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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罚规定5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罚规定 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 罚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安全施工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施工承包商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只管不罚现象,不断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

5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罚规定
5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罚规定 电力工程项目违章作业处 罚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一煤矿调度员先进事迹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最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安全施工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施工承包商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只管不罚现象,不断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新(扩)工程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标准化施工作业手册》 2 违章的分类 2.1 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所有者或直接管理、使用者。 2.3 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2.4 文明施工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2.5 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3 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3.1 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3.2 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3 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3.4 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3.5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违章处罚标准 4.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作业性违章)者,每人次罚款 200 元: 4.1.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4.1.2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4.1.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1.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4.1.5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4.1.6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等不符合规定使用电源的; 4.1.7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 4.1.8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4.1.9 将点燃的焊、割具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4.1.10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1.11 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4.1.12 高处作业 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4.1.13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1.14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4.1.15 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4.1.16 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杆塔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1.1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4.1.18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4.1.19 按规定应装设接地线的施工未装设接地线; 4.1.20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4.1.21 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1.22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 4.1.23 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4.1.24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 4.1.25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4.1.26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4.1.27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4.1.28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或直接攀爬瓷件从事施工; 搭乘载货吊笼; 4.1.29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4.1.30 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4.1.31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1.32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4.1.33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4.1.34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4.1.35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4.1.36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4.1.37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4.1.38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1.39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4.1.40 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 4.1.41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1.42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4.1.43 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4.1.44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4.1.45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4.1.4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4.1.47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1.48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1.49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4.1.50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4.1.51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4.1.52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4.1.53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4.1.54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4.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每处罚款 400 元: 4.2.1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4.2.2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 12 伏; 4.2.3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4.2.4 电焊机外壳无接零或接地保护; 4.2.5 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4.2.6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4.2.7 电气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2.8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4.2.9 流动电源盘(卷线电缆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4.2.10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4.2.11 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4.2.12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使用; 4.2.13 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4.2.14 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处作业要求; 4.2.15 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4.2.16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4.2.17 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2.18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4.2.19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4.2.20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4.2.21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4.2.22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 4.2.23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4.2.24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4.2.25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4.2.26 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钢丝绳端部连接固定绳卡; 4.2.27 钢丝绳环绳或绳套的插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4.2.28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2.29 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2.30 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 4.2.31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4.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指挥性违章)者,一次性罚款 1000,2000 元: 4.3.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施工)产法令、法规和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4.3.2 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3.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3.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5 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4.3.6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将工程违规分包或转包,或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4.3.7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4.3.8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3.9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4.3.10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4.3.11 承包商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 4.3.12 承包商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4.3.13 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4.3.14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4.3.15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4.3.16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指定监护人; 4.3.17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3.18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3.19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4.3.20 施工负责人、班、队长及班队技术员、安全员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4.3.21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4.3.22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4.3.23 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处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4.3.24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4.3.25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4.3.26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又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3.27 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 4.3.28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4.3.29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检修、带病 运行、超负荷运行; 4.3.30 发生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4.3.31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4.3.32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4.4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文明施工违章)者,罚款 400,500 元: 4.4.1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4.4.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4.3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吸烟以及施工时吸烟; 4.4.4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4.4.5 基础施工、组塔、张力放线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围护; 4.4.6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4.7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4.8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4.4.9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4.4.10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 4.4.11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4.4.12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4.4.13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4.4.14 未经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 4.4.15 高处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4.4.16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4.4.17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4.4.18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4.4.19 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4.5 凡 .1 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污染违章)者,每人次(每处)罚款 200 元,400 元: 4.5起重用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 ; 4.5.2 起重用钢丝绳在牵引或起吊过程中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摩擦 ; 4.5.3 起重用钢丝绳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害 ; 4.5.4 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 ; 4.5.5 电焊线接头不符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4.5.6 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4.5.7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4.5.8 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4.5.9 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 ; 4.5.10 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5.11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 ; 4.5.12 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 ; 4.5.13 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 ; 4.5.14 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 ; 4.5.15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 4.5.16 在混凝土地面随意搅拌混凝土或其他建筑材料 ; 4.5.17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责任者) 4.5.18 电焊作业焊渣不除; 4.5.19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4.5.20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 4.5.21 在完工的地坪上随意搭设脚手架 ; 4.5.22 随意开、挖孔洞 ; 4.5.22 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 4.5.23 任意拆除、损坏已完工的盘内接线; 4.5.24 施工水磨石地坪时无防溅、无污水排流措施 ; 4.5.25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 4.5.26 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 ; 4.5.27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 4.5.28 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 ; 4.5.29 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 4.5.30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 ; 4.5.31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时,未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 ; 4.5.32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 4.5.33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 4.6 对于不包括在上述 分类的违反安全规定的一般行为和现象可以处 100元每人次的罚款。 5 违章处罚的实施 5.1 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专责工程师及安全检查组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现场业主项目部、监理、施工承包商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处罚仅对业主项目部。 5.2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专责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及安全检查组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现场监理、施工承包商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处罚仅对监理部。 5.3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施工承包商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处罚仅对施工项目部。5.4 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结合各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罚款按照《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管理。 6.附则 6.1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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