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国际贸易论文-反倾销的必然性与中国外贸战略调整_毕业论文网_1789
反倾销的必然性与中国外贸战略调整_毕业论文网
提要:出口产品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反倾销。就国际贸易而言,反倾销并没有
一个严格的理论定义,就各国反倾销法案和WTO关于反倾销条款看,也是模糊
不清的。而各国对倾销商品的认定、起诉等实际操作,更是以保护本国市场为
第一要义。因此,各国之间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各项条款谈判,类似于寡头市
场的价格谈判,其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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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共谋解而不是一个均衡解。正是如此,流行的一
些阻止其他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或措施是收效低的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如争取市场地位等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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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可行的或较为根本的方法应该是走创建海外园区,
让利于人共同的开放型贸易道路,这也是其他饱受反倾销之苦的国家所走的一
条经验之路。 关键词:倾销市场地位贸易战略 一、引言 中国产品遭遇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大有势头越来越猛、品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之势。据商
务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了中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2003年,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保
障措施及特保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涉案部门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178%。从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看,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最严厉的国家和
地区是美国和欧盟。仅2003年,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达到11项,涉案金额达18.5亿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84.1%。此外,中国出口商品还受到了
其它贸易壁垒的阻碍,据国务院发展中心隆国强先生透露,2002年以来,中国71%的和39%的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损失金额达
到17%。虽然从贸易总额上看,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总额度只占贸易出口量
的1%,但是,近几年来遭遇反倾销的商品却呈非线性增长。有理由相信,中国
已成为世界上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面对势头凶猛的反倾销浪潮,政府
官员、企业家和学者都十分焦急并给出不同的良方,就学者们开出的药方看,
主要有:1.熟悉反倾销国家的法规,对反倾销案件积极应诉;并用胜诉案例证
明此方法的有效性;2.出口企业应规范企业帐目,留好原始凭证,以应付反倾
销调查;3.政府应积极争取市场化国家地位,以避免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待遇;4.
企业应调整内部生产结构,以便绕开反倾销法规;5.改变出口贸易结构,创建海外工业园区,与其他国家共享贸易好处,最终达到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的比
例上绕开反倾销制裁或增加反倾销成本。 在上述积极应对措施中,虽然前4种
不失为较好的应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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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必须这么做,但本人认为,由徐滇庆教授
(2004)提出的第5种方案却是一种治本方案,在实施前4种应对方案的同时,应该考虑从根本上减少西方各国对我们的反倾销案件和金额,以避免我国优势
企业被扼杀,本文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论证第5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并指出前4种方案的不足。 二、反倾销定义及相关法规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采用的是GATT1994第6条协定,有三个标准,违背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即可被
裁定为倾销。这三个标准是(1)价格标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
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2)损害标准:该产品对进口
国相同或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
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3)相互关系标准:倾销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
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标准,进口国为了抵销或阻止倾销,
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为了使该定义具有操
作性,WTO对上述反倾销定义制定了许多实施细则,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条文
都是不完全合约,不可能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就WTO的反倾销定义看,
存在着如下缺陷:第一,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WTO规定的正常价值指的是市
场化国家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各国的资源禀赋不同,
同样是市场化国家,可能同类或相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并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
如果相同,比较优势的贸易原理就不存在了。这项条款还隐藏了另一个含义,
即如果不是市场化国家,因其价格确定有许多不透明之处,因此,其市场价值
的确定要由一个市场化国家即第三方同类产品为标准确定价格。这项条款更加
模糊,首先非市场化国家和相关产品的确定有很大的模糊性,其次选择哪一个
市场化国家作为参照价格,对认定是否是倾销有很大的相关性。第二,关于损
害标准的确定,虽然世贸组织对损害标准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实施细则,但是进
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往往夸大损害标准,或者制定有利于本国的损害标准
细则,美国的贸易保护法案就是如此。第三,关于倾销与损害有直接关系的认
定,也与损害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正是由于反倾销条款中的缺陷
和协定不完全,才使得对倾销与反倾销的争议相当大,各国在法律条文模糊的
范围内展开了激烈法律诉讼和谈判,但是依然有许多国家和企业遭受不公平的
反倾销制裁,据专家研究,我国绝大多数遭受反倾销诉讼或制裁的产品或企业
是冤枉的。 美国反倾销法案具有强烈的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和功能。201条款、
301条款及406条款是美国用于阻止进口商品对本国企业损害的最重要条款,这些条款中对认定进口商品对本国商品和产业损害非常宽松,而且模糊性相当
大。就产权理论说,条款签订的越不明确,产权落入共有领域的部分就越多
(巴泽尔,1997),合约的约束性越差,共有领域里的产权收益就会受到人们的追逐。美国反倾销条款如此宽松,主要为美国企业追逐共有领域里的利益提
供了可操作的空间,或者保护美国企业的力度增强。 针对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
造成的损害,201条款规定了“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之威胁”二个标准,但美国国会并未对“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之威胁”界定,只是提供了一些
诸如产业中生产设施的严重闲置、众多公司无法在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进行国内
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的参数,但是却允许每一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自由确
定每个案件中的“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之威胁”的含义。并且,为使对国
内产业的救济更容易获得,国会对WTO条款规定的“增加的进口是造成国内产
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界定为“一种重要而且不比任何
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这实际上确定了美国国内企业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投
诉关于“严重损害”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含义,美国政府完全根据国内的情况对
进口商品做出保护本国企业的反倾销制裁,关于“损害”条款,也完全是摆样
子的东西。 406条款是美国国会针对非市场化国家制定的特别保护法案,其中市场干扰条款规定:“在最近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某货物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国
内生产的)实质性增长,则该货物的进口应被视为正在急剧增长。以致于对国
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一个重大原因时,即存在市场干扰。
如果存在市场干扰,则可对进口商品实行反倾销制裁”。这一条款更加宽松,
也更不合理。比如,对一个非市场化国家而言,它的出口贸易可能是近几年来
才做起的,因此其产品会在最近几年里有快速的增长。并且,随着这个非市场
化国家的市场化进程加速,一些国内出口企业可能已经市场化了,但它们的产
品出口可能刚刚开始,基数非常低,但增长比较快,这样就很容易受到市场干
扰条款的制裁。众所周知,我国是以15年非市场化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组织的,
因此,我国的出口产品更多地是受到美国406条款的限制。近些年来,由于中
国的市场化进程加快,中小民营企业几乎完全是市场化的,它们的一些产品也
开始在美国市场上崭露头角,由于其出口的基数很低,因此增长非常快,这样
这些市场化企业就很容易被美国国会以“非市场化国家且因其产品在最近一段
时间出现实质性的增长”而实施反倾销制裁。这些标准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
令我国民营企业大受其害。我国的蘑菇罐头、衣柜、陶瓷厨具和餐具等就受到
美国406条款的调查,并对大部分企业实施了反倾销制裁。 另外,关于406条
款的启动也非常容易。市场干扰案件可由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参议院财政委
员会、众议院赋税委员会或国内生产商提出,由政府部门发起,在收到符合条
件的请求人的请求后随即可以启动。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请求人”406条款规
定得相当宽泛,只要是“作为某一产业代表的实体,包括商会、公司、授权或
认可的工会或工人群体”提出即可。而对于“某一产业代表”是否指的是“该
产业的典型公司”或“作为该产业中的公司代理人”等并不明确,也由此可以
看到406条款较之201条款在产业代表资格上的界定更为宽松,也使得406条
款更易提起诉讼。 美国反倾销法案如此,欧洲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案依然如
故,因此,中国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频繁遭受反倾销制裁就不足为奇,当然遭受
的冤屈也越来越大。三、与实践上的难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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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由贸易和完全保护贸易(封闭)
是国际贸易的两种极端方式。按照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优势
原理,自由贸易可以使世界福利最大化。李斯特的“生产力”理论却又表明,
由于国际间存在经济基础和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无条件地推行国际间的自
由贸易对经济弱小和落后国家将是一种灾难,因此要求任何一个独立的经济体
都必须加强对弱小产业的保护。而动态贸易理论表明,静态的比较优势原理有
许多缺陷,对弱小经济和劣势的适当保护,将会使这些企业具有后发优势。 国
际贸易理论不能从理论上给实行何种贸易政策一个确定的答案,实践中,各国
的贸易政策更是五花八门。一般说,各国都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制定贸易政策的。
从各国贸易政策的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地位越高,产品越具有竞争性,则越主
张自由贸易;相反,则越主张保护贸易。,由于各国均不可能在任何领域里占
据绝对优势,因此每个国家几乎都实行贸易保护,只不过在不同的领域里保护
的程度不同而已。 反倾销是各国贸易保护的惯用手法,但是从经济理论上并不
能给反倾销一个严格的定义。最共同的定义是指在考察质量、相关服务等等差
异的情况下,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然而,另一种
定义——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口产品——也同样体现于许多种文件中。
近些年来,这另一种定义的实际价值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早期通常把倾销定义为国内市场间的价格歧视,这是瓦伊纳(Viner,1923)在他的经典著作中所使用的概念,这个概念也被多数重要学者所沿用(Yntema,1928.Robinson,1933.Haberler,1937)。早期的价格歧视理论确实是在这些前提上起来的,但
这些概念存在如下:第一,为什么厂商能够实行价格歧视,第二,为什么出口
价会比国内低而不是相反。目前经济学教科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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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解释是:1.这要求厂商对价格具有某种控制,也就是说不完全竞争是关键。另外厂商必须能在国家的基
础上分割市场,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会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2.国内和国外不
同的市场面临的需求条件不同。如果同种质量的商品在需求弹性不同的两个市场销售,必然的结果是索价不同,一般说,需求弹性大的市场索价低,而需求弹性小的市场索价高。通常国内市场的价格弹性小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弹性,因此,同种商品国内价格要高于国外价格。如果贸易形式是单向的,在其他条件均相等的情况下,出口厂商在国外的要价将低于国内。因为出口商之间不仅要在国内进行竞争,而且还要在出口市场上与外国企业竞争,即使两个国家存在相同的市场弹性,但每个厂商在进口国所面临的弹性要高一些,因为那里有更多的厂商竞争(Eichengreen,VanDerVen,1984)。 关于“低于生产成本价格
的销售”这一近年来流行的反倾销概念,更是难以说得清楚。在经济萧条时期,只要厂商的出口收益至少能补偿生产这种出口品的可变成本,它就会把出口商品价格定在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上。或者,如果这些出口产品能实现厂商的有效率的生产规模,那么,厂商就会长久地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口产品。因此无论在较短的时期还是较长的时期,厂商均可能在低于平均成本但高于或等于可变成本的水平上销售其产品,而不是倾销行为。 引起广泛关注和反对的
是旨在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掠夺性倾销,即在短期内厂商以低于平均成本价格甚至低于可变成本价格大肆倾销其产品,以便达到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的目的,当竞争对手被打败,变成独家垄断时,再抬高价格,甚至以高于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但是,对这个唯一可以用作反倾销的理论定义,经济学家却总是淡化它的重要性(瓦伊纳Viner,1923)。最近,经济
学家们发现了出口价格甚至不能补偿边际成本的情况,有关组织的最近成果就是这种可能性:即使在价格很低的情况下,出口销量也可以使厂商比较容易地维持多余的生产能力,以便达到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本行业的目的(戴维斯Davies和麦吉尼斯McGuinness,1982年)。因此,在市场上我们观察不到一个
垄断厂商先以一个极低的价格销售产品,在成功地驱逐竞争对手后,再将价格抬到更高的所谓垄断价格。戴维斯和麦吉尼斯上述研究是符合事实的,但是他们只是较为正确地说对了一半原因,即出口厂商可以较容易地维持多余的生产能力以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实际上,即使厂商没有多余的生产能力,它也不可能成功地将价格抬高到垄断价格,因为高价必然意味着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今天,除了政府管制外,已经没有一个行业能够做到垄断了。厂商的低价格实际上阻止了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因此从理论上说,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掠夺性倾销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是不存在的。 即使理论上目前还不能给倾销一个
准确的定义,然而,就是上述不准确的定义而言,目前被裁定倾销或被起诉倾销的案件中,绝大多数也不符合这个不准确的倾销定义。首先,中国出口产品的国外销售价格并不比国内市场价格低,有的甚至比国内市场价格高。在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产品目录中的4000多个品种而言,几乎所有的商品其国内市场价
格基本上与国际市场价格持平,即使不相同,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厂商是以低于平均成本销售,因为这些厂商基本上是民营企业或者是股份制企业,从他们的纳税记录看,基本上都是盈利的。 其次,反倾销的经济学意义是反对垄断鼓
励竞争,一般说,具有倾销性质的企业多有垄断特征:固定成本大,要素市场具有刚性,需求波动的大和价格下降具有刚性。但是,从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录上看不出生产这些产品的中国企业具有上述垄断特征,相反它们更具有竞争企业的一般特征: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含量低,进入门槛低,几乎不能阻止竞争对手。而中国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主要是中国具有劳动力比较优势:供给量巨大,价格低廉,这是目前任何一个国家所不
能比拟的。可见中国大量的轻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低价格,既不是低于
本国的市场价格,也不是旨在驱逐对手的掠夺性倾销行为,而是劳动力低廉的
比较优势,是竞争而不是垄断。四、没有均衡解的多寡头博弈 上不能给倾销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各国的反倾销法案中,各自的规定又以保护贸易为原则,并
且弹性相当大,有巨大的可操作空间,因此,从各国反倾销法案是否符合WTO
原则,或者WTO原则的修订和更改,到对于各国关于反倾销法案的解释及其对
反倾销的起诉、调查、应诉等一些列程序,都需要各国政府的有关官员为各自
的利益进行长期的谈判。如果将谈判国家比作寡头,那么它们之间的谈判,就
是寡头之间瓜分市场瓜分利益的谈判。众所周知,寡头之间的价格协议是谈判
的结果,其谈判的基础在于各自的实力、地位以及其他多种东西,因此,寡头
之间的价格协议不是均衡解,而是共谋解。共谋解是不稳定的,在其达成之日
起,就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公平,在今后的利益瓜分中,还会产生更多的矛盾,
甚至使最初的协议瓦解。 反倾销非均衡解的端倪已初现在WTO原则和各国制定的相关法案中。WTO关于反倾销的定义之一“低于正常价值”并不完全是学意
义上的,它是各国共同协商或谈判后所制定的,是一个典型的非均衡解,但是
它在上具有约束力,尽管这种约束力是不完全的。而其他两个定义,却直接挥
舞起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损害”国内认定条款完全没有经济学基础,更
是各国贸易谈判的结果。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法规基本上
都是贸易双方或多方在不同利益下暂时达成的非均衡解,由这些非均衡解制定
的贸易法规或原则,埋下了各国进一步为各自利益进行讨价还价的祸根。就美
国对产品反倾销案例看有关WTO法则或美国相关法案,在如下上争论不休: 第
一,关于认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身份使中国企
业在反倾销中关于正常价格认定方面吃了大亏。第二,关于认定中国企业市场
经济地位问题:尽管中国被WTO认定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身份,但是,对于一
个处于转轨经济国家来说,成功转型的企业已经是市场经济了,因此,中国官
员和企业正在积极争取某些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一些学者也非常支持这一行
动。第三,关于中国企业的价格制定标准问题:一些进口国大肆攻击中国企业
价格制定不合理,如政府对出口企业有某些补贴和税收优惠、环保条件低、工
人工资低,不能自由跟资方谈判等等。第四,关于国内企业损害问题,关于中
国对美国或其他进口国的国内企业损害,往往调查不严格,标准过宽过低,中
国企业非常容易触碰这些标准。第五,关于人民币汇率问题:美国和其他进口
国攻击中国人民币汇率是固定官方管制汇率,而没有市场化。 就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和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谈判,对中国来说,谈判
的每一个进展,都会使我国的企业受益,同时也可能会使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企
业受损 当然,这些受益是我们在其他方面的受损为代价的,同样,其他国家的
受损也是在其他方面的获得为补偿的。就中美双方在上述5个方面的争论而言,中国取得谈判优势的空间并不大,或者说几乎不太可能。 就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言,中国要改变WTO关于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谈何容易。美
国及其他国家有什么理由给中国这一明显的有利条件呢?当然,我们可以指责
美国及其他国家无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也可以用其他国家承认中国是市场经
济国家而给美国等施加压力,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WTO关于反倾销条款的精髓是贸易保护,美国等国家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本国企业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
有白纸黑字条款保护本国利益,美国会拱手将这些利益送给我们吗?我们对美
国的压力有多大而迫使它同意将条款改写?进一步看,美国的官员是民选官员,
选民就是他们的上帝,因此保护失业工人,保护受损害企业,是政府官员的天职(不如此,就可能被选下),所以,在市场经济身份这一条款上让美国让步,基本上不可能。 关于积极争取中国成功转轨企业的市场化地位问题也步履维艰,
难以乐观。虽然我们国家许多企业已经成功转轨,成为市场化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出口遭受非市场化待遇而被成功反倾销非常冤枉,但是我们要成功地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相当困难,它集中表现为美国等其他国家对中国企业某些方面的指责:中国企业在税收和补贴上的好处,这种好处使得市场价格不真实,当然这种调查是简单的,我国企业可以给反倾销调查组提供原始报表。但是,对中国企业的环保指责和工资标准指责,则宽可走马,弹性相当大,并且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美国等国家手中,其中一个指标被认定不合格,就会被认定非市场化国家。最重要的一点,即使上述条件都符合美国等国家的标准,但是,人民币非市场化这一条,就会让我们所有的努力化为泡影,而如果我们按照市场汇率出口商品价格,就可能使我国某些商品价格比施加高反倾销税后更高,我们所有的贸易优势将全部消失。 五、我国外贸战略调整 在浪潮汹涌的反倾销
面前,清醒地认识自己和对手是非常重要的。美国等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起诉一波高过一波,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内就业市场。且不说中国争取市场化待遇的谈判有多么艰难和漫长,成本有多么高,即使谈判成功,中国被定为市场化国家,也只是在反倾销起诉中不以第三国价格作为参照系而已,如果中国出口产品威胁到进口国的就业率,那么倾销还是照反不误,“第三国价格”只是进口国或WTO关于反倾销苛刻条款中的一条,当这一条款不能卡住中国产品
进口时,他们还会用其他若干多种带有弹性解释的条款阻碍中国产品进口。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反倾销及其相应的条款,是进口国保护本国就业市场的籍口,当一个籍口失效,就马上会寻找另外一个籍口,我们跟着他们这些籍口打转转,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应该是我国贸易战略的一个目标,而不是一个战术目标。 徐滇庆教授提出的“出口企业应另
辟蹊径,海外园区,绕开反倾销障碍,让利于人共同发展。”却可以作为我们贸易结构调整的方向,是一条长期可走的道路,这条道路,也是贸易出口剧增国家遭遇反倾销后普遍走的一条道路,如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日本在上个世纪80年代,是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美日贸易摩擦伴随着上个世纪最后20年
一起进入新世纪。不仅是美国,其他各国对日本产品的反感也是有增无减,甚至有文章指出,日本在世界范围已经没有朋友,这个结论的潜台词是日本产品正威胁着全世界各国的就业市场,为了避开反倾销并由此引发的反日情绪,日本采取了建立海外工业园区、大量零部件出口、国外组装、与第三国合作等方式,让利于人共同发展,事实证明,这条道路是成功的。 中国的一些产品,如
彩电等,也因该走这样一条道路,到第三国发展,为第三国创造一部分就业,产品是第三国的名字,这样就不容易被反倾销,或者即使被反倾销,也增大了对方反倾销成本,并且涉及各方利益,从而使贸易利益难以协调而使反倾销动议流产。 或许有人说,中国出口产品的优势是廉价的劳动力,我们出口的大多
数产品都是劳动力密集型的。这确实是事实,也正是因为我们出口的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才构成了极少的贸易额但被反倾销起诉案件却很多的怪现象,因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如果这样的产品走出国门,与第三国合作,那么我们的劳动力优势就会丧失怡尽,中国产品将不会再具有如此的竞争力,这也是事实。但是,并不是因为这样的事实,我们就不能走合作之路。我们知道,商品生产一般经过购买、生产、销售过程,这些过
程可能还有许多的中间链条,我们可以将一些链条让给产品进口国,从而增加
反倾销难度。 就我国出口商品看,除彩电外,小商品遭受严重反倾销的是温商
产品,这和温商的经营方式有关。温商几乎在全世界都有一个自己的销售,也
就是说,温州产品只要进入温商的销售网络,就会便捷、快速、低成本地进入
世界市场。但是,正因为如此,给进口国反倾销提供了便利:如果一个国家对
这样的产品反倾销,那么,这个国家没有一方利益被侵害,反而会保护本国就
业职位。相反,如果温州产品不是进入一个自己的销售网络,而是由进口国的
商人进口,这样,进口国反倾销,就会考虑进口国商人的利益,或者进口国的
进口商也会为自己的利益对反倾销投诉据理力争,这样就会增加进口国反倾销
成本。浙江义乌商品批发市场说明了这一点。有许多外国进口商从浙江义乌批
发市场进口中国产品,由他们组织国外销售,由于他们的利益是进口国国民利
益的一部分,因此当进口国准备对这些产品反倾销立案或反倾销裁定时,会充
分考虑这些进口商人的利益,反倾销的力度就会小得多。统计表明,温商商品
遭受的反倾销投诉或制裁要远远大于从浙江义乌市场出口的商品。 六、结论
让利于人,共同发展应该是我国外贸结构调整的方针。争取国家或企业的市场
经济地位、各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投诉、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以应付反
倾销调查、加速我国的市场化进程等等,都是积极的反倾销措施。尤其是对于
遭受反倾销的企业,更因该积极应诉。因为应诉还有一线希望,而放弃则没有
任何希望,当然,企业应诉成本也是相当高的,高昂的法律成本或许是企业放
弃应诉的一个最主要的条件。但是,这些措施都不是应付反倾销的根本性措施,
理论和实践证明,要避开反倾销或增加反倾销成本,企业贸易战略必须由封闭
型变成开放性,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寻找第三方共同合作,这才是防止我国出
口产品反倾销的真正出路。 徐滇庆、耿健:《走出国门,创建海外园》,载中
评网,2004.11.11 《市场地位与反倾销》,载中评网2004.11.11 张为付:
《倾销与反倾销的演变及特征》,载搜狐网。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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