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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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篇一:
浅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
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的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不断增多,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了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对策建议,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鱼需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显露。研讨今后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家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们国家国体和政体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的是以人民代表
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在内整个国家机关制度的总和、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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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包括:
其一,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依法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授予相应权力,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
?鄂尔莹.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 中国科技博览,2017(21) 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三,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四,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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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
大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形式、民主制度,便于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并通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和至高性,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在职能上虽有所分工,但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的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是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各地都必须遵照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时实行“会议制”,集体决定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也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因而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使其他国家机关
?郭燕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述评,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
(2) 按照自己的职权开展工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民主的,又是富有效率的。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代表的选举及其组成结构存在的问题
1、选举的民主程序还不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介绍等环节还存在不足,比如过于偏重政党团体的“组织提名”,轻视选民或代表联名的“非组织提名”,这种现象在间接选举中更为突出。在候选人的介绍方面,缺乏竞选机制,对候选人介绍少。这不仅严重挫伤了选举主体的选举积极性,而且使被选举主体对代表的职务是被动接受,造成对选举主体的责任意识淡薄。
2、直选层次较低
一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
二是靠少数代表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
三是这种多层次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公民之间的委托责任关系,人民难以有效地监督罢免自己的代表,也就更难监督政府官员了。
3、代表结构不够合理 目前,在人大代表的组成方面,主要存在着三个问题:
一是党政机关官员代表比例不断增高,工农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
二是新生社会阶层代表、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比例偏低。
三是代表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参差不齐,部分人大代表缺乏履行代表职责所应有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人大制度议事规则和会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中的一些规定己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其中存在着某些亟需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1、会议的文件准备 第一,关于会议的文件准备。我国人大代表众多,并都是兼职的,多是工作生产在第一线的千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因而会期不能太长。而另一方面,由于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要审议和决定的议案却相当多。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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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并将
?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为便于人大代表了解和熟悉相关情况, 进而便于会议审议,规定这些文件资料在“一个月前”时间分发到代表手中是合理的,但在内容上仅对法律议案及其补充材料进行规定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扩充。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而监督权不能完整行使势必导致人大监督不彻底,震慑力弱,权威性不够。
2、会议发言 会议发言则是充分反映民情,广泛集中民智,提高审议质量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14条规定: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而现实的情况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人大代表的发言很少甚至没有。即使有少数代表发言,也往往是/畅所欲言”,想到哪说到哪,很少围绕议题进行。
3、会议表决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会议上行使职权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关键的程序。其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目前议案的表决主要采取分类别,比如分为法律案、任免案及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等而实行一揽子表决方式,有失科学。
二是对不同类议案的表决通过的法定人数规定没有区别对待。
4、会期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基本完善,而且越来越成熟。但是,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是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间不太确定,有时在双月,有时在单月;有时在上中旬,有时在下旬。
二是开会时间的长短没有把握,存在不同意见。组成人员中,有的认为时间有些短,发表意见不够充分,建议延长时间;有的认为时间有些长,特别是还担任其他职务的组成人员,有许多工作要做,希望开会时间不要延长。
三是每届内各次会议的会期长短仍然存在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这实际是个提高五年任期内和当年议程安排的计划性问题。会期到底多长比较合适,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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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华.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 席文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与发展,J,. 新视野,2017
(6)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问题
1、监督权行使的力度不足 目前的监督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情况是:
软性监督手段运用多且流于形式,刚性监督手段运用少甚至从来不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视察和调查、工作评议或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占到了人大日常工作很大部分,人大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也往往是例行公事,履行法定程序。有的地方人民群众批评人大监督工作是“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而监督权不能完整行使势必导致人大监督不彻底,震慑力弱,权威性不够。
2、监督程序不够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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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监督程序方面仍然存在着缺失或尚不规范的地方。
一是操作缺乏规范,监督程序难以启动。如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只是原则上的要求,具体如何公开,公开什么内容,向谁公开,选择什么方式公开,监督法没有规定。
二是对主客体缺乏应用的约束。法律对权力机关职权行使不到位、错位或越位,政府不执行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不接受权力机关
提出的监督意见时谁负责任、负什么责任、如何负责任等都缺乏程序性的规定,权力机关监督的最高层次性和最高权威性难以保证。
3、监督机构不够健全 宪法规定人大监督权由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集体行使,但人大一年开一次会,监督工作很难实现,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也无暇顾及监督。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对于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有积极作用,但它们的职责还主要是在立法上,法律对它们的监督权限的规定既不明确也不到位,加之各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不健全等因素,使得各专门委员会也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这种专门监督机构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大监督功能的弱化。再者,当前监督机构的设置也不具有科学性。
三、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对策建议篇二: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有50多年历史,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随着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出发, 论述其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发展,问题,完善 目 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1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1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特征????????????1
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2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3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3
(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缺陷?????????????4
(三)人大议事公开存在不足???????????????5
(四)人大监督力度不足,缺乏实效????????????6
四、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7
(一)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7
(二)推进人大议事的公开化???????????????8
(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实效??????????9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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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考文
献„„„„„„„„„„„„„„„„„„„„„„11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
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
二是我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特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会议,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选举,实质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它自己行使,同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
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样就能够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革命烽火之中,是人民自己创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就讲到了江西苏区的代表会议。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初期采取:井冈山的斗争》中就讲到了江西苏区的代表会议。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1949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初期采取》。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通过修宪决议的同时,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同时通过了新的组织法。宪法和组织法有许多规定使人大制度进一步完善。
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又制定了人民代表法。
2017年3月,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5条,在原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 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据此,宪法确认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显示全国人大的代表性更为广泛更为完善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年来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这次会议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根据宪法,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我国人大制度的正式建立。从那个时候算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近60年的历程了。60年的历程很不平凡。虽然有过挫折,但总的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从上世纪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现行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与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在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职权,并完善了宪法修改的程序。现行宪法首次提出“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概念,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进行了划分。
第二、现行宪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方面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在广义立法职权方面,现行宪法继承了1978年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的职权,以及前三部宪法都规定的法律解释权,但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对于狭义的立法权,把前三部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的权力修改为“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对政府的监督权方面,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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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宪法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通过宪法修改,而是通过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的制定获得发展的。
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新增了全国人大有关提案权、罢免权和质询权的具体程序;新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提案权和质询权的程序;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作了全面规定。
1987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权的对象扩展到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并增加了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定。
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于全国人大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作了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篇三:
试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途径 试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途径 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人大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政体。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实践充分证明,人大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有利于国家机构高效运转,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大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人大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坚持人大制度的根本内容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完善人大制度应该把握的几个原则 完善人大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指导社会主义化建设各个领域不断发展、进步的强大理论武器,自然也是人大工作的行动指南,对完善人大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已经实行或准备实行的各项人大制度(体制)是否正确,最终要看这些制度(体制)是否符合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符合的就应该坚持,不符合的就应该进一步完善甚至摒弃。
(二)必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完善人大制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党的决策和人大的决定权科学地结合起来。凡是国家事务,凡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仅党委要做出决策,还要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减少党政对一些重大事项决定联合发文的做法,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使之真正到位。人大常委会党组也要积极与同级党委沟通,认真领会党委的意图,使党委的决策得到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要主动报告并及时听取党委的意见,经过党委原则同意;在决议、决定做出之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三)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自己的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的模式。应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人大制度的本质要求;坚持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国家机关明确分工的原则,不照搬西方 三权分立 的政治制度;坚持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西方式的 两院制 。
(四)必须有序逐步推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相适应。同时,人大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统筹兼顾,全盘考虑,渐进式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二、完善人大制度的基本途径 完善人大制度包括实践完善和制度完善两个层面。这里讲的实践完善,是指在制度相对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实践行为,将制度之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制度规定之价值。这里讲的制度完善,是指将已经存在但尚不完备的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或者废除已经存在但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旧制度;或者进行制度创新,建立新的制度。实践完善主要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与经济发展、外部环境、个体素质等因素密切相关,本文对此暂不讨论,拟着重探讨一下制度完善方面的问题。
制度是分层次的。任何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需要有大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作为辅助,作为延伸,才能付诸实施,发挥实效。我国的人大制度虽然在宏观层面上已经建立,但在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或者尚未建立,或者尚不完善。这也是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完善人大制度的主要方向。
(一)在选举制度方面。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因此完善选举制度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我国的《选举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经198
2、198
6、1995年三次修正。在95年最后一次修正后,到现在已经八年多了,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最突出的就是暂住人口选举问题。随着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每逢县(区)、乡人大代表选举时,许多外出务工人员无法返回原住地参加选举,其中一些人就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当地的选举。那么,这些外来人员参加选举需具备哪些具体条件,是否附加居住期限的限制,如果规定这种限制,是否与宪法、选举法有关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相抵触,也就是说,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 居住期限 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仅指常住期限,还是包括暂住期限,另外,应否将选民资格与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区别对待,即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做出不同规定(对享有选举权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而对享有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适度从严)。这些问题都需要做深入的研究。差额选举制度也是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全国人大组织法未规定差额选举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其价值并未得到有效体现。如何让差额选举制度的价值回归,同样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再有,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将无记名投票进行 记名化 处理,如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如果对提名的候选人表示同意,可不划选票(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等额选举时)。这就意味着代表一旦拿起笔来,不是反对,就是弃权,或是另选他人,从而给代表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内心意愿的正确表达。这种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样有损选举制度的严肃性。
(二)在组织制度方面。
一是应该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是完善人大制度的题
中应有之义。但不少地方在人大机构设置时,忽略了专门委员会的建设,需要引起重视。
二是应该扩大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程序性权力。人大的工作程序同党委、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尽相同,它有其自身的特点。人大遵循的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因此,不宜赋予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实体性权力,但鉴于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扩大其程序上的权力是必要和适当的。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制定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中就专门作出规定,一旦专门委员会(或负责审查的其他主体)在审查中认为政府规章存在同上位法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情形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审查意见送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如果主任会议决定不将审查意见送有关人民政府,则主任会议实际上行使了否决权。而这样规定也是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的。
三是应该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建设。要从组织上优化常委会的结构,包括它的知识结构要适应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它的年龄结构要老中青结合,以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进了一批四十岁左右的专职常委即是在组织建设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应该迅速推广这一做法。应该更加重视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设。常委会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是由其工作机构完成的,工作机构的工作质量对常委会的工作质量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充分调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本身也是在加强常委会自身的建设。要把它上升到这一高度来认识,尽快实行并扩大人大机关的干部与党委、政府机
关的干部相互交流制度,并在干部培训、待遇等方面与党委、政府一视同仁。
(三)在职权体制方面。人大的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都需要遵循更完备、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定程序。立法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和具体化。如立法法规定了有关部门对法律案听取意见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但对听证的程序、听证结果的效力等都未做规定,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听证规则。还有,立法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以及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时如何处理也未做规定,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督法也应加快进程,尽快制定出台。同时对地方人大探索出的述职评议制度是否在该法中规定也应慎重考虑。另外,在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地方人大已经探索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时候,应当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四)在会议制度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会议制度,对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一是应完善人大会议的审议、表决制度。为克服分组审议的局限性,可以就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大会发言、辩论,或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就一些重要议题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扩大讨论的范围。为克服整体表决法律法规(草案)的不足,可以借鉴西方议会制度的一些做法,进行逐条表决或者采取修正案方式,也可以在草案中提供备选方案供委员们选择。
二是为进一步扩大代表或委员了解信息的渠道,可以在大会上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或听取有关部门就立法背景、相关制度等进行说明。也可以在审议前举办与审议议题有关的讲座,为审议议题做好理论准备。
三是扩大会议公开报道制度。新闻媒体除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开幕、闭幕场面外,还要对有关审议、讨论情况实行现场直播,并探索在媒体上公布选举、表决中的得票情况。
三、完善人大制度必须保持权力的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 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在保证各级人大及其(来自:WWw.cnBothWin. 博威 范文 网: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常委会充分行使职责所需要的各项权力的同时,又要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进行监督呢,宪法和法律基本未做规定。这应该是今后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点。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应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 不当作为 的监督。如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 乱用权 、 错用权 而导致的不适当的决议,应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加以改变或撤销。在这方面有关法律已做出规定,关键是贯彻落实。为了预防 不当作为 的发生,还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所决定的事务或问题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就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有关机关和个人也有权申请该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二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作为 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大量存在的情形是 有权不敢用 、 有权不去用 的不作为现象。对于这种情形,现行宪法和法律未做规定。例如,应运用 质询 、 罢免 、 特定问题调查 的权力,对一些问题进行处理的,不少人大及其常委会却坐视不管,造成 一府两院 的错误行为难以纠正,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应作研究。但可以明确的是,人大实行的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职权在集体,不在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体。那么即使发生 不作为 的情形,要追究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的责任,理由似乎并不充分,但集体的责任实际上又无法追究。也就是说,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试图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作为 的问题存在困难。那么这一问题到底应如何解决呢,恐怕还得从选举和罢免制度上入手,在选举时,应通过制度设计,确保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履行职权的能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其所在选区的选民也可以依法将其罢免。当然,现阶段,最紧迫的仍然是需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但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也是不可或缺的。
总之,完善人大制度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人大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20多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有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人大制度建设一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