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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8-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与分摊【精品-doc】
典型案例解析8,《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与分摊》 案情介绍
伊丽莎白号轮在美国港口装运几宗货物去日本的港口,横滨和东京。P公司是其中一宗货物的托运人,该货应在东京港交付。2000年4月20日伊丽莎白号轮抵达横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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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驶往东京。4月24日该轮主机发生严重损坏。
5月9日,承运人经共同海损理算师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T&P公司,修理工作估计需要1个半月。承运人提出,为了减少延滞,用其他工具把货物从横滨转运至东京,但除了共同海损分摊保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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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T&P公司还需另外提供一个“不可分割协议”作担保。T&P公司以共损分摊保证书形式提供了担保,但拒绝提供不可分割协议,并在横滨提货。承运人拒绝在横滨而只愿在东京交货,并声称要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确保其对共损分摊的索赔权。
托运人向日本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指令承运人在得到不包括不可分割协议的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交货。
P公司提供了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提取了货物,在所有共同海损费用发生之前,承运人已向T&P公司交付了货物。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向T&P公司追偿在T&P公司的货物实际卸船之后,但在航舶抵达目的港前发生的共损分摊费用。
试问:
T&P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理论解析: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等因遭遇海上风险而发生的损失称为海损。
海损按其性质和分摊方式不同,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为遭受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分类。
(1)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
B、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部分损失。
不属于全部损失,也就是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就是部分损失。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损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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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叫作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A、共同海损包括2类:
A 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避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抛货物就是共同牺牲。
B 特殊费用。
船舶搁浅,船长雇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就是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发生以后,在共同海损范围以内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都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例如船方、货方、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B、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4)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
(5)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那些重量大,价值轻的货物。
对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
(6)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C、关于共同海损,注意:
A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相关的财产摆脱共同的危险而作出的,所以,这笔费用应该按获救的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这叫共同海损分摊。
B 这需要计算各种金额,很复杂,这叫共同海损理算。
C 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是由于作出特殊牺牲和支出特殊费用后,多少会有一些财产幸存。作出牺牲的财产,不论牺牲程度如何,都可以从幸存的财产中得到一定补偿,所以,才谈得上分摊,才能叫共同海损,才属于部分损失。
如果,船舶和货物都灭失了,就属于全损,不是共同海损了。
D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以及保险标的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负责予以赔偿。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2、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本身遭受损失以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偿。
包括: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抢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
这种费用,保险人应该予以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救助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以外的人,采取救助行为时,向他们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偿。
本案船舶在横滨停泊期间共同海损确实存在,因为在该港对受损主机进行修理是出于保障该航次安全完成的需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T&P公司应承担分摊共损的特殊费用,即使这些费用是在以后发生的。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船舶停留在横滨期间,T&P公司已根据法院的命令提取了货物。在货物提离船舶之后,货物和船舶的风险已经分离,换言之,船舶主机损坏的风险已不再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
按照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此时船,货不再面临共同危险,因而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修复船舶主机等支出的费用不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只是为了船的自身安全,所以T&P公司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本案中,T&P公司在横滨提取货物之前曾向承运人提交了共同海损分摊担保,但这并不构成T&P公司承担分摊的理由。共同海损分摊担保是一种有条件的保证协议,它的意义在于:一旦共同海损成立,担保人将承担其担保的义务,若共同海损不成立,担保协议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共损担保书在任何时候不能成为共损成立的理由或证据,也不是当事人同意承担共损分摊的证据。
共同海损措施是船长为了挽救船舶和货物,使其摆脱共同危险而采取的行动。这里的关键在于"共同"二字。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应承担分摊共损的特殊费用。船,货没有或不再面临共同危险,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托运人便不应承担海损费用的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