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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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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 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 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 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 魏桂花 ...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基建主要程序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 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 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 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 魏桂花 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主城区 150元/?(备注:住宅建设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配套费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市政办发[2005]159号 行) 9层以下按总面积14元/? 陕价费调发(2000)07号 10层以上按一层面积1500元 (已作废) 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 易地“结建”人防工米15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平方米 程建设费 4~5%核准); 市人防函(2004)27号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 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6~8%核准)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总造价 1.3‰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建安总造价 已监理1.0‰ 未监理1.8‰ (已作废) 工程质量监督费 砖混1.4元/?;框架8层以下1.8元/建筑面积 陕价行发[2005]208号 ?;框架8层以上2元/? 陕建政发(1993)483号 劳保统筹基金 建安总造价 3.55% 陕建政发(1995)389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陕政发(1998)60号 平方米 6元/? 用 陕政办发(2003)74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平方米 1.5元/? 市政办发(2003)6号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元/次 甲乙级300丙丁级250申报费20 查发证费 [1992]641号 其它费用 劳动合同签证费 元/人 3.5 万分之一点四,最高2100元,最低建安合同签证费 元/人 1.40元 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 1 《工程造价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 类 标准(元/工 程 类 别 及 特 征 工 程 范 围 举 例 别 平方米) 1)、国家重点项目或国家级活动为主的特高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级大型公共建筑 体育中心、国贸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2)、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特 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2000 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图书馆、博物院、美术馆、剧院、音乐厅、3)、有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 三级以上人防、综合商贸大厦等 4)、25层以上或超过70米高的非住宅建筑 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省级展 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科学实验研究楼、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高级会堂、高级俱乐部、300床位以上医院、1 2)、有地区性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建筑 医疗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1900 3)、20层以上或超过50米高的非住宅建筑 室内滑冰、游泳馆、火车站、航运站、候机 室、摄影棚、邮电通讯楼、综合商业大楼、 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平战结合人防等 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 部、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以下医院、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2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俱乐部、排练厅、报告厅、风雨操场、大中1800 3)、16-19层写字楼、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 城市汽车客运站、中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 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住宅、锅炉 房及附属建筑、构筑物等 35层(含35层)以上住宅楼 1800 30-34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1700 高层住宅、 3 公寓、商住25-29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住宅楼、商住楼等 1600 楼 20-24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1500 16-19层住宅、公寓、商住楼 1450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4 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等 1400 3)、12-15层写字楼、公寓、商住楼、住宅 楼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重点中学、中专学校教学实验楼、电教楼、5 1200 2)、7-11层建筑及复式住宅 办公楼、住宅楼等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学生公寓、单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6 层食堂、单层汽车库、300平方米(含300900 2)、6层及以下框架结构建筑 平方米)以下别墅、住宅楼等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7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住宅等 700 2)、6层及以下砖混结构建筑 8 一、二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 500 9 跨度<12米 1000 工业厂房 10 (不含设备12米<跨度<18米 一般厂矿企业车间 1200 安装) 11 跨度>18米或框架结构 1500 二次装修、道路、堤防、桥涵隧道、给排水、计划投资12 园林建设、市政工程、单独新建的构筑物等 燃气、供热等 额 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 2 附 件1-A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 件1-B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 4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 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2〕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 (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 (五)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及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其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备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按月将所辖区域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报备市建设、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8年7月15日市政发〔1988〕127号文发布的《西安市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5 附 件2 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函[2004]27号 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陕西省物价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费发[2004]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下室。)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二)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 (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 三、本标准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废止。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6 附 件3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合并、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合并、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除西安市外,其余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二、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计算): 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3%降低为不超过2.1%;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4%降低为不超过2.8%。 2、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5%降低为1.8%。 3、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 公顷)从不超过1.5%降低为不超过1.1%;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 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3%—0.6%降低为不超过0.3%。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算)。收费标准大城市从2.5‰降低到1.8‰,中等城市从3‰降低到2.1‰,小城市(县城)仍按3.5‰执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不实施监督的不收费。 五、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从每人不超过5元降低为不超过3.5元。 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降低到1.4‰。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中涉及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7 附 件4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208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建设厅《关于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费方法及标准的函》(陕建函[2005]90号)收悉。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现行以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比率计费收取,改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定额计费收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时可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改变计费方式,在全省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2建筑结构 城市类别 收费标准(元/m) 大城市 1.4 砖混结构 中等城市 1.9 小城市 2.3 大城市 1.8 八层以下 中等城市 2.1 框 架 小城市 2.5 结 大城市 2.0 八层以上 构 中等城市 2.3 (含八层) 小城市 2.7 1(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 2(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备 注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及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过去有关规定凡与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件5 关于更正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陕西省物价局 陕价费函发[2002]4号 各市(地)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我局会同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有误,现更正为: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到万分之一点四;每份合同最高收取贰仟壹佰元,最低收取壹元肆角。 特此函告。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8 附 件6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 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文件 陕建政发[1995]389号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附 件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陕政办发[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9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 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 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第七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比例分享。其中:各市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15%,市级分成85%。各县、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2.25%,市级分成12.25%,县、区分成85%。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规定。 (一)《专用票据》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由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收据);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付款票据);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收款凭证);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墙改办(回执);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退财政机关(报查);第六联墙改办留存(存根)。 (二)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有效期为3天(法定节假日顺延),缴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过期无效。对已经开具的《专用票据》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缴款手续或退回的,缴款单位必须在3日内退还开具单位,由开具单位予以作废留存。 (三)各级墙改办领购新的《专用票据》时,必须携带已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有作废的应一式六联俱全)到省墙改办将已用完的《专用票据》收回留存。 (四)省墙改办要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存根或作废的一式六联,保留期限5年,保存期满交省财政厅检查后监督销毁。 10 第十条 各市、县、区墙改办要及时到当地国库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和第六联(财政部门取回第五联), 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初的5日内进行对账。如有不符,及时进行调整,每月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明细表”报省墙改办。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退还资金。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经墙改办现场检查,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使用孔洞率不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墙体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不予退还。 市、县、区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算工作,返还基金在当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各级墙改办于每月初的5日内,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明细表”报上级墙改办。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新建或改造竣工后,墙改办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并不再安排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改办备案。年度终了两 11 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 改办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及有关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的;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减少建筑面积以及扩大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颁发<陕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陕建节组发[1993]04)同时废止。 12 附 件8 13 14 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程序 (招标办) 承办地点:西安市环城南路 市投资服务中心 承办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 承办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2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1、设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人委托书。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加盖有公章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卢德道 联系电话:87862612 非国有及一般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管理处) 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 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二楼建设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要求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修改时间不计)。 受理时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正式申请报告二份;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套; 2、建设工程立项计划文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测量成果表、反映建设项 目与四邻关系经规划部门初步同意的总平面蓝图、控制性详规图等各一份(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须报送经市开发主管部门批 准的立项文件,工业项目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工程勘察报告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份; 4、与相关部门有协议文件或达成一致的有关水、暖、电、气、热、安防等方面的管线综合布置方案图; 5、建筑效果图(彩色,一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骆险峰 李玉祥 联系电话:87452143 87454077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建筑节能及防雷电审查)备案 (勘察设计处) 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四楼勘察设计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承办时限:接到完整备案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提供资料: (1)加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建筑施工图(加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工作完成后退原审查机 构); (3)勘察合同复印件、设计合同复印件、审查合同原件各一份; (4)《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 (5)《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6)《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和《防雷电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 (7)《工程项目勘查设计人员名单》 联 系 人:王海峰 肖宇江 联系电话:87454282 87454271 15 城建费用缴纳 (收费处) 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 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 魏桂花 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 (附《工程造价表》) 收费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平方米 主城区 150元/?(备注:住宅建设配套费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政办发[2005]159号 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9层以下按总面积14元/? 陕价费调发(2000)07号 10层以上按一层面积1500元 现已作废 易地“结建”人防工程建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平方米 设费 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核准); 市人防函(2004)27号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 建安总工程定额测定费 1.3‰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造价 建安总工程质量监督费 已监理1.0‰ 未监理1.8‰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造价 建安总陕建政发(1993)483号 劳保统筹基金 3.55% 造价 陕建政发(1995)389号 陕政发(1998)60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 平方米 6元/? 陕政办发(2003)74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平方米 1.5元/? 市政办发(2003)6号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元/次 甲乙级300丙丁级250申报费20 发证费 [1992]641号 其它费用 劳动合同签证费 元/人 3.5 建安合同签证费 元/份 万分之一点四,最高2100元,最低1.40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招标申请备案 (招标办) 承办地点: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朝阳门南侧门洞) 承办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 承办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2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件或委托书(委托代理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委托代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 委托代理合同) 3、建设项目基建计划 4、建设项目银行资金证明(投资额的30%以上) 5、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 16 6、建设项目报建表 7、城建费用缴纳证书 8、招标申请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刘婕妤 联系电话:87414588 施工许可证核准 (建筑业处) 施工许可证核准程序: 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一楼建筑业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要求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附监理合同;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 系 人:林 双 联系电话:87423572 可能遇到问题的解答: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 下载表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备案 (档案馆)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备案程序 受理时需要报送的文件材料: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建审、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施工文件: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4、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5、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说明:详细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308-2001为准 承办地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二楼业务科(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报送接收要求: 1、工程竣工后及时按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如实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资料输入卡》,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在一周内完成对档案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案卷的组卷、装订质量的核准,给出核准结果。 3、通过核准的,城建档案馆两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归档通知单》。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87454374 下载表格:《建设单位项目资料输入卡》 17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质安监督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一层质安站(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后,备案办公室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受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西安市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2)上述备案表中所列备案文件; (3)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4)城建档案移交证明; (5)竣工工程项目法人代表人资格证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6)监理公司按国家颁发的《监理规范》之规定,向建设单位发出的现场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书面通知(一份); (7)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工作人员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以上七项资料均由建设单位提供)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可能遇到问题的解答: (1)备案表由建设单位向备案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领取或在网上下载,本表以建设单位为主并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填写; (2)表封页“备案编号”由备案机构填写; (3)工程名称应与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书)中的名称一致,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4)“备案事由”栏目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代表签字,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签或以印章替代签字。报送日期:即备案文件受理日。 (5)“竣工验收意见”栏的填写要求:指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的负责人并盖公章)对竣工工程的工程质量,签署各自的评价意见,不得以“同意”、“同意以上单位意见”等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合格性判断的简略语句表达; (6)竣工验收意见的填写日期不得早于竣工验收日期; (7)备案文件清单中“工程质量验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8)备案表填写内容及提交的备案文件均应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证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办理备案时应出示备案文件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在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复印人签名,注明复印日期,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整洁、字迹应易辨认、无歪斜、涂改等; (10)备案表一律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易辨认,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联系人:李上莹 丁秀茹 联系电话:87454094 87452624 下载表格:《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张天军整理 2005年10月12日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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