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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doc】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第24卷第1期 2008年2月 德州学院 JournalofDezhouUniversity VO1.24,NO.1 Feb..2008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孙晓鹏,任建华 (1.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253023;2.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德州253000) 摘要: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 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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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第24卷第1期 2008年2月 德州学院 JournalofDezhouUniversity VO1.24,NO.1 Feb..2008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孙晓鹏,任建华 (1.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253023;2.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德州253000) 摘要: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 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 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 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 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关键词:受贿罪;谋取利益;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44(2008)01—0061—05 一 ,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口].根据我国通行的耦合式犯 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的构成都体现为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有机统一. 具体受贿罪而言,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构成:(一) 受贿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 家工作人员.(四)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规定 看,受贿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即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 索取的方式收受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由于我 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所规定的"索取他人财物"后 使用了"的,"这表示罪状已经表述完结,故索取他人 财物构成受贿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 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另外刑法中还特别规定了以受贿罪论处的两种 情况:第一,经济受贿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况.《刑法》 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二,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 处的情况.《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 论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刑法通说中将"为他 人谋取利益"作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客观要件,而诸 多学者认为应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去除这一规定, 还有的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主观要件加以 规定].故而研究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对 正确适用收受型受贿至关重要.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 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 受贿罪.然而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为他人谋取 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的争论.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犯罪构成设置 的这一要件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交 易设置了人为的法律障碍.他们认为:(1)以"为他 收稿日期:2007一ll一12 作者简介:孙晓鹏(1981一),男,山东德州人,助教,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刑法方面的研 究. 62德州学院第24卷 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 相矛盾.受贿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即凭借自己的职 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 取私利,仅这一点就足以充反映出行为人对职务权 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坏政府的威信,并不 在于是否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为他人谋取 利益与否,以及谋取什么利益.受贿罪最为本质的 东西应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侵犯,行为人利用 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利益,这 也是对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2)以"为他人谋取 利益"为要件,严重影响对一些以权谋私者的刑事追 究.司法实践中,有些领导干部因其职权和地位的 关系,大量收受在其领导管辖制约之下的单位或个 人的财物,但是送者并没有明确说明送财物是要该 干部为自已谋取利益,因而往往找不到证明受贿人 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或意图的直接证据,为 一 部分明显违反廉洁要求的以权谋私者留下逃避法 律追究的漏洞.(3)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 要件,也可以区分受贿行为和接受馈赠.受贿与接 受馈赠虽然都表现为财物的收受,但有本质的区别. 贿赂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公务人员在职务权力的制约 性基础上的.是职务权力的衍生物,而且贿赂的轻 重通常也是与职务权力的大小,可能为收贿人谋取 利益的多少呈对应关系的.而亲友间的馈赠,则是 建立在亲友关系基础上的,是表达亲情友情的一种 方式.(4)从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立 法看,"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未列为受贿罪的一个必 备要件?. 笔者认为应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 罪的必备要件.这首先是因为我国现有法律的规 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受 贿罪的补充规定》颁布,从法律上对受贿罪的定义作 了明确规定,1989年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收受 他人贿赂"的,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1997年刑法第385条第1款及1999年8月6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作了如此规定.1997 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执法者在司法 过程中,对于刑法的理解应贯彻严格规则主义的解 释原则.因为刑法是公法,关涉的是国家刑罚权的 行使与公民的生命,人身,财产,政治等权利的限制 甚至剥夺,根据国家权力不得推定也不得放弃的公 权力运行原则,国家刑罚权应严格依法行使,既不应 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不应不履行法定的权力.如果 对刑法作扩张性解释,将导致国家刑罚权超越法定 权限,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如果对刑法作限制性解 释,将导致司法机关放弃一部分刑罚权,从而放纵犯 罪.因而,对于刑法应按照文义,语法和逻辑进行严 格解释.严格依照刑法条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收受型受贿必备要件的观点是成立的. 其次是因为受贿罪的本质.从本质上来讲,受 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受贿人之所以有条件收 受贿赂,是由于其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 取利益.因此,从现有的立法框架看来,除了索贿以 外,"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 是受贿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 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 为或者意图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再者,在现实的交往活动中,同事亲友间出于联 络感情,表达情谊,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较为 普遍.区别此类行为与受贿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 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 之便.假若去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难免 将礼尚往来与一般馈赠与受贿混淆,造成人人自危 的局面,打击面过宽,进而损害法律的威严.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 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 我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收受型受贿(即普通受 贿)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 贿罪."对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 客观要件,刑法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其中客观说中 又有旧客观说与新客观说之分.前者认为,为他人 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 法的利益,这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一个交换条 件,因此将其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53;新客观说认 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 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j.新客观说将许诺也 认为是一种行为.主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 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相交换的一种默 契.就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 人来说,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或日答应.因此,为 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 观要件的范畴].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主 观说和客观说都会不恰当地缩小或扩大受贿罪的处 罚范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不可以作纯主观 要件的理解,更不可以作纯客观要件的理解,而应当 从主客观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予以理解.也就是 说,不管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 思,还是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属 第1期孙晓鹏等: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63 于"为他人谋取利益"l8].笔者将其称之为主,客观 择一说.如前所述,甚至还有众多的学者建议取消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要件. 以上观点可谓众说纷纭,笔者以为,以上观点可 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不 管其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成立受贿罪; 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 成受贿罪.以上的种种观点中,旧的客观说可以归 为第二类,其余的学说均可列为第一类.例如,新客 观说将"为他人谋利益"视为一种承诺,只要有承诺 行为,不管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利益即可构成受贿 罪;主观说和主,客观择一说则可以很明确地看出,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管 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 首先,应该肯定,按主观要件说,可以把那种意 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还未来得及实施或因某种 原因未能谋取到利益的情形,纳入受贿罪的处罚范 围,这对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此 说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1)与实际情况不符.对 受贿人来说,之所以利用职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 目的(或意图)是要换取行贿人的财物,即"以权换 钱".而不是像主观要件说所说的那样,"为他人谋 取利益"是受贿人主观上的"意图"(或目的).(2)受 贿罪不符合目的犯的立法规范.在我国刑法中,对 于目的犯一般都是先规定"以„„为目的",再规定 具体行为;或者先规定"为„„",再规定具体行为. 而在收受型受贿的法律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规定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后.(3)国外 没有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罪主观意图的 立法例.以德日刑法理论界为例,虽然有不少学者 认为,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主观意图(或目的)的某 些犯罪,也可以解释为"目的犯"(或"意图犯"),即把 某种主观意图解释为某罪主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 但似乎并无人认为受贿罪属于这种法无明文规定的 "目的犯".更没有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受贿 罪主观上必备的"意图". 我们同时也应该肯定,客观要件说把"为他人谋 取利益"理解为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这无疑是 符合立法原意的.按客观要件说中的"许诺说",可 以将绝大多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腐败行为纳入受贿罪的范围,对于国家推行 反腐倡廉的政策,也是有积极意义.但是,"许诺说" 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许诺(或承诺)是一种意 思表示,它虽然是一种行为,但仅是表露思想的行 为,而不是实现思想的行为.既然肯定"为他人谋取 利益"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受贿人客观方面 必须要有的行为,那么,把这种行为的内容解释为是 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显然是超出了法律规定本身 的含义.(2)按许诺说,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既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 可以是虚假的.结果是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了他人 财物,而又没有拒绝接受或退还财物的实际行动,就 表明其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其事后有无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这 样一来,"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虽然属于 客观范畴,实际上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 意图之间已经只有一步之遥了,彼此之间除了分属 客观范畴和主观范畴外,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这种适用解释可能导致模糊受贿罪犯罪构成主观要 件与客观要件界限的后果",并且会使"为他人谋取 利益"这一客观要件失去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的作 用.(3)许诺说的提出或许是受日本刑法中规定有 受托受贿罪的启示,而受托受贿罪以行为人实施受 贿行为时接受请托为成立条件.所谓接受请托,相 当于许诺(或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在日本,受托 受贿罪是普通受贿罪的加重犯.普通受贿罪的成 立,只要是公务员或仲裁人就职务上的事项收受,要 求或者约定贿赂即可,不要求受贿方许诺为对方谋 取利益;如果受贿人许诺为对方牟利(或接受请托), 则构成受托受贿罪,比普通受贿罪处罚更重.但是, 我国刑法对收受型受贿处罚的起点是为他人谋取利 益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许诺为他人谋取利 益,甚至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未付诸行动的,均不 应以受贿罪来处罚].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是收受型受 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也并非像有的论者所 说的那样,只能理解为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 行行为.相反,可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解 释为包含准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因为, 刑法基本理论及解释论原理故意行为大多有一个从 开始作准备,着手实行到最终完成的过程,"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例外,并且我国刑法总则规 定,原则上对所有的预备犯都处罚,所以,刑法分则 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大多能理解为包含为实行犯 罪作准备的行为.这一认识已经在实践中认可,如 被广泛讨论的如下案例:杀人犯的亲属向承办案件 的法官行贿1万元,要求其从宽判处,留杀人犯一条 命.该法官答应帮忙,并建议对方想办法弄一份被 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假证明材料,以便其有从轻 判处的"根据".对方弄来证明材料后,该法官觉得 64德州学院第24卷 案件性质严重,凭已有的假证明材料,审判委员会也 不一定同意不判死刑,因而未将假材料提交审判委 员会,也未发表从轻判处的意见,杀人犯仍被判了死 刑.在此例之中,法官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并未着手实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他要行贿方提供 假证明材料,已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准备的行 为,大家较为一致的认为应按受贿罪判罚. 四,"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 利益"客观表现形式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不限于行贿人, 完全可能是行贿人所指示或暗示的第三人,当然也 可能是单位.从理论上探究,刑法规定受贿罪所禁 止的是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交换,即只要能够认定职 务行为与某种财物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便能说明国 家工作人员收受该财物的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 可收买性.因此,交付财物的人与获得或可能获得 利益的人是否为同一人,便不是重要问题.从事实 上考虑,甲完全可能为了乙的利益而请托国家工作 人员,故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收受甲的财物而为 己谋取利益;同样,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收受了 甲的财物,而为与甲有某种关系的乙谋取利益.当 然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的财物 时,仍然成立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可能 因为收受财物而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因为为单位 谋取了利益而收受财物.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 益"的内涵.该"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 当利益(违法乃至犯罪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 正当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大抵上都是正当 利益.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决定了其正当职 务行为不能获得不正当报酬;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 为正当职务行为获得相对人的不正当报酬,则侵害 了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以及国民对职务 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既然如此,国家工作人 员不当地行使职务或者以不正当目的履行职务,为 相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财物时,不仅侵害了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且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合 法性,公正性,理当以犯罪论处. 再次,我们分析一下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客观表现形式.对作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为 他人谋取利益"可能作出三种解释:第一,只要国家 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而不要求 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第二,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 为,而不要求实现谋取的利益;第三,为他人谋取利 益是指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现部分利 益的情况),或者说使行贿人得到了所要求的利益. 但现在还没有人在第三种意义上解释为他人谋取利 益;旧客观要件说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解释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解释(新客观 要件说),即只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 贿罪.这首先是因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财物之前或者 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 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并非待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后,才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 其次,新客观要件说符合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 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 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具体行为与结果,所以,可以对因受贿而构成其他犯 罪的实行并罚;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 而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故只要收 受了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 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 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许诺既可以是 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 贿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当然, 虚假许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鉴于篇幅关系在 此不多做探讨. 为应对近年来受贿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有 效地惩治受贿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在《通 知》的第十二条提到: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 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 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由此看出,在新的时 期,新的形势下,更应当把握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的 内涵,正确认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收受型受贿中 的作用. 参考文献: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I-j].中外法学, [1]张晓秦 199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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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liticsandlawDepartmentofDezhouUniversity,DezhouShandong253023,China;2.I ndictmentDi— visionofPeople'SProcuratoratesofDezhou,DezhouShandong253000,China) Abstract:Thisarticleanalyzeslayeruponlayerthenecessityandobjectivityoftheimportantd ocument " seekingbenefitforothers"torecognizing"briberyduetoreceivingdonation"fromthefollowi ngthreeas— pects:theconcept,majorconstitutesandtherelevantlawaboutbribery:;thecontroversyonwhether " seekingbenefitforothers"shouldbethenecessaryessentialconditiontorecognizing"briberyduetore— ceivingdonation"andtheconfirmation.;thecontroversyonwhether"seekingbenefitforothers"shouldbe theobjectiveimportantdocumentorsubjectiveimportantdocumentandtheconfirmation.Ontheother hand.thisarticlealsoanalyzesthebasicmeaningof"others'and"benefit''andtheobjectivemanifestation of"seekingbenefitforothers"basedontheprincipleofthecriminallaw.theexplainatorycriminallawand promisefromtheObjectivityTheorywhichhasbeenperfectedtheoretically.Itaimstomakecleartheim— portantdocument——"seekingbenefitforothers". Keywords:bribery;objectiveimportantdocument;subjectiveimportantdocument;seeking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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