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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汕头经济特区节约动力条例[宝典]汕头经济特区节约动力条例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28日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

[宝典]汕头经济特区节约动力条例
[宝典]汕头经济特区节约动力条例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28日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从事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其管理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政策激励、 宏观调控、市场调节、技术推进、企业为主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积极推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财政、统计、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特区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的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鼓励、支持和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的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特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 市人民政府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 ,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和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政策~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特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实行审批或者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的不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分别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在向上述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节能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五条 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公益性节能服务和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服务时~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节能专业人才~健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依法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依法配备配齐计量器具并保持计量器具准确有效,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及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四,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特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下列单位应当列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省或者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一万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三,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五千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重点用能单位未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设立能源 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免费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进行节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鼓励研究、推广、采用集中供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重点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供热~限制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常用燃油供热锅炉。除因科研、生产等特殊需要并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将已有燃煤、燃油供热锅炉作为常用锅炉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或者镇的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特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市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民用建筑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建立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档案~如实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按照规定启闭景观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 使用空调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名录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 体系~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扶持~引导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发展城市绿道网~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鼓励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清洁能源机动车辆。 第三十四条 宾馆、商场、医院、体育馆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技术研发体系~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发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器具~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设备和渔业船舶装备。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 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成果转化、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改造、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节能宣传培训与信息服务、节能监测与能源审计、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其他节能工作。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优先采购、价格调控、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实施下列节能措施: ,一,推广集中供热~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 ,三,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四,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石油技术, ,五,采用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和先进管理方式, ,六,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在使用标准中未涵盖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可以作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使用。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 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投资回报期长的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四条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及专家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的综合服务。鼓励电力用户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电服务合同。 试行节能自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制度~鼓励用能单位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将能源消耗量减少到核定的用能额度以下。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中~定期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度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 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对用能单位的下列情况开展监察: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以及开展节能教育、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三,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设备能耗等限额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五,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节能措施、节能指标的情况, ,六,鼓励使用的能源使用方式、工艺技术的情况, ,七,聘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实施监察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 ,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 ,三,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用能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用能单位涉嫌违法用能的, ,五,需要现场监测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 ,六,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情况的, ,七,依法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用能单位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 ,三,对用能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业流程和生产场景、产品等进行记录、录像、录音、拍照, ,四,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用能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十三条 用能单位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由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用能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用能单位进行重点监察~督促用能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规定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以及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未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新建燃煤、常用燃油供热锅炉的~以及在正常集中供热情况下未经批准使用已有燃煤、燃油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 ,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四,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能源审计~是指具备条件的企业或接受其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二,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投资经营方式。 ,三,节能自愿协议~是指工业企业,行业,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就一定期限实现一定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作出承诺并付诸实施。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运作方式~引导电力用户改善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提高供用电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包括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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