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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员给谥中的特殊现象的问题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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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员给谥中的特殊现象的问题和策略明代官员给谥中的特殊现象的问题和策略 西周时期,谥号仅是周王死后之尊称,与他人无关。到春秋战国时期,谥号下移至诸侯、卿大夫,其内涵随之丰富,既是对死者的尊称,也是对死者生平事迹的评判,寓有褒贬之意。汉代继承了春秋战国时的爵位谥,谥皆与其官爵并称,凡得谥者皆列侯。魏晋南北朝时期有所更张,无爵而有事功的官员也可得谥,但一般须为侍中以上官职。侍中的官品,《晋书?职官志》的记载较为模糊,《隋书?百官志》记为三品。此期确立的三品以上给谥的标准对后世影响很大,不仅隋、唐、宋遵循此制,明代也加以沿用,规定两京三品以上文武大臣,...

明代官员给谥中的特殊现象的问题和策略
明代官员给谥中的特殊现象的问题和策略 西周时期,谥号仅是周王死后之尊称,与他人无关。到春秋战国时期,谥号下移至诸侯、卿大夫,其内涵随之丰富,既是对死者的尊称,也是对死者生平事迹的评判,寓有褒贬之意。汉代继承了春秋战国时的爵位谥,谥皆与其官爵并称,凡得谥者皆列侯。魏晋南北朝时期有所更张,无爵而有事功的官员也可得谥,但一般须为侍中以上官职。侍中的官品,《晋书?职官志》的记载较为模糊,《隋书?百官志》记为三品。此期确立的三品以上给谥的标准对后世影响很大,不仅隋、唐、宋遵循此制,明代也加以沿用,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两京三品以上文武大臣,任官期间须有大贤且未被弹劾者方可得谥。清代提高了给谥品级,一品才能予谥,二品以下例不予谥,?给谥范围大大缩小。 以上是就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层面进行的简单梳理。正如历史上其他制度一样,谥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常存在与制度不全相协的现象,有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者,有依其品行不应得谥而得美谥的,这些均可视为给谥中的特殊现象,有人统称之为特谥。目前,学界对此问题关注不够,笔者所见汪受宽先生的《谥法研究》一书,虽有涉及,但不够全面、深入、系统;?潘洪钢先生的《论清代谥法》、《清代谥法中的特谥、追谥和夺谥》?,主要论述清代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及皇帝不按常规赐谥高官的个案。其实,特谥在明代以前很少,尤其是唐宋时期议谥、驳谥之风盛行,特谥非常稀见。明代,取消了恶谥及唐宋议谥、驳谥制度,加之皇权对谥号的独裁,特谥之例明显多于以往。但是,迄今尚未有人对其进行系统研究。笔者通过对明代得谥官员的检讨,发现明代基本遵循了三品以上官员给谥的原则及传统立谥之本意,但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违背传统立谥之意不应得谥而得美谥这类历史上的既有现象也有存在,除此之外,明代还逐渐形成了翰林出身的官员多谥“文”的特殊现象。本文拟就明代官员给谥中存在的这三种特殊现象进行介绍和解读,祈请方家指正。 一 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 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是相对于三品以上官员方能给谥的传统而言的。《万历大明会典》、《国朝典汇》等典制类史籍没有明确记载官员给谥的品级,但在明人的笔记中有三品以上给谥的说法,清人更将此视为明代谥法之内容,这在龙文彬《明会要》、王士祯《国朝谥法考》等史籍中都有明确记载。笔者统计过洪武至崇祯16朝得谥官员的品级,其结果也印证了明代实有三品以上官员方能得谥的资格限制。这样,四品以下官员得谥应视为特谥。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非明代首创,南朝已有之。据南朝谥法,“五等君及侍中以上乃有谥”?。裴子野,官至鸿胪卿,四品,死后却得谥,故赵翼认为,“子野以令望特赐谥贞子”,“此则官位例不及谥而出于特恩者,乃后世特赐谥之始也”。?可以说,裴子野是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之第一人。明代以前,此类特谥极少,其对象主要是死于忠君节义或文学卓著的中低级官员。明代承袭了历史上对四品以下官员赐谥的做法,规定“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或以死勤事,特恩赐谥者,不拘常例”?,但特恩赐谥的条件相当高,“三品而下非大贤弗谥也”?。这两则史料主要从品级与德行方面概括了明代官员的特谥原则,为分析明代官不及谥而特恩赐谥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笔者依据《明实录》、《弇山堂别集》、《明谥记汇编》等十多种史料,统计出洪武至崇祯朝四品以下得谥官员95人,?其于各朝分布情况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 根据表1可以看出:(1)太祖、光宗两朝,无特谥例;惠帝时期,特谥仅一例。这与三朝的特殊情况有关。太祖作为明代的开国皇帝,赐谥甚严。另外立国之初所面临的政治形势,也决定了他的“右武”政策,故洪武一朝唯武官有谥,“国初赐谥,惟公侯伯都督,凡勋戚重臣有之”?。笔者对此做过统计,这些公侯及都督都在二品以上,所以洪武朝无特谥现象。光宗在位仅一个月,其间有一例追谥和一例正常得谥的官员,都在正二品。?建文(庙号惠帝)逊国后,由于人为毁坏,建文朝史料匮乏,见于记载的赐谥仅洪武朝五品翰林待制王祎一例(11)。但是,王氏在英宗朝再次获谥。为避免重复,英宗朝所赐不计入特谥人数之内。 (2)除建文朝外,特谥人数占得谥官员总数在10%以上的还有仁宗、景帝、武宗、熹宗、思宗五朝。仁宗在位不到一年,特谥官员却高达32%,和战事频繁的熹宗朝并驾齐驱。查检特谥者的身份发现,仁宗朝特谥官员都是东宫旧臣,私人感情以及稳定政局的需要或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其他四朝则因一些突发性的政治或军事事件,如景帝朝的土木之变,武宗朝的宸濠之乱,熹宗、思宗两朝与后金、李自成农民军、清兵的战争等,皆有一些官员死于王事,故此四朝特谥比例较高。(3)明代自洪武至崇祯16朝得谥官员总数为881人,其中三品以上官员786人,约占89%,四品以下特谥官员仅95人,约占11%,可见四品以下官员得谥很难。万历时人江东之曾云:“我国家草昧之初,规制未备,其时谥法止及勋臣,而文臣多缺焉。逮乎累朝,制渐以增,所予者止于三品以上,其爵愈高则其予稍宽,而时时有中溢。至四品以下,非有殊尤卓绝不得破格易名,而予之者千百中不一见焉。”(12)他对国初谥法及三品以上得谥情况的评价较近客观,认为四品以下官员得谥比例“千百中不一见”却与表1情况并不完全相符,不过从其整个行文的前后语气看,其用意主要在于强调四品以下官员得谥之难、比例之低。 以上统计到的明代四品以下95位特谥官员,根据品行业绩大致可归为以下六类: 其一,因节义而特谥。此种共37人,约占四品以下特谥官员总数的39%,居第一位,是特谥的主要对象。中国古代强调“君臣大义”,为国尽力,为君尽忠,是做臣子的大节。明太祖即经常诏告臣民:“为人臣必忠,为人子必孝。”(13)太祖及后世帝王继承历史上的做法,运用特谥褒扬忠君死节的中低级官员,便是鼓励臣民尽忠的重要的政治举措。 明代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因忠君而死的中低级官员,但皇帝特恩赐谥的不多,正是这为数不多的人放大了忠君思想,为时人树立了典范。如洪武初年的翰林待制王祎,从五品,为协助朱元璋以和平方式完成全国的统一,洪武五年(1372年)出使云南以说服元室梁王归附明廷,结果遇害。为倡导臣节,建文元年(1399年)赐谥“文节”(14),正统朝又赐谥“忠文”,并且是英宗特下赐谥诰文,云:“为臣奉君命出疆,能毅然守节捐躯,以明君臣之大义者,虽死必旌异之荣,此风化之所系,帝王之令典也。尔祎事我太祖高皇帝于混一海宇之初……暨奉命往谕南诏,怀忠秉义,不屈而死,臣节凛然,光明俊伟,历年已久,虽没不亡。今特赠翰林学士奉议大夫,谥„忠文?,服此光荣,垂休无致。”(15)王祎一介小臣,开明代官不及谥的先例,建文、正统两朝先后赐谥,主要是为了褒奖他在危难之时,能坚守君臣大义,不畏强敌,誓死效忠朝廷。在四品以下死节之臣中,还有为了维护民族统一、制止少数民族叛乱而死于王事的官员。洪熙初,日南知州何忠为阻止黎族叛乱,置个人安危于度外,与知县出城请王师援助,途中不幸被黎族叛乱分子所执,不为对方所给的高官厚禄所动,指斥乱臣贼子辜负朝廷,结果遇害。(16)朝廷闻知此事,敕礼部致祭,旌表其门,赐谥“忠节”。明代特谥中也有因偶发事件而死节的中低级官员。如正统十四年(1449年)三月,福建、浙江流民邓茂七、叶宗留起事,侵犯江西广信、界信、永丰等地,时任永丰知县的邓颙,招集民众顽强抵御。兵将败之时,有人劝其逃走,而他却坚持履行人臣之责,说:“人臣死忠,其可走耶,遂为贼所执。”(17)后被害。事闻,官方给米、布营葬。十月赠光禄寺少卿,谥“恭毅”,遣官赐祭,并在其家乡建祠。 明代因节义而特谥的官员多集中在政治风云变幻的特殊时期,如有在英宗朝土木之变中而死的,嘉靖年间与俺答交战而死的,天启年间抵御后金战死的,崇祯年间因不屈李自成农民军及大清兵而死的,等等。明廷给这些官不及谥的忠义小臣赐谥,除褒扬其臣节外,更重要的是以此激励臣民为朝廷尽忠、为国家尽力。 其二,因谏言而特谥。此类共29人,约占四品以下特谥官员总数的31%,仅次于节义类,居第二位。给予敢于谏言的中低级官员以谥号,是明代的首创。不过,他们得谥的时间都不在当朝,而是改朝换代之际新皇帝赐予的。其目的是为了刷新政治,表明新朝愿意接受大臣谏言,共同治理国家。这种情况出现在明代中后期,主要集中在嘉靖、隆庆两朝。嘉靖帝登 极,下诏对正德十四年(1519年)因跪门谏止南巡而被“责打、降级、改除为民、充军”的文武官员,“该部具奏起取复职,酌量升用”,对“杖死者追赠”。(18)隆庆元年(1567年),为嘉靖朝因谏言而被杖致死的官员杨继盛、杨允绳等(19)追谥。杨继盛任兵部员外郎时,上奏论权臣仇鸾请与俺答互市市马有“十不可,五谬”,被贬为狄道典史。后仇鸾奸情败露戮尸,杨继盛起复。官至兵部武选司时,又因弹劾奸臣严嵩“十大罪,五奸”,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十月被廷杖弃市,临刑赋诗:“浩气还太虚,丹心照千古。生平未报恩,留作忠魂补。”(20)杨继盛官仅从五品,但正身立朝,因忠谏皇帝,斥逐朝中邪恶势力,被害致死。穆宗即位,恤直谏诸臣,以杨继盛为首,赠太常少卿,谥“忠愍”。 其三,因理学方面的贡献而特谥。此类共14人,约占特谥官员人数的15%,居第三位。朱元璋在建国前后,即重视儒学,将程朱理学确立为官方的意识形态而大加宣扬。明代的理学名臣也因之备受重视,如薛瑄、胡居仁、陈献章、王守仁等大家,死后都得到了应有的谥号。官不及谥的理学名臣,如六品官罗伦、罗洪先等也因特恩而赐谥。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理学成就突出的蔡清,官至江西提学副使,正八品,著有《四书蒙引》《易经蒙引》《虚斋集》《密箴》《看河图洛书说》等著作,因官品过低,死后几十年未能得谥。万历时,科道、御史官员在查找前代应谥未谥之臣时,督察院左佥都御史詹仰庇为蔡清请谥,以国家重道崇儒为由,上疏皇帝比照前朝六品官罗伦、罗洪先得谥事例,为蔡清赐谥易名。万历十六年(1588年)闰六月十二日,神宗特予赐谥诰命如下: 奉天承运,皇帝制曰:国家雅重儒硕,生则用其才而显其身,殁则核其实而定其谥,所以标表章轨,励世作人,典至巨也。尔故南京国子监祭酒蔡清,纯笃之资,深潜之学,历仕而据经守正,屹砥柱于中流,强年而引疾乞身,遗纷华于世味,行有枝叶,道无磷缁,克己省心,幽独俨神明之鉴,著书垂世,经传资羽翼之功。人虽徂而风犹存,时既久而名未易,良为缺典,朕用轸怀。兹特谥尔为“文庄”,锡之诰命。於戏~穷经致用,尚流百世之芳,节惠尊名,永锡九原之贲,尔灵不昧,式克钦承。(21) 从诰命内容看,蔡清正身立朝,著书立说,其品行业绩足以激励后人,有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皇帝赐谥官不及谥的理学名臣,除树立典范意义外,还有鼓励更多的人从事理学宣传和研究,以服务于国家与社会方面的考虑。 其四,因一技之长而特谥。此类共2人,约占特谥官员总数的2%。尽管人数最少,比例最低,但在明代历史上的影响不亚于前三类。因一技之长而得谥是明代独有的特谥现象。这二人皆为永乐朝太医院院判,皆于仁宗朝得谥。在明代百官品秩中,太医院院判正六品。皇帝下诏赐谥太医院院判,见于明确记载的仅永乐时蒋用文一人。史籍称:“蒋用文,淮南人,儒而精于医,初以戴原礼荐入太医院为御医。永乐中升院判,极蒙宠异,仁宗在青宫,尤眷待之。后公以年老卒于京师,仁宗特加院使,赐谥„恭毅?,命中使护丧以归。”都穆认为:“国朝太医院官无赐谥者,有谥唯公一人而已。”(22)这种说法不免有些绝对。其实,明代太医院院判得谥的还有与蒋用文同时共事的袁宝及嘉靖时工部尚书许绅,但许绅的工部尚书为虚职,实际仍在太医院任职,担任嘉靖皇帝的御医,然其官品到了给谥级别,不属于特谥范围。袁宝赐谥“襄敏”,源于《国朝献征录》的记载。(23)蒋、袁二人以六品官得谥,除医术高明、医德高尚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仁宗皇帝在东宫时,蒋用文、袁宝与谕德杨士奇同侍监国时间最长,感情最深。因此,有明一代,以太医院院判身份而得谥的仅蒋用文、袁宝二人。 除上述四类外,特谥官员中还有属于皇帝左右的近臣或是清节公廉的官员。这两类在明代及历史上产生的影响虽不及前四类,但它毕竟是明代特谥的组成部分,故有必要予以介绍。首先,皇帝左右近臣而特谥的有13人,约占特谥人员总数的14%。他们或因才能出众受到皇帝重用,如永乐时的胡广、洪武时的宋濂等,有的是当朝皇帝给的谥号,有的是后来追加的谥号;也有的是王府长史或是东宫旧臣,如燕王府长史朱复、兴献王府左长史张景明等,仁宗时的东宫旧臣邹济、徐善述等,他们常年侍奉皇帝,皇帝之所以给他们谥号,私情非同 一般。其次,清节公廉而特谥的有5位,约占特谥官员的5%。他们因清廉而受到后人的好评,如清人张廷玉等所修《明史》中曾云,“其官卑得谥者……杨继宗、张朝瑞、朱冠、傅新德、张允济皆以清节”(24)。 通过解读明代四品以下官员的特谥现象,可以看出,他们的所言所行皆有可称道之处,符合明代特谥要求,故得到时人的肯定:“国家谥法,非三品以上两京大臣不得与”,“张学士益五品而得谥„文僖?,以扈从土木死难之故。若太医院院判蒋用文,六品官也,以技艺小臣侍上起居,乃得谥„恭靖?,则尤为异典矣”。(25)清人对明代四品以下能够得谥的官员也有评价,认为他们多是“道德勋庸、忠节表著者”(26)。 二 官员无善行而得美谥 明代为四品以下忠节卓行之官员特恩赐谥,体现了朝廷立谥之本意,称之为特谥,只是相对于明代立谥品级的规定而言的。明代三品以上官员的具体数量难以统计,但笔者根据《明史?职官志》统计,三品以上的职位大约设置有133个(27),按每朝每个岗位1人计算,洪武至崇祯16朝总计有2128人,加上嘉靖、万历两朝都长达40多年,还有朝中复杂的争权夺利因素,官员进退频繁,三品以上官员的实际人数要多于这个数字。然前文有述,洪武至崇祯16朝三品以上的得谥官员仅796人,在整个三品以上官员队伍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可以说明代得谥官员在三品以上官员中也是优中选优的。尽管如此,明代三品以上得谥官员中仍有无善行而得美谥者,这实际上是违反了立谥的本意,应视做给谥中的特殊现象。 从历史上看,皇帝身边无善行而得美谥的高官不是明代才有,魏晋南北朝时已有之。西晋贾充官至司空,初入仕魏,后又帮助司马氏弑君篡魏,于臣节有亏,违背了“一臣不事二主”之忠君观念;在朝中树立朋党,无为公之节操;贾氏无子,不按当时的习惯以宗族支子为后,而是以外孙为嗣。所以,贾充卒后,“及下礼官议充谥,博士秦秀议谥曰„荒?,帝不纳。博士段畅希旨,建议谥曰„武?,帝乃从之”(27)。明人丘浚对此评价道:“按充奸回弑逆,谥之以„荒?,固幸矣。而武帝曲加以美谥,然后世不因武帝之谥遂以充为善人。”(28)司马氏从巩固统治出发,利用皇权,赐贾充以美谥,违反了立谥之本意。唐、宋时期虽议谥、驳谥之风盛行,但官员无善行而赐美谥的情况仍有发生。如唐朝的许敬宗,官至右丞相,生前支持武后称帝,与李义府暗中陷害长孙无忌、褚遂良等。太常定谥,博士袁思古认为,许敬宗“弃长子于荒徼,嫁少女于夷落”,请谥为“缪”。但最终礼部尚书杨思敬为其请谥曰“恭”。(29)明人丘浚认为,许敬宗谥之以“缪”,尤为幸矣,后遇昏君,为邪佞杨思敬改之。(30)北宋宰相夏竦,嫉贤妒能,奸邪贪贿,因曾为仁宗之师,卒后特谥“文正”。“文正”为当时最美之谥,司马光两次上疏驳斥夏竦不当得此谥。最后太常改谥“文庄”,(31)还是以迎合皇权之意平息了这场议谥之争。即便如此,唐、宋时期仍有恶谥,唐朝有12例;宋朝只有秦桧、向宗两人最终被定为恶谥。(32) 然在明洪武至崇祯16朝所给谥号中,无一例恶谥(33)。恶谥于明代淡出甚至被废止,始于仁宗朝。洪熙元年(1425年),礼部和翰林院议定兵部尚书兼詹事金忠等18人的谥号,其中通政使贺银为恶谥。仁宗谕云:“此数人皆在〔先〕朝,尽心事国;有德行厚重表里一致者,游〔有洊〕历艰难始终一心者,必加旌褒,庶几礼贤厚终之道。但朕意未尝及银,银劳可赠官,行不应美谥,若加恶谥,又不若无谥,人不得议焉。”(35)自此至清末废除谥法,中国正统王朝取消了恶谥,谥号演变为褒扬官员的政治工具。 恶谥的废止,不仅让一些奸恶之臣无所忌惮,也为谥法走向滥用提供了方便。自明中期以后,朝中少数奸邪的一二品高官取信皇帝,得君作恶,“生则盗其禄位,死则盗其荣名”(36),这与立谥本意已相去甚远。根据明人的评议,明代无善行而得美谥的官员有7位,详情见表2(依据史料同表1)。 根据表2,可以看出,无善行而得美谥的官员主要分布在成化、弘治、嘉靖、崇祯四朝, 这与明中期以后给谥较宽甚至滥谥的现象有关。 表2中的7位是否真的如明人所认为的那样,属于无善行而得美谥者呢,我们不妨选择几位予以考察。万安,官至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据载:“安无学术,既柄用,惟日事请托,结诸阉为内援。时万贵妃宠冠后宫,安因内侍致殷勤,自称子侄行。”(37)由此可以看出,万安既无干济之才,又无气节和品行。不仅如此,万安还利用权力,在朝中培植自己的势力,打击才贤胜己及持正不附己的官员。“其为人外宽内深,恶人异己,若礼部侍郎邢让、国子监祭酒陈鉴、司业张业皆以无罪诬罢官,盖安与学土彭华谋居多。而吏部尚书尹曼之得祸,则尤华所媒蘖,而安阴主之也。”(38)此外,万安还收受云南叛乱头目的贿赂,致使边患不息。即此可知,万安为政时无益于国家人民,然而死后竟谥“文康”,确实破坏了谥法的公正性。再如崇祯朝的内阁首辅温体仁,在位期间,于国事无补,却“专务刻核”。有一次,崇祯皇帝向他询问兵战及赈济民生之事,他竟大言不惭地说,“臣夙以文章待罪禁林”,“兵食之事惟圣明裁决”。在民生日困、国难当头之际,身为百官之首的温体仁“未尝建一策,惟日与善类为仇”。(39)崇祯帝因“皇陵之变”接受一大臣的谏言,下诏宽恤狱中之臣,“吏部以百余人名上”,温体仁从中作梗,最后只释放了十余人。崇祯皇帝追问下来时,自觉东窗之事将发,佯装有病,回归故里,逃避了惩罚。死后却得到皇帝赐予的“文忠”美谥,这自然不孚人望,至南明弘光政权时其谥号便被削夺。 再看嘉靖朝的邵元节、陶仲文。邵元节,原是龙虎山上清宫的道士,嘉靖三年(1524年)被征召入京,在内府建醮,专职祷祀。在他祷雨雪应验后,被封为“清微妙济守静修真凝玄衍范志默秉诚致一真人”,擢礼部尚书,赐银印、玉带及朝祭等服,加赠父母,官其子孙,赐田蠲租。翰林院编修扬名对此提出批评,认为“祷祠之说,自古无验。今乃不惜糜费使之频举,且命左右大臣奔走供事,遂致不肖之臣妄为依托,且闻有昏夜乞哀出其门下者,恐为市恩播威夤缘偾事之渐也”(40)。从中可以窥见祷祀之事对当时的经济、政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邵元节卒于嘉靖十八年(1539年)三月,在盖棺论定时,世宗却充分地肯定其祷祀之事利国利民,“元节虽事玄教,然于国有功。其建醮祈天称朕之意,而诸所福国利民者甚厚”(41)。并敕谕礼部加赠元节官少师,谥“文康荣靖”。陶仲文,原是邵元节身边之人,邵氏年老之后,便向世宗推荐了陶,使祷祀之风更盛。嘉靖十八年陶氏扈从世宗南巡至卫辉,有旋风绕驾不散,世宗问何祥,陶仲文说:“当火。”(42)当晚行宫果然发生火灾。于是,世宗对陶仲文的恩宠超过邵元节,加少保、少傅、礼部尚书,享一品俸禄,得宠20年,位极人臣。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礼部以天久旱不雨,“奏请遍祷神祇,仍申饬百司涤己省愆,修举实政,以仰赞圣诚,上回天意”。结果祈雨成功,功归陶仲文,被封为恭诚伯。(43)不仅如此,陶仲文还到太和山(今湖北武当山)及河南王屋天坛山建醮,请赐敕设官,专职本山焚修。(44)他还曾将于考察中罢黜的应天府府丞朱隆禧所藏方书代进皇上,使其得以加秩。陶、朱二人怂恿皇上令户部派人到南方高价购买珍贵的龙涎香(45),可谓是耗费国家资财,败坏政风。然而在世宗眼里,陶仲文却是“秉领玄教为国祝修,恭勤久著”(46)。卒后,谕礼部加赠特进光禄大夫,谥“荣康惠肃”。从上可以看出,邵、陶二人是以迎合世宗崇信道教的需要,通过方术获取皇帝信任并得美谥的。嘉靖朝的另外两位顾可学、盛端明之流,虽皆进士出身,但罢官在家,后借方术东山再起,致位通显。他们这些人皆善于投机钻营,故生时捞到高官厚禄,死后仍获谥号美誉。 邵元节、陶仲文得四字谥,是明代大臣中仅有的两人。明代谥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应谥人的谥号字数,“凡亲王谥,例用一字,郡王二字”,“凡文武大臣赐谥,亦用二字”。(47)从笔者统计到的明代1119位(包括南明政权赐谥的238人)官员的谥号字数看,唯有此二人得四字谥,成为特谥中的特例。明人也视此为异典,“人臣谥无四字者,而真人邵元节谥„文康荣靖?,陶仲文谥„荣康惠肃?,皆近时事也。余既纪之异典,以其尤异故,特录于此”(48)。崇信道教的世宗赐道士四字谥以示殊恩,引发了明人对谥号用字多少的思考。《谷山笔麈》云: “本朝谥法亦有参差。庙号十六字,而亲王谥止一字,此以多为贵也。亲王一字,而郡王大臣二字,此则以少为贵也。后世庙时,谥真人为四字,则又以多为贵矣。”(49)时人认为,世宗以增加真人道士谥号字数表达自己对此类人物的看重,反映了道教在他政治生涯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王世贞认为,“谥而四字,淫矣,而使方士得之,则益淫也”(50)。 以上官员虽位至一二品,符合给谥品级,但他们生时无善行,不符合传统谥法对立德、立言、立功方面的要求,明廷为他们赐谥,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后世都遭到了反对甚至是抨击。成化四年(1468年)夏四月,太子少保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陈文卒,赠荣禄大夫、少傅,谥“庄靖”。一时舆论哗然,纷纷指斥陈文不应得此美谥。礼部主事陆渊上奏:“„庄靖?美谥也,陈文何足当此,”并陈述了其不当得美谥的理由:“迹其平生,所存所行贪德彰闻,污风大著,纵子为恶,灭裂义方,缪居调元赞化之任,素乏经邦济世之才,生既逃于重罚,死又窃夫美名,殊失古人劝善惩恶之典”,因而“乞敕廷臣会议削其美名,更以恶谥,以服天下之心,以为将来之戒”。他说,如果从顾惜大臣脸面的角度考虑,“设谓大臣之恶不可暴之天下后世,恐伤朝廷礼遇之意,则止而不谥,于义亦可”。(51)监察御史谢文祥的反对之声更为激烈,他说,“夫睿通克服曰„庄?,慎以处位曰„靖?,盖谥之美者也。陈文之为人,天下臣民所共知”,以此谥之,不仅“不称其情”,而且还怕导致天下人“敢于肆行无忌”,危害国家。因而,他乞敕有司会议,于谥法中别选恶谥与陈文,“使天下后世晓然知陛下之大公。虽于辅近之臣尚不少贷,则士气振而公道行,善者劝而恶者惧矣”。(52)成化六年(1470年)八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杨守随言五事,其中之一就是明谥法。他为景帝谥“戾”鸣不平时云:“近时大臣有奸回贪墨者尚滥美谥,岂可以陛下之至亲乃泯其善而使久蒙恶谥乎,”(53)杨守随借景帝之谥号批评陈文之类的奸贪官员竟能获得美谥。宪宗以“陈文在时不闻人言其过恶,没后循例加以恩典,事已施行,如何方来讦奏,不准”(54)。官员无善行而得美谥,对社会教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如丘浚曾言,“如有不令之臣,生则盗其禄位,死则盗其荣名,善者不知所劝,恶者不知所惧,臧否颠倒,不可复振,其为害可胜道哉。臣惟生者之祸福,出于一时之蒙蔽,众论之不公,人众者胜天,固可侥幸而苟免。然而事久则论定,天定则胜人,至于盖棺,事则定矣。然犹以偏爱之心,持不公之论,以愚而为贤,当辱而反荣,是终无天道矣……而世之昏君僻臣,乃以一己之私,而掩天下之公,非惟得罪于世教,而实得罪于天帝也”(55)。历史是公正的,他们无善行而得美谥,最终不为社会所认可,嘉靖朝道士、官员因方术所得的谥号在改朝换代后皆被削夺。 三 翰林出身的官员多谥“文” 如果说四品以下官员特恩赐谥、官员无善行而得美谥是明代对历史上既有做法的继承,那么翰林出身的官员谥“文”则是明代的新创,也可谓是明代官员给谥中的一个特殊现象。明代谥法没有具体规定哪个官僚群体得何谥,翰林出身者谥“文”既非历史上的传统,也无制度上的凭依,而是明代给谥过程中日渐形成的新规,且为明代士大夫所认同,并由此引发了明人对不符合此制的翰林出身者不谥“文”、非翰林出身者谥“文”现象的议论。就“文”字谥本意和明代谥法原则看,将“文”字谥与翰林出身的官员捆绑在一起,是明代特有的现象,也可视之为明代谥法的特点,清人即持此看法。(56) 以“文”字为谥,西周已有之,春秋时有专文记载“文”字谥的使用对象,如《论语?公治长第五》中记:“子贡问曰:„孔文子何以谓之文也,?子曰:„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57)可见“文”字谥跟官职没有关系。唐宋以降,官员谥号以“文”字谥为重,这主要是基于科举制度的创立及其日渐完善这一政治背景。隋朝创行设科取士后,科举考试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整个社会尚文之风渐盛,“文”字谥因之受到青睐。在《史记正义?谥法解》中,“文”的谥义仅6条(58),至宋代苏轼《谥法》中则增至8条(59),至明代更扩展到十余条(60)。宋代大臣谥号856个,含“文”者共244个,占29%;(61)但得“文”字谥的官员出自哪个衙门,没有明显表现出来。然在明代,含“文”之谥多为翰林出身的官员所得,这可通过 具体的统计数据反映出来。 据笔者统计,自洪武至崇祯16朝得“文”字谥的官员共238人,其中翰林出身的就有215人,约占90.3%;非翰林出身的仅23人,约占9.7%。(62)他们在每朝的分布情况见表3(依据史料同表1)。 据表3可以看出:(1)洪武朝无翰林出身者谥“文”的官员,这并非翰林不受重用,而是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宰相制度废除后,翰林始备皇帝顾问,但品级低,学士才正五品,不够赐谥资格,加之谥法甚严,无破格之例。天顺以前,翰林出身谥“文”者不多,这跟文官得谥总数较少密切相关,但从总体趋势上看处在增长态势;非翰林出身谥“文”者,天顺朝以前,除洪熙朝4人外,其他朝皆无。(2)自弘治以后,翰林出身谥“文”者明显增多,非翰林出身谥“文”者除嘉靖朝稍多之外(笔者推测这跟嘉靖朝得谥人数最多有关),其他朝1,3人不等,这从侧面反映出“文”字谥几乎为翰林出身者所得的事实。万历时的王圻肯定此说。他官至御史,因与首辅张居正等相左,屡遭贬谪,后辞官归里,专门著书立说。他在谥法方面颇有造诣,认为翰林出身者谥“文”作为明代的新例,形成于成化、弘治时期。他说:“成弘以后则翰林专谥„文?,而他曹不与矣。”(63)“他曹不与”正是对成、弘以后“文”字谥几乎为翰林出身者所得的事实的反映。此期形成这一传统的原因在于:天顺二年(1458年)以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通计明一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者十九。盖科举视前代为盛,翰林之盛则前代所绝无也”(64)。翰林是六部尚书、侍郎、内阁首辅等要职的人才储备库,这些要职都在三品以上,属于赐谥范围之内。据笔者统计,明代洪武至崇祯16朝得谥官员总数881人,翰林出身者253人,约占28.7%,(65)可见翰林出身者得谥比例之高,由此也说明了翰林在国家政治中的重要地位。与之相应,翰林出身者谥“文”也随之增多。 明代翰林出身的内阁首辅谥“文”的比例更高。笔者根据王其榘《明代内阁制度史》统计,明代内阁首辅164人(66),出身翰林者147人,其中得谥号的105人,得“文”字谥者101人,约占翰林出身之内阁首辅得谥总数的96%。可见,翰林出身者谥“文”成为明代的习惯做法。《太师张文忠公集序》载:“国家谥法以„文?为首,其义凡十有一,初未尝重辞章。即翰院诸公不可无辞章,而立身行己、辅世长民自有本末。洪武初,罢丞相不设,用翰院史官备顾问或为殿阁学士。岁久,积资游登三孤八座,一切章奏出其拟旨,于是阁臣权若真相。而相非翰院不得入,„文?非翰院不得谥矣。”(67)“„文?非翰院不得谥”的说法虽太过绝对,但反映了“文”字谥多为翰林院出身者所得的事实。这说明明代的“文”字谥已与翰林出身的官员捆绑在了一起,成为翰林出身者谥号的首选用字。 在翰林出身谥“文”愈益明显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同时,因这一做法无制度上的凭依,加之翰林出身不谥“文”、非翰林出身谥“文”的现象也有存在,便引发了明人对翰林出身者普遍谥“文”现象的质疑与追问。弘治时的皇甫录(1470,1540)在其著作《皇明纪略》中说:“官由翰林方得谥为„文?,而刘公球谥„忠愍?,以其节也。若魏„文靖?公骥、叶„文庄?公盛、吴„文恪?公讷、姚„文敏?公夔、邵„文庄?公宝,则翰林之制安在,”(68)他以现实中存在的翰林出身者不谥“文”、非翰林出身者谥“文”正反两方面的例证,对“官由翰林方得谥为„文?”提出异议。持类似说法的还有万历时的李乐(69)以及稍晚一些的郑汝璧(1546,1607)等。郑汝璧曾说:“„文?以经纬为义,非徒翰墨之工,若周„文襄?、魏„文靖?、何„文肃?、黄„文毅?皆不出自经幄,今词林据而有之,非令甲矣。亦有发身词林不得谥„文?者,则刘„忠愍?以重节闻,陈„安简?以私讳易是也。”(70)他们皆认为翰林出身者谥“文”缺少制度依据。而翰林出身的官员是“文”字谥的主要得主,给人形成了“文”字谥以官不以人的印象。历官成化、弘治、正德三朝的王鏊就说:“官由翰林者皆得谥„文?,„文?不以人而以官已,不免外议。”(71)万历时期的礼部祠祭司郎中鲍应鳌就对这种做法表示出不满,他说:“文臣之谥„文?,其所取义甚广,非仅词 章之谓也,奈何以官取之。”(72)这种质询是有道理的,谥号本应根据人的生平业绩论定,以官而论显然不合乎立谥之义。然而,由于明代翰林出身的官员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尽管反对之声不断,但翰林出身者谥“文”的做法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日趋固定下来,成为明代的新规,且为其后的清朝所继承。不过,在翰林出身普遍谥“文”的情况下,翰林出身者不谥“文”、非翰林出身者谥“文”的情况仍有存在,只是相对于翰林出身者谥“文”而言,人数较少、比例较低而已。 有明一代,翰林出身不谥“文”的有37人,与翰林出身谥“文”者215人相比,人数悬殊不言而喻。在这37人中,除嘉靖朝南京吏部尚书朱希周因避父讳不谥“文”外(73),其他36人皆根据品行业绩未有谥“文”,其具体分布情况如表4(依据史料同表1)。 据表4可以看出,翰林出身不谥“文”在景泰以前较少,主要原因在于景泰以前谥法尚严,文臣得谥较少(74),正如王世贞所说,“至建文,而待制王祎得谥„文节?矣,文臣之有谥,自祎始也……永乐制严矣,终太宗世,文臣之得者,仅姚恭靖广孝、胡文穆广,而恭靖之爵则公也,文臣之有谥,仅文穆一也。洪熙初始大合,故臣凡劳于国谊于青宫,三品而上易名者十余人,而文臣之谥广。然宣、英之代犹斤斤焉,持其柄而弗轻予”(75)。然而,通过表3和表4可以看出,自成化以后,翰林出身的官员谥“文”与不谥“文”的人数都有增加,但二者数量悬殊明显,这也进一步说明翰林出身者谥“文”自成化以后日渐成为一种传统与习惯。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明代翰林地位的变迁是一致的。唐、宋及其以前,官员得“文”字谥因人不因官,他途出身的官员只要品行业绩符合“文”字谥义,同样可以谥“文”。而明代“文”字谥多为翰林出身的官员所得,这与明代翰林院及翰林出身的官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骤然升高有关,明代的翰林是通往内阁首辅及六部尚书、侍郎的阶梯。始设于唐朝中期的翰林学士到宋代渐露头角,跻身重要衙门,掌握实职,但跟其他衙门官员相比并无特殊之处,故身后赐谥也无特别的地方。而明代翰林谥“文”在清人看来已是一种制度(76)。但凡事总有例外,在翰林出身者谥“文”成为普遍情形的情况下,翰林出身者不谥“文”、非翰林出身者谥“文”这两种情况皆有存在。如清初人王士祯在其著作《国朝谥法考》中即说:“明制翰林官始得谥„文?,然有不翰林而谥„文?者,刘、王二„文成?是也;翰林而不谥„文?者,刘„忠愍?球是也。一代之制异同如此。”(77)即便是在清代,翰林出身谥“文”已成为一项明确的制度规定时,仍有翰林出身不谥“文”的情况存在。(78) 由明代官员给谥中的特殊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评论来看,明代谥法既有对历史的继承,也有自己的独创。这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相吻合的。谥法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绵延久远,明代作为其中的一个阶段,无论在正常赐谥还是在给谥的特殊现象中,都可找寻到历史传统的影子;但作为处在历史发展链条中的一环,明代也有自己的新创。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谥法有其历史传承性,但在具体时代执行的过程中,都能看到制度、传统与人事的影响,而这三种因素也是明代给谥过程中出现特殊现象的主要原因。 注释: ?福格;《听雨丛谈》卷二《谥法》,清代史料笔记丛刊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8页。 ?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 ?潘先生两文分别载于《文史哲》2007年第2期和《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李延寿:《南史》卷三三《裴松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867页。 ?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六《两汉六朝谥法》,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07页。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礼部五十九?恩恤》,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1562页。 ?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选》卷六《古今谥法通纪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5 册,第163页。 ?参见田冰《明代官员谥号研究》,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8页。 ?参见田冰《明代官员谥号研究》“附表”。 (11)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七?《谥法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按,这一说法存有争议,如丘浚即认为“文臣始得谥,盖自姚广孝胡广始也”(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八四《举赠谥以劝忠》,海南书局1930年版)。但从建文朝当时所处情况推测,赐谥应有可能。 (12)江东之:《瑞阳阿集》卷一?《礼科给事中为易名两局等疏》,扬州古籍书店影印清乾隆年间手抄本。 (13)朱元璋:《明太祖文集》卷一六《述非先生事》,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1223册。 (14)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七?《谥法考序》第1303页载:“至建文,而待制王祎得谥„文节?矣,文臣之有谥,自祎始也,其谥小臣者亦自祎始。” (15)《明英宗实录》卷八六,正统六年闰十一月己巳,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1717页。以下所引明代各朝实录的版本皆同此。 (16)赵弼:《效颦集》上卷《何忠节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46册,第311,312页。 (17)《明英宗实录》卷一七六,正统十四年三月壬午,第3389页。 (18)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二一《恤典》,中国史学丛书本,台北,学生书局1964年版。 (19)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六一,湖南思宝书局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本。 (20)张廷玉等:《明史》卷二?九《杨继盛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21)蔡清:《蔡文庄公集》卷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43册,第11页。按,赐谥诰命中有“尔故南京国子监祭酒蔡清”的说法,然据张廷玉等《明史?蔡清传》载,正德三年“起清为南京国子祭酒”,“命甫下而清已卒”,故知蔡清实未就此任。 (22)都穆:《都公谭纂》卷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46册,第376,377页。这里都氏将蒋用文的谥号记为“恭毅”,但其他史籍皆记为“恭靖”,如《明仁宗实录》卷一?洪熙元年五月丁丑条第305页、郭良翰《明谥记汇编》卷一五《臣谥中?文臣》(四库全书珍本二集)、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七二《谥法三》第1372页、鲍应鳌《明臣谥考》卷上第441页(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51册)、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五?《谥法考?皇明臣谥上》第166页(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87册)皆如是。 (23)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七八《太医院院判赠太医院院使谥襄敏袁公宝墓表》,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292页。 (24)张廷玉等:《明史》卷六?《赐谥》,第1489页。 (25)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三《非三品得谥》,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260册,第121页。 (26)黎景义:《二丸居选》卷八《皇明文武名臣易名录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册,第677页。 (27)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二,七五《职官志》,第1729,1847页。 (28)房玄龄等:《晋书》卷四?《贾充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71页。 (29)(31)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八四《举赠谥以劝忠》。 (30)王溥:《唐会要》卷七九《谥法上》,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465页。 (32)脱脱等:《宋史》卷二九四《王洙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815页。 (33)汪受宽:《谥法研究》,第32,33页。 (34)南明弘光政权曾赐泄密建文朝政与朱棣且陷害忠臣的陈瑛以恶谥“丑厉”(陈梦雷辑,蒋廷锡重辑:《古今图书集成》卷一二二《明谥考?文臣谥下》,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版), 但这已非洪武至崇祯间事。 (35)《明仁宗实录》卷八上,洪熙元年三月辛未,第250页。按,该段文字据《明仁宗实录校勘记》第127页校改。 (36)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八四《举赠谥以劝忠》。 (37)张廷玉等:《明史》卷一六八《万安传》,第4523页。 (38)《明孝宗实录》卷二四,弘治二年三月己巳,第545页。 (39)夏燮:《明通鉴》卷八五,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273页。 (40)《明世宗实录》卷一四三,嘉靖十一年十月甲申,第3328页。 (41)《明世宗实录》卷二二二,嘉靖十八年三月乙未,第4626页。 (42)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二《世宗崇道教》,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787页。 (43)《明世宗实录》卷三五九,嘉靖二十九年四月己亥,第6425页。 (44)《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嘉靖二十四年九月己巳,第5744页;卷三三三,嘉靖二十七年二月辛酉,第6109页。 (45)《明世宗实录》卷四三八,嘉靖三十五年八月壬子,第7526页。 (46)《明世宗实录》卷四九?,嘉靖三十九年十一月丙戌,第8161页。 (47)《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礼部五十九?恩恤》,第1562页。 (48)王世贞:《凤洲笔记》续集卷四,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4册,第760页。 (49)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一,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页。 (50)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七?《谥法考序》,第1304页。 (51)《明宪宗实录》卷五四,成化四年五月癸亥,第1093页。 (52)《明宪宗实录》卷五四,成化四年五月甲戌,第1101页。 (53)《明宪宗实录》卷八二,成化六年八月乙卯,第1602页。 (54)《明宪宗实录》卷五四,成化四年五月癸亥,第1094页。 (55)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八四《举赠谥以劝忠》。 (56)张廷玉等:《明史》卷六?《赐谥》;龙文彬:《明会要》卷一九《谥法上》,中华书局1956年版;孙承泽著,王剑英点校:《春明梦余录》卷四?《谥法》,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57)《论语》卷三《公冶长第五》,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 (58)司马迁:《史记正义?谥法解》,中华书局1959年版。“文”谥有6条释义:“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学勤好问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赐民爵位曰文。” (59)苏轼:《谥法》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46册,第899,890页。“文”谥有8条释义:“施而中理曰文,经纬天地曰文,敏而好学曰文,修德来远曰文,忠信接礼曰文,道德博闻曰文,刚柔相济曰文,修治班制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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