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典]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暂行办法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
《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赣计商价字[2002]87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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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关于坚决取消药品价格登记规范药品价格备案和价格认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我省药品市场价格管理,制定《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暂行办法
附件2:《江西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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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江西省时常调节价格公示表》样式
附件1:
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药品价格改革,规范市场药品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行,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字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下列品种、范围的药品须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及其他剂型规格药品和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
2.各省、市、自治取地方医保目录中调剂增补的乙类药品;
3.已办理价格公示,须重新调整价格的药品;
4.已办理价格公示、但已过公示有效期的药品;
5.各设区市药品招标中标药品;
6.《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甲乙类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
其中:已列入本省价格管理的品种按省价格主观部门指定的价格公式;未列入本省价格管理的品种按产地省级价格主观部门近期制定的价格公示,国家计委未公布的甲来药品,按产地省级价格主观部门近期指定的价格公示;甲类药品其他剂型、规格按我省转包国家计委价格公示。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向省价格认证中心申报公示最高零售价,但一年内提价超过一次以上的,或与同类产品价格悬殊过大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公示手续,确需办理公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意见,报省计委(商品价格处)调研平衡。
第四条 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须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1.药品生产批准文件;
2.药品说明书;
3.合法有效的价格文件(产地省级价格主观部门备案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4.与定价有关的GMP证书或中药保证证书;
5.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进口药品国内代理商代理人办理价格公示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进口药品注册证;
2.口岸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
3.药品说明书;
4.合法有效的价格文件及办理人的受费证复印件。
药品价格公示手续可由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直接办理,也可由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委托药品经营企业或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其中政府定价药品由省计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办理价格公示手续不收任何费用。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加盖《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向社会公布;市场调节加药品价格公示表加盖《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公示专用章》,并通过《江西价格与贸易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药品(含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计委商品价格处办理公示手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经签章的《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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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在不突破公示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销售。
第七条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公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对公示价格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各级价格检查机构对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机构不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违反价格规定和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将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药品价格公示自公示表审批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期满后生产销售企业须持原药品价格公示表重新办理公示手续。遇药品价格调整,生产销售企业应及时办理公示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物价局赣价商字[2001]94号文件关于实行《江西省药品价格公示》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