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姓名
名称
案由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我院在申请再审案件知
审查过程中已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事 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我院在审查你或你项 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
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告知的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下
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 事
邮箱地址:
人 当事人(签章)
确 年 月
认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文档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