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跳转行为的侵权
关键词
超链接跳转 分工合作 共同侵权
案情简述: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经授权取得了《风色幻想6》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维权。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下载服务,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关键事实:
根据工信部的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962.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点击“网站首页网址”选项后自动跳转至网址“www.962.net”(涉案网站)。在涉案网站底部点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者为被告,且在该网站能够下载涉案作品。
另外,被告自2016年5月3日后便不再是“962.com”网站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另提交了ICP备案查询网以证明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巴霆”,并非被告。而且,被告主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曾在自己网站上公示过,涉案网站系冒用。其次,至于网页跳转,被告认为系他人采取网页劫持等技术手段为之,自己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
被告对网页跳转事实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其他抗辩
主张也未进行举证。故法院根据超链接跳转及涉案网站公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认定被告与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构成分工合作,共同侵权。
点评:
这是第二篇关于互联网合作侵权的案例。第一篇的重点在于二级域名的合作方式,本篇案例则为网页跳转方式。当然,这些是主要侵权事实,还有其他侵权事实作证。
首先,回到第一篇案例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一方提供流量入口,另一方提供内容,实际上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流量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在于其在侵权事实中发挥的作用,如果是中立的提供技术服务,则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诸如二级域名方式,且在涉案网站上大量出现合作双方的标识,显然超出了中立技术提供者的作用范围,属于共同侵权。诚然,除了客观行为,该问题还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程度。例如,百度仅提供搜索服务,无法对海量的上传信息进行逐个监管,每次侵权行为都要百度承担共同责任,显然不现实,对百度也有失公平。但
是,如果是专业网站,例如优酷视频网站,提供了尚在影院上线的热门电影视频,便构成侵权,因为优酷对此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即在知晓当下热门电影的情形下,应采取必要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禁止用户上传知名度很高的热门电影,或者用户绕过技术措施上传,优酷也应当及时删除。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涉及到事实行为与注意义务两个因素,还须个案考量。
然而,本篇案例中,不涉及网络服务平台问题,仅仅是网页跳转行为。根据被告与涉案网站之间的超链接及网络文化经营者身份公示,二者显然是存在合作关系,不然怎么会建立这种链接关系,除非被告能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另外,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就是被告于2016年5月3日已停止从事涉案侵权行为后,仍要对此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本案例中原告仅起诉了被告,却并未追究涉案网站的责任,着实难以揣摩原告的考量。总之,本案例的事实比较少见,不具有比较意义,但超链接侵权认定还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