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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讲稿秭归县社会保险局简介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体制设立情况 秭归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于1986年10月,属副科级事业单位,20年来,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现在单位全称是“秭归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保留“秭归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秭归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牌子及公章,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企业养老股、机关事业养老股、农保股、基本医疗保险股、计财股、退管股。管理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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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社会保险局简介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体制设立情况 秭归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于1986年10月,属副科级事业单位,20年来,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现在单位全称是“秭归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保留“秭归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秭归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牌子及公章,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企业养老股、机关事业养老股、农保股、基本医疗保险股、计财股、退管股。管理6项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四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行格局。 我局领导班子成员为一正三副,平均年龄为43岁。2008年底县编办核定编制数为23人,现实有职工人数21人,在职职工平均年龄41岁。退休人员5人;21名在职工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7人;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1人;在职党员18人;专职医生4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医生1人。。 2、主要职责 2005年10月以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登记、扩面、核定、稽核稽查,统计分析,基金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支付。 2005年10月后,主要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县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近远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 负责各项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和基金的管理工作。 3)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4)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审核和支付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搞好医疗保险服务。2008年7月,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和待遇支付。 5) 2006年10月以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民政局的职能又移交到劳动部门,其经办职能又移交到保险局。 6)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退管服务、社区服务、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核查工作。 7) 2008年10月,根据工作需要和全县工伤保险事故频繁发生,将工伤认定、调查、组织伤残等级鉴定职能由劳动监察大队移交我局。 秭归县社会保险局成立20年来,全体职工奋发有为、积极进取,各项工作与时俱进,位居前列,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参保者的支持下,通过全体社保工作者二十多年的努力与奋斗,我局在内部管理上初步形成了养老待遇发放社会化、服务管理规范化、业务经办无纸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查询自动化;在政策体系上基本实现了多层次、广覆盖。 社会保险局成立20多年来,各项工作在同领域属领先水平,养老金百分之百地社会化发放连续20年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8年来,既满足了广大参保者的基本需求,又实现了收支平衡的目标。其间还启动了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城镇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过几年的改革与探索全县实行了医疗保险政策全覆盖。连续五年我局被评为省厅先进单位,连续10年被评为市局先进单位,还被县委授誉“五好基层党支部”。 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基础薄弱,各个险种的支撑能力还不是很强,我们坚信有县委、县政府对社保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全体参保对象的理解与配合,全县社会保险工作一定会在更高、更难的平台上,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主要业务构成: 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①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②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③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④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享受社保的条件 在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在我国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因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原因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而有所不同。 1、 因退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是: (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根据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件、领导小组文件[2000]15号、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破产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 (5)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的中央所属核工业矿、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三线企业(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迁的企业),其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制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享受按月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概述 医疗保险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在我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除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外,该企业及其职工还应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的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医疗保险就诊须知 1、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由医保局统一核发,如有遗失,应当到医疗保险局办理注销和转移手续。 2、参保人就诊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就医、购药过程中,应做到人证相符,按要求填全内容,医疗保险证不得转错、伪造、涂改。医疗费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3、住院时,应当预付部分费用。在治疗中,应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使用贵重药品以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等)实行签字认定制,可以拒付未签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不属于《住院病种目录》所列少见疾病和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疾病,施行各类肿瘤的放疗(化疗)以及肾透析,经秭归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批准,医疗费用可以从统筹基金帐户中按规定支付。在住院治疗中需要采用由统筹基金帐户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方式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所列药品,所需费用应单项核算,由个人负担20%或30%后,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帐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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