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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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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

节能减排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 审计报告 it审计报告下载工程审计报告范文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免费a医院内部审计报告公司管理审计报告范文 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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