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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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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

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 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 四、补贴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1(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标准给予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中介机构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实际就业人数为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人数。劳动合同应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文本。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等就业证明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由地方制定~对其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由各市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规定~并结合职业技 能培训职业,工种,、创业培训项目及培训成本核定。各地核定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的文件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省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各地应当按规定认真审核培训收费标准~严格控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培训项目。 2(资金申请及支付。 ,1,对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其中~所附就业证 明材料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有本人签字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相关就业证明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基础工作好、管理监督规范、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方式。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代为申领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上述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2011年为每人每年1500元,具体确定。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申请 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将生活费补贴拨付学员本人。 ,3,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培训管理。各地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绩效的跟踪管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后就业状况挂钩。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其就业形式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也包括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同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由具备资质、培训质量高、办学规范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杜绝培训机构虚报人数、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制定。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下同,。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社会保险补贴一般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季或按月申报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简化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向社会保障基金账户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根据本地方实际制定。 1(对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的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各类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并出具单独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 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公益性管理和公益性事业岗位,下同,。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及时为吸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劳务派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本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 季度,或者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5(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各地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除对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制定。 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见习企业,单位,给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的标准。就业见习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制定。 2(资金申请和支付。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然后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职能和目标任务等工作需要~依法编制年度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经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积极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中批准的~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补助等创业投资引导扶持资金支出。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设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其他支出项目。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省级补助 省财政将统筹考虑各地财力情况、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工作成效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城乡创 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助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补助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账户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七、决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并保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绩效明确。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健全财务管理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每年组织 对各地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重点跟踪检查。 ,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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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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