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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1行政处罚法讲义1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概说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五类: ,、人身罚。是指以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等。,、身份罚或称能力罚。是指以对相对人的身份作出剥夺或某种限制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营业执照等。?、财产罚。是指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

行政处罚法讲义1
行政处罚法讲义1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概说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五类: ,、人身罚。是指以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等。,、身份罚或称能力罚。是指以对相对人的身份作出剥夺或某种限制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营业执照等。?、财产罚。是指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等。,、申诫罚。是指以告诫、批评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为罚。以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生产违法产品等。有时身份罚与行为罚有联系~如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生产某种产品的禁止。但在行政相对人本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则没有身份罚~只有行为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划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究竟是不是行政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责令改正可能造成相对人明显现实利益的损失或可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则属于行政处罚~否则~不应认定是行政处罚。例如:责令停止生产无证产品~若企业只生产这一种产品~则无疑是责令停产停业~或企业还有其他产品生产~则也是一种责令部分停产停业~是一种行为罚。而责令停止销售无证产品不应认定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相对人完全可以不必增加成本~既可改为销售有证产品。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来源是法律授权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按法律规定获得委托。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几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受到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当然包含剥夺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实施内容、实施的程序和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具有优先性和公定力。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具有优先性和公定力~即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在被确认为违法之前~即推定为合法。以人们的日常观念来判断~相对人一旦被处以行 政处罚~人们即认为其存在违法行为。因为具备这一特点~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特别慎重~因为行政处罚如果违法~特别是认定事实错误~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对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那么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可能是不可估量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概念、特征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规范。广义上的行政处罚法包含一切以此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行政处罚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处罚法的特征 1、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规定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效力低于宪法~不仅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而且其他一般法律在设定行政处罚时~也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行政处罚法是程序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类推原则是被禁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例如: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未售出产品如何处理~如不没收~继续销售怎么办,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没收~所以不能决定予以没收。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危害程度即包括已经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程度。因为在违法行为的特征里面~其中一点是社会危害性~而不仅是造成了现实的社会危害。简单说~就是同过同罚~避免同过异罚、重过轻罚、轻过重罚及处罚畸轻畸重。这一点我们一直在讲~但是这种现象可以说一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应该怎样避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为这一问题不解决~即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及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使我们丧失了社会公众对我们的信任和信心。公正原则表现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回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包括执法人员的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回避。处罚程序适宜~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要通知行政处罚相对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听证的机会,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现场,职权分离。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离~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离~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离。公开原则包括:法的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 览、摘记、及复制,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质监领域的行政处罚来说~有其特殊性。一种产品~如果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如未经认证等~要想发展成为一个有强大实力的品牌是不可能的。当前~部分产品生产者确实还没有认识到产品的信誉对其发展产生的影响~政府规范产品生产~查处违法产品~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让生产者生产出可靠的产品~这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讲~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虽然短期内可能对相对人是不利的~但长期看来~如果相对人能正确认识~以此为戒~花大力气改善产品的质量~按法律规定生产产品~则这次行政处罚为相对人将来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所以说~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完全可能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如果处罚之后~行政相对人意识不到自己违法行为的错误~认识不到违法产品对社会的危害~甚至认识不到生产违法产品对自身企业发展前景的危害~那么~这次处罚就彻底失败了。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做到教育开路~教育结尾。如果情节确实轻微~则不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终极目的是消灭违法行为~消灭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越来越多~处罚数额越来越高。行政处罚成功的标志是同类案件的数量越来少~而不是越来越多。如果处罚的结果是同类违法行为没有明显减少~甚至是越来越多~则表明要么是法律本身有问题~要么是执法机关的执法有问题。 4、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权~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依据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途径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请求赔偿。 5、独立原则。行政处罚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是独立的~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接受行政处罚。同样~也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即不能以罚代刑。 6、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让我们看一下什么是一事再罚。知道了一事再罚~就明白了什么是一事不再罚。一事再罚原则的构成要件是:,1,同一事实。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一个行为违反数个法律规范的规定~属于竞合~不属于数个违法行为。例如:生产不符合卫生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食品的行为~既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连续实施数个同类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行为~是实质上的数行为~而非一个行为。如:连续出厂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这种情况虽然是数个行为~因其有连续性~一般在处理上是采用按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原则,2,同一理由。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3,两次以上处罚的内容都是罚款或都包含罚款。如果只有一次是罚款或包含罚款~则不构成一事再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其他部门已经依据某一法律规范作出罚款或包含罚 款的处罚决定~另一部门再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是否构成一事再罚,本人认为~虽然依据同一理由必然构成一事再罚~但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决定也构成一事再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法定的对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该部分主体的行政处罚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授权。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该部分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首先~该组织必须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其次~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如铁路法规定~国家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相对企业而言的~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兴办的~主要从事私人不能从事或不便于 从事的公共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如: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公共事务数量多~门类杂~不可能全部由政府机关来处理~又因为有些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私人难以承担~因此需要大量的事业组织来办理。如:上学不能去教育局~而要去学校~看病不能去卫生局~而要去医院。近年来~国家已经把一部分只能由事业单位兴办的机构放开~允许私人办理~如学校~但结果如何~还有待于时间检验。 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委托某个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说来是因为该组织有在被委托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专长人员~另外~这些人员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这里的条件~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了需要具备相关资质~那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组织进行检查或鉴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相关资质~则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前述条件的组织,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 、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行政机关进行2 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文规定~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不属于自己机关的职权不得委托。 3、受委托实施处罚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受委托机关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的后果~由该组织自己承担责任~对委托机关~根据其是否尽到监督义务来决定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管辖和适用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否则~行政机关无权处罚,如果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则无论法律只是对该行为持一种否定的态度~还是立法过程中的疏漏~则都不应实施处罚~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 2、当事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实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是违法行为。有人认为~ 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必须造成危害后果~这是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误解。因为社会危害性只是违法行为的内在本质~而危害后果是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外化或现实化。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虽然不排除有对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制裁的功能~但其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等危害后果发生后~再对行为人进行报复性的制裁。 3、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一般主观上有过错。此处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政法上的故意应当区别于刑法上的故意~其内涵应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态度。过失是指未尽到应尽的必要注意义务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态度~即行为人因实施某些行为而应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因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怠于了解而不知晓。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些违法行为只能有故意构成~伪造、冒用类违法行为即是如此。 4、当事人具有行政法上的责任能力。法人不存在责任能力的问题。其他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 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但是该意见第四十一条又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包含两个特例~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不予以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不含本数~已满含本数。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以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他的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此处没有规定精神病人中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即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一般来说~此种情况在处罚时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责时效。时效一般为两年~但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生产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即使最初行为已经超过两年~但因其为有连续状态的行为~故时效自被发现之日或最后生产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予追责。 二、管辖 ,一,地域管辖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就由什么地方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当然~还存在一个级别管辖的问题~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来确定由某部门的哪一级别的机关来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于违法行为地。违法行为地既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也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地。因为某些违法行为~可能行为发生在一个地方~而结果却发生在另一个地方。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所谓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一行政处罚时~发生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经双方或多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现象。怎样确定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下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2、如果争议各方是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3、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如果各方在发生行政处罚争议时~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判断~应由各方共同上级机关中的最低一级机关来行使指定管辖权。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本条规定的表述并不严密。因为~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前~不得被认定为有罪~也就是说还不能称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来确定~在此之前~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能是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因此~本条的含义实际上是指~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事优先原则~先移送司法机关~如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有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司法机关认定为无罪~则应退回原移送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法上的责任。 三、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主要是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过罚相当。这在前面行政处罚的原则里面已经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二,从轻、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认为~从轻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较少的罚款。减轻处罚是指从法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具体含义是指什么~目前还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就罚款来说~就是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数 额以下给予处罚~本人认为~这是对从轻处罚的简单化~因为只所以对某一行为人从轻处罚~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某些从轻的情节~但是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行为~也不一定都是在中等数额上予以处罚。如对于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销售货值有很大差距~产品的危险性也有很大差异~但这些情节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所以~本人认为~从轻处罚是指对有某些从轻处罚情节的相对人在处罚时要比没有这此情节但其他情节相同的相对人要轻。 ,三,免予处罚。免予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宣告其行为违法~而不予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必须有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必须具备该条规定的情节~而不是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上一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项”就万事大吉了。写明法律依据只是具备了处罚合法的法律依据~还欠缺事实依据。处罚要有事实依据~同样~从轻、减轻、免予处罚也要有事实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从轻、减轻处罚也是错误的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处罚程序的启动条件 所谓程序的启动条件就是指具备了哪些条件~可以启动处罚程序。不同的法律在规定处罚程序的启动条件时也有一些差异。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对处罚程序的启动条件作具体规定~但是启动程序的条 件基本上是以下三个~这三个条件是选择性条件~即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即可启动程序: 1、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2、有群众举报或投诉。这里的群众身份并不特定~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但不应是对被举报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人或负责查处被举报违法行为机关的人。投诉有时可能也包含举报~比如被投诉人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强行性规定时~即包含举报~此时的投诉可以作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条件。若被投诉人的行为仅仅是违反合同或法律的非强行性规定~则不能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举报人或投诉人是否必须是成年人或具备责任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为了社会安全考虑~一般应当不要求举报人或投诉人是成年人或具备责任能力的人。 3、取得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这里的证据不要求是能完整证明违法行为的所有证据~只要足以证明有违法行为存在的嫌疑即可。 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时~一般不得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查明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调查取证后处罚是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一般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如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新的证据~行政机关也得经过法庭许可才能再进行取证。事实查明在案卷中的表现就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对于证据的有关问题~作一下简单介绍: 1、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取得的这些证据一旦进入诉讼~都须经法庭调查属实~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 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副本都属于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2、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3,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 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5,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4、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6、证明效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 公文 公文种类及格式公文写作资料选粹公文的语言应当是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7、司法认知:所谓司法认知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无须质证即可认定某一事实的过程。可以适用司法认知的有以下情形: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述情形~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8、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9、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三、处罚前的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不仅仅限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告知的证据。 四、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以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个体工商户虽然具有营业执照~但不能以其字号承担责任~应以公民论。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两种~没收违法所得~无论多少~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只有适用简易程序~才有可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然~根据情况~也可以不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示证执法。 五、一般程序 1、适用条件: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进行现场检查需要两个条件~即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必要时。可为必要~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但“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2、调查或现场检查的要求:,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执法证件人员不是执法人员~不计人数,,2,示证,,3,对种类物~根据需要~有抽样取证的权利,,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7日不能延长~也不能连续登记保存。要求在办案中提高效率。,5,利害关系人回避。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以下情况: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处罚决定的作出 ,1,一般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宣告其行为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必须写明全称~地址应写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可以简略书写~但一定要包含关键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期限~责令改正包含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内容要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因其形式是通知书~不具有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效力,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我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我系统的文书送达应依据《行政处罚法》与《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中有有关送达的规定~但不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特别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不按规定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无论当事人是否放弃~均须有相关证据证明。 六、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如下内容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中如有责令停产停业内容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何谓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法没明确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数额是~对公民处5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适用听证程序是否违法~不违法。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规定听证程序~是为了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保证处罚公正。之所以规定了限制条件~是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所以说~对不具备条件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虽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如果对一些违法情节较轻、处罚也较轻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则会降低行政处罚的效率。 ,二,具体要求 1、提出听证的时间要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如果按一般计算方法~1日24小时~自起算日的具体时间点计到终止日的具体时间点。例如~在6月1日8点50分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算3日~就是到6月4日8点50分为届满。三日是否为工作日~行政处罚法未明确规定。如三日正好包含双休或法定节假日~虽然最后一天如是休息日或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时间明显紧蹙。因此从保护相对人权利关系角度考虑~三日可从告知之日次日起算~计满三日~双休、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2、听证通知。使用通知书~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公开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4、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5、委托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参加~也可以本人与2名以下的委托人共同参加~最多出席3人。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委托人应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书。 6、调查人员陈述调查情况~当事人申辩、质证。 7、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依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7日前通 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优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是行政处罚具有公定力和优先性的体现~即行政处罚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推定是合法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法定起诉期限~一般是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计量法和标准化法中规定的是十五天~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二、罚缴分离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罚缴分离的例外 有以下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条规定是指对一些流动经营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不当场收缴~事后就很难执行的情况。如当场收缴~必须注意~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后难以执行。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在2日内交所属行政机关或在到岸后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日内交指定银行。 四、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条规定属于执行罚~即对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当事人的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因为处罚幅度过重而备受学界诟病。从法律原理上讲~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行为~前提是有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原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加处罚款也应当无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有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为前提~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按规定送达当事人,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愿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的确没有能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应加处罚款。因此在适用这一条时应区别情况适用~而不应一概加处罚款。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上看~本条规定中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本项规定只能适用于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冻结的罚款不须没收的情形~否则~该项规定并无实际意义。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如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送达即生效。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实践中~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都是送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 ,1,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为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其他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为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 ,2,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的。 3、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材料 《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类: ,1,申请执行书即强制执行申请书。加处罚款日期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满十五日后的第一日起算~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的前一日止。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 ,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有证据~包括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一般指整个案卷的复印件。照片不能复印~应用原件。物证不便提供的~可用照片。复印件上应加盖校兑章。 除送达回证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外~其余证据的取得时间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否则没有证明效力。 ,4,法定代表人身分证明书。写明代表人姓名、职务并加盖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单位,名称、住所~被委托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时间。 ,6,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 ,7,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到期债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4、法庭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参加法庭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再次熟悉案卷~对办案的整个过程应当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是对案件主要事实~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是否造成了危害~危害的大小等~有时也可能包括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自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实施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等。对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上的问题也必须清楚。如是否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情形、行政处罚告知书何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时送达、被执行人是否有效签收等。 ,2,参加法庭调查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庭上根据法官的要求发言。有需要补充说明的~要得到法官的许可。发言速度不要太快~以便书记员记录。在法庭调查中~陈述案件事实要言简意赅~尽量用简洁、准确的语言将案件事实及办理程序表述清楚~内容前面已经谈到~不再赘述。与案件的事实和程序无关的内容一句也不要讲。发言要尽量避免重复。对法官的提问和被执行人的询问~要有心理准备。如果被问到的问题非常突然~不要着急~可以用放慢语速的方法争取时间考虑。法庭调查中应当尊重法官。法庭调查完毕后~仔细检查书记员作的笔录~核对无误签字后即可离开法庭。 5、执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实践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也是参照这一条来操作的。执行协议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协议签订时间、协议具体内容、执行费用的负担等。 、意外情况 6 《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行政机关不必提供财产担保~不是不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已经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或确实无力承担责任的~执行费事实上最终将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申请强制执行前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要有一定的了解。 五、罚款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确实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也应充分考虑到~法律应当作出一些灵活性的规定。因此~如果按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当事人可以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六、罚没物品的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及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臵办法规定~罚没物品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罚没物品的保管:应当设立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实行统一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物品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管仓库。 2、罚没物品的处理 ,1,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对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臵。 ,2,对易腐烂变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无法保存的其他物品~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销毁。 罚没物品管理、处臵中的其他问题~参见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臵办法~此处从略。 六、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或其执法人员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责任形式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不使用罚没单据或不使用法定的罚没单据~责任形式是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上级部门对非法单据收缴销毁、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责任形式是上级机关或部门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四、私分罚没财物~责任形式是追缴、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责任形式是刑事责任、行政处分。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行政处分。 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八、违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责任形式是责令纠正、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责任形式是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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