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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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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对的学者们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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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效力 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对的学者们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对的学者们倾向于“有效说”的选择,认为这样有利于交易的便捷以及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201X年7月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然而认真分析与比较,其是对《合同法》51条规定的推翻,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又不及法律的法理使其束缚其中。该司法解释的存在合理性与不足之处在哪里,笔者从无权处分的基础理论入手逐步进行分析。 【关键词】 无权处分;有效说;理性分析 一、无权处分的基本概念 何为处分,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处分”的概念进行了大致分类,分为最广义的处分、广义的处分和狭义的处分。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及法律上的处分,即改造与毁损标的物、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和直接使标的物权利发生变化的法律行为;狭义的处分仅指处分行为,即发生所有权移转需要物权合意及公示公信方法的登记与交付。 何为无权处分,典型的无权处分是出卖他人之物,出卖人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并且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标的物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标的物。通说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将物权行为包含在债权合 同中,对无权处分的讨论是在债权合同领域进行的,加之,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条文即是《合同法》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该法律条文均指债权合同的效力,因此无权处分的界定在我国是指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其后探讨无权处分的效力是指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如何。 二、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学说与冲突规定 (一)学说之争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探讨主要概括为三种不同的学说。结合立法与实践予以考量。 1.少数学者支持“无效说”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无处分权人随意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出于对所有人的保护应当将无权处分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法进行实际履行,结果造成根本违约,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涉及的问题是无权处分与履行不能的问题。 德国的法律区分履行不能为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规定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无效,但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有效。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相同。王泽鉴先生对此做出有相关的阐释与论述,他认为给付债务人本身原因而不能者为主观之不能,此外之不能,则概为客观不能。出卖他人之物,该物为权利人所有,因债务人本身恶意或者误认而转移与他人,属于主观不能,因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效力待定说” 出台的《合同法》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一项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该生效要件就是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此时的合同才有效。“效力待定说”在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一直是学界的通说和实务界通行的做法。该种学说涉及对所有权的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与未来买卖合同。 首先,对所有权的保护问题。韩世远先生批评说在立法思想上仍然奉行了“所有权高于一切”,而没有照顾交易安全。其次,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下,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仅能主张的只有缔约过失责任。这样一来,又陷入了“无效说”的困境。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冲击该学说最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便是期货买卖。如果期货买 卖的出卖人没有所有权,事后也没有取得所有权,买卖标的物的所有人不进行追认,这样的期货买卖就被认定为无效,这显然是不符合国际经济交易的惯例。 3.“有效说” 该种学说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并不受到权利人事后追认的影响。其理论基础建立在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对《合同法》51条的理解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笔者支持这种学说,将其规定为有效合同可以有效的保护第三人这一个不特定的群体,在发生无权处分情形时候可以根据有效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交易时第三人不需要在交易通过各种手段来了解该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二)冲突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发生冲突,前者认为当合同是无权处分的情形时,其是一项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只有当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取得该标的物的处分权,或者合同订立后标的物的权利人追认,此时合同才是有效的。如果合同订立,但是欠缺上述生效要件,该合同无效。后者认为买卖合同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一经成立即生效,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对买卖合同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买受人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这两个法条,按照法律规定的逻辑来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合同法》51条的解释,但是明显《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是对《合同法》51条的修正。 三、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分析 【】 (一)合理性分析 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断摸索,发现《合同法》51条的规定与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相背离。首先,它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试想第三人在交易前,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交易标的物是否为交易人所有,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生了无权处分的情形,一旦权利人不追认,该买卖合同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其次,对于期货买卖合同的司 法实践中,一般遵循国际上的惯例认定为有效,同样是无权处分合同却适用两套规定。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要求立法层面做出积极回应。最高院出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把无权处分合同解释为有效合同,符合我国的立法的内在要求。 1.保持了与《物权法》区分物权变动效力与合同效力的统一 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合同自成立即生效,是否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影响的是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的效力。这表明我国的物权法基础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初步引入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别的原则。公示公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与《物权法》趋于保持一致,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有待于公示公信。 有利于合同相对人的保护,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合同相对人即第三人,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是经济生活中的交易主体,他们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无论原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是否取得所有权,合同相对人均可以根据有效合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这明显优于缔约过失责任。 3.对于期货买卖合同,实践与立法相统一,使其实践做法有法可循,坚持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原则 期货交易中的交易者大都通过买卖合同进行获利,很少进行实物交割。因此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认定该合同有效。然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的参照标准是《合同法》51条的“效力待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处处长发表的观点,认为对于实践中的这种不同标准的审判困难也是问题,统一实践标准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出台的一个基本考虑。 4.有利于解释无权处分与履行不能的问题 学理上区分履行不能为自始客观不能、自始主观不能,有些国家的立法同样对此进行分别规定,例如德国与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无效,但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有效。无权处分属于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即是因为合同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自始给付不能,由债务人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可见从履行不能这一角度来说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与 通说的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是相契合的。 (二)不足分析 尽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存在着诸多合理之处,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首先是法律效力层面。最高院的意见是: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对与《合同法》51条的修正。然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实践而行使的司法解释权,该解释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合同法》。按照这样的逻辑,司法解释应当是对专门法律的解释,而非修正。 其次,无权处分合同成为有效合同的规定是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这样说来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仅适用于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思考与分析 笔者认为,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为有效,只通过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规制远远不足以解释无权处分制度,况且我国法律理论基础没有确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因而从理论体系上看不完整。 1.针对法律效力来看 梁教授的观点有其原则性包含其中,但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社会生活中不断有新情况涌现,我国必须顺应潮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来解燃眉之急。《合同法》的修改程序复杂并且耗时。因此对其进行司法解释能更有效率的应用于实践。 针对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对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规定是出自于对买卖合同的解释的法律文件,因此不应当扩大到其他类型的合同。 3.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一些人认为,不区分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心态,一律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这样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形同虚设。那事实上两种制度是否互补,我们可以具体分析: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第三人善意与无权处分人签订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发生的两种后果是,如果善意第三人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或对动产进行交付,这时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出发,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如果没有登记或者交付,善意第三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恶意签订无权处分合同,即使合同有效,甚至于发生公示公信力,然而其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恶意第三人无法取得 所有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是否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是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补充,并非形同虚设。 四、结语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将无权处分的合同规定为有效合同展现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然而,从深层次的理论层面,我国还需要逐步承认并确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想区别的原则,使得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理论依据层面都具有完整性与合理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上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如今出租车拒载现象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普遍,这已经成为出租车行业的顽症。出现这种现象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去分析。并且因为涉及的对象的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上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如今出租车拒载现象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普遍,这已经成为出租车行业的顽症。出现这种现象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去分析。并且因为涉及的对象的广泛,所以管理和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文章主要由社会现象引出本论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出租车的拒载权;阐述我国对于出租车是否具有拒载权的相关规定,并且通过研究调查对出租车拒载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阐述以及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国出租车拒载权立法的思考。希望能够相关法律的实行使我国的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更加和谐与顺利。 【关键词】 出租车;拒载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运输行业也成了社会中必不可缺少的行业之一,在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的同时,出租车拒载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社会公众对出租车拒载现象的看法是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是对乘客利益的损害,出租车司机应当负相应的责任,有人则认为出租车司机拒载有时候实在迫不得已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 安全与利益,甚至是为了维护顾客的利益而做出的行为,出租车司机是应该享有一定的拒载权的。然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出租车司机应当享有一定的拒载权,但是必须在不损害司机何乘客利益的基础上,从而提出了出租车司机享有拒载权的立法性思考,不仅可以防止出租车司机任意拒载,给乘客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可以使司机能够把握一定的尺度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对出租车拒载权的立法性思考也使出租车拒载权的存在更加合理。 一、拒载权的概述 (一)出租车拒载权的定义 简单的说拒载就是承运人基于某种原因拒绝载客。实际上,拒载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人们对于“承运人拒绝搭载旅客”的一个俗称。在法律上一般被称为承运人拒绝运输,是指承运人单方面拒绝为旅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在我国出租车拒载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租车驾驶员看见乘客招手,主动停下来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拒绝载客的。一种是出租车停在候客区,驾驶员看见乘客走过来,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拒绝载客。无论是哪种情况在我国都出现了相关的问题,更有甚者在某些地区出租车司机何乘客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二)出租车拒载权的性质 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权是出租车司机自主的确定标准,对不符合承载标准的乘客有拒绝提供出租车运输服务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出租车司机对承载的旅客在一定的程度上享有选择权。这在性质上其实就是经营者的经营选择权。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对经营者选择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对经营者选择权的讨论已经激烈的在很多专家学者之间展开了。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选择权是指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所具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拥有的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利于经营的方式方法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经营者选择权是指经营者作为主题的一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依法运用经营策略,在广泛的交易对象中,而作为或不作为经营行为的权利。认为经营者的合法的经营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排除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的侵犯。《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我国对于出租车是否具有拒载权的相关规定 (一)出租车拒载权的地方性规定 我国对出租车是否具有拒载权其实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比如说浙江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中明确规定乘客抱宠物打车,司机有权拒载。并且在《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 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车时,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南京和青岛两市的人民政府则走在了前面: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出租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青岛《出租车条例》规定: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 创新 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 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 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 境治理路径。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创新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 关键词: 试论,商业,登记 按照侵犯人身自由的主体来划分,人身自由受侵害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民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和国家侵犯公民人身自 关键词: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民法,视野,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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