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年福,男,74岁,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兴旺村9组三花里自然
村37号,系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退休职工
被告:王香连,女,41岁,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博陆
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杭州余杭区临平朝阳桥水车埠头第6层地号为67.25-28.50-122,
产权证号为0033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1994年10月,原告用10130.37元从本单位处购
了位于余杭区临平朝阳桥水车埠头第6层地号为67.25-28.50-122,产权证号买
为0033,建筑面积为45.51平方米的房屋。2001年5,被告伪造了原告将该房屋出让给被告的《房屋买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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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原告收到被告购房款的收条,《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上均非原告签名,随后,被告又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从原告处骗去,并用上述伪造的文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归还该房屋并重新登记于原告名下,均被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以及骗取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的方式,将属于原告的房屋登记于被告的名下,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5月9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王年福,男,74岁,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兴旺村9组三花里
自然村37号,系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王香连,女,41岁,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博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采取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条等文件,骗取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的方式,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余杭区临平朝阳桥水车埠头第6层地号为67.25-28.50-122,产权证号为0033,建筑面积为45.51平方米的房屋过户至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同时已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现在有变卖该房屋的可能,为此,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查封位于杭州余杭区临平朝阳桥水车埠头第6层地号为67.25-28.50-122,产权证号为0033,建筑面积为45.51平方米的房屋。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