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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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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王小利 摘要:本文论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概念及内涵、意义、特别规定及其使用范围等,揭示出了当前应予禁止的变相加刑行为,并对该原则加以简评。 关键词:上诉;上诉不加刑;变相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自其肇始于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后,就在全球范围内被推广。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理论准备的...

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王小利 摘要:本文论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概念及内涵、意义、特别规定及其使用范围等,揭示出了当前应予禁止的变相加刑行为,并对该原则加以简评。 关键词:上诉;上诉不加刑;变相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自其肇始于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后,就在全球范围内被推广。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理论准备的不足,以及传统观念和司法惯性的影响,人们并未真正把握和接受这一原则。本文就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概念及意义、特别规定、使用范围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浅谈一些看法,以共商榷。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 上诉不加刑作为一项原则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针对封建主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它本身是对封建专横诉讼制度的否定。其意指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有其它上诉权的人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1,(314)上诉法院审理后,不得对被告人判处较原判决更重要的刑罚。此原,2,,P305,则最先为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该法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更重的刑。”后大陆法系各国及我国大陆、台湾的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此项原则。在德、法、日、意、台等的刑事诉讼法里,虽然该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一般称为“不利益变更原则”,但其基本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和宗旨却是相同的。德国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了他的利益检察院或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时候,对于判决在法律行为的处分种类、,3,(P124)刑度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1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民事负责任的上诉时,法院不得使上诉人处于更,4,(P335)加不利的地位。“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7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完全保留该条款。此即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正义追求的同时,亦十分 1 重视对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与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是一致的。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上诉不加刑原则通常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质、确切的含义应当是:禁止上诉审法院做出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处罚。它既包括禁止在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上进行不利变更,也包括禁止在刑种、罪名和缓刑方面作出不利变更。事实上,刑罚的强弱或轻重包括“质”与“量”两个方面。所谓刑罚的“质”,是指刑罚类别的性质,主要体现为刑罚手段和罪刑相适应的程度不同。例如就刑种而言,拘役要比管制的刑罚更重;就罪名而言,贪污罪要比盗窃罪罪行性质重;就缓实刑而言,实刑自然要比缓刑处罚手段严厉得多。所谓刑罚的“量”仅指刑罚的量刑幅度,它主要体现为被告人接受刑事制裁所经历的时间长短。我国过去之所以对上诉不加刑存在曲解、误用现象,关键在于未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全面把握上诉不加刑的本质含义。有些人将“不加刑”片面地理解为刑罚中“量”的方面,忽视了对其“质”的方面的考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诉不加刑原则,包含三层含义:?不得判处比原判更重的刑种和罪名;?不得加重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这样,就把“不加刑”的具体情形明确化了,从而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完整地体现了该原则的本质含义。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意义,学者多从实践和学理上来探讨。实践意义一般无甚疑问,不再赘述。学理意义的探讨则有分歧,较有独创性和代表性的观点有二:?不告不理(控审分离说);?利益权衡说。基于法的精神,本文作者认同第一种说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学理意义 我认为“上诉不加刑”是由控审分离这项标志到刑事诉讼民主、科学、文明的原则所需求的,即使法律未明文规定,二审法院也应严格遵守。控审分离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法院审判必须受诉讼主张的限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法院是依据要求减轻刑罚之诉进行二审程序的,理所当然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二审判决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就明显超越了诉讼主张的限制,违背了不告不理和控审分离的原则。据此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当代诉讼理论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演绎而来的,它与不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论上存在着逻 2 辑衍推关系,其内容本身也体现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在精神。不告不理原则的核心在于反对控审一体的纠问式诉讼。这个核心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对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进行审理,控审必须分离;二是法院审判必须受诉讼主张的限制,不得审理诉讼请求以外的问题,5,。从上述第二个基本点不难看出其三层含义:一是法院不得自作主张并按照自己的主张对案件开展审理,否则,不仅侵犯了控辩双方的诉权,而且也会导致纠问式的审理结果;二是如何根据事实或法律需要审理诉讼主张以外的问题,必须由控诉人变更或追加指控,法院不得擅自行事;三是法院接收到诉讼主张或请求,一般来自控方和辩方两个方面,但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排除法院只收到单一诉讼主张的情况。这里可以看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际上是由不告不理原则中的第二个理论其本点推出来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由被告人单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此时上诉法院接收到只是被告人单方提出,由于其对原审裁判不服,请求予以法律救济的单个主张。该主张总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如果上诉审理法院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这明显地超越了诉讼主张的限制。也就是说,它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的第二个基本点的要求。因为被告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决不会提出加重自己刑事处罚的请求;而公诉人或自诉人因没有提出抗诉或上诉,也不会提出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主张。此时,上诉法院若作出加重被告人处罚的判决,显然是法院自作主张审理的结果。反过来讲,当被告人提出上诉,同时公诉人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之所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加刑,也可以减刑,这是因为此时有对立的两种诉讼主张,法院无论是加刑、减刑,还是维护原判,都没有超出诉讼主张的范围。由此看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是因为诉讼结构中出现了一种变化,即诉讼到二审阶段,当被告人单方提出上诉时,只呈现出一种诉讼主张。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提出和确立,是不告不理原则在当代刑事诉讼理论中延伸的结果。它实质上体现的是反纠问、反司法集权的精神。该原则的确立,不仅具有维护上诉制度和保障人权的实践效应,还具有深远的学理意义。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特别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和数罪并罚中的上诉不加刑。 (一)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般适用于被告人单方上诉的案件,但对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该原则是否使用于同案的的其他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呢,我国刑诉法典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按照上诉 3 不加刑原则的精神,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上诉的被告人不应该加重其刑罚,那么为了更彻底地贯彻这一原则精神,也不应该对未提出上诉的同案其他被告人加重处罚。其理由有三: 1、设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它能够保证上诉制度的有效贯彻。如果上诉审法院对未提起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可以加重处罚的话,势必会造成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犹豫心理,加重其上诉的精神负担。因此,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处罚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根本宗旨是相背离的。 2、如果上诉审法院可以对其他未提起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加重处罚的话,那么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加重处罚的被告人显然不再享有上诉的机会和权利,对那些被加重处罚的的被告人来说,显然不公。因为,未提起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对上诉权的放弃仅意味着他们对原审判决的认可,而不代表他们对加重处罚判决的接受。上诉审法院一旦加重了对他们的处罚,就等于剥夺了他们上诉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3、对未提起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加重处罚,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全案量刑的平衡。因为在上诉审法院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很可能发现原判决对所用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量刑失当的情况。如果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审法院不能够对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处罚,而只是对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处罚,显然会破坏整个案件量刑的平衡,法律适用结果显然不公平。 因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处罚。 (二)数罪并罚中的上诉不加刑 对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如何使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现行刑诉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上诉审法院对数罪并罚的案件,被告人单方上诉的,如果认为其中有一罪或几个罪量刑不当,往往在保持实际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加重其中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这一做法表面上好像遵循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实际上与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包含着“质”和“量”的两个方面的含义,我们不能片面将“不加刑”理解为量刑幅度的增加,而应该从“质”与“量”的整体结合上来贯彻该原则的精神。对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增加原判刑期的总量,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加重数罪中其它未上诉罪的刑罚。因为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是以各罪的分别量刑为基础的,加重其中一罪的刑罚,相应地会增加刑期的总量,如果保持原判刑期的总量不变,势必会减少某个或某一些罪的刑期,将其转加到另一罪或另一些罪的刑期上。这样做不仅不符合数罪并罚的原则, 4 而且也可能会给被告人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总之,对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如果加重其中部分罪的刑罚,即便是保持总的量刑幅度不变,对被告人来说仍然是不利的。因此,如果原审判决中有某些罪的量刑错误,改判时还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所以,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对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得加重实际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保持实际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某几个罪的刑罚。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使用范围,我国刑诉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我国刑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在1994年3月21日《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作了较为详细有解释。 1、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某几个罪的刑罚; 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才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对并非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了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也发回重审,并指令改判加刑,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的再审和提审案件,已不是第二审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五、禁止上诉“变相加刑” 所谓变相加刑,是指对于被告人单方提出的案件,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但由于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便对被告人直接加刑,于是假借其他理由来达到加刑的目的。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变形加刑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或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改判 这是曲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认为加刑是法律禁止的,改判是法律允许的,于是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以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是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径向违背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改变案件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 5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误用这一规定,将被告人单方上诉的案件,改变管辖后自己审理,达到加刑目的。这是一种曲解误用。 请求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 (三) 上诉审法院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的上诉,以使二审能够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四)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上诉审法院可以先维持原审判决,然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在再审中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照我国刑诉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种做法当前被认为是唯一合法的正确的加刑渠道,但是在理论上却说不通。 (五)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根据刑诉法第189条3款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通过重审,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六、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及总结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常常呈现利弊交叉的问题,上诉不加刑原则也不例外。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利: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宗旨,在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即其优点之所在。在当今倡导自由法制、权利本位和保障人权的潮流之下,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立,被告人可以充分、自由地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权,可以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同时,也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利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弊: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等,不服一审判决,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上诉而行使救济权,在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前提下,由于上诉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不得改变原审判决从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刑,所以被告人可能肆无忌惮,易产生滥用上诉权的现象。 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也就可以概括为一个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民主化”的主要表现,就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上升轨迹。加强对被告人的特殊保护,使其拥有一些特权,是为了克服控辩双方实际上的不平等来换取实质的平等,也是数千年来人们对公平、正义等问题思考的理论结晶。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使被告人拥有可与检察机关相媲美的“法律监督权”。为强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推进控审平衡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辉映出现代刑事诉讼的民主精神。 6 参考文献: 【1】徐静村 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陈光中 1988 【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陈光中,严端.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5】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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