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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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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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中高等学校教师是通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讲师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具有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不含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熟练掌握
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能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二)获得学士学位的助教,在任职期间要学完或确认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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