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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全部标准14000全部标准 引 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

14000全部标准
14000全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引 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 管理体系 怎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保管理体系it运维服务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程序文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的整体。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对它们的符合,并向外界进行展示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指南见其他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图1本标准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都是最优化的结果。然而,采用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化环境结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考虑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 本标准不拟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素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与GB/T 1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管理体系原则,组织可选取一个与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管理体系,作为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但应当看到,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管理体系则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不断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不必独立于现行的管理体系要素。在一些情况下,可对现行管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1)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组织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规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对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围。 注:为使用方便起见,“规范”部分和附录A中的条目采用了互相对应的序号,例如,4.3.3和A3.3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叙述, 4.5.4和A5.4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等。 2. 引用标准 目前尚无引用标准。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境表 现(行为)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2. 环境 environment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 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延伸到全球系统。 3. 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4.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 化。 5.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 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6.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environmental managernent system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 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 一过程的结果呈报管理者。 7.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 化。 8. 环境表现(行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它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测 量的环境管理体系结果。 9. 环境方针 environrnental policy 组织对其全部环境表现(行为)的意图与原则的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 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框架。 10. 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来自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表现 (行为)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11.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表现(行为)或受其环境表现(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12.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 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13. 污染预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减少或控制污染而对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 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1. 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本章描述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2. 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诺; d.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f. 可为公众所获取。 1. 规划(策划) 1. 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或服务 中它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 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 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2. 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 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 求的渠道。 3. 目标和指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 标。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 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 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预防污染的承诺。 4. 环境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1. 实施与运行 1.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管理者应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控制提供必要的资源,其中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 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为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提 供依据。 1. 培训、意识与能力 组织应确定培训的需求。应要求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人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 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处于每一有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都意识到: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 效益; c. 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 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从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1. 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a. 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复。 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联络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 1.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1. 文件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受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 凡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可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 本; d. 迅速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 对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1. 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针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制定计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与指标的运行,应建立并保持一套 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对运行标准予以规定; c.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 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1. 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1. 检查和纠正措施 1. 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 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侧和测量。其中应包括对环 境表现、有关的运行控制、对组织环境目际和指标符合情况的跟踪 信息进行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校准并妥善维护,并根据组织的程序保存校准与维护 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 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2.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不符 合进行处理与调查,采取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采取纠正与预 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 该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对于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对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组织均应遵照 实施并予以记录。 3. 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标识、保存与处置有关环境管理 的记录。这些记录中还应包括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备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 可追溯性。对环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使之便于查阅,避免损坏、 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 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一个或多个方案和一些程序,进行审核的目的是: a. 判定环境管理体系: 1. 是否符合对环境管理工作的预定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的制定,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1.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按其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 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 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工作。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持续改进 的承诺,指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 需要。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规范使用指南 本附录对“要求”作了进一步说明,以防止对“规范”的错误解释。本附录 仅涉及第4章中所述的关于“要求”的内容。 1. 总要求 实施“规范”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是改进环境表现(行为)。“规范”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即组织将定期评审与评价其环境管理体系,以寻求对它进行改进的可能性并予以实施。而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是为了实现环境表现(行为)的进一步改进。 环境管理体系为持续改进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过程,改进的程度和范围由组织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自行决定。尽管可以期望通过采用系统化的方法,实现环境表现(行为)上的某些改进,但应当认识到,环境管理体系毕竟只是一种工具,其作用是帮助 组织去实现和系统地控制它自己设定的环境表现(行为)水准。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本身并不必然地导致立即降低有害环境影响的结果。 是在整个组织内,还是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本标准,可由组织自行决定。如果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可以采纳组织内其他部分业已建立的方针和程序,用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行将采用本标准的这些特定部门或活动。环境管理体系的详尽与复杂程度,文件提供的程度,支持体系运行的资源,都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及其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对于中小型企业尤其如此。 把环境事务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将有助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同时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确责任。 本标准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是建立在一个由“计划(策划)、实施、检查、评审”诸环节构成的动态循环过程的基础上。 该体系应使组织能够: a. 制定适宜的环境方针; b. 确定其过去、当前或计划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环 境影响; c. 确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 确定优先事项,建立适当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e. 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以实施环境方针,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 f. 顺利开展规划(策划)、控制、监测、纠正措施、审核与评审活动,以确保对环境方 针的遵循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 g. 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条件作出修正。 1. 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实施与改进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推动 力,具有保持和潜在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作用。 因此,环境方针须反映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有关法律 和保证持续改进的承诺。环境方针是组织建立目标 和指标的基础。对方针的规定应当作到意义明确, 使内、外相关方都易于理解。应当对方针进行定期 评审与修订,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条件和信息。方针 的应用范围应当是可以明确界定的。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规定其环境方针并将其形成文 件。如果它从属于一个更大的组织,其环境方针还 应符合后者的方针,并得到后者的认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对组织负有执行职责的个人 或集体。 2. 规划(策划) A3.1环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个过程,组织可据此确定哪些重要环境因素应作为其的环境管理体系的优先事项。该过程应考虑到分析工作的费用和时间,以及可靠数据的可得性。可以利用出于法规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现有信息。组织还可以把他们所关心的环境因素的实际控制程度也纳入考虑范围。组织应当考虑其现行的,以及与此有关的过去的活动、产品和(或)服务所伴随的投入和产出,以确定自身的环境因素。 如果一个组织尚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首先应当通过评审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环境状况,这样做的目的,是对组织所具有的一切环境因素予以考虑,以此作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已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以不进行这一评审。 评审范围应覆盖下列四个关键方面: a. 法律、法规要求; b. 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c. 对所有现行环境管理活动与程序的审查; d. 对来自以往事件调查的反馈意见的评价。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考虑到组织内的正常和异常运行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 评审的适宜作法可包括使用调查表、面谈、直接检验和测量,利用以往审核或其他评审的结果等,应视活动性质而定。 应对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部门的活动所伴随的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予以考虑: a. 向大气的排放; b. 向水体的排放; c. 废物管理; d. 土地污染; e. 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 f. 其他当地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 这一过程中应考虑到正常运行条件,关闭与启动时的条件,以及可合理预见的情况或紧急状态所伴随的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 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确定与活动,产品或服务所伴随的重大环境影响,而不要求作具体的生命周期评价。组织无须对它的每一种产品、部件和原材料投入都作出评价。他们可以从活动、产品或服务中选择出某些属类,从中确定那些最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因素。 对产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影响,因组织所面临的市场情况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相对说来,组织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控制作用较微弱,而由于组织负责产品的设计,它能通过这一过程明显地改变环境因素,如通过更换某种输入材料。考虑到组织在他们产品的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控制作用有限,在可行时,他们应考虑建立适当的贮运与处置机制。但这一规定不意味着改变或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 A3.2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示例: a. 行业规范; b. 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c. 非法规性指南。 A3.3目标和指标 凡属可行,目标均应具体,指标均应可测量,必要时应将预防措施考虑在内。 对技术的选择,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效益高、成本低。适于应用的最佳可行技术。 正文中提及对组织的财务要求,不意味着组织必须采取环境成本核算。 A3.4环境管理方案 制定与执行一个或多个方案是成功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一个关键要素。方案中应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括时间进度和负责实施环境方针的人员。方案可予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基本要素。方案中应包括对新活动的环境评审。 在适当和可行时,无论对现行还是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方案中可包括对计划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的考虑。对于产品,可从设计、材料、加工、使用及最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安装工作或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上的重大修改,可从计划、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根据组织决定的适当时间予以关闭等方面考虑。 1. 实施与运行 A4.1组织结构和职责 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需要组织内全体员工的承诺。因此,不能认为环境上职责仅限于环境职能部门,事实上,组织内的其他部门,如运行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也可以有这方面责任。 这一承诺始于最高管理者,他(们)应制定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作为上述承诺的一部分,是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规定他(们)对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大型或复杂的组织,可以有不止一个管理者代表。对于中、小型企业,可由一个人承担这些职责。最高管理者还应确保提供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保持所需的适当的资源。另一重要事项是妥善规定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职责,并落实到有关人员。 A4.2培训、意识和能力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确定培训需求的程序。同时,它还应要求代表它工作的承包方证实其员工接受过必要的培训。 管理者应对确保人员胜任性(特别是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人员)所需的经验、能力和培训水平予以确定。 A4.3信息交流 组织应实施对有关信息和相关方要求的接受、归档与答复的程序。该程序可包括与相关方的对话和对他们所关注的问题的考虑。在某些情祝下,对相关方所关注事务的答复中,可包含有关组织运行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内容。这些程序中,还应包含就应急计划和其他问题与官方机构的联络事宜。 A4.4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内容应足够详尽,以充分描述环境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情况。同时,还应能指示出获取关于环境管理体系中具体运行部分的更详细信息的途径。可将环境文件纳入组织实施的其他体系的文件。不强求编制专门手册。 有关文件应包括: a. 过程信息; b. 组织机构图; c. 内部标准与运行程序; d. 现场应急计划。 A4.5文件控制 4.4.5旨在确保组织对文件的建立与保持能够充分适应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但组织应将主要注意力放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及其环境表现(行为)上,而不应过分追求一个繁琐的文件控制系统。 A4.6运行控制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A4.7应急准备和响应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1. 检查与纠正措施 A5.1监测和测量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A5.2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组织在制定与保持用于调查与纠正不符合的程序时,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a. 确定引起不符合的原因; b. 确定并实行必要的纠正措施; c. 实施或修改必要的控制措施,以防再度发生不符合; d. 记录由纠正措施所导致的对书面程序的任何更改。 根据情况的不同,有时纠正措施可能只需略为计划,并能迅速见效,但有时可能是一项复杂、长期的活动。相应的文件应与纠正措施的规模相适配。 A5.3记录 用来标识、保持与处置记录的程序,应将重点放在那些为实施与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和关于环境目标和指标实现程度的记录上。 环境记录可包括: a. 关于适用的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的信息; b. 投诉记录; c. 培训记录; d. 过程信息; e. 产品信息; f. 检查、维护与校准记录; g. 有关的供方与承包方信息; h. 事故报告; i. 应急准备与响应信息; j. 重要环境因素信息; k. 审核结果 l. 管理评审。 应对机密业务信息的管理给以适当考虑。 A5.4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审核方案与程序应包括: a. 待审核的活动与区域; b. 审核的频次; c. 管理与实施审核的职责; d. 审核结果的通报; e. 审核员的能力; f. 如何实施审核。 审核工作可由组织内部人员或组织聘请的外部人员承担,无论哪种情况,从事审核的人员都应做到公正,客观。 1. 管理评审 为了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取得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 组织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与评价。评审范围应当全面,但不必在一次评审中涉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同时评审过程可以延续一段时间。 对方针、目标与程序的评审,应由制定它们的相应管理层承担。 评审内容应包括: a. 审核结果; b. 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程度; c. 面对变化的条件与信息,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具有持续的适用性; d. 相关方关注的问题。 观察结果、结论与建议应形成文件,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引 言 0.1 综述 随着对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以及保护人类健康的日益关注,任何规模的组织越来越重视 他们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一个组织的环境绩效对于其内部和外部相关方 都越来越重要。要实现良好的环境绩效,就要求组织对采用系统的方法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 体系(EMS)做出承诺。 本标准旨在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帮助。它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保持 一致,并适用于各种文化、社会和组织结构。 只有ISO14001包含那些以认证/注册或自我声明为目的,可予 应当注意, 以客观审核的 要求。而ISO14004则包括一些实例、说明和可选方案,以便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以强化它 和组织全部管理工作的关系提供帮助。 一个环境管理体系使组织通过资源配置、职责分工以及对惯例、程序和过程的不断评价, 来有序、一致地处理环境事务。 本标准对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进行了阐述,并对实施或加强这样一个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 建议。同时还向组织提供了关于如何有效地建立、改进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议。这样一 个体系对于一个组织确定并实现其环境目标,以及确保始终满足国家和(或)国际要求的能 力是必不可少的。 环境管理是组织的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环境管理体系的设计是一个不断 发展和交互作用的过程。实施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责、惯例、程序、 过程和资源应与其他领域(如运行、财政、质量、职业安全卫生)中的现行工作相协调。 管理者实施或加强一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要原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承认环境管理是组织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建立并保持与内外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确定与该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法律要求和环境因素。 --明确职责,使管理者和员工对环境保护做出承诺。 --鼓励在产品或过程的生命周期内进行环境规划。 --建立一个实现预定环境绩效水准的过程。 --提供适宜和充分的资源,包括培训,不断实现预定的环境绩效水准。 --对照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评价环境绩效,并寻求适宜的改进。 --建立一个审核和评审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过程;寻求改进体系工进而改进环境绩效的 机会。 --鼓励承包方和供方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组织可考虑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下列不同用途: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用于一个组织取得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第三 方认证/注册或自我声明。 --使用本标准或其中一部分,指导组织建立和(或)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4不 拟用于认证/注册目的。 --以本标准作为指南,ISO14001作为规范,可适用于某些商务关系中签约双方间的第二 方认可。 --使用相关的ISO文件。 对本标准的选用程度取决于如下因素: --组织的方针; --组织的成熟程度:是否已具备能为引进系统化环境管理提供便利的系统化管理; --组织的市场地位、声誉和外部联系等因素所带来的优势与劣势; --组织的规模。 本标准可供任何规模的组织使用。与此同时,中、小型企业(SME)的重要性越来越为政 府和商业部门所认识。本标准承认并顾及到SME的需要。 0.2 环境管理体系的效益 组织应实施一个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以帮助保障人类健康与环境不受其产品、活动或 服务所带来的潜在影响的危害,并为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帮助。 拥有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使相关方相信: --管理者己对实现组织预期的方针、目标和指标作出承诺; --重点是放在预防而不是纠正措施上; --能提供具备必要的审慎和遵守法规的证据; --体系设计体现持续改进的过程。 一个将环境管理体系纳入其管理体系的组织,可有效协调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并使之 融为一体。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以获得显著的竞争优势。 应确定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所能获和的经济利益,以便向相关方,尤其是股东证明良好的 环境管理对于组织的重要价值。同时,这也使组织得以将环境目标和指标与具体 的经济效益 联系起来,确保将资源投向最能取得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地方。 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伴随的潜在效益包括: --使顾客相信存在对可验证的环境管理的承诺; --保持良好的公共/社区关系; --满足投资者准则,拓展资金来源; --降低投保费用; --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份额; --满足卖方认证要求; --改进成本控制; --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证实具备必要的审慎; --降低材料和能源消耗; --便于获得许可和授权; --促进发展并共享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 --改善产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ISO14004)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systems and supporting techniques 1 范围 本标准为建立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原则,以及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提供指导。 本标准中的指南适用于任何对建立、实施和(或)改进一个环境管理体系感兴趣的组织, 无论其规模、类型或成熟程度如何。 注 本指南拟供组织作为自愿使用的内部管理工具,而非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册的准则。 2 引用标准 目前尚无引用标准。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改进整体环境绩效。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2 环境(environment) 组织运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 间的相互关系。 注:在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延伸到全球系统。 3.3 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3.4 环境影响(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5 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 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3.6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观地获取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该组织所规定的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一个系统化,并形成文件的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 管理者。 3.7 环境目标(environmental objective) 一个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8 环境绩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一个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控制其环境因素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体 系的成效。 3.9 环境方针(environmental policy) 一个组织对其全部环境绩效的意图与原则的陈述,它为建立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 标提供了一个框架。 3.10 环境指标(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来自环境目标,是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绩效要求,它们适 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11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2 组织(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或是 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3 污染预防(prevention of pollution) 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 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环境管理体系原则和要素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见图2-1),体现了一个奉行下列原则的组织的基本观点。 原则1:承诺和方针 一个组织应制定环境方针并确保对环境管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承诺。 :规划 原则2 一个组织应为实现其环境方针进行规划。 原则3:实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一个组织应提供为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所需的能力和保障机 制。 原则4:测量和评价 一个组织应测量、监测和评价其环境绩效。 原则5:评审和改进 一个组织应以改进总体环境绩效为目标,评审并不断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 根据以上原则,最好将环境管理体系视为一个组织框架,它需要不断监测和定期评审, 以适应变化着的内外部因素,有效引导组织的环境活动。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应承担环境改 进的职责。 图2-1 本标准管理体系运行模式 4.1 承诺和方针 原则1:承诺和方针 一个组织应制定环境方针并确保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承诺。 4.1.1 总则 组织应从有显著效益处入手,例如把重点放在遵守法规,减少责任根源,或更有效地利 用材料。 随着组织经验的增长及其环境管理体系开始形成,就可以着手开展程序、方案和技术工 作,以进一步改进环境绩效。此后,随着环境管理体系的成熟,对环境的考虑便可纳放所有 的经营决策。 4.1.2 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领导 建立或改进一个环境管理体系,首先需要取得组织最高管理者对改进其活动、产品或服 务的环境管理工作的承诺,才能确保成功。最高管理者自始至终的承诺和领导具有决定性作 用。 4.1.3 初始环境评审 组织可通过初始环境评审,确定其现有的环境状况。初始评审可包括如下内容: --明确法律和法规要求; --识别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便判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 和责任的环境因素; --对照相关的内部准则、外部标准、法规、实施规范和一系列原则及指南,进行环境绩 效评价; --现行的环境管理惯例和程序; --认定与采购和签约活动有关的现行方针和程序; --对以往的违章事件进行调查所取得的反馈信息; --取得竞争优势的机会; --相关方的观点; --组织的其他体系中有利或不利于环境绩效的职能或活动。 对于上述所有内容,都应考虑到全部运行状况,包括可能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组织应将初始环境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文件;并确定环境管理体系发展的时机。 实用指导:初始环境评审 一个重要开始步骤是编制一份评审范围清单,其包括组织的活动、特 定作业或特定场所。 实施评审的一些常用方法包括: --问卷调查 --面谈 --检查清单 --直接检验和测量 --记录评审 --水平对比法 1) 组织(包括中、小型企业)可从以下一些方面寻求外部帮助; --主管法律和许可授权的政府机构 --地方或地区性图书馆或数据库 --从事信息交换的其他组织 --产业协会 --较大的客户组织 --所用设备的制造商 --业务关系(诸如废物运输和处置部分等) --专业机构 1)水平对比法是研究最佳操作的一项技术,可以是组织内部、同行业或其他行业中的最佳操 作,可供组织加以采用或对其进行改进。 4.1.4 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为组织确定了总的指导方向和行为原则;为组织的环境职责和绩效水准设定了 目标,并以此作为评判一切后续活动的依据。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组织, 包括政府部门、 产业协会和民间团体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原则 (见附录A中的两个例子)。 这类指导原则帮助组织规定其对环境承诺的总范围。 同时也帮 助不同的组织确立一系列共同的价值观。这类指导原则可帮助组织制定自己的环境方针,它 既是个人的,也是该组织的方针。 制定环境方针的职责通常属于组织的最高管理者。组织的管理者要对方针的实施负责, 并对制定和修改方针提供各种投入。 环境方针应考虑到: --该组织的任务、见解、价值观和信念; --相关方的要求和与他们的信息交流; --持续改进; --污染预防; --指导原则; --与组织的其他方针(诸如:质量、职业健康和安全)协调一致; --地区或区域的具体条件; --相关的环境法规、法律和其他本组织应遵从的准则。 环境方针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是否具备了与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应的环境方针, (2)环境方针是否反映了组织的价值观和指导原则, (3) 环境方针是否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是否已授权专人监督与实施这一方针, (4) 环境方针是否能指导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 (5) 环境方针是否能指导组织监控有关的技术和管理活动, (6) 环境方针包含哪些承诺,如支持持续改进,支持污染预防、监测、满足或高于法律 要求,考虑相关的期望等。 实用指导:环境方针 所有活动、产品或服务都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环境方针应体现这一认识。 结合附录A中的指导原则进行详尽评审,可有助于拟定适宜的环境方针。方 针内容依组织的性质而定。除遵守环境法规外,方针中还可作如下承诺: --通过对新开发项目实施一体化的环境管理与规则, 最大限度地降 低它所造成的重大有害环境影响 --制定环境绩效评价程序和有关的指标参数 --体现生命周期思想 --对产品的设计要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 境影响 --预防污染,减少废物和资源(材料、燃料和能源)消耗,承诺进行 回收和循环,而不是只要方便即行处置 --教育和培训 --共享环境方面的经验 --相关方的参与和与他们的信息交流 --为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鼓励供方和承包方采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4.2 规划 原则2:规划 一个组织应为其环境方针制定规划。 4.2.1 总则 与规划有关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包括: --环境因素的确定和相关环境影响的评价; --法律要求; --环境方针; --内部绩效水准; --环境目标和指标; --环境计划和管理方案。 4.2.2 环境因素的确定和相关环境影响的评价 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应建立在认识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环 境因素和重 大环境影响的基础上。这样便可以确保与这些因素有关的重大环境影响在制定环 境目标时得 到考虑。 确定环境因素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要判定组织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积极的或消 极的),包括过去的、现在的和潜在的影响。这一过程还包括确定对组织有影响 的法律、法 规和经营要求。此外,还可以包括确定对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及环境风险评价。 确定环境因素和评价环境影响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包涵那些环境因素, (2)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是否产生重大不利环境影响, (3)组织是否具备评价新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序, (4)组织所在地是否有特殊的环境要求,如是否环境敏感区域, (5)主动改变或增添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因素及其环境影响有何作用, (6)如果一个过程发生故障,其潜在的环境影响有多大或多严重, (7)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出现频率有多高, (8)从影响、可能性、严重性和频率方面考虑,有那些重要环境因素, (9)这些重大环境影响是地区性、区域性还是全球性的, 实用指导:环境因素的确定和相关环境影响的评价 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 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可能造成有益或有害影响 的要求。例如, 它可包括水、排气、辐射、噪声、某种材料的消耗或回用。 环境影响则是指由环境因素而导致的环境的变化。环境影响的事例可包括:水体污染或自 然资源枯竭 确定环境因素和评价环境影响的过程有下列四个步骤: 步骤1:选择活动、产品或服务 选择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应大到能对其进行有意义的验证,小到能对其充分理解。 步骤2:确定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 应尽可能多地确定与选择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环境因素。 步骤3:确定环境影响 对每个被确定的环境因素,应尽可能多地确定其环境影响,包括实际的和潜在的,积极的 和消极的影响。 有关三个步骤内容的事例如下: 活动、产品或服务 因素 影响 活动--搬运有害材料 潜在的泄露事件 土壤或水污染 产品改型后体积减产品--产品改进 保护自然资源 小 服务--车辆维护 废气排放 减少空气污染 步骤4:评价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 所确定的每一种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因组织而异。对环境影响予以量化可有助于进行判断。 考虑下述因素可便于评价: 从环境方面考虑: --环境影响的规模 --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 --发生的概率 --环境影响的持续时间 从经营方面考虑: --有关的法规和法律要求 --改变环境影响的难度 --改变环境影响的费用 --这种改变对其他活动和过程的影响 --相关方的关注 --对组织的公众形象的影响 4.2.3 法律和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于确定、获取和理解直接适用于其他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 境因素的所有法律以及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围绕法律和其他要求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如何获取并认定相关的法律和其他要求, (2)组织如何跟踪法律和其他要求, (3)组织如何跟踪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变化, (4)组织如何使员工了解法律和其他要求中的有关信息, 实用指导:法律和其他要求 为遵守法规,组织应认定和理解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法规要求。法规可 有如下几钟形式: --针对组织活动的(如现场运行许可) --针对组织产品或服务的 --针对组织所属产业的 --环境法律 --授权、执照和许可 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认定环境法规及其发展变化; --各级政府 --产业协会 --商业数据库 --专业性服务 为了跟踪法律要求,组织可建立并保持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所有法律和 法规的目录。 4.2.4 内部绩效水准 当外部标准不存在或不能满足组织需要时,应确定内部重点和准则并加以实 施。内部表现 (行为)准则和外部标准可以帮助组织制定其自身目标和指标。 实用指导:内部绩效水准 一个组织需要使用内部绩效水准的领域可有: --管理体系 --员工的职责 --征地资产管理和丧失 --供方 --承包方 --产品管理 --环境信息交流 --法规关系 --意外环境事件的反应和准备 --环境监测和改进 --过程风险的降低 --污染预防和资源保护 --基本建设项目 --工艺更改 --有害材料的管理 --废物管理 --水管理(如:废水、暴雨、地下水管理) --空气质量管理 --能源管理 --运输 4.2.5 环境目标和指针 组织应制定符合环境方针的目标。这些目标构成环境方针所确定的环境绩效 的总体目的。 制定目标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关的环境评审结果、所确定的环境因素及其环境影 响。 随后,可设立环境指标,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这些目标。指标应是具体 并可测量的。 在制定这些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制定可测量的环境绩效指示参数。它们可 用作环境绩 效评价体系的基础,并可提供环境管理和运行体系方面的信息。 目标和指标可以广泛到适用于整个组织,也可以具体到只适用于特定场所或 个别活动。 目标和指标应由适当的管理层制定。应定期对目标和指标予以评审和修改,并应 考虑相关方 的观点。 环境目标和指标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 环境目标和指标如何体现环境方针和该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产生的 重大环境影响, (2)在制定环境目标和指标时,是否听取了对目标和指标的实现负有责任的 员工的意见, (3)如何对待相关方的观点, (4)为目标和指标设置了哪些具体的可测量的指示参数, 如何定期评审和修改目标和指标,以反映所期望的对环境绩效的改进, (5) 实用指导:目标和指标 目标中可包含下述承诺: --减少废物和降低资源消耗 --减少或杜绝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 --对产品更新换代的设计,应考虑减少生产、使用和处置中的环境影响 --控制原材料来源的环境影响 --尽量减少新开发项目所造成的重大有害环境影响 --提高员工及公众的环境意识 通常可使用环境绩效指示参数来测量环境目标的实现程度,如: --原材料或能源使用量 --废气排放量(如CO等) 2 --单位产量的成品所产生的废物 --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 --意外环境事件(如偏离限定值)的次数 --环境事故(如计划外的排放)的次数 --废物再利用率 --包装材料中再循环利用材料的含量 --单位产量所需的运载里程数 --特定污染物,如NO、SO、CO、HC、CFC等的数量 x2s --环境保护投资 --诉讼次数 --为野生动物栖息预留的土地面积 综合实例: 目标:降低生产运行中的能耗。 指标:实现比上年度节能10%。 指示参数:单位产量所消耗的燃料和用电数量。 4.2.6 环境管理方案 一个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总体规划时,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规定如何实现它 的全部环境 目标。只有将环境管理规划有机地纳入组织的战略计划,才能发挥最大效果。环 境管理方案 应确定实现组织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时间表、资源和职责。 作为环境管理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管理方案根据优先次序确定组织的 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可针对单个过程、项目、产品、服务、场所或场所内的设施。 环境管理方案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的过程如何, (2) 环境管理规划过程是否包括所有责任方, (3)是否有定期评审方案的过程, (4)这些方案是如何落实资源、职责、时间安排和优先次序的, (5) 环境管理方案是如何反映环境方针和总体规划的, (6)如何监督与修订环境管理方案, 实用指导:环境管理方案 环境管理方案制定过程实例: 承诺和方针 规 划 实 例 环境方针承诺 1)1 保护自然资源 技术和生产上可行时,尽量 目标 1 减少用水量 一年内将选定场所的用水 指标 1 量在现有基础上减少15% 环境方案 1 水的回用 安装循环水装置,以便将过 措施 1 程A中用过的水循环到过 程B中回用 1)对全部的方针和承诺、目标和指标,都应重复这一过程。 4.3 实施 原则3:实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一个组织应提供为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所需的能力和支持机制。 4.3.1 总则 组织应始终如一地发展它所必需的能力与支持力量,以适应相关方、动态的经营环境以 及持续改进过程不断变化的要求。组织为实现其环境目标,应集中并合理调整其员工、体系、 战略、资源和组织机构。 对于许多组织而言,可分阶段实施环境管理,它应以对环境要求、因素、效益的认识程 度和资源条件为基础。 4.3.2 保障能力 4.3.2.1 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 对贯彻组织对贯彻组织环境方针,实现环境目标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如设施、装备) 和财力资源,应予以确定并得到落实。在资源配置上,组织可制定程序,跟踪其环境或有关 活动的效益及成本,其中可包括污染控制、废物及处置等方面的费用。 围绕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怎样确定和配置实现其环境目标和指标以及新建项目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 力资源, (2)组织如何跟踪环境活动的成本和效益, 实用指导: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中、小型企业的资源基础和组织机构可能给实施带来一定的局限。为了克服这些局限性, 中、小型企业在可行时应考虑以下合作战略: --与较大的客户组织合作、共享技术和经验 --与同一供应链内或本地的其他中、小型企业合作,确定并解决共同存在的问题,共享 经验,推进技术开发,联合使用设施,建立研究环境管理体系的方法,共同聘请顾问 --与标准化组织、中小型企业协会、商会合作,接受培训和宣传教育 --与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合作,支持生产和革新 4.3.2.2 环境管理体系的协调和一体化 为了有效地管理环境事务,对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设计或修订,应与现行管 理体系要素 有效的协调,并一体化。 可获益于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呀要素如下 --组织的方针: --资源配置; --运行控制和文件编制; 信息资料和支持体系; -- --培训和提高; --组织机构和责任制; --奖励和考核制度; --监测体系; --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围绕协调和一体化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 环境管理体系是如何纳入全部经营管理过程的, (2)环境与其他经营目标和优先事项之间的矛盾是如何协调与解决的, 4.3.2.3 职责 保证环境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职责应授予具有充分权限、能力和资源的高 级人员或职 能机构。 运行管理者应明确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并对有效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 境绩效承担 职责和义务。各级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环境绩效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支撑整个 环境管理体系。 围绕职责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有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什么,是否 已作出规定 并形成文件, (2)环境职责与具体环境绩效之间有何关系,是否定期对此进行评审, (3)负有职责的人员 --是否受过充分的培训,履行职责是否有足够资源和人力; --为确保遵守环境方针采取了哪些措施; --如何预测、确定和记录环境问题; --如何提出、推崇或提供解决上诉问题的办法; --如何验证这些解决办法的实施效果; --如何控制进一步的活动,直至任何环境问题或不满意的情况都得到纠正; --是否经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适当训练; --是否知道违章的后果; --是否知道他们的责任; --如何鼓励自觉性和主动精神; 4.3.2.4 环境意识和积极性 阐明组织的环境价值观,传达组织环境方针的承诺,从而培养员工的环境意识,调动他 们的积极性,在这些方面,最高管理者起着关键的作用。正是这种具有共同环境价值观的每 位员工的承诺,能使环境管理体系从书面工作转化成有效的运行过程。 应使组织的全体员工理解和认同实现他们所负责的环境目标和指标的重要性。如有必要, 他们应鼓励组织的其他成员认识这一点。 承认员工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作用,鼓励他们为改进环境绩效提出建议,可以增进他 们对持续改进的积极性。 围绕环境意识和积极性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最高管理者如何建立、强化和传达组织对环境方针的承诺, (2)员工对组织的环境价值观的理解、接受和形成共识的程度如何, (3)对环境价值观的共识在促进对环境负责的行动方面有何作用, (4)组织如何认可员工在环境方面所作的贡献, 4.3.2.5 知识、技能和培训 应确定实现环境目标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在人员选拔、招聘、培训、技能发展和继 续教育时予以考虑。 为实现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应对组织内部的全体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员工应具有 适当的知识基础,包括高效、轻松完成其各项任务所需方法和技能的培训,并知道因工作不 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组织还应确保让现场工作的承包方提供证据,说明他们业已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 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履行工作。 为确保员工适时地了解必要的法规要求、内部标准和组织的方针与目标,需对他们进行 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水平和内容因任务而异。 培训方案一般包括以下要点: --确定员工培训要求; --就上述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验证培训方案是否符合法规和组织的要求; --按任务分组培训; --将接受培训记录在案; --评价培训效果; 围绕知识、技能和培训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如何确定环境培训需求, (2)如何分析具体工作的培训需求, (3)培训计划是不是根据需要制定、评审和修改的, (4)如何记录和跟踪培训工作, 4.3.3 支持措施 4.3.3.1 信息交流和通报 信息交流包括建立组织对内部(必要时对外部)通报环境活动的过程,以便: --阐明管理者对环境的承诺; --处理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有关环境因素的质询和关注; --提高对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认识; --必要时,向内、外相关方通报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绩效。 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监察、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结果应传达给组织内部环境绩效负责人员。 对员工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众对组织改进 环境绩效所做努力的理解和认同。 围绕信息交流和通报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接受和答复员工关注的过程是怎样的, (2)接受和考虑其他相关方关注的过程是怎样的, (3)通报组织环境方针和环境绩效的过程是怎样的, (4)如何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和评审的结果通报给组织内部的所有有关人员, (5)对外界公开环境方针的过程是怎样的, (6)内部交流对支持环境持续改进方面是否充分, 4.3.3.2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 应规定运行过程和程序并形成文件,必要时予以更新,对建立并规定有效的运行程序和 运行控制的各种类型的文件,组织应有明确的界定。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有助于员工认识自己为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所应承担的责任, 并使组织能够据此评价体系及环境绩效。 文件的性质因组织的规模和复杂程序而异。环境管理体系要素与组织的全部管理体系结 合时,环境文件也纳入现行文件之中。为便于使用,组织可考虑编制并保持一份文件摘要, 内容包括: ---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方法; --关键任务、职责和程序的文件; --有关文件的查阅途径,必要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其它要求的介绍; --证实组织已实施了对其适宜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 此摘要可供组织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参阅之用。 围绕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如何确定、编制文件、通报和修订环境 管理程序 售后服务管理程序不合格品管理程序供应商管理程序文件供应商管理程序采购及供应商管理程序 , (2)组织是否具有建立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过程, (3)必要时,如何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纳入现有文件, (4)员工如何获取其工作所需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实用指导: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文件可采用任何媒体,应实用并易于理解。所有文件都应注明日期(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和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保证。组织应确保: --按相应的组织、部门、职能、活动和(或)联系人来标识文件; --文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在发布前经主管人员批准; 4.3.3.3 运行控制 建立并保持运行程序和控制,予以实施,从而确保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4.3.3.4 应急准备和响应 应制定应急计划和程序,以确保对意外事故做出适当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处理环境事故和潜在紧急情况的程序。必要时,运行程序和控制应考 虑: --事故性废气排入大气; --事故性废水排入和土壤; --事故性排放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具体影响。 程序中应充分考虑下述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事故: --异常运行条件; --事故和潜在的紧急情况 4.4 监测与评价 原则4:监测与评价 一个组织应监测和评价其环境绩效 4.4.1 总则 监测和评价是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活动,它确保组织根据规定的环境管理方案开展工作。 4.4.2 监测(现行绩效) 在管理体系和运行过程中,应有一套体系用于监测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实际环境绩效, 其中包括对遵循环境法律和法规的评价。应对结果作出分析,确保哪些活动是成功的,哪些活 动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和予以改进。 应规定适用的过程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如仪器和试验设备校准、软件和硬件的抽样检查。 适当确定应组织的环境绩效指示参数,它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这些参数应具有客观性、 可验证性和再现性。它们还应能反映组织的活动及其环境方针,成本效益高并且技术上实用可 行。 注:环境绩效指示参数实例见“目标和指示实用指导”(4.2.5) 围绕监测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如何例行监测环境绩效, (2)反映组织目标和指标的具体环境绩效指示参数有哪些,它们是怎样确定的, (3)监测设备监测系统常规校准和抽样检查的控制过程有哪些, (4)对守法达标情况进行定期评价的过程。 4.4.3 纠正和预防措施 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监测、审核和其他评审发现的问题、结论和建议应形成文件,并确 定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者应确保这些纠正和预防措施得到贯彻,并采取系统的后续 行动来保证它们的有效性。 4.4.4 环境管理体系的记录和信息管理 记录是环境管理体系连续运行的证据。其中应包括: --法律和法规要求; --许可; --环境因素和有关的环境影响; --环境培训活动; --检查、校准和维护活动; --监测数据; --违章情况:事故、投诉和后续措施; --产品标识:成分和性状数据; --供方和承包方信息; --环境审核和管理评审。 可由此获得一整套综合信息,有效地管理这些记录对于成功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是必不 可少的。良好的环境信息管理包括以下重要内容:有关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标识、 收集、编目、收档、贮存、维护、查阅、保留和处置。 围饶记录和信息管理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为实行有效管理需要那些环境信息, (2)组织具备哪些能力,用以确定和跟踪, (3)员工在需要时怎样从组织的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所需信息, 4.4.5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以确定体系是否符号计划的安排,是否已适当实施和 保持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可根据组织决定,由其内部和(或)外部人员来执行。无论由内部还 是外部人员进行审核,都应做到客观公正。同时,他们还应经过适当的培训。 审核的频次取决于运行的性质,从它的环境因素和潜在影响出发予以考虑,同时还应考 虑过去审核的结果。 应根据审核计划提交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4.5 评审和改进 原则5:评审和改进 一个组织以改进总体环境绩效为目标,评审并不断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 4.5.1 总则 应使环境管理体系处于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中,以实现对环境绩效的全面改进。 4.5.2 环境管理体系评审 组织的管理者应适时评审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用性有效性。 环境管理体系的评审范围应足够广泛,能覆盖组织的全部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各个环境 方面,包括它们对财务绩效和竞争地位的可能影响。 环境管理体系评审包括: 对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绩效的评审; --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所见; --对体系有效性的评价; --根据下列因素对环境方针适用性和需要做出的更改进行评价。 --法律的变化; --相关方愿望和要求的变化; --组织的产品或活动的变化; --科技技术的进步; --从环境事故中得到的教训; --市场潮流; --通报和信息交流。 环境管理体系评审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 环境管理体系是怎样定期评审的, (2)有关员工怎样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评审和后续行动, (3) 环境管理体系评审中怎样考虑相关方的观点, 4.5.3 持续改进 环境管理体系体现了持续改进的思想。根据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环境 绩效进行持 续的评价,确定改进的机遇,从而实现持续改进(见图2-1) 持续改进的过程: 确定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机遇,引导环境改进绩效; -- --找出造成违章或存在漏洞的根源; --针对上述根源,制定并实施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计划; --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如过程改进引起程序变更,应形成文件; --对照目标和指标进行比较。 围绕纠正、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依据什么过程来确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改进活动, (2)组织怎样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改进活动是有效的、及时的, 附录 A 国际环境指导原则示例 (提示性附录) “指导原则”是正式宣言,表述环境方针的制定基础,并提供行动依据。 ,.1 里约环境与发言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会议重申联合国 大会199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并谋求在此基础上,开创国家、 重要社会部门和人民在新层面上的合作,建立一种新型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达 成尊重所有各方利益和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整体性的国际协议,承认我们的家--地球的 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声明: 原则1 人类是可持续发展所关注核心。他们有权与大自然和睦相处,享受健康而富足的生活。 原则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国家拥有依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 并有责任保证其管辖与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原则3 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予以满足,以便公平地满足当今与未来对发展和环境的需要。 原则4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是整体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考虑。 原则5 消除贫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一项要求,所有的国家和人民应共同努力完成 这项基本任务,以缩小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6 应特别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水平最低和环境上最脆弱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 需要。环境和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顾及所有国家的利益与需要。 原则7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合作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鉴于各国 对全球环境恶化的不同影响,他们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考虑到他们的社会 给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他们所掌握的技术与财力资源,承认他们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性努 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可持续的生产与消 费模式,并推进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 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学技术知识的交流,提高科学认识水平,加强对技术,包括新 技术与革新技术的开发、吸纳、扩展与转让,从而增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建设。 原则10 处理环境问题,最好是在相应层次上,全体有关公民参与。在国家层次上,每个公民都 应能通过适当渠道,了解公共机构持有的有关环境的信息,包括其所在社区内危险物品和活 动的信息,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为了增进和鼓励公众的参与,国家应广泛发布信息。同 时,还应为公众提供参与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的有效途径。 原则11 各国应实行有效的环境法律、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事项,并应反映它们所适用的 环境与发展条件。一些国家采用的标准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不适用,甚至 会招致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原则12 各国应合作,创建一个支持性、开放式国际经济体系,引导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可持 续发展,以便更好地处理环境恶化问题。出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国际贸易 中肆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变相的限制条款。应避免进口国为解决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问 题采取单方面行动。解决跨国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意见一致为基础。 原则13 各国应制定国家法律,规定造成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进行补偿。各 国还应合作、尽快地坚决地制定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或范围内活动的环境损害对其管辖外 地区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责任和进行补偿。 原则14 各国应有效地配合,劝阻或防止向其他国家转移任何能导致严重环境恶化或已知对人类 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 原则15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自己的能力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的或不可挽 回的损害,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由,拖延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来防止环 境恶化。 原则16 国家当局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国际化和经济手段的采用,考虑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 造成的费用,适当照顾公众利益,同时不误导国际贸易与投资。 原则17 对于可能具有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以及应由国家主管当局做出决定的活动,作为一种国 家手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则18 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的环境产生突然性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 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对受到这种影响的国家提供帮助。 原则19 各国应在事先及时就可能具有重大不良跨国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通 报并提供有关信息,并应及早以坦诚的态度与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原则20 妇女在环境管理与发展事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的充分参与对于实现可 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原则21 应当激发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铸成全球伙伴性关系,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确保人人都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原则22 土著居民及其社会,以及其他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做法,在环境管理与发 展事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应承认并充分尊重他们的地位、文化和利益,让他们 能够有效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原则23 被压迫、被统治和被占领区人民的环境与资源应当受到保护。 原则24 战争必然破坏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应尊重国际法、对环境提供保 护,并为未来的发展进行必要的合作。 原则25 和平、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 原则26 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方式和平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一切环境争端。 原则27 各国和人民应以坦诚的态度和伙伴精神合作,实现本宣言所体现的各项原则,并进一步 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 A.2 国际商会(ICC)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 1.公司优先事项 承认环境管理是公司最优先事项之一,而且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按照 对环境有利的理念确定其运行方针、方案和操作。 2.一体化管理 将这些方针、方案和操作作为其所有职能的基本管理要素,充分纳入各项经营活动。 3.改进过程 以法律规定为出发点,根据技术发展、科学认识、消费者需求和社会的期望,不断对方 针、方案和环境绩效进行改进;在国际上应用同样的环境准则。 4.员工教育 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和激励,使他们以对环境负责的态度从事工作。 5.先期评价 在开始一项新的活动或项目之前,在关闭设施或撤离现场之前,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6.产品与服务 开发与提供无不良环境影响、使用安全、能有效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以及能够在循环、 重复利用或安全处置的产品或服务。 7.对顾客的忠心 就产品的安全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向顾客、分销商及公众提供忠告,必要时提供 教育。以上做法也适用于所提供的服务。 8.设施与运行 在开发、设计与运行设施和进行活动时,注意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材料,可持续地使用可 更新资源,尽量减少不良环境影响和废物生成量,安全负责地处置残留废物。 9.研究 开展并支持对本企业的原材料、产品、过程、废气、废物的环境影响及这类不良影响最 小化方法的研究。 10.预防措施 根据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的生产、营销或使用,改进服务和开展的活动,防 止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恶化。 11.承包方和供方 促进代表本企业工作的承包方接受这些原则,鼓励并在必要时要求他们改进操作,以便 和本企业保持一致;鼓励供方更多地接受这些原则。 12.应急准备 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危害,会同抢险部门、有关当局和当地社区,制定并保持应急计划, 其中应考虑到可能的跨国影响。 13.技术转让 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在工业和公共部门的转让。 14.社会贡献 为有助于增进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制定、商务活动、政府及政府间计划、教 育活动作出贡献。 15.开放与交流 促进开放性,加强与员工和公众的交流,想到并答复他们关心的问题,如运行、产品、 废物或服务中潜在的危险和影响,包括跨国或全球性危险和影响 16.守法与通报 开展环境绩效测评;定期进行环境审核并评定公司要求、法律要求和本宪章原则的遵循 情况;定期向董事会、股东、员工、有关当局和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 GB/T 24010,1996 引 言 环境审核是验证与帮助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 本标准旨在向组织、审核员和委托方提供关于环境审核通用原则的指南。它提供了关于环境审核及其他有关术语的定义和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 本标准是环境审核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目前还包括: GB/T 24011,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 24012,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系列中其他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制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 ,General principles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环境审核。任何 根据本标准定义为环境审核的活动,都应满足本标准推荐的作法。 2.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注:关于环境管理方面的术语与定义在ISO 14050中给出。 1. 审核结论audit conclusion 审核员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专业判断或意见,它应基于并仅限于审 核员根据审核发现所做的论证。 2. 审核准则audit criteria 审核员用来作为参照,与所收集的关于主题事项的审核证据进行比 较的方针、惯例、程序或要求。 注:要求可包括(但不仅限于)标准、指南、组织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等。 3. 审核证据audit evidence 关于事实的可验证的信息、记录或陈述。 注: 1审核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供审核员用来判断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2审核证据通常来自审核范围内所进行的面谈、文件审阅、对活动与情况的观察、测量与试验结果或其他 方法。 4. 审核发现audit findings 将收集的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进行比较所得出的评价结果。 注:审核发现是编写审核报告的基础。 5. 审核组audit team 被委派承担审核的一组或一名审核员,其中可包括技术专家和见习 审核员。 注:审核组长由审核组中的一名审核员担任。 6. 受审核方auditee 受审核的组织。 7. 环境审核员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注:例如GB/T 24012给出的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8. 委托方client 委托进行审核的组织。 注:委托方可以是受审核方,或是拥有法定或合同权力提出审核委托的其他组织。 9. 环境审核environmental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 状况、管理体系,或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是否符合审核准则的一个 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委托 方。 10. 环境审核组长 lead 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主持与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注:例如GB/T 24012给出的审核组长的资格要求。 11.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政府机构、企 事业单位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 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引自GB/T24001?1996。 12. 主题事项 subject matter 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状况、管理体系,和(或)有关上述事项 的信息。 13. 技术专家 technical expert 为审核组提供专门知识或技能,而不以审核员身份参加小组工作的人员。 3. 环境审核要求 环境审核应针对明确界定并以文件支持的主题事项,应确定主题事项的责任方并载入文件。 开始审核的前提条件是,在与委托方的磋商后,审核组长认为: ——具备了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充足适用的信息资料; ——具备了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充足资源; ——能取得受审核方的充分合作。 4. 通用原则 1. 目的和范围 审核应建立在委托方所规定的审核目的的基础上。审核范围是根据 满足审核目的的需要,通过审核组长与委托方的磋商决定的。审核 范围规定了审核的内容和区域。 应在审核开始前将审核目的与范围通报受审核方。 2. 客观性,独立性与能力 为了确保审核过程及其发现与结论的客观性,审核组成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他们在审核全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不存偏见,无利害关系。 审核活动是由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承担,由委托方决定。从组织内部选择的审核组成员不应与受审核主题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责任关系。 审核组成员应具备从事审核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3. 职业诫律 审核员在从事环境审核的过程中,应恪守:认真、勤勉、娴熟、明断:的诫律。 审核组与委托方之间应做到保守机密和充分信赖。除非出于法律要求,没有委托方的许可(必要时包括受审核方的许可),审核组成员不得将审核中得到的信息或文件,以及最终审核报告,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审核员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4. 系统化的程序 环境审核应根据本章提供的通用原则和针对相应类型环境审核的指南予以实施。 注:例如GB/T 24011给出了关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指南。 为了加强一致性和可靠性,环境审核应根据一套确切规定并以文件支持的方法和系统化程序予以实施。任何类型的环境审核,都应采用一致的方法与程序。除非出于审核中个别特性的特殊需要,方可出现与其他类型审核程序的差别。 5. 审核准则,证据和发现 环境审核的一个早期的基本步骤是确定审核准则。首先,这些具有适当详尽程度的准则须取得审核组长和委托方的共同认可,然后提交受审核方。 应收集、分析、说明并记录所需信息,为审查和评价过程提供审核证据,以判定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审核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应达到这样的水平。即由称职的环境审核员参照同一审核准则,独立地对同样的审核证据进行评价,能取得相似的审核发现。 6. 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 对环境审核过程的安排,应做到使审核所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达到委托方和审核员所期望的可信程度。 由于环境审核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审核中收集到的审核证据不可避免地只是可得信息的样本,因而所有类型的环境审核中都必然地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对此应提请环境审核结果的所有使用者注意。 环境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应考虑到所收集的审核证据的局限性,认识到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并在对审核进行计划和实施时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 环境审核员应努力获取充足的审核证据,使可能影响任何审核结论的个别重要审核发现和次要审核发现的集合都能得到考虑。 7. 审核报告 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审核发现(和)或其概要报送委托方。如无委托方的特别禁止,受审核方也应得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审核报告中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有关审核的信息: a. 受审核方和委托方的名称; b. 商定的审核目的和范围; c. 商定的审核准则; d. 审核持续的时间和进行审核的日期; e. 审核组成员名单; f. 参与审核的受审核方代表名单; g. 对报告内容保密性质的声明; h. 审核报告分发单位名单; i. 关于审核过程的简要说明,包括所遇到的障碍; j. 审核结论。 审核报告中应包含以上哪些内容,还须增加何种内容,由审核组长与委托方共同商定。 注:决定对审核发现应采取的纠正措施通常是委托方或受审核方的责任,但如与委托方有协议在先,审核员可 就此提出建议。 GB/T 24011??1996 引 言 各类组织都可能有证实环境责任的需要。环境管理体系(EMS)概念和相应的环境审核实践,〖注〗 为满足这一 需要提供了一种途径。建立这些体系,旨在帮助组织制定并持续满足其环境方针、目标、标准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提供了进行,,,审核的程序,它对实施,,,的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都是适用的。 注:,,,是英文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环境管理体系)的缩写。以下直接采用时,不再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Audit procedures ,Auditing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套用于计划和实施EMS审核的程序,以判定体系是否符合EMS审核准则。 2.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款。本标准发布时,这些引用标准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标准都将修订,因此,鼓励依据GB/T24001达成协议的各方尽可能采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IEC和ISO成员均持有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2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 2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3.定义 GB/T 24010和GB/T 24001中的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注:关于环境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在ISO l4050中给出。 3.1 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GB/T 24001—1996)。 3.2环境管理体系审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委托方。 3.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criteria 审核员用来作为参照,与所收集到的关于该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方针、惯例、程序或要求,如GB/T 24001中提到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 ,,,审核的目的、作用与职责 4.1 审核目的 每一次,,,审核都应明确其目的,审核目的典型实例如下: a. 对照EMS审核准则,确定受审核方,,,的符合情况; b. 判定受审核方的,,,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实施与保持; c. 确定受审核方,,,中可予改进的领域; d. 对内部管理评审在确保,,,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方面效能的评估; e. 对一个有意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组织(如一个可能成为供方的组织,或合资经营伙伴) 的EMS进行评价。 4.2 作用、职责与活动 4.2.1审核组长 审核组长的职责是确保审核根据委托方认可的审核范围和计划有效地实施与完成。 此外,审核组长的职责与活动还应包括: a. 与委托方(必要时并与受审核方)商定审核准则和范围; b. 获取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背景材料,如受审核方的活动、产品、服务、工作现场及 周围环境的具体 情况、此前审核的详情等; c. 判定GB/T 24010中规定的环境审核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 d. 组建审核组。在人员的选用上,应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予以考虑。其最后组成应 与委托方达成一致; e. 根据GB/T 24010和GB/T 24011两个指南指导审核组的活动; f. 制定审核计划,必要时应与委托方、受审核方和审核组成员进行磋商; g. 将最终审核计划传达到审核组、委托方和受审核方; h. 协调工作文件和详细程序的准备,并下达审核组; i. 设法解决审核中出现的问题; j. 当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时予以确认,并向委托方和受审核方通报原因; k. 在审核期间及其前后代表审核组与受审核方进行商谈; l. 及时向受审核方通知关于严重不符合的审核发现; m. 在审核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清晰明确地通报审核情况; n. 若审核范围内有所约定,则对,,,的改进提出建议。 4.2.2. 审核员 审核员的职责和活动应包括: a. 根据审核组长的指导,支持审核组长开展工作; b. 在审核范围内客观地、高效地、富于成果地计划与开展指定的工作; c. 充分收集与分析有关的审核证据以确定审核发现,并进而作出关于EMS的审核结 论; d. 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准备工作文件; e. 将个人审核发现形成文件; f. 保管好与审核有关的文件,如有要求应予归还; g. 协助编写审核报告。 4.2.3 审核组 审核组的组建应保证其具备实施审核的全面经验与技能,此外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a. 对审核员的资格要求,例如GB/T 24012中所规定的要求; b. 有待审核的组织、过程、活动或职能的类型; c. 人数,小组成员的语言能力和技能; d. 小组成员与受审核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e. 委托方、认证与认可机构的要求。 审核组中可包括技术专家,此外,当委托方、受审核方和审核组长一致同意时,还可包括见 习审核员。 4.2.4 委托方 委托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a. 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核; b. 与受审核方接触以取得后者的充分合作,而后启动审核; c. 确定审核目的; d. 遴选审核组长或审核机构,必要时对审核组的组成予以审批; e. 提供开展审核所需的权限与资源; f. 与审核组长商定审核范围; g. 认可,,,审核准则; h. 批准审核计划; i. 接受审核报告并决定其分发范围。 4.2.5 受审核方 受审核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a. 必要时向员工传达审核的目的与范围; b. 向审核组提供所需的设施以保证审核的有效进行; c. 选派负责并胜任的人员配合审核组的工作,担任现场向导,并保证审核组了解卫生、 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 d. 应审核员的要求,为他们提供调查了解设施、员工、有关信息和记录的便利; e. 协助审核员实现审核目的; f. 除非委托方特别禁止,可得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5. 审核 5.1 启动审核 5.1.1 审核范围 审核范围规定了接受审核的内容和区域,包括实际位置,或组织的活动及报告方式等。审核范围是由委托方和审核组长决定的。在决定审核范围时,通常还应征求受审核方的意见。审核范围决定后,如需进行更改,须由委托方和审核组长共同认可。 供审核使用的资源应能满足审核范围的需要。 5.1.2 文件预审 在审核过程开始时,审核组长应审阅该组织的文件,如环境方针陈述、实施方案、记录或为实现 EMS要求所编制的手册。其间应充分利用关于被审核组织的背景资料。如果认为用于实施审核的文 件不够充足,应通知委托方。在得到委托方的进一步指示之前,不应再进而消耗资源。 5.2审核准备 5.2.1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的制定,应保证其灵活性,使之能根据审核中得到的信息调整重点,并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视情况需要,计划应包括: a. 审核目的与范围; b. 审核准则; c. 受审核方有待审核的建制单位和职能部门名称; d. 受审核方组织中对其EMS负有直接重大责任的职能部门和(或)人员名单; e. 确定受审核方EMS中应予重点审核的要素; f. 对受审核方EMS中有待审核的要素的审核程序; g. 审核的工作语言和报告语言; h. 引用文件清单; i. 主要审核活动的预定时间和起止日期: j. 进行审核的日期和地点; k. 审核组成员名单; l. 与受审核方管理者举行会议的日程表; m. 保密要求; n.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审核报告的预计签发和分发日期; o. 文件留存要求。 应将审核计划传达委托方、审核员和受审核方,并由委托方审阅批准。 如果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中的任何内容有异议,应通知审核组长。应在实施审核之前在审核组长、受审核方和委托方之间进行磋商解决分歧。对审核计划的任何改动均应在开始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取得所涉及的各方的同意。 5.2.2 审核组任务分配 应根据需要,对每个审核组成员落实其负责审核的具体EMS要素、职能或活动,并指示其所应遵循的审核程序。任务的分配应由审核组长与所涉及的审核组成员共同商定。在审核期间,为了更好地实现审核目的,审核组长可对任务分配作出变更。 5.2.3 工作文件 为便利审核工作的开展,所须提供的工作文件可包括: a. 记录审核证据和审核发现的表格文件; b. 用于评价,,,要素的程序和检查清单; c. 会议记录。 工作文件至少应保留到审核结束;审核组成员应保护好机密信息和产权信息。 5.3 审核的实施 5.3.1首次会议 应召集首次会议,其目的是: a. 向受审核方管理者介绍审核组成员; b. 确认审核范围、目的和计划,共同认可审核进度表; c. 简要介绍审核中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d. 在审核组和受审核方之间建立正式联络渠道; e. 确认已具备审核组所需的资源与设备; f. 确认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g. 促进受审核方的参与; h. 对审核组现场安全和应急程序的审查。 5.3.2 收集审核证据 应收集充足的证据,以便判定受审核方的,,,是否合乎,,,审核准则。应通过面谈,文件审阅和对活动与状况的观察来收集证据。应对不符合EMS审核准则 的表现(行为)作出记录。 应利用从独立来源(如观察、记录和现有的测试结果等)取得的支持信息,对来自面谈的信息加以验证。无法验证的信息应予标明。 审查组应对受审核方EMS活动中采样方案的根据和确保采样与测量过程有效质量控制 的程序进行审查。 5.3.3 审核发现 审核组应对所有审核证据进行评审,以确定EMS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审核准则。应确保将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清晰、明确地形成文件,并以审核证据作为依据。 应与受审核方的有关负责人共同评议审核发现,以确认所有造成不符合的事实基础。 注:在商定的范围内,也可将关于符合的审核发现详细载入文件,但应注意避免绝对保证的含意。 5.3.4 末次会议 在收集证据阶段结束之后,编写审核报告之前,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的管理者和受审核部门的负责人举行会议,其主要目的是向受审核方介绍审核发现,能使他们清楚地理解和认识审核发现的事实根据。 如果可能,应在审核组长签发报告之前解决意见分歧。关于审核发现的重要性和措辞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审核组长,无论委托方和受审核方是否持有异议。 5.4 审核报告与文件留存 5.4.1 审核报告的编写 审核报告是在审核组长指导下编写的,审核组长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审核报告涉及的项目应为审核计划中所确定的。如果编写过程中希望加以变动,应取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 5.4.2 报告内容 审核报告应由审核组长注明签发日期并署名,审核报告应包含审核发现或其概要,并辅以支持证据。根据审核组长和委托方的协议,报告中还可包含不列内容: a. 受审核方和委托方的名称; b. 商定的审核目标、范围和计划; c. 商定的审核准则,包括审核中引用文件的清单; d. 审核持续的时间和进行审核的日期; e. 参与审核的受审核方代表名单; f. 审核组成员名单; g. 对报告内容保密性质的声明; h. 审核报告分发单位名单; i. 关于审核过程的简要说明,包括所遇到的障碍; j. 审核结论,如 ——,,,对符合,,,审核准则的符合情况; ——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内部管理评审过程是否足以确保,,,的持续适用性与有效性。 5.4.3 报告的分发 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提交委托方。分发范围由委托方根据审核计划决定。除非委托方特别禁止,受审核方应收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向受审核组织外分发须取得它的同意。委托方对审核报告拥有独家所有权,审核员和收到审核报告的其他各方都应注意保守机密。 审核报告应根据审核计划在约定时限内签发。如不能按时签发,须事先将延误的原因通知委托方和受审核方,并确定新的签发日期。 5.4.4 文件留存 与审核有关的所有的工作文件和草稿以及最终报告都应根据委托方、审核组长和受审核方间的协议及其他有关要求予以留存。 6. 审核结束 审核计划规定的活动一旦完成,审核即告结束。 GB/T24012-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 境 审 核 指 南 -- 环 境 审 核 资 格 要 求 (ISO 14012)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 Qualification Criteria for Environmental Auditors 引 言 为了支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审核,需要制定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指南。本指南的目的即为提供这样的指导。 内部审核员须具备与外部审核员同样的能力,但不必满足本指南规定的所有具体要求,这取决于下列因素: --组织的规模、性质、复杂性和环境影响; --组织内有关技能与经验的发展水平。 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资格要求 1 范围 本指南对环境审核员和审核组长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它对内部和外部审核员同样适用。不包括审核组的人员构成及遴选准则,关于这方面参阅ISO 14011。 注:本指南是和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ISO 14010)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4011)同时制定的。如果ISO制定了关于其他类型环境审核的详细指南,可能需要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2 引用标准 本指南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款,鼓励依据指南达成协议的各方尽可能采用下列标准。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 14010 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ISO 14011 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3 定义 ISO 14001和ISO 14010中的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指南。 注:关于环境管理的术语与定义见ISO 14050 3.1 环境审核员(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3.2 环境审核组长(lead 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主持与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3.3 学位(degree) 国家或国际承认的学位或同等资格,通常是在完成了中等教育之后,通过止少三年的全日制或与之相当的业余学习后取得的。 3.4 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国家教育体系中继初等(或基础)教育之后的那一部分,其毕业与升入大学或同类院校直接衔接。 4 教育与工作经历 审核员至少应接受过中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历。 审核员应具备必要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有助于发展下列方面(部分或全部)的技能和学识: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仅接受过中等教育或同等学历的审核员应具有至少5年的有关工作经历。如果该圆满地完成了正式的"中等后"全日制或业余教育,且其修业内容部分或全部属于上述范围,则可放宽工作年限要求,但缩减的时间不得超过学习上述内容的时间,同时不得超过一年。 取得学位的审核员应具有止少4年的工作经历。如果该圆满地完成了正式的"中等后"全日制或业余教育,且其修业内容部分或全部属于上述范围,则可放宽工作年限要求,但缩减的时间不得超过学习上述内容的时间,同时不得超过两年。 5 审核员培训 除上述要求外,审核员还须接受正式培训和在岗培训,取得从事审核的能力。这类培训可由审核员所在组织提供,也可由外部组织提供。 应采取适当的作法来证实通过培训所获得的能力。附录,中提供了这方面的示例。 5.1 正式培训 正式培训课程应有: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如果通过认可的考试或有关专业资格鉴定证实其从业能力,可免于正式培训上述部分或全部课程。 5.2 在岗培训 审核员应接受总共相当于20个工作日的环境审核在岗培训,并参加至少4次环境审核。这一培训应当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参与者环境审核的全过程。在岗培训须在连续三年内完成。 6 教育、经历和培训的客观凭据 审核员须持有教育、经历和培训的客观凭据。 7 个人素质与能力 审核员应具备以下(但不仅限于)个人素质与能力: a.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概念和意见; b.有效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交际能力、变通能力、倾听能力等; c.履行审核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与客观性的能力; d.有效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 e.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判断能力; f.对开展审核的国家和地区的习俗和文化的灵活反应能力。 8 审核组长 审核组长应是对保证有效管理与领导审核过程所需的个人素质与技能有透彻理解并能加以应用的审核员,此外,他还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参加的全过程环境审核,总共补加15个工作日,至少有三次完整的环境审核,同时,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担任执行审核组长。 或者 --通过面谈、观察、旁证和(或)评定等方式,考察他在质量保护程序下推行的环境审核活动,证实他在审核方案管理或其他方面的素质与技能。 应在连续三年内满足以上对审核组长的附加要求。 9 能力的保持 审核员应确保具备下列方面的最新知识,以保证其能力: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10 职业守则 审核员应身体力行ISO 14010中规定的职业守则与有关的道德规范。 11 语言 如果审核员不能在履行职责时运用所需的语言有效地进行交流,而又没有得到相应的语言帮助,则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必要时,应配备具有所需语言能力的人员帮助沟通,此人不必为可能影响审核进程而承受压力。 附录, 环境审核员资格评价 (提示性附录) A1 总则 本附录为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对环境审核员资格进行评价提供指导。 A2 评价过程 本指南可用于建立与运作一个评价过程,目的是对环境审核员的资格进行评价,该过程可在审核员所从事的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内部,也可在其外部进行。 这一过程应在对审核运行具有最新认识和经验的人员主持下进行。 对环境审核员的评价过程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A3 对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个人素质的评价 应有任凭说明审核员已经接受、具备并仍然保有本指南中规定的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个人素质。评价过程应包含下列一些方法: a.与候选人面谈; b.书面和(或)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的评定; c.审阅候选人写的材料; d.向候选人过去的主管部门和同事等了解情况; e.示演角色; f.实际审核条件下的考察; g.审查本标准中规定的教育、工作经历和培训的记录; h.考虑专业证书与资格。 附录B 环境审核员注册机构 (提示性附录) B1 总则 本附录提供关于建立注册机构的指导,以确保环境审核员注册的始终一致性。 B2 审核员注册 如果需要建立一个具有上述作用的机构,该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且下列原则对其适用。 该机构可直接行使为环境审核员注册的职能,也可以认可其他组织根据本指南要求从事环境审核员注册工作。 该机构应遵守本指南附录A中的规定建立评价过程。这一过程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该机构应保有一份现已合乎本指南的环境审核员注册名单。 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为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全文如下: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1 引 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特制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注册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环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 引用文件 GB/T24001-1996-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10-1996-ISO14010:1996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1-1996-ISO14011: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1996-IS014012: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LATCA 环境审核员认证准则(草案):1997 3 定义 GB/T24001- ISO14001、GB/T24010,ISO14010、GB/T24011- ISO14011和GB/T24012- IS014012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与准则。 4 注册级别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按以下三级别进行注册: 4.1 实习审核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不满足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 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 ISO14011 标准,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 主任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 ISO14011标准,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 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2)具有环境科学与技术知识。 3)具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知识。 4)具有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知识。 5)掌握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6)具有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能力。 7)具有有效实施审核、控制审核过程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8)具有有效领导审核组的能力(仅适用于主任审核员) 6 注册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 历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1 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6.1.1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年的工作经历。 6.1.2 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四年的工作经历。 6.2 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该经历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 环境管理 * 环境监测 * 环境工程 * 环境科研 * 环境教育 6.3 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次培训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三年内获得。 6.4 审核经历 6.4.1 实习审核员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4.2 审核员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并且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所有审核都必须根据GB/T24001-IS014001和 GB/T24011-ISO14011标准,并覆盖审核的全过程。 6.4.3 主任审核员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根据GB/T24001-IS0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 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6.4.4 可接受的审核类型 1)总部对其工厂或分支机构的审核(不包括工厂组织的内部审核)。 2)第三方认证审核。 3)按合同提供的符合性审核 4)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 所有的审核包括对完整体系的审核,对部分体系的审核及监督审核。 6.4.5审核记录 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该记录应 在申请前,年内获得。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 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 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 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 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 审核组组长姓名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 审核组人数; * 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 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7 注册申请 7.1 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要求的证 明文件。 7.1.1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2)教育资格证书; 3)工作经历证明; 4)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5)目前的审核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7.1.2 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 环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 2) 工作经历证明; 3) 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4) 审核记录; 5) 专业发展记录; 6)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 7.2 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 7.3 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注册和复查换证的人员,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审核员行为准则。 8 评价和注册 8.1 评价 环注委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评价结论,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证实其能力,将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8.2 注册 申请人经评价合格并通过环注委组织的相关考核后,由环注委予以注册,并颁发国家资格注册证书、公布注册人员名录,证书有效期为3年。 9 保持注册 每位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每年需完成相应次数的审核,并参加一定量的专业发展活动,方可保持注册。环注委对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实行年度注册和复查换证制度。 9.1 年度注册 9.1.1 时间 审核员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年度注册。初次注册及复查换证当年不需进行年度注册。 9.1.2 要求 1)审核经历 * 实习审核员:在有效内对实习审核员没年度注册要求。 * 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 * 主任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至少两次 审核担任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审核员参加),同时保留审核记录。 2)专业发展 每位注册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每年须参加15小时相应的专业发展活动(如:培训、进修、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论著等),其内容可包括: * 相关的环境科学与技术; * 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 可用做审核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有关标准; *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 行业技术规范、指南等。 9.2 复查换证 从审核员注册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换证。 9.2.1 时间 审核员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前60天内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复查换证。 9.2.2 要求 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满时,仍未获得审核员注册资格者,必须重新申请实习审核员注册。 2) 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在其3年注册有效期内应办理的年度注册均合格;并且,两次相邻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为18个月。 10 级别晋升 10.1 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内,一旦满足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审核员注册。 10.2 审核员一旦满足主任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主任审核员注册。 11 行为准则 在环注委注册的各级审核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2)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 3)不对受审核方既提供咨询又提供认证。 4)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委托方或其受聘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决断的任何关系。 5)除经受审核方和审核组织书面授权,或法律有所要求,否则,不披露任何与受审核方及审核活动有关信息。 6)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礼品等不正当收益。 7)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完整性。 8)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环注委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且为任何针对违反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9)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及声誉。 10)接受环注委的监督。 11)按规定向环注委交纳注册费、复查换证费和年度注册费。 12 罚则 对违反本准则的审核员,环注委将视其情节严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1)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审核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消其注册资格。 2)对审核业绩不合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消注册资格。 3)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消注册资格。 4)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消注册资格。 5)若审核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消其注册资格。 13 投诉和申诉 凡向环注委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行为的投诉,将有环注委记录在案并予以调查,确属审核员审核行为不当或违反环注委审核员行为准则的,按上述罚则作出处理。对环注委所作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环注委提出申述。环注委将按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14 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环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5 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环注委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23月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4 章23条,现予全文刊登如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 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 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 (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 (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 注册委);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 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 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 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第八条 认证程序: (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 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 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 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 4(体系运行其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 (五)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九条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组织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分别派观察员参与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工作。 第十条 认证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 机构认可委、组织在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向社会发布公报。 第十二条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 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对机构认可委和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认可委有权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 量严重不合格的,由机构认可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机构认可委有权 取消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撤消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对国家注册审核员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失职、徇 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泄露组织技术秘密的审核人员,由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获准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对不 按照承诺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由指导委员会办 公室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复查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对未 按照承诺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未达到限期整改目标的, 视情况给予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的使用。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无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 作。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涉及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审核工作存在异议 的组织可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 投诉或申诉内容包括申诉的理由、意见、要求及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申诉后,对投诉、申诉内容进行调查,自收 到投诉、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处理不服者可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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