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

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

举报
开通vip

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 《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 ---------------------------------------------------------------------------- 来源:借款律师咨询网www.quanfawang.com 上诉人陶显才、梁心安因与被上诉人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原审被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7097号民事判决...

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
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案 《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 ---------------------------------------------------------------------------- 来源:借款律师咨询网www.quanfawang.com 上诉人陶显才、梁心安因与被上诉人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原审被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7097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李心华于2009年5月24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支行借款100000元用于备货,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0,,由被告陶显才、梁心安自愿为李心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09年5月29日晚借款人李心华发生了交通事故,5月30日去世,原告知道李心华去世后,于2009年6月25日将李心华帐户上的款扣除一部分,第一笔扣款金额9045.75元,用于归还贷款本金7764.99元,利息1280.76元,第二笔扣款金额9039.99元,用于归还贷款 本金7864元,利息1175.99元,第三笔扣款30000元用于归还贷款本金。 原审法院认为,2009年5月24日,李心华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支行1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陶显才、梁心安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签上字,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学义与李心华生前已分开居住,各自独立生活,原告没证据证明李学义也是担保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学义继承了李心华的财产,原告要求李学义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志伟没有在“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签字,仅在“个人担保证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上签了字,且没有写明实际担保内容,所以,原告要求李志伟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陶显才、梁心安偿还李心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支行的借款本金54371.0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学义、李志伟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陶显才、梁心安负担。 上诉人陶显才、梁心安上诉称,原判错误,李心华生前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所签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二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漏列当事人,李心华之妻巴艳敏是遗产继承人,没有让巴艳敏参加本案诉讼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邮政银行郸城支行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李学义、李志伟未答辩。 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李心华生前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所签定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应 合法有效,上诉人陶显才、梁心安在该笔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亦应视为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借款人李心华意外死亡,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陶显才、梁心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上诉的此项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诉称的原审漏列当事人,李心华之妻巴艳敏是遗产继承人,没有让巴艳敏参加本案诉讼属程序违法的理由,因上诉人是基于连带保证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选择连带保证人清偿借款的权利。巴艳敏是否继承遗产与借款担保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属本案审理的范畴。综上,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文档为【法律案例:陶显才、梁心安与邮政银行郸城支行及李学义、李志伟借款担保合同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29658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3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11-15
浏览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