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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砼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4-83 主编单位: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备 案 实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872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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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4-83 主编单位: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备 案 实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872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 04-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建工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业部、铁道部和上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筑工程局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筑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 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混凝土一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 模板 个人简介word模板免费下载关于员工迟到处罚通告模板康奈尔office模板下载康奈尔 笔记本 模板 下载软件方案模板免费下载 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工的临界强度等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以便改正。 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1.0.2条 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 第1.0.3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4条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模 板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 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 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等材。 第2.1.2条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2.1.3条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 第2.1.4条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 第2.1.5条 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 模板的设计 第2.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第2.2.2条 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的规定,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 水率小于25%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 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并按表2.2.3进行荷载组合。 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载组合 表2.2.3 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三、钢筋重量; 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 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荷载计算见附录一。 第2.2.4条 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 二、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 第2.2.5条 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 第2.2.6条 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 第三节 模板的安装 第2.3.1条 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 第2.3.3条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第2.3.4条 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 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第2.3.5条 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方法。 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 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毫米。 第2.3.7条 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表2.3.6 第2.3.9条 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3.9 第2.3.10条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3.10 注:L为构件长度(毫米)。 第四节 模板的拆除 第2.4.1条 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整体式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表2.4.1 注: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 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第2.4.2条 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时,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构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 第2.4.3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 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 第2.4.5条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算荷载。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第三章 钢 筋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冶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YB255-64、YB256-64、YB286-64)的规定。 第3.1.2条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0)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第3.1.3条 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 第3.1.4条 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换。 第二节 钢筋的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 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 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 表3.2.1 注:?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中冷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 ?钢筋直径大于25毫米的冷拉?、?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1d0。 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起层等现象。 第3.2.2条 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法。 第3.2.3条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 表3.2.3 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第3.2.4条 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 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 表3.2.4 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注: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 第3.2.5条 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行放松。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所使用的测力计,应定期维护校核。 第3.2.6条 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吨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注:1.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2.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第3.2.7条 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主要用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用于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甲级钢丝应采用符合?级热轧钢筋票标准的圆盘条拔制。 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 表3.2.7 第3.2.8条 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二、甲线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变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三、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一直径的钢丝互吨为一批,从中选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丝应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注: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 第三节 钢筋的加工 第3.3.1条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3.3.2条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变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3倍(见图3.3.3.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3.5倍; 二、?、?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 0)的4倍;?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见图3.3.3.2)。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图3.3.3.1 钢筋末端180?弯钩示意图 图3.3.3.2 钢筋末端90?或135?弯折示意图 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见图3.3.3.3.3)。 表3.3.3.3 钢筋弯折加工示意图 第3.3.4条 用?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末端应做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平直部分,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需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弯钩的形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图3.3.4(b)、(c)加工;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按图3.3.4 (a)加工。 图3.3.4 箍筋示意图 (a)135?/135?;(b)90?/180;(c)90?/90? 第3.3.5条 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 表3.3.5 第四节 钢筋的焊接 第3.4.1条 热轧钢筋的焊接,应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电阻点焊。 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的规定。 第3.4.2条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第3.4.3条 经过冷处理的钢筋,其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 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采用闪光对焊和电弧焊。 第3.4.4条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5毫米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毫米的?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毫米的?、?级钢筋,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第3.4.5条 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见图3.4.5),一根钢筋不得有二个接头?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钢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50%; 2.受压区和装配式结构节点-不限制。 二、预应力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采用闪光对焊且有保证焊接技师的可靠措施时,可放宽至50%; 2.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 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 图3.4.5 焊接接头位置区段示意图 (a)闪光对焊接头;(b)电弧焊接头 第3.4.6条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曲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距处。 第3.4.7条 直接承受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也不宜采用焊接接头,且不得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端头锚固除外)。 如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级钢筋。 第3.4.8条 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柱的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4.8的规定。 预制柱钢筋外露长度 表3.4.8 注:焊缝长度参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规定。 第3.4.9条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按设计要求施焊,当设计无要求时,遇有下列情况,钢筋相交点可不必全部焊接: 一、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级钢筋时,网内焊点的数目和位置,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二、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级或冷拉?级钢筋时,如焊接网只有一个方向为受力钢筋,网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如焊接网的两个方向增多为受力钢筋,则沿网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三、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冷拔低碳钢丝,而另一方向的钢筋间距小于100毫米时,除网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外,中间部分的焊点距离可增大至250毫米。 注: 承受重复荷载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筋,不得采用焊接网及焊接骨架。 第3.4.10条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0的规定。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允许偏差 表3.4.10 第五节 钢筋的绑扎与安装 第3.5.1条 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的相交点可相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位移。双向受力的钢筋,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四、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多边形柱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圆形柱应与模板切线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90?。如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与模板的角度最小不得小于15?。 第3.5.2条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的允许偏差 表3.5.2 第3.5.3条 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变矩处; 二、受拉区域内,?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三、直径等于和小于12毫米的受压?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表3.5.3 注:?d0为钢筋直径; ?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毫米,在 受压区不得小于 200毫米。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50毫米; ?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 第3.5.4条 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网的搭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变矩处; 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辨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三、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毫米。 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表3.5.4 注:?d0为受4力钢筋直径。 ?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 ?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毫米,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 毫米。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60毫米。 第3.5.5条 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 0毫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拉区痘得超过25%; 二、受压区不得超过50%。 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头位置应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第3.5.6条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表3.5.6 注: ?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接《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82)规定。 ?混凝土标号大于200号的预制构件,保护层厚度可按照本表减少5毫米,但墙、板和环形构件,应保持不小于10毫米。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在侵蚀性环境中的构件,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须厚度,应在钢筋下设置水泥砂浆垫块或塑料卡。 第3.5.7条 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拉的网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3.5.7 续表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用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小配制的干容重为1900至2500千克/立方米的混凝土为普通混凝土。用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普通砂)和水配制的干容重小于1900千克/立方米的混凝土为轻骨料混凝土。 注:采用普通砂作细骨料的的轻骨料混凝土,为砂轻混凝土;采用轻细骨料的为全轻混凝土。 第4.1.2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77);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77)。必要时亦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GB199-79)或其他水泥。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参照附录二选用。 第4.1.3条 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 第4.1.4条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 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 第4.1.5条 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轻骨料,可采用天然轻骨料、工业废料轻骨料和人造轻骨料。 轻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2838-81); 二、《粘土陶粒和陶砂》(GB2839-81); 三、《页岩陶粒和陶砂》(GB2840-81); 四、《天然轻骨料》(GB2841-81); 五、《轻骨料试验方法》(GB2842-81); 第4.1.6条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第4.1.7条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经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注: 混凝土实心板,允许采用最大粒径为1/2板厚的颗粒级配,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毫米。 第4.1.8条 拌制混凝土宜用饮用水。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用海水拌制。 第4.1.9条 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在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掺用加气剂,亦不宜掺用引气型外加剂。 氯盐的掺用,应符合本规范第7.3.3条和第7.3.4条的规定。 第4.1.10条 采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掺用混合材料,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78); 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79); 三、《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2847-81)。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 第4.2.1条 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应保证结构设计所规定的标号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节省水泥的原则。在特殊条件下,还应符合抗冻性、抗渗性等要求。 第4.2.2条 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混凝土的试配强度,考虑到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的差异和变化,应按混凝土标号参照下式进行配合比设计。 (公式4.2.2) 式中 R配--混凝土的试配强度; R标--混凝土标号; σ0--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标准差的历史统计水平(千克力/平方厘米)。 配合比设计方法,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JGJ55-81)执行。 注:1.施工单位如具有30组以上混凝土试配强度的历史统计资料时,σ0可按下式求得: 式中 Ri--第i组的试块强度; -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2.施工单位如无历史统计资料时,σ0可按下表取值: σn 取 值 表 第4.2.3条 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轻骨料及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定和试验方 法》(JGJ51-78)执行。 第4.2.4条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表 表4.2.4 注:?本表所列水灰比,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之比;轻骨料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的净水灰比(水:不包括轻骨料1小时吸水量;水泥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 ?表中最小水泥用量(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当用人工捣实时应增加25千克/立方米;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25千克/立方米; ?标号为?100号的混凝土,其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的月平均温度在-5?,15?之间;严寒地区则指最冷月份的月平均温度低于-15?。 第4.2.5条 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千克/立方米。 第4.2.6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宜按表4.2.6选用。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 表4.2.6 注:?本表系指采用机械振捣的坍落度,采用人工捣实时可适当增大; ?需要配制大坍落度混凝土时,应掺用外加剂; ?曲面或斜面结构的混凝土,其坍落度值,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选定; ?轻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比表中数值减少1,2厘米。 第4.2.7条 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宜小于或等于1?3;卵石宜小于或等于1?2.5, 通过0.315毫米筛孔的砂应不少于15%,砂率宜控制在40,50%; 二、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千克/立方米; 三、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18厘米; 四、混凝土内宜掺加适量的外加剂。 注:泵送轻骨料混凝土的原材料选用及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三节 混凝土的拌制 第4.3.1条 混凝土原材料按重量计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水泥、外掺混合材料?2%; 二、粗细骨料?3%; 三、水、外加剂溶液?2%。 注:?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经常保持准确。 ?骨料含水率应经常测定。雨天施工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第4.3.2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即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卸料止),可按 表4.3.2采用。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秒) 表4.3.2 注:?掺有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全轻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砂轻混凝土可用自落式搅拌机搅拌,但搅拌时间均应延长6 0,90秒。 ?轻骨料宜在搅拌前预湿。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的加料顺序是:先加粗细骨料和水泥搅拌1分钟,再加水继续搅拌;采用自落式搅拌机的加料顺序是:先加1/2的用水量,然后加粗细骨料和水泥,无效关搅拌1分钟,再加剩余用水量继续搅拌。 第四节 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 第4.4.1条 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符合浇筑时所规定的坍落度。如有离析现象,必须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 第4.4.2条 运送混凝土,宜采用搅拌运输车,如运距较近时,也可采用翻斗车。 运送的容器应严密,其内壁应平整光洁。粘附的混凝土残渣应经常清除。 第4.4.3条 混凝土应以最少的转载次数,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 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4.4.3的规定。 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分钟) 表4.4.3 注:?掺用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拌制混凝土时,应按试验确定; ?轻骨料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延续时间应适当缩短。 第4.4.4条 泵送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混凝土泵能连续工作; 二、输送管线宜直,转变宜缓,接头应严密。如管道向下倾斜,应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三、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预计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分钟或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四、泵送时,受料斗内应经常有足够的混凝土,防止吸入空气形成阻塞。 第4.4.5条 在地基或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并应有排水和防水措施。 对干燥的非粘性土,应用水湿润;对未风化的岩石,应用水清洗,但其表面不得留有积水。 第4.4.6条 模板和支架、钢筋和预埋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符合设计要求后方能浇筑混凝土。 第4.4.7条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垃圾、泥土和钢筋上的油污等杂物,应清除干净;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应有积水。 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 第4.4.8条 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米。 第4.4.9条 在竖向结构中浇筑混凝土时,不得发生离析现象。如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下落。 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前,底部应先填以50,100毫米厚与混凝土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坍落度,应随浇筑高度的上升,酌予递减。 第4.4.10条 在降雨雪时不宜露天浇筑混凝土。如需浇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质量。 第4.4.11条 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 表4.4.11 第4.4.12条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 混凝土的凝结时间,不得超过表4.4.12的规定。 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分钟) 表4.4.12 注:本表数值包括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时间。 如超过表4.4.12的规定,应留置施工缝。 第4.4.13条 采用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捣实(即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 二、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普通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5倍;捣实轻骨料混凝土的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倍;振捣器距离模板,不应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2;并应尽量避免碰撞钢筋、模板、芯管、吊环、预埋件或空心胶囊; 为使上下层混凝土结合成整体,振捣器应插入下层混凝土5厘米; 三、表面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能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四、附着式振动器的设置间距,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与模板紧密连接; 五、采用振动台振实干硬性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时,宜采用加压振动的方法,加压重理为10,30克/平方厘米。 第4.4.14条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整完好。 第4.4.15条 在浇筑与柱和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1,1.5小时,使其获得初步沉实,再继续浇筑。 第4.4.16条 梁和板应同时浇筑混凝土。 较大尺寸的梁(梁的高度大于1米)、拱和类似的结构,可单独浇筑。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64.17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4.4.17条 施工缝的位置宜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助便于施工的部位。柱应留水平缝,梁、板、墙应留垂直缝。 一、柱子留置在基础的顶面、梁或吊车梁牛腿的下面、吊车梁的上面、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 二、和板连成整体的大断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毫米处。当板下有梁托时,留在梁托下部; 三、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 四、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间三分之一范围内(见图4.4.17); 图4.4.17 五、双向受力楼板、厚大结构、拱、穹拱、薄壳、蓄水池、斗仓、多层刚架及其它结构复杂的工程,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 第4.4.18条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千克力/平方厘米; 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或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不得积水; 三、在浇筑前,施工缝处宜先铺水泥浆或与混凝土成分相贩水泥砂浆一层; 四、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注:混凝土强度达到12千克力/平方厘米的时间可通过试块试验决定。 第4.4.19条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应按设计要求浇筑。如必须留施工缝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4.4.20条 在设备基础的地脚螺栓范围内,留置施工缝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施工缝必须留在低于地脚螺栓底端处,其距离应大于15厘米; 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毫米时,水平施工缝可以留在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四分之三处; 二、垂直施工缝应留在距地脚螺栓中心线大于25厘米处,并不小于5倍螺栓直径。 第4.4.21条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应留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得大于1; 二、在水平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观测校正; 三、垂直施工缝处应补插钢筋,其直径为12,16毫米,长度为500,60毫米,间距为500毫米,在台阶式施工缝的垂直面上亦应补插钢筋; 四、施工缝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用水冲洗干净,湿润后在表面上抹10,15毫米厚与混凝土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一层。 第4.4.22条 在浇筑混凝土时,应填写施工记录,其格式可参照本规范附录六。 第五节 混凝土的自然养护 第4.5.1条 已浇筑完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庆在12小时以内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日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昼夜;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昼夜;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润湿状态; 四、养护用水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如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水泥技术性能确定: ?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时,应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等),以防止混凝土内水分蒸发; ?厚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在炎热气候条件下,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4.5.2条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2千克力/平方厘米以后,始准在其上来往人员和安装模板及支架。 第六节 混凝土质量的检查 第4.6.1条 混凝土在拦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检查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和用量,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二、检查混凝土在拌制地点及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三、在每一工作班内,如混凝土配合比由于外界影响而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 四、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随时检查。 第4.6.2条 检查混凝土质量应做抗压强度试验。当有特殊要求时,还需做抗冻、抗渗等试验。 第4.6.3条 混凝土的抗压极限强度,应以边长为15厘米的立方体试块,在温度为20?3?和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潮湿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经28天养护后试压确定。其试压结果,作为核算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是否能够达到设计标号的依据?《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未修订前,采用边长15厘米的试块所得的抗压极限强度值,应乘以0.95的系数。在按4.6.6条验收混凝土强度时,不应乘0.95的系数。。 注:1.试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骨料的最大粒径,按下列规定选定: 骨料的最大粒径?30毫米--10厘米的立方体; 骨料的最大粒径?40毫米--15厘米的立方体; 骨料的最大粒径?60毫米--20厘米的立方体; 2.当采用非标准尺寸的试块时,应将抗压极限强度折算成标准试块强度,其折算系数分别为: 边长为10厘米的立方体试块--0.95; 边长为20厘米的立方体试块--1.05 3.试块应用钢模制作。 4.蒸汽养护的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其试块应随同结构和构个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天。 第4.6.4条 作为评定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质量的试块,庆在浇筑地点制作。 标准养护的试块组数,应按下列规定留置: 一、每工作班不少于一组; 二、每拌制100立方米混凝土不少于一组; 三、现浇楼层,每层不少于一组。 第4.6.5条 为了检查结构或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的需要,尚应留置与结构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试块的组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注: 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在不同温度、不同龄期可能达到的强度百分比(与标准条件养护的试块相比),可参阅附录三。如试验结果与附录三的数值相养较大时,则应检查原因,确定处理办法。 第4.6.6条 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材料和配合比基本一致的混凝土才能组成同一验收批。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全部标准试块的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二、重要结构的混凝土,应用数理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评定: 式中 R--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K--合格判定系数。按下表取值 表4.6.6 Sn--n组试块强度的标准差; R小--n组试块强度中最小一组的值。 三、一般结构的混凝土,当验收批的试块少于10组时,可用非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评定: 1.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1.05R标; 2.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中最小一组的值不得低于0.9R标。 第4.6.7条 每组(三块)试块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按下述规定确定: 一、取三个试块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块强度代表值,其单位为千克力/平方厘米; 二、当三个试块中的过大或过小的强度值,与中间值相比超过15%时,以中间值代表该组的混凝土试块的强度。 注:试块外形或试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者,其试验结果不应采用。 第4.6.8条 当混凝土的试块强度不符合第4.6.6条规定时,可以从结构中钻取混凝土试样或采取非破损检验方法进行检查。如仍不符要求,应对已完成的结构,按实际条件验算结构的安全度,或采取必要的补强措施。 第4.6.9条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9的规定。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 表4.6.9 注:H结构全高。 第4.6.10条 混凝土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0的规定。 混凝土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 表4.6.10 第七节 缺隐的修整 第4.7.1条 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面积小且数量不多的蜂窝或露石的混凝土表面,可用1?2,1?2.5的水泥砂浆抹平。在抹砂浆之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基层; 二、较大面积的蜂窝、露石和露筋应按其全部深度凿去薄弱的混凝土层和个别突出的骨料颗粒,然后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表面,再用细骨料混凝土(比原标号提高一级)填塞,并仔细捣实。 第4.7.2条 影响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五章 装配式结构工程 第一节 构件的制作 第5.1.1条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制作方法,可以采用台座、钢平模和成组立模方法。 制作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台座表面应光滑平整,平整度用2米靠尺检查,不得超过?2毫米,在气温变化较大的地区应留有伸缩缝。 第5.1.2条 采用平卧、重叠法制作构件时,其下层构件混凝土的强度,需达到50千克力/平方厘米后,方可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并应有隔离措施。 第5.1.3条 构件浇筑完毕后,应标注型号和制作日期,对于上下面难以分辨的构件应注明“上”字,并均应标在统一的位置上。 第5.1.4条 采用蒸汽养护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升温速度:薄壁构件(如多肋楼板、多孔楼板等),每小时不得超过25?;其他构件不得超过20?;用干硬性混凝土制作的构件,不得超过40?; 二、降温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出池后,构件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得大于20?; 三、恒温加热阶段应保持90,100%的相对湿度;最高温度不得大于95?; 四、先张法施工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允许温度差(张拉钢筋时的温度与养护温度的差)经计算确定。当混凝土强度养护至75千克力/平方厘米(粗钢筋配筋)或10 0千克力/平方厘米(钢丝、钢绞线配筋)以上时,则可不受设计要求的温度差限制,按一般构件的蒸汽养护规定进行。 注:1.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构件,宜先在常温不静停2,6小时。 2.采用模腔通蒸汽的成组立模所制作的混凝土构件,出池后的温度差,可不受限制。 第5.1.5条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检查,应按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执行。 大批生产或重要的构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荷载试验。 第5.1.6条 验收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外观如有缺陷及损伤时,应按第4.7.1条进行修整后,方能进行验收; 二、构件的允许偏差,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三、合格构件,应有证明书及合格的印记。 构件的允许偏差 表5.1.6 续表 注:?受力钢筋保护层的偏差,仅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L为构件长度(毫米)。 第5.1.7条 带有表面装饰的构件,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 第5.2.1条 构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运输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 二、构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构件的受力情况,不应引起混凝土的超应力和损伤构件。 第5.2.2条 构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有排水措施; 二、应按构件的刚应及受力情况,平放或立放,并应保持稳定; 三、重叠堆放的构件,应吊环向上,标志向外。其堆垛高度应按构件强度、地面承载力、垫土强度及堆垛的稳定性确定。各层垫木的位置,应在一条垂直线上; 四、采用靠放架立放的构件,必须对称靠放和使用。其倾斜度应保持在80?左右,构件上部宜用木块隔开。 第三节 构件的安装 第5.3.1条 构件安装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孔道灌浆的强度,不应低于150千克力/平方厘米。 第5.3.2条 构件安装前,构件上应标注中心线。 支承结构的尺寸、标高、平面位置和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和预埋件的标高及平面位置。在支承结构上划上中心线和标高,必要时尚应标出轴线位置,并作好记录。 第5.3.3条 构件起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吊点,如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计算决定; 二、在起吊大型空间构件或薄壁(板)构件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以免构件变形和损伤; 如起吊方法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对构件在起吊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力加以复核; 三、构件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宜小于45?。如小于45?时,应经过验算或采用吊架起吊。 第5.3.4条 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以保证构件的稳定性。 第5.3.5条 安装的构件,必须经过校正后方准焊接或浇筑接头混凝土。必要时在焊后应再进行一次复查。 结构构件的校正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依据水准点和主轴线进行校正,并作好记录; 二、吊车梁的校正,应在房屋结构校正和固定后进行。 第5.3.6条 构件接头的焊接,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的规定执行,经检查合格后,填写记录单。 为防止混凝土在高温作用下受到损伤,可采用间隔流水焊接或分层流水焊接的方法。 第5.3.7条 装配式结构中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应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标号不应低于构件混凝土的标号。不承受内力的接缝,应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浇筑,其标号不应低于150号。 上述混凝土或砂浆宜采用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必须捣实。 第5.3.8条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如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大于100千克力/平方厘米,或采取足够的支承措施,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第5.3.9条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只有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方准承受全部计算荷载。 第5.3.10条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5.3.10 续表 第六章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预应力筋的制作 第6.1.1条 预应力筋的锚具形式,应按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锚具的锚固能力,不得低于预应力筋标准抗拉强度的90%,锚固时预应力筋的内缩量,不超过锚具设计要求的数值。 注:1.螺丝端杆锚具的强度,不得低于预应力筋的实际抗拉强度。 2.常用锚具参见附录四。 第6.1.2条 预应力筋的锚具,应有出厂证明书。锚具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一、外观检查:从每批中抽取10%的锚具,但不少于10套,检查锚具的外观和尺寸。如有一套表面有裂纹或超过允许偏差,则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检查;如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同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二、硬度检验:从每批中抽取5%的锚具,但不少于5套作硬度试验。锚具的每个零件测试三点,其硬度的平均值应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且任一点的硬度,不应大于或小于设计要求范围三个洛氏硬度单位。如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试验;如仍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应逐个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三、锚固能力试验:经上述两项检验合格后,从同批中抽取3套锚具,将锚具装在预应力筋的两端,在无粘结的状态下置于试验机或试验台上试验。如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试验。如仍有一套不合格,则该批锚具为不合格品。 注:同一材料和同一生产工艺的锚具,不超过200套为一批。 第6.1.3条 镦头锚具的钢丝镦头强度,不得低于钢丝标准抗拉强度的98%。为了保证镦头质量,应预先制作6个镦头试件,进行外观检查和拉力试验。试验结果合格后,方能正式镦头。 注:先张法钢丝的镦头强度,应不低于钢丝标准坑拉强度的90%。 第6.1.4条 预应力筋的下料长度,应由计算确定。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因素:构件长度、锚夹具厚度、千斤顶长度、焊接接头或镦头的预留量、冷拉伸长值、弹性回缩值、张拉伸长值、台座长度等。 采用钢丝束镦头锚具时,同束钢丝中,下料长度的相对差值,应不大于L/5000,且不得大于5毫米(L为钢丝下料长度)。 注:长度为6米及小于6米的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当钢丝成组张拉时,下料长度的相对差值,不得大于 2毫米。 第6.1.5条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及冷拉?级钢筋,宜采用切断机或砂轮锯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第6.1.6条 为了使成束预应力筋,在穿孔和张拉时不致紊乱,应逐根理顺,捆扎成束。 第6.1.7条 预应力筋在储存、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锈蚀及损坏。 第二节 施加预应力 第6.2.1条 施加预应力用的机具设备及仪表,应由专人使用和管理,并定期维护和校验。 张拉设备应配套校验,以确定张拉力与表读数的关系曲线。压力表的精度,不宜低于1.5级。校验张拉设备用的试验机或测力计精度,不得低于?2%。校验时,千斤顶活塞的运行方向,应与实际张拉工作状态一致。 张拉设备的校验期限,不宜超过半年。如在使用过程中,张拉设备出现反常现象或在千斤顶检修以后,应重新校验。 注:弹簧测力计的校验期限,不宜超过两个月。 第6.2.2条 安装张接设备时,直线预应力筋,应使张拉力的作用线与孔道的中心线重合;曲线预应力筋,应使张拉力的作用线与孔道中心线末端的切线重合。 第6.2.3条 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预应力筋如需超张拉,其最大超张拉力:冷拉?-?级钢筋为屈服点的95%;钢丝、钢绞线及热处理钢筋为抗拉强度的75%。 第6.2.4条 用超张拉方法减少预应力筋的松弛损失时,预应力筋的张拉程序宜为: 式中 σk--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 第6.2.5条 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如实际伸长值大于计算伸长值10%或小于计算伸长值5%,应暂停张拉,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后,方可继续张拉。 预应力筋的计算伸长值ΔL,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P--预应力筋的平均张拉力(千克力),直线筋取张拉端的拉力;两端张拉的曲线筋,取张拉端的拉力与跨中扣除孔道摩阻损失后拉力的平均值; Ay--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平方厘米); L--预应力筋的长度(厘米); Eg--预应力筋的弹性模量(千克力/平方厘米)。 预应力筋的实际伸长值,宜在初应力约为10%σh时开始量测,但必须加上初应力以下的推算伸长值;对后张法,尚应扣除混凝土构件在张拉过程中的弹性压缩值。 第6.2.6条 多根钢丝同时张拉时,构件截面中断丝和滑脱钢丝的数量不得大于钢丝总数的3%,但一束钢丝只允许一根。 第6.2.7条 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不得大于表6.2.7的规定。 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允许值 表6.2.7 注:钢质锥形锚具和JM-12锚具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值,包括顶锚与放张两个阶段产生的内缩量。 第6.2.8条 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均应填写施加预应力记录表,表式参照附录六。 第三节 先 张 法 第6.3.1条 先张法墩式台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力台墩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且不得倾覆和滑移。其抗倾覆系数不得小于1.5;抗滑移系数不得小于1.3。台座的构造,应适合构件生产工艺的要求; 二、横梁的挠度不应大于2毫米,并不得产生翘曲; 三、预应力筋的定位板,必须安装准确,其挠度不应大于1毫米。 第6.3.2条 长线台座上铺放钢丝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隔离剂沾污预应力筋。 第6.3.3条 同时张拉多根预应力筋,必须事先调整初应力,使其相互间的应力一致。 第6.3.4条 预应力筋张拉后,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毫米,也不得大于构件截面最短边长的4%。 第6.3.5条 张拉多根钢丝时,应抽查钢丝的预应力值。其偏差不得大于或小于按一个构件全部钢丝顶应力总值的5%。 第6.3.6条 放张预应力筋时,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70%。 第6.3.7条 预应力筋的放张顺序,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轴心受压构件(如压杆、桩等),所有预应力筋应同时放张; 二、偏心受压构件(如梁等),应先同时放张预压力较小区域的预应力筋,再同时放张预压力较大区域的预应力筋; 三、如不能按第一、二项放张时,应分阶段、对称、相互交错地放张,以防止在放张过程中,构件发生翘曲、裂纹及预应力筋断裂等现象。 第四节 后 张 法 第6.4.1条 预留孔道的尺寸与位置应正确,孔道应平顺,端部的预埋钢板应垂直于孔道中心线。 孔道可采用钢管抽芯、胶管抽芯或预埋管等方法成型。钢管应平直光滑,胶管应增强刚度。接头应严密,不得漏浆。固定芯管用的钢筋井字架间距:钢管不宜大于100厘米;胶管不宜大于50厘米;曲线孔道应加密。 灌浆孔间距不宜大于12米。用立式方法制作构件时,在曲线孔道的顶部,宜设置泌水管。 第6.4.2条 块体的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 二、块体的纵轴线应对准,其偏差不得大于3毫米。立缝宽度的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或小于5毫米,但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0毫米; 三、灌缝的细石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灌缝应密实。承受预拉的立缝,宜在预应力筋张拉后灌缝; 四、承受预拉的连接板,应在预应力筋张拉前焊接;承受预压的连接板,宜在预应力筋张拉后焊接。 第6.4.3条 预应力筋张拉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立缝处混凝土或砂浆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块体混凝土设计标号的40%,且不得低于150千克力/平方厘米。 第6.4.4条 预应力筋可分批、分阶段对称张拉,其张拉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分批张拉时,应计算分批张拉时的预应力损失值,分别加到先张拉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内,或采用同一张拉值逐根复拉补足。 第6.4.5条 曲线预应力筋和长度大于24米的直线预应力筋,应在两端张拉。长度等于或小于24米的直线预应力筋,可在一端张拉,但张拉端宜分别设置在构件的两端。 当两端同时张拉一根(束)预应力筋时,为了减少预应力损失,宜先在一端锚固,再在另一端补足张拉力后进行锚固。 第6.4.6条 平卧重叠浇筑的构件,宜先上后下逐层进行张拉。为了减少上下层之间因摩阻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可逐层加大张拉力。但底层张拉力不宜比顶层张拉力大5%(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或9%(冷拉?-?级钢筋),且不得超过第6.2.3条的规定。如隔离层隔离效果较好,也可采用同一张拉值。 第6.4.7条 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长度,不宜小于15毫米。 长期外露的锚具,应采取措施防止锈蚀。 第6.4.8条 用冷拉钢筋作预应力筋的一般构件,可采用电热法张拉,但对抗裂度要求较严的结构,不宜采用。 注:采用金属管作预留孔道的构件,不得采用电热法张拉。 第6.4.9条 采用电热法张拉时,预应力筋的电热温度,不应超过350?,反复电热次数不宜超过三次。 在成批生产前应检查所建立的预应力值。其偏差不应大于相应阶段预应力值的10%或小于5%。 第6.4.10条 预应力筋张拉后。孔道应尽快灌浆。采用电热法时,孔道灌浆应在钢筋冷却后进行。 第6.4.11条 孔道灌浆应采用标号不低于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水泥浆;对空隙较大的孔道,水泥浆中可掺入适量的细砂,其强度均不应小于200号。 水泥浆的水灰比为0.4,0.45,搅拌后三小时泌水率宜控制在2%,最大不得超过3%。为了增加孔道灌浆的密实性,在水泥浆中可掺入对预应力筋无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注:矿渣硅酸盐水泥,按上述要求试验合格后,也可采用。 第6.4.12条 灌浆前孔道应湿润、洁净。灌浆顺序宜先灌注下层孔道。 灌浆应缓慢均匀的进行,不得中断,并应排气通顺。在灌满孔道并封闭排气孔后,宜再继续加压至5,6大气压,稍后再封闭灌浆孔。 不掺外加剂的水泥浆,可采用二次灌浆法,以提高密实性。 第七章 冬 期 施 工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根据当地多年气温资料,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稳定低于5?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 注:在冬期施工前后,应密切注意天气预报,以防气温突然下降,遭受寒流和霜冻的袭击。 第7.1.2条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在受冻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标号的30%; 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标号的40%,但100号及100号以下的混凝土,不得低于5 0千克力/平方厘米。 第7.1.3条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对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浇筑和养护等进行热工计算,并应据以施工。 第二节 钢筋的冷(张)拉与焊接 第7.2.1条 钢筋冷拉可在负温下进行,其温度不宜低于,20?。如采用控制应力方法时,冷拉控制应力应较常温提高300千克力/平方厘米;采用冷拉率方法时,冷拉率与常温相同。 冬期和拉预应力钢筋,其温度不宜低于,15?。 第7.2.2条 钢筋的冷拉和张拉设备以及仪表和工作油液,应根据环境温度选用,并应在使用温度条件下进行配套校验。 第7.2.3条 冬期钢筋的焊接,宜在室内进行,如必须在室外焊接时,其最低气温不宜低于,2 0?,且应有防雪挡风措施。焊后的接头,严禁立即碰到冰雪。 第三节 混凝土的配制和搅拌 第7.3.1条 配制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盐酸水泥。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最小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千克/立方米。水灰比不应大于0.6。 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宜优先考虑采用蒸汽养护;使用其他品种水泥,应注意其中掺合材料对混凝土抗冻、抗渗等性能的影响。 注:厚大体积混凝土最小水泥用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7.3.2条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宜使用引气型减水剂,含气量应为3,5%,以提高混凝土的抗冻性能。 第7.3.3条 在钢筋混凝土中,氯盐掺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按无水状态计算)。掺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掺用氯盐: 一、在高湿度空气环境中使用的结构(排出大量蒸汽的车间、澡堂、洗衣房和经常处于空气相对湿度大于80%的房间以及有顶盖的钢筋混凝土蓄水池等); 二、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 三、露天结构或经常受水淋的结构; 四、有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五、与含有酸、碱和硫酸盐等侵蚀性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六、使用过程中经常处于环境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 七、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八、薄壁结构、中或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屋架、落锤或锻锤基础等结构; 九、电解车间和直接靠近直流电源的结构; 十、直接靠近高压电源(发电站、变电所)的结构; 十一、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第7.3.4条 在无筋混凝土中用热材料拌制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3%,用冷材料拌制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拌合水重量的15%。 第7.3.5条 冬期拌制混凝土时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水及骨料的加热温度应根据热工计算确定(参照附录五),但不得超过表7.3.5的规定。 拌合水及骨料最高温度 表7.3.5 注:当骨料不加热时,水可加热到100?,但水泥不应与80?以上的水直接接触。投料顺序,应先投入骨料和已加热的水,然后再投入水泥。 水泥不得直接加热,使用前宜事先运入暖棚内存放。 第7.3.6条 拌制混凝土时,骨料中不得带有冰雪及冻团,拌合时间,应比第4.3.2条规定的时间延长50%。 第四节 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 第7.4.1条 混凝土在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 运输和浇筑混凝土用的容器应有保温措施。 第7.4.2条 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应符合附录五热工计算所确定的数值,如不符时,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整。采用加热养护时,混凝土养护前的温度,不得低于2?。 第7.4.3条 冬期不得在强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在弱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时,基土应进行保温,以免遭冻。如在非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第7.1.2条的规定。 第7.4.4条 整体式结构加热养护时,浇筑程序和施工缝位置,应能防止发生较大的混度应力,如加热温度超过40?时,应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7.4.5条 分层浇筑厚大的整体式结构时,已浇筑层的混凝土温度,在未被上一层混凝土覆盖前,不应降至按第7.1.3条热工计算的数值以下,也不得低于2?。 第7.4.6条 装配式结构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承受内力接头的混凝土(或砂浆),宜先将结合处的表面加热到正温。浇筑后的接头混凝土(或砂浆)在温度不超过45?的条件下,应养护至设计要求强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其强度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70%; 二、浇筑构造接头的混凝土,可掺用不致引起钢筋锈蚀的外加剂。 第7.4.7条 预应力混凝土的孔道灌浆,应按第6.4.11条的规定在正温下进行 ,并养护到强度不低于150千克力/平方厘米。 第五节 混凝土的养护 第7.5.1条 当室外最低温度不低于,15?时,地面以下的工程或表面系数不大于5的结构,应首先采用蓄热法养护。 为扩大蓄热法的应用范围,可采用掺早强型外加剂,混凝土外部早期短时加热、使用快硬早强水泥、用棚罩加强围护或利用末冻土热量等措施,延长正温养护龄期,以加快混凝土强度的增长。 对结构容易受冻的部位,要注意加强保温,以防过早冷却。 注:表面系数系指结构冷却的表面积(平方米)与结构全部体积(立方米)的比值。 第7.5.2条 当在一定龄期内采用蓄热法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蒸汽、暖棚、电热等其他养护方法。 第7.5.3条 整体浇筑的结构,采用蒸汽或电热等方法养护时,混凝土的升、降温速度,不得超过表7.5.3的规定: 加热养护混凝目的升降温速度 表7.5.3 注:厚大体积的混凝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7.5.4条 蒸汽养护的混凝土,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超过80?;矿渣硅酸盐水泥,可提高到85,95?。 电热养护混凝土的温度,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电热养护混凝土的温度 表7.5.4 第7.5.5条 混凝土蒸汽养护时,应使用低压饱和蒸汽,加热应均匀,并须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结冰。 基土为不应受水浸的土壤或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宜采用蒸汽养护。 第7.5.6条 混凝土采用电热养护时,电极的布置,应保证混凝土温度均匀,并只应加热到设计强度的50%。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混凝土的外露表面覆盖后进行; 二、一般宜采用工作电压为50,110V,在无筋结构和每立米混凝土含钢量不大于50千克的结构中,可采用120,220V; 三、养护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混凝土外露表面的温度,当表面开始干燥时,应先停电,并浇温水湿润混凝土表面。 第7.5.7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时,棚内温度不得低于5?,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第7.5.8条 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混凝土与外界温养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第六节 混凝土质量的检查 第7.6.1条 冬期施工时,混凝土质量的检查除应遵守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外加剂的掺量; 二、测量水(包括外加剂溶液)和骨料的加热温度和加入揽拌时的温度; 三、测量混凝土自搅拌机中卸出的温度和浇筑的温度。 每一工作班中至少应测量四次。 第7.6.2条 混凝土养护温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蓄热法养护时--在养护期间每昼夜四次; 二、用蒸汽或电注加热时--在升、降温期间每小时一次,在恒温期间每两小时一次。 室外气温及周围环境温度在每昼夜内至少应定时定点测量四次。 第7.6.3条 混凝土养护温度的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部测温孔均应编号,并绘制测温孔布置图; 二、测量混凝土温度时,测温表应采取措施与外界气温隔离。测温表留置在测温孔内不少于3分钟; 三、布置测温孔时应注意:采用蓄热法养护时,应在易于冷却部位设置;采用加热养护时,应在离热源不同位置分加紧设置;厚大结构应在表面及内部设置。 第7.6.4条 混凝土试块除应按4.6.4和4.6.5条规定留置外,尚应增设二组与结构同条件养护,一组用以检验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另一组用以检验转入常温养护28天的强度。 第7.6.5条 所有各项测量检验结果,均应填写“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和“冬期施工混凝土日报”(参见附录六)。 第八章 工 程 验 收 第8.0.1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二、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三、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及质量评定记录; 四、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五、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数据; 六、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 七、预应力筋的冷拉和张拉记录; 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冬期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十、工程的重大问题处理文件; 十一、竣工图及其他文件。 第8.0.2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验收,除检查有关记录外,尚应进行外观抽查。 附录一 普通模板荷载计算参考资料 在计算模板及支架时,可采用下列荷载数值: 一、模板及支架自重: 根据模板设计图纸确定。肋形楼板及无梁楼板的荷载,可参考附表1.1数值: 楼板模板荷载表 附表1.1 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普通混凝土采用2500千克/立方米,其他混凝土根据实际湿容重确定。 三、钢筋重量: 根据工程图纸确定。一般梁板结构每立方米钢筋混凝土的钢筋重量可按下列数值取用: 楼板 110千克 梁 150千克 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 1.计算模板及直接支承模板的小楞时,均布荷载为250千/平方米,另应以集中荷载250 千克再行验算;比较两者所得的变矩值取其大者采用; 2.计算直接支承小楞结构构件时,均布活荷载150千克/平方米; 3.计算支架立柱及其他支承结构构件时,均布活荷载100千克/平方米。 注:1.对大型浇筑设备如上料平台,混凝土输送泵等按实际情况计算; 2.混凝土堆料高度超过100毫米以上者按实际高度计算; 3.模板单块宽度小于150毫米时,集中荷载可分布在相邻的两块板上。 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荷载(作用范围在有效压头高度之内): 对水平面模板为200千克/平方米 对垂直面模板为400千克/平方米 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采用内部振捣器时,当混凝土浇筑速度在6米/小时以下时,新浇筑的普通混凝土作用 于模板的最大侧压力,可按下列二式计算,并取二式中的较小值。 式中 P--新浇筑混凝土的最大侧压力(吨/平方米); V--混凝土的浇筑速度(米/小时); T--混凝土的温度(?); H--混凝土侧压力计算位置处至新浇筑混凝土顶面的总高度(米); Kw--外加剂影响修正系数。不掺外加剂时取1.0,掺具有缓凝作用的外加剂时取1.2; Ks--混凝土坍落度影响修正系数。当坍落度小于3厘米时取0.85,5,9厘米时取1.0; 11,15厘米时取1.15。 混凝土侧压力的计算分布图形如下图所示: 其中:h=P 2.5 h为有效压头高度(米) 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倾倒混凝土时对垂直面模板产生的水平荷载按下表采用。 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水平荷载 附表1.2 注:作用范围在有效压头高度以内。 附录二 常用水泥的选用 常用水泥的选用 附表2.1 续表 续表 注:蒸汽养护时用的水泥品种,宜根据具体条件通过试验确定。 附录三 温度、龄期对混凝土强度影响参考曲线 & 附录四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常用锚具 (一)螺丝端杆锚具 1.螺丝端杆锚具适用于锚固冷拉?与?级钢筋; 2.锚具材料:螺丝端杆采用45号钢,螺母和垫板均采用3号钢。 锚具的加工尺寸与光洁度按附图4.1和附表4.1选用。 附图4.1 螺丝端杆锚具 (a)螺丝端杆;(b)螺母;(c)垫板 螺丝端杆器具尺寸(毫米) 附表4.1 注:?图中的螺杆长度仅用于长度不大于24米的构件,当构件长度大于24米或顶应力前冷拉采用应力控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螺杆长度。 ?螺母也可采用圆形的六槽螺母,其高度不变,外径约取0.94D。 3.加工要求 (一)制作螺丝端杆时,应先将45号钢粗加工至接近设计尺寸,再调质热处理(硬度HB251,283),然后精加工至设计尺寸。45号钢经调质热处理后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7000千克力/平方厘米,伸长率δ5不得小于14%。 注:制作螺丝端杆时,也可先将45号钢经冷拉处理,再进行切削。 (2)螺丝端杆与螺母的螺纹应具有3级配合精度。 (3)螺丝端杆与预应力筋焊接,应在预应力筋冷拉以前进行。冷拉时螺母的位置应在螺丝端杆的端部,经冷拉后螺丝端杆不得发生塑性变形。 (二)帮 条 锚 具 1.帮条锚具可作为冷拉?与?级钢筋及冷拉5号钢钢筋固定端锚具用。 2.锚具材料:帮条采用与预应力筋同级别的钢筋,衬板采用普通低碳钢钢板;焊条采用结50X。 3.帮条锚具的构造形式与尺寸按附图4.2和附表4.2选用。 附图4.2 邦条锚具帮条与焊缝尺寸(毫米) 附表4.2 4.帮条安装时,三根帮条与衬板相接触的截面应在一个垂直平面上,以免受力时产生扭曲。 5.帮条施焊时,严禁将地线搭在预应力筋上,并严禁在预应力筋上引弧。 注:帮条的焊接,可在预应力筋冷拉前或冷拉后进行。 (三)钢质锥形锚具 1.钢质锥形锚具适用于锚固 5碳素钢丝束。 2.锚具材料:锚环采用45号钢,锚塞采用45号钢或T7、T3碳素工具钢。 3.锚具的加工尺寸、公差与光洁度按附图4.3和附表4.3选用。 4.加工要求 (1)锚环采用热轧45号钢棒机加工时,可不调质;如采用45号钢段造成型时,则应调质热处理(硬度HRC,22,25),再机加工; 附图4.3 钢质锥形锚具 (a)锚塞;(b)锚环 钢质锥形锚具尺寸(毫米) 附表4.3 (2)锚塞经热处理后,硬度应达到HRC,55,58,齿部不得产生脱碳层; (3)锚环与锚塞的锥度应严格保证一致。锚环与锚塞配套时,其锚不锥形孔的大小与锚 塞的大小头,只允许同时出现正偏差或负偏差。 (四)镦 头 锚 具 1.镦头锚具适用于锚固 5碳素钢丝束。 2.锚具材料:锚环与锚板采用45号钢,螺母采用30号钢或45号钢。 3.锚具的加工尺寸、公差与光洁度按附图4.4和附表4.4选用。 锚环与螺母尺寸(毫米) 附表4.4.1 锚板尺寸(毫米) 附表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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