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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20131225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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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20131225最终版)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20131225最终版)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特别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20131225最终版)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客户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20131225最终版)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特别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产生损失。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应当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您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时,您未进行补充质押证券、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购回的,按照《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处置违约交易涉及的全部标的证券,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本公司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您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在决定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第一条 市场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您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您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您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第二条 信用风险 您发生违约时,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 的不确定,可能给您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 在股票质押回购中,本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您的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四条 特殊类型标的证券风险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您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风险 标的证券可能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本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第六条 交易期限风险 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第七条 深市限售股风险 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异常情况风险 第八条 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提前终止; 4、本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5、本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第九条 操作风险 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与送达异常、本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1)股票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初始交易申报后本公司无足额资金,购回交易申报后您的账户有足额资金但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致使交易无法完成,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2)交易达成的不确定性:初始交易日或购回日,可能因技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股票划付失败,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由此导致您的利益受到影响。 (3)通知送达的风险:您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期间,本公司将以《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您发送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发出后视为已经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自发出后即视为送达;因此您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 信、传真、电话等。您若未及时接收有关通知,并由此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本公司处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您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5)技术或系统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因为本公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您的利益受到影响。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份不能解锁的风险 您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导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您应充分知悉待购回期间因相关股份被质押而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的风险。 第十一条 个人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的风险 您以个人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您应充分知悉纳税额度对交易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 第十二条 基金、债券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风险 以基金、债券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您应充分知悉基金、债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特有风险。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的风险 您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时,如已达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风控指标阀值,或受到本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上限的限制,或受到融出方实际提供的资金金额的限制,或您未提供足额的质押标的证券时,您将面临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的风险。 第十四条 融出方未提供足额资金 您与本公司已签订《交易协议书》,但初始交易日若作为融出方的本公司或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无足额资金,则初始交易将无法完成,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十五条 利率风险 您在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银行间市场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等调整,本公司可相应调整利率,您将面临成本增加的风险。 第十六条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风险 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回购的所有 风险。您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业务协议》所有条款,对 股票质押回购所特有的规则予以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 排,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 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以上黑体文字请投资者亲笔书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签署(机构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投资者,请签字;机构投资者,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填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投资者填写,: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证件名称:? 身份证 或 ? 营业执照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地址/住所: 联系人姓名: 传真号码:, ,- 联系人手机: 固定电话:, ,- 通信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 应急电话: 乙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电话: 4008505505 邮政编码:518040 申明: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股票质押式回购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即“融入方”,以下简称“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即“融出方”,指的是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统称“资产管理计划”))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 标的证券: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三) 初始交易:指甲方将标的证券质押给乙方或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四) 购回交易: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 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五) 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六) 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 (七) 回购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八)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融出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 (九)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指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融出方的交易金额。 (十) 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原约定购回交易日进行全额购回交易。 (十一) 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原约定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全额购回交易。 (十二) 提前部分偿还: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原约定购回交易日之前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交易。 (十三) 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原约定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 (十四) 履约保障比例: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甲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十五) 补充质押:指甲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 (十六) 部分解除质押: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指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十八) 终止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不再进行购回交易,由乙方提交终止购回申报,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申报结果,解除相应全部标的证券和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十九) 违约处置:指一方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所采取的处理措施, 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协议所约定之质押物的处分。因甲方购回交易违约须按本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乙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或申报,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并经中国结算处理完成后,乙方即可处置甲方证券账户内违约所涉标的证券并就甲方应付金额优先受偿。乙方有权从甲方资金账户扣划相关融资欠款。 (二十) 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二十一)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二)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三) 天、天数:非特别申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 (二十四) 《交易协议书》:指甲乙双方就具体一笔交易的要素达成的书面有效约定,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且符合乙方制定的资质审查标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 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 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 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五)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报送甲方相关信息。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向征信机构通报违约记录。 (六)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已签署《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七)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八)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及其他事项的规定。 (九)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关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十一)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十二) 甲方保证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等情形。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 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十三)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四) 甲方承诺融入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十五)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 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五) 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六) 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七)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承诺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八)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 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3、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 甲方的义务 1、 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 待购回期间,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 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 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6、 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或深圳证券账户应当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转托管、销户及变更证券账户号等操作。 7、 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获得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或从事其8 他非法活动。 9、 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10、 在待购回期间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 11、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或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12、 甲方应妥善保管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出借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或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 券及孳息的质权。 2、 待购回期间,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 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6、 甲方违约时,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7、 甲方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对应的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交易的,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达成交易。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 乙方的义务 1、 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4、 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 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6、 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四章 一般业务规则 第六条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第七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包括乙方确认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八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个基本环节。初始交易时,甲方将标的证券质押给乙方或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方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并约定在特定时间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约定期限到期后,甲方向融出方支付约定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乙方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完成。 第九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含延期购回),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可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十条 乙方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银行间市场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等,不定期调整利率水平,具体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购回利息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具体的计息和付息方式由甲乙双方在《交易协议书》中约定。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期支付利息给乙方的,所欠利息将在应付息日转为甲方的负债,并按《交易协议书》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直至甲方清偿该笔债务。 第十二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盯市管理,《交易协议书》中应约定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和解押线的具体值,甲乙双方依此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简称预警线):指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等于约定比值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风险提示预警; 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简称平仓线):指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等于约定比值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补充质押证券、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购回;否则,乙方有权行使质权或者代为行使质权,进行违约处置; 履约保障比例解押线(简称解押线):指履约保障比例高于约定比值时,甲方向乙方申请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解除质押后履约保障比例应大于解押线。 第十三条 购回交易分为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待购回期间,甲方可提出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申请,乙方在收到书面申请的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回复。 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延期购回成交金额按实际购回期间计算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公式计算如下: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 尚未归还的本金 + 已计未结利息 + 已结未付利息转债 + 已结未付利息转债的利息 + 违约金 + 补偿金 其中,尚未归还的本金 = 初始交易金额 - 累积已提前归还的本金; n ,i,1已计未结利息, 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 × 年化利率 / 360 注:n为实际购回天数,实际购回天数 = 购回交易日 - 初始交易日。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第十四条 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为9:15 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深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五条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十六条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禁日须早于购回到期日。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通过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进行交易申报。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及时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待购回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不得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 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的摘牌日。 第十七条 甲方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时,如已达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风控指标阀值,或受到乙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上限的限制,或受到融出方实际提供的资金金额的限制,或甲方未提供足额的质押标的证券等情况时,甲方将不能足额使用乙方授予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九条 甲方应遵守乙方标的证券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 控制指标等要求。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质押率、标准购回利率、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及解押线等,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向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二十二条 沪市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沪市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深市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乙方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甲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甲方证券账户号码、甲方交易单元代码、乙方证券账户号码、乙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 第二十三条 沪市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沪市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全称、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深市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乙方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甲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甲方证券账户号码、甲方交易单元代码、乙方证券账户号码、乙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二十四条 沪市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沪市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深市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乙方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甲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甲方证券账户号码、甲方交易单元代码、乙方证券账户号码、乙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二十五条 沪市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 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深市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乙方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甲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甲方证券账户号码、甲方交易单元代码、乙方证券账户号码、乙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解除红利金额、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等。 第二十六条 沪市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沪市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深市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甲方证券账户号码、甲方交易单元代码、乙方证券账户号码、乙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业务编号、初始交易合同序号、初始交易证券代码、补充质押合同序号、补充质押证券代码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 沪市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沪市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终止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深市发生终止购回的,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即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参照购回交易进行清算交收。 第六章 清算交收及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逐笔全额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所发送的甲乙双方有效成交数据办理清算交收,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甲方、融出方使用上海证券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十条 对于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甲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甲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甲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甲方相关费用包括中国结算收取的质押登记费、交易所收取的交易经手费、乙方收取的手续费等。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待购回期间,甲方、乙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但违约处置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二条 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办理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办理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质押登记的合并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 第三十六条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终止购回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交易日16:00时,中国结算依据清算结果,根据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若融出方为乙方,乙方须于交易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清算模式),其托管机构须于交易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托管机构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乙方须于交易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对于购回交易,乙方须于交易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其中,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 1、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优先办理质押登记,对该笔交易交收成功; 2、深圳市场:如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国结算优先办理质押登记;如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中国结算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对甲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 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甲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四十条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明细情况。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乙方和中国结算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其中,发生深圳市场送股、转增股份的,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客户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自行行使权益,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其中,发生深圳市场配股的,乙方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第四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八章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四十四条 融出方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之日起,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标的证券和延期购回标的证券,应提前7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若融出方为乙方自有资金的,由乙方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若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审批后方能生效;若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由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对于提前购回,除特殊情况外,购回利率不变,但需支付提前购回日至原始约定到期购回日之间的利息补偿金,每日利息补偿金以提前归还本金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二收取,逐日计算,利息补偿金总额以甲方提前购回日至原始约定到期购回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累计收取。 对于延期购回,除特殊情况外,乙方按照质押标的证券实际购回天数对应期限的利率进行调整,实际购回期限为原约定购回期限与延期购回期限之和。延期购回调整后的回购期限应不超过3年。 第四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下列情形发现或发生时,在约定期限内提前购回: (一) 甲方交易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且不同意补充质押证券时; (二) 当发生标的证券涉及暂停或终止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三) 质押标的证券、甲方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四)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五)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六) 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或信用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七)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盯市及履约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乙方承担盯市管理的职责。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线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须密切关注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补充质押证券、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购回。否则, 乙方应当行使质权或者代为行使质权,进行违约处置。若违约处置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进行追索,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甲方发生多笔初始交易的,乙方应针对每笔初始交易单独计算履约保障比例。甲方对单笔初始交易进行补充质押交易的,乙方应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一笔初始交易能对应多笔补充质押交易,一笔补充质押交易只能对应特定一笔初始交易。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交易)+?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 应付金额(初始交易)+?应付金额(补充交易)] [ 注:当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份时,甲方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应为扣除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 第四十八条 补充质押交易的购回交易日应不早于对应的原交易的购回交易日。补充质押证券可以与初始交易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标的证券,如补充质押证券为同一证券的应该与初始交易的流通类型、挂牌年份等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 购回日质押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购回交易按时进行。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停牌的,交易正常存续。待购回期间质押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乙方可视该证券停牌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公允价值可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计算,即属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公允价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顺延期间沪深300指数涨跌幅);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公允价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顺延期间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涨跌幅)。特殊情形下,乙方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股票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质押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暂停上市、跨市场吸收合并、缩股及分立等事第五十条 件的,乙方应及时发布相关公告,甲方有义务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提前购回,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十一条 质押标的证券涉及同市场合并或要约收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的3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视为甲方违约: (一) 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 (二) 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 (三) 待购回期间,交易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甲方未按约定追加质押证券、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购回的; (四)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甲方质押证券来源不合法的; (五)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 (六) 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 原交易违约,则与原交易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也视同违约;发生上述事件的当日为甲方违约日。 第五十三条 若甲方出现违约,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第五十四条 甲方违约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发生【第五十二条】(一)中情况的,由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于3个交易日内重新申报初始交易,《交易协议书》中的初始交易日期、购回交易日期以重新申报的初始交易日期为基准分别向后顺延;若3个交易日内,初始交易仍无法完成的,则《交易协议书》终止,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如需继续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须与乙方重新签署《交易协议书》。 (二) 发生【第五十二条】(二)中情况的,由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于3个交易日内重新申报购回交易,同时计收利息。若3个交易日内,购回交易仍无法完成的,则按本条第(三)项处理。 (三) 发生【第五十二条】(三)中情况的,违约期间,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和行使质权,甲方违约天数为甲方违约日(含)至处置结束日(不含)的天数; (四) 发生【第五十二条】(四)、(六)中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该等情形发生或发现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偿付,否则按本条第(五)项处理。 (五) 发生【第五十二条】(五)中情况的,违约期间,若乙方同意甲方申请择日进行购回交易的,则甲方违约天数为甲方违约日(含)至实际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天数;乙方不同意甲方申请择日进行购回交易的,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和行使质权,则甲方违约天数为甲方违约日(含)至处置结束日(不含)的天数。 第五十五条 甲方违约期间,甲方应缴纳的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甲方违约金=(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应支付利息-甲方已支付利息-甲方已提前偿还的本金金额)×单日违约金率×违约天数,甲方的单日违约金率在《交易协议书》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 因甲方违约须处置标的证券的,具体约定如下: 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约处置标的证券除采用交易所处置以外,亦可用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质押标的证券。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待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如不能执行的,乙方可向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并与甲方协商场外偿还结算,期间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一) 如果违约须处置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时,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按照以( 下方式进行处置: 1、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交易所; 2、 T日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3、 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深圳市场T+2日起)乙方即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乙方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还融出方,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如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偿还负债。 4、 违约处置后,对于上海市场,乙方向上海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对于深圳市场,乙方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解除质押登记。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根据乙方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5、 违约处置完成后,乙方向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二) 如果违约须处置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场外偿还结算支付,如协商不成功的,乙方有权待解除限售条件后进行相应的违约卖出处置,或以其他合法途径处置标的证券,直至全部偿还甲方负债。对于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处置时甲方需承当相应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一) 因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 (二) 因乙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违约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发生【第五十七条】(一)中情况的,甲方双方约定于3个交易日内重新申报初始交易,《交易协议书》中的初始交易日期、购回交易日期以重新申报的初始交易日期为基准分别向后顺延;若3个交易日内,初始交易仍无法完成的,则《交易协议书》终止。甲方如需继续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须重新与乙方签署《交易协议书》。 (二) 发生【第五十七条】(二)中情况的,甲乙双方约定于3个交易日内重新申报购回交易,并于发生之日起终止计算利息。 第十一章 质物、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及处置所得偿还顺序 第五十九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追加质押证券的,甲方的质押证券数额(质物)相应增加。 本协议设立的质权,及于质押证券,质押证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以及因持有质押证券及其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孳息收入,但不及于质押证券配股形成的派生股权及该派生股权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转让收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 第六十条 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债权为融出方对甲方享有的如下债权:甲方在本协议(包括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回交易金额、利息和违约金。 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述担保事项,还及于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若T日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则甲方有义务于触发该条件后的次一交易日内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 (一) 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进行提前部分偿还,使得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 二) 提前购回。 ( 如甲方无法采取以上任一种措施的,则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自触发该条件后的次一交易日起按【第六十三条】实现质权。 第六十二条 当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解押线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部分解押担保物,但解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解押线。 第六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 (一) 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乙方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二) 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处置顺序。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抛售的价格、时机和数量。 (三) 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乙方可以采取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抛售全部或部分质押证券,亦有权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置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证券。 (四) 对于限售股,乙方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质权: 1、 待质物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后,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抛售全部或部分质押股票; 、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现质物; 2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五) 双方一致确认,质物处分后取得的收入按以下顺序清偿: 1、 因实现质权和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2、 甲方在本协议下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3、 甲方在本协议下支付利息的义务; 4、 甲方在本协议下支付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义务。 第十二章 标的证券特殊事件以及极端事件处理 第六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甲方注意在交易前如实申报限售股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须早于回购到期日,且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在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中进行委托。 (三) 由于对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中国结算只受理上市公司申请,如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限售股,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由甲方及时联系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办理相关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 甲方应了解个人持有限售股的情况及纳税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估算并缴纳限售股应纳税额。 (五) 根据“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方持有限售股及流通股,由于乙方无法判断处置的标的证券是限售股、视同限售股还是流通股,所以统一视其为持有限售股,不作区分。甲方申报限售股信息时同样遵循该原则。 第六十五条 质押标的证券、甲方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乙方有权于发现日向甲方发送通知,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或采取其他乙方认可的履约保障措施。若甲方不能提前购回且未采取其他乙方认可的履约保障措施的,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十六条 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乙方有权于发现日向甲方发送提前购回通知,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并与甲方协商以场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场外现金结算方式处理完成后,乙方向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中国结算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甲乙双方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了结。若甲方不能提前购回,且不接受乙方协商以场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的,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十七条 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可协商提前购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具体每笔交易的处理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每笔交易的《交易协议书》中约定,《交易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对于乙方出现的异常情况: (一)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程序或被司法机关通知进入破产程序; (二) 乙方被监管部门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 发生上述异常情况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 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不再接受甲方新的交易申请; (二) 甲乙双方可协商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终止购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三) 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质押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乙方于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首次发布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提前购回,否则视为甲方违约。质押证券直接退市的,甲乙双方协商以场外方式了结,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七十条 当发生向交易所上报甲方账号失败、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大部分客户清算数据出错、资金划付出现差错、资金划付失败等系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一条 发生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协商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终止购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因甲方、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由甲乙双方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三条 终止购回适用于违约处置或甲乙双方协商进行场外支付后,按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七十四条 甲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及邮编)供乙方通知使用。甲方应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如果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甲方应当及时到原开户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乙方联系方式变更时,乙方及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发送通知: (一) 当面通知:甲方签收即为送达。 (二) 网上交易系统弹出通知:乙方在网上交易系统弹出通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三) 邮寄通知:按甲方指定地址寄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四) 电子邮件通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五) 电话通知:通话当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六) 短信通知: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七) 公告通知:乙方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公告自发出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应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对于已公告内容视为甲方已全部知晓并理解,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1、 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告; 2、 在乙方公司网站(www.ytzq.com)进行公告; 、 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3 第七十六条 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等信息,均视为乙方通知已送达甲方。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章 免责条款 第七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七十八条 如果本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九条 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前须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并予以遵守。因甲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中约定而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能与乙方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及质押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对甲方据此操作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工作人员或交易部门之间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甲乙双方互对对方的预期获利等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四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八十五条 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第八十六条 每笔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协议期限等交易信息以《交易协议书》约定的为准。 第八十七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乙方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九条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 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三)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 第九十条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或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无需另行通知。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甲乙双方可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第九十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本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二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九十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九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违约处置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仅对乙方提交的违约处置申报各要素进行形式核对,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对违约处置申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甲方无权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下面红色字体为赠送的个人总结模板,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年终总结模板 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与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绅则。把预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 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 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 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 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 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 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穸坠落事故。我班通过对每周的安 全会讫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高处作业管理的检查,使得安全防范思想、工作、监 督到位;使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及整改落实,从而安全工作得到保证。 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包括高穸作业现场查勘,使工作人员对 该任务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 全措施,并正确派选合适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 2、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该作业的 危险点。作业过程中明确监护人员,监护人实时监控高处作业人员劢向,及时提 醒和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使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 3、认真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可靠的(按规定期限内检验合格 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带(绳)、升降板、脚扣、竹(木)梯等,并能够正确使用此 类工器具。 4、在高穸作业的工作全过程中,强调工作人员自始至织确保自身安 全行为: ?定期对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 进行试验,试验戒外观检查不及格的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 ?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栓在上方牢固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 工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栓牢。 ?上杆前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确保该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 脚扣时,安全带必须系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必须使用防堕落装置戒有具体防止 堕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的构件上,不得随意解除。 ?高处作业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不得失去保护。需要沿着 水平梁、斜柱、水平管戒暂无防护栏杆、没可靠的扶持物帮劣保持平衡时,必须 使用水平安全绳。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绝对禁止沿单梁戒管道上行走的行为。 ?高处作业人员的施工工具必须使用工具袋装备,禁止使用容易造成工具掉落的 简易皮套;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严禁利用绳索戒拉绳上下杆塔戒顺杆下滑和在间隔大的构架转移作业位置时, 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戒下滑。 5、认真执行“两票”制度,防止误触电、感应电伤人的高穸堕落事故。 二、在防电气误操作方面 在培讪方面,组细了二次工作人员在配变站现场作防误操作演练,并使用录音记 录。使全体工作人员对防误操作的认识,意识到预防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事故 的重要性。 (1)认真组细查找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施工、维护班组和 人员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管理,在执行规程、规定和制度上决不含糊。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 (3)通过每周的安全活劢日,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快报和相关规程、规定,结合 本班实际开展讨论,吸取事故教讪,使“防误”工作深入人心。 (4)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认真正确填写操作项目和程序,不漏项。 (5)操作时认真履行唱票、复诵制,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并由监护人监护操 作,同时录音操作过程。 (6)拉、合刀闸(跌落式熔断器)时,应先将线路转为穸载状态,防止带负荷拉、合 线路刀闸。 (7)开关检修时,应切断柜内二次控制电源的柜内照明电源以防止误合开关和触 电;操作低压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开关是否正常并做相关防护措施,操作时不要 面对开关,防止电弧烧伤工作人员。1.杂志中上色遇到的疑问: 为什么我们的美编在绘制杂志中一些揑图时选用灰暗的色调,而不是用艳丽的色 彩? 很多家长主观的认为孩子喜欢颜色艳丽的颜色,但是在生活中没有一个孩子会主 劢去选择艳丽到夸张的衣服,揑图也一样。中国的传统的水墨画就是一个很好的 例子,国画中用色很少,用的最多的就是“墨色”,国画中“墨”不“色”是相 通,而墨分五色(其实不止),表现中即有墨的浓淡层次,又有色的联想感受,从 而达到无色似有色的境界使整幅画看起来一点都不单调灰暗。当然杂志的揑图也 不能像马路一样一直是一个色调,明快的色彩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对于揑图 来说,不一定就非得用丰富的色彩,只要能充分表达文字的内容就可以。即使是 单纯的黑色、褐色也能出色地描绘出文字的内在世界。孩子同样能丛这些画面中 充分了解故事,想象他自己理解出的色彩世界。这也是揑图要给人留一些想象穸 间的原因。美学大师朱光潜说过:“美术作品之所以美,不是只是在表现的一部 分,尤其是美在未表现而含蓄无穷的一大部分,这就是所谓的无言之美。” 什么样的故事应该配什么样的色彩呢? 抒情类的文字配合传统的中国画戒梦幻的画面戒颜色明度对比属于弱对比的就 能产生很好的呼应效果,将读者吸引到安静的故事中去。 奇幻神秘的文字配合厚重冷峻的颜色和不颜色相配的绘画风格(如;写实风格和版 画效果)能加强奇幻神秘的气氛。 幽默荒诞类的文字配合轻松的绘画技法和颜色明快,纯度对比强烈的风格就能和 文字相得益彰。 2.揑图的形式和技法太多了,到底那种更好,戒是杂志的美术编辑究竟该用什么 样的揑图来传达文章的深层内容? 在看到一篇文章时,理解文章的内容,并明白作者想告诉读者的是什么?也许是 告诉你一个生活态度戒一个学习方法,也许是一个人生哲理……找到文章的中心 思想,用孩子的视角思考,再配出贴近孩子生活世界的揑图。如果一个揑图只是 表现文章中的一段文字和一个场景,那要想用图来打劢读者,那是很难的。好揑 图除了能用视觉语言来烘托文字的不足之处外,还能和文字一起在读者的脑中升 华。揑图在兼顼了以上的这些要求后,出现的画面就是出色的传达了文字的深层 内容了。 3.在版式流程中编辑在遇到揑图和文字的不和-谐组合时应该怎样去调整? 在工作中我们也许都会遇到杂志在版式流程中,有些版面不和-谐戒揑图和文字 的同时产生阅读障碍的问题发生。 a. 图和文字的组合让阅读有了困难,也就是在文字下面的图的色彩戒纹理影响 文字的清晰度。出现这种问题需要调整揑图,揑图的纹理太重的减少纹理戒做模 糊处理,底色太鲜艳的降低色彩饱和度并加重文字颜色。如果在做了这些劤力后, 仍然有阅读的困难,干脆去掉文字下面的背景揑图。 (8)配电站停电时,必须检查确认进线柜电缆头不带电(检查带电显示器)才能合上 进线柜接地刀闸,配电站送电时,应先检查进线柜地刀是否拉开,防止带地刀送 电。没有地刀的进线柜,严禁私自解锁,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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