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章程
xxx医院章程
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xxx医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所有。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 “人的整体健康为中心”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
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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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医德办院、靠人才兴院、靠科技强院、靠特色立院、靠法规治院,建设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现代化新型医院。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市卫生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x。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免医院院长和院务委员会委员;
(三)有权查阅院务委员会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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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决定院长、院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薪酬。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000元;出资者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全资。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肛肠疾病的诊断与内、外科治疗 ;
(二)普外科疾病的诊断治疗;
(三)骨科疾病的诊断治疗;
(四)内外科急症疾病的诊断治疗;
(五)超声介入诊断与治疗。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院务委员会,其成员为七人。院务委员会是医院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东仕集团董事会任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xx集团报告工作;
(二)执行xx集团董事会的决议;
(三) 决定医院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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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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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医院管理人员与医护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办公会议。当xx集团或院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由院长主持。东仕集团可指派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通过。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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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会议记录由院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单位院长为医院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院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长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院长对xx集团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决定和院务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及财务与其他部门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xx集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医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医院资金或者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院务委员会、院长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领导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医院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院务委员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医院秘密。 (五)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xx集团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xx集团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xx集团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