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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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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试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2 4.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2 4.2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3 4.3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 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7 5.1 监测对象    7 5.2 监测手段    7 5.3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    7 5.4 含水...

陕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试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1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2 4.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2 4.2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3 4.3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 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7 5.1 监测对象    7 5.2 监测手段    7 5.3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    7 5.4 含水层破坏监测    7 5.5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监测    7 1.总则 1.1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内除放射性矿产之外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治理恢复。 1.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陕西省现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1.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 1.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矿区及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恢复和重建与矿区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修复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破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133-199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L/T 5148-201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GB 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21-2001(2009版)岩土工程勘查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 矿山地质环境 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等。 3.3含水层破坏 采矿活动导致的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3.4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的活动。 3.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技术要求 4.1.1 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沉)陷、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的治理。 4.1.2 崩塌、滑坡 4.1.2.1 崩塌、滑坡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固结灌浆、格构锚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导(排)水、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辅助工程进行治理。 4.1.2.2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8-2006)的要求进行。 4.1.2.3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的要求进行。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符。 4.1.2.4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取,危害严重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上限,对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下限。 4.1.3 泥石流 4.1.3.1 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两类。 4.1.3.2 沟道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拦挡废石、废渣、废土,排水和排导工程,植被恢复,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4.1.3.3坡面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拦挡废石、废渣、废土,修筑排导渠和坡面截、排水沟,植被恢复和护坡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4.1.3.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应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的要求进行。 4.1.3.5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应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的要求进行,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符。 4.1.3.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划分和主体工程安全系数应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中的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取,危害严重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上限,对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下限。 4.1.4 地面塌(沉)陷、地面沉降及地面裂缝 4.1.4.1 采空区地面塌(沉)陷的勘查可按《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中的要求进行。 4.1.4.2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的地面塌(沉)陷影响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可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标准》(GB/T 12719-91)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灌浆等工程措施控制塌(沉)陷区的水位下降,进而控制地面塌(沉)陷的发展,减少危害。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的技术要求,可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2012)中的规定。 4.1.4.3 采空导致的地面塌(沉)陷和导水裂缝可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已稳定的地面塌(沉)陷、导水裂缝可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4.3.2.7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4.3.3.2的要求。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1.4.4 因采空区地面塌(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受损,根据受损程度进行土石充填、夯实、灌浆等措施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4.1.4.5 液体矿产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导致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受损,可采用回灌技术控制其发展,对受损设施应进行加固、修复。 4.1.5 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4.1.5.1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应设置监测机构,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及监测经费,应采取监测与预警预防措施。 4.1.5.2 对于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大、治理工程技术难度高且经费投入大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进行搬迁避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2.1 分类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 4.2 2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4.2.2.1 可通过优化采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采空地面塌(沉)陷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含水层顶底板结构遭到破坏。 4.2.2.2 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漏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功能。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可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2012)的要求进行。 4.2.3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4.2.3.1 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4.2.3.2 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按4.2.2.2的要求进行。 4.2.3.3 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要求采用粘性土填实,填实段长度不小于20m,平硐口再加砌不小于1m厚的浆砌石或混凝土墙。 4.2.4 水质恶化恢复治理技术要求 4.2.4.1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截断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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