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针对此项新政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就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李红实习生张想铃 【打工烦恼】换一个城市就得退一次保 在银行里边存了钱,跨省之后却无法支取,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而之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处于这样的窘境之中。 今年,,多岁的王岩,老家在信阳潢川县,他在广州、上海、郑州、南京都做过厨师,一直希望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固定在一个地方,但由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为此,每一次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王岩都只能选择退保,他的养老保险也一次又一次归零。 “比如我在南京打工三年,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上的,,,,多元,单位帮我缴的,万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后,也无法享受这,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到别的地方打工,不可能每月回来缴费,不退保,这,,,,元也没 58 / 126 精品文档 了。”王岩说。 正是这样的转移障碍,造成了每年年底,南方一些打工者聚集的城市出现大规模的退保潮。 而今年,月,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这使王岩再次看到了希望,“养老保险这个‘地方粮票’,现在终于可以在全国‘通存通兑’了”。 更令人兴奋的是,我省刚刚又出台具体《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人员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实施对象】跨省、省内跨市县人员都能办理 我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跨省流动人员,也包括省内跨市、县流动人员。 近年来,许多老年人退休后到子女所在的异地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呢,此次规定,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转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老年人去异地生活后,可直接从银行领取。 不论参保者流动到哪就业,在原来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参保地。最后,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 59 / 126 精品文档 不能再办理退保手续,简单来说,就是“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转移条件】哪些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中,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的,从我省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这,类参保人员都要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周岁和女性年满,,周岁的,流动到非户籍地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我省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在新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此年龄限制。 相关解读 “,,,,”外出打工者不办转移手续大家注意到,《办法》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特别对非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员做了限制。省人保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王曙辉介绍,这是因为,个人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作为退休地领取养老金,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最后都集中到中心城市而对年龄做 60 / 126 精品文档 了限制,均衡社会负担。“另一方面,转回到户籍所在地并不受这个年龄限制。只要是河南户籍人员,即使是,,岁零,个月,也可以从外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省。同样,一名开封户籍人员,从郑州转回开封时,也不受这个年龄限制。” 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时,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王曙辉说。 组织调动人员不受“,,,,”年龄限制还有一部分参保者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而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他们将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也不受“,,,,”年龄规定限制。 个体户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 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参保缴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 61 / 126 精品文档 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出生时间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两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资金转移】,,,的单位缴费也一起转移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那么我省具体怎样转移呢, 省辖市内不转资金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跨省或跨省辖市,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三种情况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要分三种情况转移: ,,,,年,月,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年,月,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则以本人,,,,年,月,日后各年度实际 62 / 126 精品文档 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相关解读 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每个月为,,,,×,,,=,,,元。 另外,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 【退休金】曾在多地打工如何领养老金,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在多个地方打工,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按照国家的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缴费满,,年的限制。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和“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多地打工领养老金要看情况按照这些原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员,最后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 63 / 126 精品文档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在该县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但基本养老关系不在,那就要把关系和资金归集到金水区,而不是在郑州市本级。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解读 针对第三类情况,王曙辉举例说,湖北籍打工者老胡,,,岁到,,岁之间在河南省参保,达到,,年,然后到北京打工,年,,,岁之后再到山东,,年后,,岁时,又到上海打工,建立的临时账户,基本关系在山东,户籍在湖北,但只有在河南待了,,年以上,按照从长原则,要回到河南领取养老待遇。 而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业务经办】在转入地申请不用两地跑 64 / 126 精品文档 过去,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自己携带相关材料,两地奔波,有时因为缺一个章、少一页资料,需要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 《办法》规定,参保人转移时,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手续完全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来办理,不需再奔波两地,而且,,,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妥。 目前,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系统软件开发已完成,我省还要将其本地化,完成省内转移手续。所以目前办理转移接续关系的业务时,采取电子和纸质并行的办法,以后软件正式运行后,逐步过渡到电子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看图示。 【难点释疑】不办退保手续对农民工有利 过去,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每到年底,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 65 / 126 精品文档 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则另行研究制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第一步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二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步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 66 / 126 精品文档 接收函的,,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第四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材料4社保转移难四大原因 作者:余清泉(QQ鱼) 来源:我要社保网| 如果我们在百度输入”社保转移”关键词,大约能搜索出1千万条信息,足见社保转移的热度。但是如今距离2016年1月1日养老保险全国转移新政实施大半年过去了,实际的社保转移似乎并没有热起来,各地只有可怜的少数成功案例,更多的还是徘徊、等待甚至被迫返保„„破解”转移难”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我要社保网创办人余清泉看来,如今社保转移难问题进展迟缓至少有如下四方面原因: 一、制度设计的复杂性容易造成制度碰撞。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度设计上本身就很复杂,既要考虑理想的制度设计愿景,又必须正视严重的碎片化现状;既要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基金收支,又要保证不同身份不同户籍人员之间的公平,难度可想而知,执行实施中很容易发生制度碰撞。 67 / 126 精品文档 社保制度碰撞第一个方面的集中反映就是地域差异:我国各省、市、区、县的社会保险条块分割严重,各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等到社保跨统筹区转移时,这些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社保制度碰撞另外一个方面的集中反映是制度盲区:社保制度发展过程中,本身也试点和探索了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之间如何衔接也是一个大问题。例如,外来从业人员、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各地一度实行过”双低政策”即”低基数缴 费,低待遇享受”,优先保障工伤和大病风险,如北京允许农民工先上工伤、大病医疗两险,暂不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现在城乡统筹、全国转移的大背景下,那些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的特殊阶段的灵活制度能否转移、如何衔接以及有否救济途径都成了摆在眼前的疑难问题。 二、社保数据信息标准不统一阻碍转移。 如果简单理解社保转移的话,我们可以把他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资金的汇寄接收,另一个层面是数据信息的传递转移,后者尤为关键。 实现数据信息传递转移的一个基础条件是社保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而目前这个基础条件还不够充分。我国各地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并不统一,所使用的软件也多为当地开发,体系不尽一致,系统版本繁多,各地区间数据标准并不 68 / 126 精品文档 统一。即便是人保部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统一格式,如果不对其中底层的记账方式、计息方法等统一规范的话,结果仍然会由于数据标准不兼容而导致资金汇寄到账而账务无法补填录入转入地系统的尴尬现象。 “技术手段不难解决,难的是信息传递内容的规范和统一。”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处处长余晓明这句话说的正是这个问题。如果接收到的表格五花八门,不但耗费沟通成本、降低效率,而且还会造成错误甚至阻碍转移。社保数据信息标准不统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部分转移机制调动转入地积极性有限。 这不是个新话题,一直以来就存在这个问题。 社保转移新政的具体转移办法中,统筹基金按12%而不是全部缴费的资金转移是针对现实情况的一个平衡。相较之前的单位缴费部分完全不转移的办法来说,考虑了接收地利益,但是仍然较难调动接收地的积极性。 转出地和转入地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如果没有其他配套手段来调整的话,单纯从利益上考虑很容易出现”转出容易转入难”的困境。事实上,在今年社保 转移新政之前,很多地方普遍对转入设限,譬如附加户籍条件,只受理在本地长期工作或居住、有本地户口的参保人员等。 今年的社保转移新政要想真正实现全国自由转移,必须 69 / 126 精品文档 打破这些藩篱,防止地方保护抬头。但仅凭12%的机制,吸引力还是有限。 四、一般民众对社保经办流程不熟悉。 年初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流程有四个环节:一、发凭证;二、拨电话;三、办手续;四、转资金。这个流程设计相较以前的转移办法来说已经大为简化,但是对于一般民众来说,仍然会觉得困难。因为一方面他们对社保经办机构还相当陌生,另一方面社保办事难事各地普遍的一个难题。 社保经办机构大部分业务只针对单位经办人员,所以普通民众对社保经办机构是较为陌生的,只有那些在职介或人才按个人灵活就业等缴纳社保的人才会有所了解。而目前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情况相差较大,有的按险种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有的流程仍然较为繁琐,而且社保经办机构是典型的业务繁忙机构,电话”热线”难打进,办业务需要约号或排队。这些对单位经办人员来说都已经很复杂,更不用说平时几乎不实际接触到社保机构的一般民众。这样很容易造成理解偏差,经办障碍。在一些模糊情况下如果转出地和转入地说法不一时,民众更是无所适从。 从某种角度上看,社保转移新政更多的是对劳动保障系统的挑战,尤其在目前很多基础条件都还不完善的时候。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对社保转移新政充满期待,但是当他们 70 / 126 精品文档 发现实际操作时并未像宣传的那样简便,甚至最终不得不放弃转移、被迫”返保”时,无论是失望还是愤怒,最终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制度本身。 不过对于社保这样一个如此复杂的制度,我更愿意把目前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看做是变革中必然会经历的一个过程,对于不断完善发展的社保制度,我们 需要更多一些的耐心。新政的完美落地,既需要政府的决心、制度的完善、标准的统一、因需而动的灵活改进,同时,也需要时间。 问题: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2、你如何理解“新政的完美落地,既需要政府的决心、制度的完善、标准的统一、因需而动的灵活改进,同时,也需要时间”。 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研究 2 我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国社 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 初期,业界一般以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为制度建立的 标志。具体的内容可以简单地描述为国家与企业按现收 现付式筹资,社会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并在以后 的短时间内,社会保险有关条例不断被充实,社会保险整 个制度基本适应了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到80 71 / 126 精品文档 年代末、90 年代初,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部门和地方政 府也开始变革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深圳、上海等地探 索了统帐结合的筹资模式。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城镇职 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 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1995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基本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由各地 进行统帐结合试点。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总结各地试点经 验基础上统一了制度,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 建立,新社会保险的筹资 类型属于“部分积累制”模式。新 的制度发挥了明显的效应,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比如劳动力的跨统筹地区的流动受阻、“空账”运行等。在 吸取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最终形成了国发 ([xx]38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 来的重大政策调整. xx年底,国务院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内容主 要 涉及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养老金待遇、做实个人账户、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内容。而在这些政策措施中, 最主要的变化是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和养老金待遇计 发办法的重大调整,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仍旧执行1997 年的规 72 / 126 精品文档 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统筹基金. 归纳起来,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念来看,社 会保 险实践是由“绝对公平”到“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下 展开的。核心的筹资模式改革是自下而上渐进式探索道 路,即先县级统筹,逐步往地级、省级统筹方向发展,“统筹 范围”亦如影相随、逐步扩大。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到目前 为止,基本上确定了大体框架和社会保险改革的目标- “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但制度的具体内容需要完善,社会 保险关系对劳动力的流动的束缚仍是亟需完善的内容之 一,以简单性原则为标准制定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 续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现状 新的社会保险制 度刚建立之初,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只涉及到城镇的正规就 业者群体,社会保险关系严 格与户籍及职工的劳动关系高度一致,社会保险关系随着 职工正常的工作调动能正常转移和接续。但是,随着社会 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更多的群体被纳入进来, 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关系等不再一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 续问题日渐突出.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的跨地区困难 市场经济条 73 / 126 精品文档 件下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劳动力要素的自由 流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于采取的是部分积累制。若养 老保险基金收支发生赤字时由当地政府财政“兜底”,而我 国的财税制度是市(县)级的“分灶财政”,这样造成许多职工 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被迫中断等现象。这一问题与社会 保险制度的统筹部分的统筹层次有关。到xx年底,全国 除十三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调剂,其他省市仍旧主要是 县市级统筹,全国有2000多个市(县)级单位,由于每个“统 筹范围”的地方政府部门,对本范围养老保险工作负有责 任,在政策制定上有一定的权利,因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 所谓“统一制度”,仍然只能是一些制度原则的统一、缴费率 的统一、缴费基数比例的统一、缴费最低年限的统一,而并 不涉及制度实质性、操作性的内容,例如个人的缴费与待遇 的对应,历史债务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另外,各统筹区域内 的养老保险基金也采用的是一种几乎相对独立、封闭的运 作模式统筹基金负责该地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型养老金的支 付,并承担按照计发办法所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的 那部分差额的补差任务。如果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则由统 筹地区同级政府财政兜底。这就意味着, 统筹地区同级政 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最后的责任。这样,当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在统筹地区之间发生转移的时候,各地区的利益 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各地政府对养老保 74 / 126 精品文档 险基金的责任也随 之发生了变化。在现行的“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和“属地 管理”前提下,在没有有效的调整机制下,养老保险关系的 转移会因为统筹基金责任的变化而演变成各级政府、财政 之间计较利益得失的博弈工具。对此,各地政府作为独立 主体的“经济人”自然意识到,并理性地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出台一系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限制性政策。比 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直接和接入地的户籍挂钩,不承认其 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转移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 得少于15年等政策限制。[3]对于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几乎不 可能满足这样的条件 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接续困难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配合城镇国有企业改革和我国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进行的。采取的策略是渐进式的方 式。这样势必造成社会保险制度的“路径依赖”和“碎片 化”格局,比如,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障制度就有针对企业的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等. 各个制度内待遇差别较大,使得职工的流动很困难。另一 方面,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产生了许多问 题。如农村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养老制度一直被忽视. 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农村 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千差万别的 格局。但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整体上看,多是以城 镇 75 / 126 精品文档 基本养老制度作为最终目标 或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 参考,直接建立类似的制度。当农民工普遍流动时,考虑 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的流 动限制等因素。大多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直接和接入地 的户籍挂钩;不承认其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转 移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等为接续条件。二 是农民工的数量。尽管不同的学者、机构测算的数据不太 一致,但是,通常认为人数应该在2亿左右,这甚至多于城 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当这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频繁 流动时,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就更不可能实现。农 民工大量“退保”现象必然频繁出现,引起的社会问题和产 生的不良后果可想而知. 3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畅的主体因素 产生城镇职工跨地区流动或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 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这些因素从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 角度来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地方政府间的“博弈”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上 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实行的是基 金积累制,从2001年辽宁全省的“个人帐户”做实的试点 开始,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 做实问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制度也明确保障 了投保人个人账户的转移,但统筹账户部分实行的却是现 收现付制,以投保人名义缴纳进入统筹账户的金额被 76 / 126 精品文档 用于 当年当地(指统一统筹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对于 缴费人而言,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将由未来退休地的年轻人 的统筹账户支付,因此现在的缴费只是体现了未来领取基 础养老金的一份权益,但这种权益在确 定基本养老金数额 时并没有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基础养老金是由当地上 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与之前职工对当 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根据目前统一政策,基本养 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个人账户,而统筹账户在制度 设计过程中的模糊处理使职工一旦涉及养老保险关系的 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就会出现不同统筹区域间责任与权益 不对等的情况。对迁出地而言,一旦劳动者转走养老保险 关系或者退保,他们的统筹基金就留在了当地,同时也缓 解了未来该地养老的负担,对迁入地而言,政府则不愿轻 易接纳一个未曾对当地统筹基金做过太多贡献,却要当地 来承担养老责任的劳动者。对那部分责任不清而数额较 大的基础养老金,每个统筹地区都不愿承担,按照布坎南 的公共选择理论,我们把地方政府看成一个有理性的、自 私的“个体”。政府这一“经济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的制度壁垒也就应运而生。一旦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顺 利接续,流动就业者就只能选择退保,根据现有制度他们 只能拿回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统筹账户部分同样由于制度 设计的模糊化而无法落实。也就是说,统筹账户设计中缴 费贡献与 77 / 126 精品文档 享受权益对应关系的模糊处理造成了跨统筹区 域政府以及个人的养老保险责任不清,而不明确的养老保 险责任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使流动就业 者受到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失. 参保人的“道德风险”诱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上 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制度原则上统一,在 管理上依然实行分级治之。受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 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 负担有很大差异,无论费率、 缴费基数、计发基数还是基金总量都存在差异,制度的缴 费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各地区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差异。这 一状况使一些面临退休的人有可能会产生“到社会平均工 资较高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因为根据现 行基础养老金待遇核定的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数额是由退 休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确定,与个人的缴费贡献不挂钩,可以 预见,一个在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的甲地区工作多年的人, 如果在即将退休前在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经济发达乙地 区找到一份工作,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接续,根据现行的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乙地区就应该为这个人办理退休. 这个人就可以拿到比原先工作地应该拿到的养老金高出 许多,必然产生新的不公平。事实上,近几年确有一部分 78 / 126 精品文档 人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由养老金待遇较低的地区转移 到养老金待遇较高的地区,增加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 造成劳动者之间新的不公平,对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不良 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的存在催生了各地政府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限制性政 策的出台。这些“土政策”的自我保护,一方面有效地遏制 了“道德风险”的发生,起到了遏制通过转移劳动力的社会 保险关系而获得较高的待遇企图;另一方面,也势必会阻 碍了正常劳动力的流动. 4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畅的财务原因 社会保险关系的不能正常流动的原因除上述的地方 政府利益博弈和参保者的“道德风险”原因外,我们还可以 从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变源头上来分析。主要是中 央政府 没有完全确定“转轨成本”责任,采取了模糊的做法,以期 这些债务慢慢被多方主体消化。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养 老债务的问题:养老金隐性债务和转轨成本(养老债务的 显性化数额)问题。社会保险制度中很多问题的存在最终 根源就是正视这一成本或债务。因此,有必要先弄清养老 金隐形债务、转轨成本的自身概念及两者的关系,才更有 利于分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的深层次原因。现行的 社会保险制度—“部分积累制”是从“现收现付制”转轨过 来的。我国绝大部分理论都认可:养老金隐性债务指一个 养老 79 / 126 精品文档 金计划向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金的承诺,等 于如果该计划在今天即终止的情况下,所有必须付给当前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积累、并必须予 以偿付的养老金权利的现值。养老金隐性债务作为一个 存量概念代表了政府能够明确预计到,并必须列入财政计 划的直接和隐性的债务。[4] 而对转轨成本的认识较为模糊,一般学者都把社会保 险制度的隐形债务直接等同于转轨成本。实质上两者是有 区别的,本文认为成本的概念产生于即使在部分缴费已分 流到个人账户,但仍要继续向养老金领取者(和未来的退休 人员)支付退休金而出现的融资缺口,它是一个流量的概 念。转轨成本的产生是由于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偿还旧体 系的债务。该融资缺口源于养老金隐性债务,但并不等于 养老金隐性债务,因为新制度大部分的缴费和支出仍旧“现 收现付”,这一部分历史债务是不显性的,当前债务则是由 继续的缴费所覆盖,即不需要新制度偿还的。可见,需要偿 还的债务才是转轨成本。当然,转轨成本在数量上也远远 小于历史债务的数 量,很多研究者明显地混淆了二者区别. 很多的学者用不同的方法和数据测算了历史债务,大约在 万亿到6万亿之间,由于数额巨大,现实中的政府没有 明确承认养老金债务,只是在寻求其他减少转轨成本的办 法。实际上,政府已尝试着使用3种组合来减少隐性养老金 债务 80 / 126 精品文档 和支付转轨成本:第一,中国保持着缴费率为13%、替 代率为20%的小规模现收现付支柱(国务院26号文件),缴 费的约4个百分点被用于转轨目的;第二,老职工被保留在 老体系中,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转轨成本;第三,政府没 有削减养老金,而是希望扩大养老金覆盖面能提供一些额 外的资金。但这些方法都未能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转轨 成本;中央政府财政不得不最后“兜底”,这种“不明不白”消 化转轨成本方式却最终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5]因此,政 府必须明确各自债务,反映在基础养老金上,各级政府,企 业,个人的缴费和待遇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样社会保险关 系的合理流动必将自然形成. 5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建议及对策 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二十一世纪,我国显然已经进入一个共进共荣的新阶 段,共进共荣需要“服务效应”,也更需要“制度效应”,需要 各地政府共同营造一个统一、公平的法制环境。整合各地 的公共政策,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只有这样才 能为全国社会保险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统筹区域的划分无疑为养老保险基金圈定了带有地 域色彩的“势利范围”,只要在现行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的转移涉及到跨统筹区域的利益变动,阻 碍转移的动 力就会一直存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1 / 126 精品文档 转移难的关键 是解决养老责任在不同地区间的认定和落实问题。而解 决养老保险基金责任不清的根本有效办法是实行全国统 筹,如果实行全国统筹,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不再 是问题。也就是说统筹层次越高,伴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的问题就越少。事实上,近几年来,中央政府也一直努 力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到 xx年底有十三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很多省市如江苏 省已实现了省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自由流动. 改进计发办法,分段计算养老保险权益[5] 如果要对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作较大改动的基 础上解决流动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则必 须将制度创新的目标转向现行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上 来。通过引入分段计算养老保险权益的方法,在地方间建 立具有足够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机制,实现区域间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互通互认,使劳动者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 保障权益都得到承认,在退休时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 遇中予以体现。这种地区间社会保险权益结算机制的引 入,关键是要解决地区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结算机制,并成 为财政体制的一部分。同时,由于各地养老金待遇有差 距,除个别例子外,必然形成由养老金待遇较低的地区向 较高地区流动的趋势,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 风险”的发生. 明确中央、地方、个人的养老责任,适时落实养老金权 82 / 126 精品文档 益。目前,全国较长期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总体关系格局 仍旧还是以竞争为主, 因此,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在 均衡各竞争主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促成地区间的合作就显 得尤为重要。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要建立 适时落实养老金权益与责任的机制,从而有效缓解因责任 模糊化而带来的利益冲突。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劳动者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首先要明确社会各方的责任. 准确估算转轨成本而不是历史债务,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 责任,专门落实解决渠道。“中人”和“新人”的基础养老金 权益,应当在就业、参保时期的相应地区落实。因为他们 曾经为当地的统筹基金做过贡献。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 地区间养老保险权益结算机制,明确各地对职工的养老责 任,有效减轻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带来的地区利益冲 突. 加强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把社会保 险关系管理作为主要任务,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缴费、缴费记录、待遇计算、待遇支付等环节管理,建立社 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变更、终止等管理制度和管理办 法。应该把个人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的重点 来抓,以推动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适度动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从2000年开始建立 83 / 126 精品文档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加上多 方筹资和基金本身的增值,到目前基金已达到20 000亿左 右,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动用储备基金消化 转轨成本,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逐步化解转轨成本,由此 来减少转轨成本带来的直接问题———个人空账、社会保险 转移不畅等社会问题. 三、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的原因 首先,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原因。我们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的二元结构,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贫困省区经济实力差距过大导致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是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难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接续问题存在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也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延续的结果。 其次,是现行财政体制的原因。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意味着将来要承担责任。尽管国家发布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本地的“土办法”只愿转出,不愿转入。更有甚者,鉴于将来要承担更多社会保障责任,有些地区为了防止异地人员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的大量涌入,人为地设臵了壁垒,比较突出的做法就是征收养老保险超龄费,还有的地方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干脆就不予接收。这种做法实际是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采取了深挖沟、高筑墙的办法来阻 84 / 126 精品文档 拦。 再次,是现行社保制度规定的原因。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极为不利。一是流动就业者须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二是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无法享受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因 此难以落实,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上述规定也导致了众多农民工反复地参保之后又退保的无奈与矛盾,凸显出现有社会保险所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 最后,是管理系统及户籍制度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各统筹区域的管理是自成系统,业务信息网络基本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制约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此外,户籍政策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又一难题。社会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联系紧密,一般情况下当地户籍应在当地参保,当然这里除了有原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外,还有便于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的需求。这种社会保险与户籍挂钩的管理办法,使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障碍,有户籍的可以转入,无户籍的则不能转入,这对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是极为不利的。 85 / 126 精品文档 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主要特点 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主要特点 上海是一个大都市,在上海生活看似简单,但是却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在上海生活一定要给自己买份养老保险,那么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啊?下面招商信诺告诉你。 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比例是多少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这里的“国家规定”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自前各省市用 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 86 / 126 精品文档 养老保险主要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说到养老保险,小编要推荐招商信诺的一款养老险,它真的是作用功效强大,金生相伴养老计划(万能型),它的优势如下: 87 / 126 精品文档 基本工资:每年领5%(基本保险金额×5%) 第3年开始,活多久领多久 (若26岁投保长寿到88岁,可领60年,总共300%) 养老年金:每年多25%(基本保险金额×25%) 60岁开始,活多久领多久 (若长寿到85岁,可领26年,总共650%) 通胀奖金:现金分红 随时提取,灵活抗通胀 增值奖金:保本年化%,月复利每月万能账户结算, 2016年11月以来实际 年化结算利率= % 。 长寿奖金:一次性100% 身故保证返还全部主合同已交保费及万能账户价值。 [案例分析]员工告赢单位获赔养老保险、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 案情介绍:胡某于xx年2月到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胡某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双方于2016年3月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200元,2016年3月又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600元,同时约定工资包括社保以及周六上班工资。在实发工资2000元中包括社保400,没有显示加班工资,并且该公司并未胡某办理养老保险,故胡某从xx年9月到2016年6月自己去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元。2016年 88 / 126 精品文档 该公司安排胡某等员工年休假以及春节假期,当胡某2016年并未享受该福利,2016年6月至2016年底,胡某领取每月的岗位津贴200元。 2016年6月27日,胡某以邮件的方式因个人兴趣的原因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6月30离开公司。 胡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武汉市汉阳区申请劳动仲裁并与8月14日下发了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元、年休假元、基本养老保险补偿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支付胡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加班工资元;年休假工资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注:2016年4月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12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自主选择缴费、政府补贴、个人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标准便民查询应包含缴费档次、各档次政府或集体补贴、参保年龄等要素,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在个人缴费方面,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 89 / 126 精品文档 元、400元、500-1200元12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根据国家标准填写,详细内容按照各县市区规定而定在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提示:据悉除了在校生,只要是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2016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016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档进行参保。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 90 / 126 精品文档 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一)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六)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91 / 126 精品文档 (八)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九)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 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92 / 126 精品文档 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93 / 126 精品文档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基金收益; 滞纳金; 地方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 94 / 126 精品文档 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 金,直到死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 95 / 126 精品文档 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 96 / 126 精品文档 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 ,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 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 97 / 126 精品文档 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拔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 统一核算前,各市、县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 98 / 126 精品文档 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 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99 / 126 精品文档 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 100 / 126 精品文档 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01 / 126 精品文档 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6-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102 / 126 精品文档 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103 / 126 精品文档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 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地方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三条 单位按照所属被保险人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决定并公布,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 缴费工资指被保险人实际计征养老保险费的工资。 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04 / 126 精品文档 第十五条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启用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工资变化情况于三十日内申报调整缴费工资。 第十六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为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被保险人中断缴费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缴费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支取。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的缴费工资由本人在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之间选择申报,缴费比例按当年本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建立。 第十八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逐月向征缴机关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与单位没有劳 105 / 126 精品文档 动关系的投资者的养老保险费可由本人直接缴纳。 征缴机关应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效的征收到帐凭据,作为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户籍已迁入本市,在本市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可在本市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男性超过四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周岁,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被保险人,其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缴纳了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本市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非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户口迁入本市的被保险人,其超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转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累计计算,转入前的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单位和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程序,凭行政认定书、裁决书、判 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106 / 126 精品文档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欠费当年本市执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欠费当年本市执行的养老保险费率逐年补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并对用人单位从欠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被保险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帐户按规定补记本金。滞纳金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机关应当在单位欠费次月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征缴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征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征缴机关依法律程序无法追缴的,按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以后重新缴费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的,按实际补缴情况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单位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征缴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征缴机关审核批准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单位及被保险人个人应当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缴滞纳金。补缴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个人。 单位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有效担保,缓缴 107 / 126 精品文档 期满仍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的,清算人、单位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征缴机关,征缴机关应当作为清算小组成员。养老保险费应当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征缴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必须分别核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所有。 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运营,收益全部计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当设在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商业银行。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108 / 126 精品文档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调入前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必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障部门的有效证 明文件。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 109 / 126 精品文档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退休时,单位或者被保险人欠缴、缓缴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应当足额补缴后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保险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如下: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的百分之一点二为基数,并从2001年7月1日起每年按所在市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 调节金月标准为所在市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 110 / 126 精品文档 在特 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百分之零点二。 被保险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之和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转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以最后缴费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老年津贴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 111 / 126 精品文档 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可按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五年。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止。延续前 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延续缴费年限必须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一次性趸缴。 已按前款规定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出境定居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如本人申请终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12 / 126 精品文档 市外农村户籍的被保险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可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六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继承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被保险人,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报告,办理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计发死亡待遇手续。逾期未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按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 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期间 113 / 126 精品文档 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待遇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给付。 被保险人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每年进行一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逾期没有提供有效的认证证明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证实生存的,给予补发。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按其死亡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发给;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九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社会化 114 / 126 精品文档 发放。拖欠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手续。 单位应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月起为应参保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年检。单位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当出具经年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当按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市外已退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不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115 / 126 精品文档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被保险人应选择其中一地作为参保地。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养老保险事务公开办事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向单位和被保险人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及咨询、查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依法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伪造、变造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瞒报缴费工资或者瞒报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单位阻挠监察人员和稽核人员进行现场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116 / 126 精品文档 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骗取、冒领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骗取、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 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擅自减免、增提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 117 / 126 精品文档 责令改正 并追回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所在市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是指2001年6月前个人缴费指数时间数列的算术平均值。 个人缴费指数以本市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为界限分段计算。本市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后的个人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月缴费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本市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前的个人缴费指数是指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月缴费指数时间数列的算术平均值。月缴费指数是指个人缴费指数和当地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算术平均值。当地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是指当地职工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月累计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了解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了解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障体系日益健全,购买 118 / 126 精品文档 养老保险用来作为自己老年的生活保障,已经取代了过去“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思想。很多中老人都会选择购买养老保险,这样 便可以在老年时领取养老金,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但是,很多人在们购买养老保险的时候,都会遇到养老保险到底应该交多少,以及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 个人对于养老保险的缴费 比例是不同的。下面就来一起了解清楚。 企业所需缴纳比例 国家规定,如果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单位是有义务分担大部分的养老保险金额。即养老保险费由企事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 险的缴费比例金额为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0%,而职工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 的比例核定的缴费基数的8%。其中的缴费基数是指该地区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规定的基本数额,一般采取以上一年度该省职工社 会平均工资为基准。 个人所需缴纳比例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或者以个人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则以投保人所在省份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工资的18%作为养老保险的 119 / 126 精品文档 缴费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并不是固定的,有时也会有所调整。不同的省份也会有不同的政策和不同的缴费比例。通常来讲,这部分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来承担。 养老保险实际应用 养老保险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险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费还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结合员工工 资、单位职工总工资和国家社会统筹资金的比例来制定的。例如,月收入为4000元。那么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计算便是320元。单位按缴费基数需缴纳1200元,其中的120元也会计入个人账户,而另外的 1080元将作为社会统筹部分。这就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大致比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公司单位,所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是不尽相同的。即使比例相同,养老保险金也会随着 工资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深圳养老保险比例个人如何缴纳 深圳养老保险比例 个人如何缴纳 在深圳生活的人们都知道需要一份养老保险,因为那边的消费水平太高,如果没有一份养老保险,自己在退休之后都不知道要拿什么来当作生活费,下面我们看看深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多少 120 / 126 精品文档 ? 深圳养老保险比例 养老保险: 缴费上限:8162元; 缴费下限:3632元; 深户职工(基本加补充)缴费比例:单位缴费14%,个人 缴费8%; 非深户职工缴费比例:单位缴费13%,个人缴费8%。 医疗保险: 缴费上限:8162元; 缴费下限:3632元; 缴费基数(二、三档缴费):6054元; 一档缴费比例: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二档缴费比例: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三档缴费比例: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生育保险: 缴费上限:8162元; 缴费下限:3632元;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个人不用缴费。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2030元; 缴费比例:单位%,个人%。 121 / 126 精品文档 工伤保险: 缴费上限:8162元; 缴费下限:3632元;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区分:%,%,%,个人不用缴费。 深圳个人怎么交养老保险 一、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对象 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托管人事档案的个体工商户,外出从事劳务、留学、进修人员,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托管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所需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2)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3)城镇居民户口本原件;(4)《档案委托管理卡》。 三、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 (1)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3)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缴费方式及时限: 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五、退休手续办理及养老金发放: 122 / 126 精品文档 (1)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在我中心代理,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的 参保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须提前半年向我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由我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3)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发放存折,退休手续办完,由我中心负责将存折交给本人。 养老保险非常的重要,有了养老保险也可以减轻孩子的负担,下面我推荐一款招商信诺的养老险,金生相伴养老计划(万能型),它的优势如下: 基本工资:每年领5%(基本保险金额×5%) 第3年开始,活多久领多久 (若26岁投保长寿到88岁,可领60年,总共300%) 养老年金:每年多25%(基本保险金额×25%) 60岁开始,活多久领多久 (若长寿到85岁,可领26年,总共650%) 通胀奖金:现金分红 随时提取,灵活抗通胀 增值奖金:保本年化%,月复利每月万能账户结算, 2016年11月以来实际 年化结算利率= % 。 123 / 126 精品文档 长寿奖金:一次性100% 身故保证返还全部主合同已交保费及万能账户价值。 武汉养老保险条例 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及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xx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xx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 124 / 126 精品文档 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调节金标准为:xx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xx年度至2016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xx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xx年度至2016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xx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按照原办法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xx年度至2016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125 / 126 精品文档 126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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