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此处下载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云南省林木 ...

此处下载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云南省林木 ...

举报
开通vip

此处下载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云南省林木 ...此处下载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云南省林木 ... 声明:本文档由山东电建(sddianjian)上传到 豆丁网(docin.com),若有侵害您的权益,请发站内消息。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加强林木 种苗管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 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推广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 管理等活动,应当...

此处下载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云南省林木 ...
此处下载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云南省林木 ... 声明:本文档由山东电建(sddianjian)上传到 豆丁网(docin.com),若有侵害您的权益,请发站内消息。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加强林木 种苗管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 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推广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 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 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 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 木种苗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 发展规划,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 资源目录。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 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 资源档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 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种子贮备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八条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依照法 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及进境检疫手续后,应当在引进地的县 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监督下开展引种试验。引种成功需要推 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认)定。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省引进林木种质 资源情况。 第九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者终止推广的意见, 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 停止经营、推广。 第十条选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种,选育者应当在推广 使用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 内进行资料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予以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在15日内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林木良 种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国家审定的林木良种,其 推广范围适合本省的,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实行补贴制度。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良种推广补贴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并按 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有计划地建立林木良种生产基地,按照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要求 对基地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种苗产量和质量。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本 辖区内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产量预测,并将预测结果逐级上报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工作,建立林木良种推广 示范基地,对选出的优良林分和优良单株应当设置标识进行 保护。 鼓励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主 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高效扩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开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现有种苗基地,组建合作组织投资 良种定向培育、研发和推广示范工作,推动种苗产业化。 第十六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和林木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检 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林木种苗进行质量 检验。 第十八条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 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 验费按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 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 第二十条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其产 品的,应当提供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质量检验证书。广告内容应当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一 致。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 余的常规种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售、串换的种苗不得超过当年自用种苗数量的2 倍; (二) 出售、串换的种苗品种真实、质量合格; (三) 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 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需的种苗,应当采取订单育苗、合 同订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采购,保证使用种苗的种源清 楚,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造林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能满足造林需要时,可以使 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优良采种林分或者优良单 株生产的种苗。 跨县调用林木种苗应当遵循适地适树原则,并附有林木 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种苗标签。 第二十三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林木种苗的 检疫和相关服务工作。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向林木 种苗生产者、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品 种选育、品种审定、良种推广、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种 苗质量检验、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种苗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建立种苗档案,制定档案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管 理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林木种苗生产、加工、贮存、经营等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 合同、票据、账簿、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质量检验 证书和检疫证等有关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按照本规 定开展引种试验或者未通过品种审(认)定擅自推广的,责 令停止推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选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种未经登记擅自推广的,处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 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此处下载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云南省林木 ...】,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29658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产制造
上传时间:2018-09-20
浏览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