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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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文登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冲,男,汉族,东京人,文化程度中专,八十万禁军枪棒教头,家住东京,11月1日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目前在押于文登市监狱。
辩护人:吴用,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 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 年11月4日立案,由审判员高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高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陆虞候,富安,及其法定代理人福贵、被告人林冲及其辩护人吴用,证人李小二、鉴定人柴进、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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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由高俅审理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冲及其辩护人吴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0月30日17时30分许,林某在山神庙因看守草房起火而怀疑当场的陆虞候,富安,二人所为,遂以为二人有不法之意,便与其扭打,经定,陆虞候,富安,差拨三人当场死亡为,被告人林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起因上陆虞候,富安二人有过错,林冲平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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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好,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应对林冲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4份。
审判长:罗贯中
审判员:王笑林
审判员:江送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17年11月17日
书记员:大虎
1.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