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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暂行) (1989年12月30日 冶金工业部[89]冶安环字第604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暂行) (1989年12月30日 冶金工业部[89]冶安环字第604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厂长(含公司经理、矿长、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公司经理、地质大队长,以下同)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四、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处理。 八、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九、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十、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编制。 第七条 生产副厂长的职责: 一、协助厂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等。 三、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四、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五、检查车间主任(含坑长、工程队长、地质队长等以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技术科(处)的工作。 第八条 设备副厂长的职责: 一、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三、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经营(基建)副厂长的职责: 一、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二、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人事)副厂长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全厂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的同时,审批消防安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二、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二、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三、组织审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二、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十三条 总经济师的职责: 一、按国家规定,提出合理设置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定编。 二、在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 三、工人、干部晋级或浮动晋级,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第十四条 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职责: 一、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每月主持一次全车间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三、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六、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现。 七、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 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八、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和处分意见。 九、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工段长、班(组)长的职责: 一、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三、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事故预知活动等。 六、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七、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负责管理的业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 办公室的职责: 一、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定期总流交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八条 计划科(处)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职工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征求安全技术科(处)的意见。 四、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时,应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五、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十九条 总调度室(生产处)的职责: 一、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二、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三、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有关领导;通知安全技术科(处)和有关部门;同时派员赶赴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四、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施工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在安排生产、施工程序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机动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二、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和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 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三、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四、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订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五、组织大、中、小修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六、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安全技术科(处)组织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科(处)的职责: 一、开展科研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的建议时,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征求安全技术科(处)的意见,未经论证、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二、在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三、重大职业安全、卫生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和推广使用。 四、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的中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基建设计科(处)的职责: 一、对分管的技术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经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二、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背“三同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三、技术改造工程与生产同步进行时,必须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四、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生产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危及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得施工。 五、组织进行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等特种设备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由持有专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全技术科(处) 及国家指定的机构参加检验,签署意见,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科(处)的职责: 一、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 三、按照职业安全、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实习、代培人员等,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车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职防部门的职责: 一、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全力组织抢救,因抢救不及时或因采取措施不当,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甚至致死的,医疗卫生部门负有责任。 二、负责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三、根据有害物质的测定数据,对各单位申请的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负责组织厂、车间的事故抢救网,配备专用医疗抢救车,设立生产车间红十字卫生箱和兼职卫生员。在职工中普及职业病危害和伤害抢救知识。 五、对工伤、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环保科(处)的职责: 在水、气、渣的治理中,应对内外环境的改善同时考虑,不得因改善外环境而恶化内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科(处)的职责: 一、按国家编制部门规定,合理安排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定员,对因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干部定员不足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组织、制订、修订责任制度和其他制度或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劳资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弛又长期未予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和各种疾病人员的工作。 三、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应调离并妥善另行安排工作。 四、应与教育和安全技术科(处)协作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然后再分配工作。 五、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 六、工人晋级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凡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本人负伤或他人重伤、死亡及设备、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 七、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弛,不执行安全规定的,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财会科(处)的职责: 一、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监不管、擅自核销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三、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公安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二、组织进行全厂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与安全技术科(处)协同定期进行教育和训练。 四、参加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质量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供销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采购的工器具、材料、个体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备件等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人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四、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第三十二条 设备科(处)的职责: 一、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保质保量地按时组织采购,对因出库设备质量规格不符要求而造成的设备、伤亡事故负责。 二、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三、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第三十三条 人事科(处)的职责: 一、应把安全生产列入干部的教育、考核内容。 二、严格按编制定员配备、调整安全部门干部,并保证人员素质。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四章 安全技术专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科(处)的任务和职责: 一、安全技术科(处)由厂长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厂长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厂长、生产副厂长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席和规定,经厂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四、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教育室的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用,协同有产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 六、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七、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编制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声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检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十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十二、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与处理。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 十四、督促检查承包、联营、技术协作项目安全工作。 十五、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 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车间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四、负责组织车间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五、协助领导修订车间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六、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八、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职工安全通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安全通则: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各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同,第2章和第3章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的职责,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归有关领导或有关科(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各级、各部 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成绩,应列为干部晋升和工资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由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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