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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通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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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通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通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通标签通则 GB7718-2004 国家标准宣贯 规范食品标签的必要性 国务院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如下的调整: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环节的监管,将卫生部承担的食品经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管职能划归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指南目录 第一部分 ...

预包装食品通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通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通标签通则 GB7718-2004 国家标准宣贯 规范食品标签的必要性 国务院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如下的调整: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环节的监管,将卫生部承担的食品经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管职能划归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指南目录 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概况 第二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条文释义 第三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内容详解和示例 第四、五部分国家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部门规章 第六部分国际标准、导则和法规 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标准概况 一 食品标签的作用 食品标签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促进销售。 ——向消费者承诺。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二 食品标签标准修订情况 1 修订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 GB 7718,1994和准》和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必要性 修订 GB13432,1992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 (1)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 (4)与《食品卫生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 2、修订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与《食品卫生法》、《产品 2)结合我国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应的法规、标准协调一致。 (国情尽量等同采用CAC标准。 (3)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市场正当竞争;促进企业自律;防止利用标签进行欺诈。 (4) 标准的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保持标准的连续性,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重点修订标准中企业执行有困难、不具体、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 (5)修订后的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非强制)条文;为具体食品产品标准制定标签内容提供指导;对进口食品标签与国产食品标签的要求基本一致,同等待遇。 3主要修订内容 对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具体修订内容有11个方面。 (1)关于标签的标示内容 (2)关于标准的名称 (3)关于术语和定义 (4)关于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5)关于食品名称 (6)关于配料表 (7)关于净含量 (8)关于日期标示 (9)关于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10)关于免除标示内容 (11)其他增加内容 3.9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无 无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 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 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1.2.1.1 配料 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下载最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下载程序清单下载家私清单下载送货清单下载 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1.2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2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无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无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2.2 各种配料应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应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淀粉”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类别归属 名称 配 料 “蜜饯”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胶姆糖基础剂”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类别归属名称 配 料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无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1.3 配料的定量标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无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 峙淞隙丛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无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无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无 g ( 克 ) kg ( 千克 ) Q , 1000 g Q ? 1000 g 质 量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Q , 1000mL Q ? 1000mL 体 积 计量单位 净含量Q范围 计量方式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无 6 Q , 1kg Q , 1L 4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Q ? 200mL 50g , Q ? 200g 2 5mL ,Q ? 50mL 5g ,Q ? 50g 3 50mL ,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净含量Q范围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8.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无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无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昝鞅,势诨虮,嫫冢? a.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 “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 ”[××日(天),×年]。 无 5.1.7 产品标(至)……”; “保存期××个月 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1.8 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8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无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 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 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无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无 第二部分 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条文释义 标准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标准名称: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2004 GB 7718,1994 GB 7718,1994、GB 7718,2004对照表 一、GB7718-2004 条文释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见5.2); 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GB 7718,2004 GB 7718,1994 【释义】 本条规定了GB7718-2004的对象,也就是GB7718-2004的内容范围,包括4个方面: ——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遵循的原则(4章); ——食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5.1); ——食品标签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5.2); ——食品标签推荐的标示内容(5.3)。 本条规定了GB7718-2004适用的界限: ——所谓“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指在任何场所(如商店、超市、零售摊点、宾馆客房、餐饮业的餐桌、集贸市场,以及飞机、火车、轮船等等场所)经销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的是:预包装食品的运输包装标示、食品企业或餐饮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的标示,这些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 ——“所有预包装食品”。GB7718-2004所指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是有界限的,即GB7718-2004第3.1条界定的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 非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不受GB7718-2004的调整和约束。——如商店秤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释义】略 3术语和定义 3.1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本条定义非等效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定义——预包装。 GB 7718,2004 GB 7718,1994 3.2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 说明物。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1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GB 7718,1994、GB 7718,2004对照表 【释义】 预包装食品:不是食品的种类,仅仅是为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商店秤量销售,带包装纸的非定量包装小块糖(球)或小块巧克力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本条定义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食品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食品制造者、包装者(或分装者)或经销者向消费者的承诺。“一切说明物”包括吊牌、附签或商标。 3.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本条定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是指制造、加工或调制食品时,使用的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饮料中的水不能省略,是主要配料之一。“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配料、配方、成分的区别: 无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无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GB 7718,1994、GB 7718,2004对照表 GB 7718,2004 GB 7718,1994 3.4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无 3.3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GB 7718,2004 GB 7718,1994 GB 7718,1994、GB 7718,2004对照表 3.4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 本条定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配料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衍生物;?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 3.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本条定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成品检验是必要的生产工序,一批成品经过检验(一天或数天),签发合格证后才能称其为最终产品;不经过检验只能是成品,而不是产品。有的产品的生产工序还包括保温、降温、后发酵(发酵型酸牛乳),这些工序需要的时间都应该计算在生产日期之内,不能强制要求封口(封罐)完成后就是生产日期。 3.6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无 3.5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无 3.6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本条定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有些预包装食品难以标出生产日期,只能标示包装日期或灌装日期,如经过经销商分装的白砂糖、茶叶,国外进口的大桶葡萄酒经过国内经销商或企业定量灌装的葡萄酒。包装日期或灌装日期不是产品的产出日期,而是产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最终销售单元”是指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单件预包装食品 。 包装日期也可以包括检验日期。 3.7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本条定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限。 “在一定时间内”是指短期内,超过保质期过长的预包装食品也会变质。 3.7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宜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8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本条定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预包装食品的保存期是预计(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 3.8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9主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本条定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释义】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3.9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无 无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 “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是指某些食品的标签除了符合GB 7718,2004的规定外,如果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标签有特殊规定(指强制性条文)也应遵守。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的质量要求。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 养常识的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科学性的要求。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本条非等效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3总原则——3.1。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使消费者误解”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性产生错误的联想。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是指不顾商业道德,利用标签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标签事例为数不少。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本条非等效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3总原则——3.2。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本条非等效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3总原则——3.2。 【释义】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的文字要求。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的要求。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使用外文的要求。 “外文不得大于相应 ”是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和汉字。没有对应关系的不受约束。 4.8 包装物或的汉字 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字体大小的要求。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8强制性信息的表述——8.1.3。 【释义】 本条是指导性条文,为企业设计、制作标签提供方便。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8强制性信息的表述的——8.1.3。 【释义】 本条也是指导性条文。有些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套小包装,如一盒口香糖,盒内有10块口香糖,如果以盒为销售单元,就可以只在外包装盒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本章规定了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其他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一。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本条等同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1。 【释义】 本条是要求食品名称在食品标签上的位置。 “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 命名饮料产品名称应以依据GB 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为准则。 碳酸饮料 果汁、果汁饮料类: 果汁 浓缩果汁 果浆 浓缩果浆 果肉(果浆)饮料 果 汁饮料 果粒果汁饮料 水果饮料浓浆 水果饮料 含乳饮料类 :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类: 植物蛋白饮料 豆乳饮料 椰子乳(汁)饮料 杏仁乳(露)饮料 饮用天然矿泉水 固体饮料类 : 果香型固体饮料 蛋白型固体饮料 命名乳制品产品名称应依据GB 2746,1999《酸牛乳》、GB 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 5408.2,1999《灭菌乳》、GB 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GB 5415,1999《奶油》和GB 5417,1999《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为准则。 酸牛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全脂乳粉 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调味乳粉 奶油 无水奶油 全脂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1.1。 【释义】 本条是要求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标准的名称保持一致。 “等效的名称”是指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可以采用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义、本质相同的名称 。 用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制作的巧克力应命名为“类可可脂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力”。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ㄋ酌啤? 【释义】 本条是指在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但前提是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5.1.1.2 可以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标示 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本条等同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1.3。 【释义】 本条规定了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条件 。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有的地区称“山芋”。“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按照5.1.1.2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 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 克力架(饼干); 芝士(奶酪); 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奶粉); 一滴香(小磨香油); 强力宝(猪肉脯); 皇上皇(广式腊肠); 健力宝(运动饮料); 燕潮酩(浓香型白酒) “鲜牛奶”、“纯鲜牛奶”、“鲜橙汁”之类的名称不属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释义】 本条是对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要求。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释义】 本条是对真实属性专用名称字号的要求。 5.1.1.3 为 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本条等同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2.3。 【释义】 本条是进一步要求食品标签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5.1.2 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二。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本条等同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 (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 【释义】 本条是要求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必在食品标签上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是指由一种原料(不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食品。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释义】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1。 本条是对配料清单标题的要求。 酸牛奶的配料应标为: 配料(或配料表):生(或鲜)牛奶,白砂糖,发酵菌; 饼干的配料应标为: 配料表(或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植物起酥油、可可粉、玉米淀粉、膨松剂、食用盐、大豆磷脂、香兰素。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 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2。 【释义】 本条是对配料清单标示方法的要求。 “各种配料”是指所有配料,尤其是饮料中的水和食品添加剂不能遗漏。 配料表中不能加“等”字。 “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 “各种配料”不包括食品本身在制造或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身以外的物质。 预包装食品所用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成分比较复杂,不应利用配料清单过分追究未添加的成分。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宓ブ斜晔靖春吓淞系拿疲僭谄浜蠹永ê牛醇尤肓康牡菁跛承虮晔靖春吓淞系脑寂淞稀,蹦持指春吓淞弦延泄冶曜蓟蛐幸当曜迹浼尤肓啃?谑称纷芰康?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本条非等效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3。 【释义】 本条是对复合配料标示方法的要求。 “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是指所用的复合配料含有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销售的产品中仍然发挥作用。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3。 【释义】 本条是强调水在配料清单中的重要性,特别是饮料和饮料酒的配料清单不容忽视。饼干虽然在制作过程中有水的存在,但经过烘烤水分挥发了,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释义】 本条是强调可食用的包装物属于配料清单要素。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本条等同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 4.2配料清单——4.2.2。 【释义】 本条是强调配料清单中的所有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应遵守标示食品名称的规定,不能随意标示。 配料清单中不能把糖类物质笼统标为“糖”。 “下列情况除外”是指本标准 5.1.2.2.1和5.1.2.2.2所列配料不按上述要求标示。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 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蜜饯” 各种蜜饯水果,在食品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胶姆糖基础剂”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各种香辛料和香辛料浸出物,不论是单一还是合计,在食品中的加入量不超过2, “淀粉”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类别归属名称 配 料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的4.2.2.1。 【释义】 本条是指导性条文,指导企业简化标示配料清单。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 ’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 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释义】 本条规定了某些发酵食品(酒类、酱油、食醋等)标示配料清单的标题。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本条修改采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3.2。 【释义】 本条是对加工助剂的豁免。加工助剂不属于食品的配料,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配料的定量标示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三。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本条等同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5.1配料的定量标示——5.1.1。 【释义】 本条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 方式一 产品名称:高钙饼干 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 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 :1.5%) 方式二 产品名称:雀巢饼干 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 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 产品说明: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本条等同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5.1配料的定量标示——5.1.2。 【释义】 本条也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 方式之一 产品名称:低糖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含 糖 量:4%〔编者注:全糖桔汁汽水含糖量不低于9.0%(GB/T 10792,1995)〕 方式之二 产品名称: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产品说明:低糖;含 糖 量4% 方式之三 产品名称:桔汁桔汁含量:3% 营养成分:……,……,……,蔗糖3.8%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释义】 本条是5.1.3.2的补充,特指某些食品的香料。例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是强制标示内容之四。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释义】 本条是规定净含量的具体标示方法,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 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本条等同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3净含量和沥干物——4.3.2。 【释义】 本条是规定不同状态的食品标示净含量的方法。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本条等同采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八条。 【释义】 本条是对标示净含量计量单位的规定,按量限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本条等同采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释义】 本条是对标示净含量数字字符大小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低于2 mm。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释义】 本条是对食品名称和净含量排列位置的要求。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本条等同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3净含量和沥干物——4.3.3。 【释义】 本条是是要求如实标示沥干物(固形物)所占的比例。 标示固形物(沥干物),最好靠近净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释义】 本条是要求标示预包装内所含的数量。 净含量:400克(4×100克;或内装4块); 净含量:900毫升(2×450毫升;或内装2瓶);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五。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示预包装食品责任者的规定,便于消费者投诉,便于监督检查。“经依法登记注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包装”是指食用盐、白砂糖、茶叶之类的食品。 5.1.5.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本条等同采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团公司、集团分公司的标示规定。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本条等同采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二)〔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标示规定。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或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 地址;或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本条等同采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四)〔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受委托单位制造、加工预包装食品,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和销售,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委托单位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或协会,这些机构没有经营权。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日期标示是强制标示内容之六。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必须实事求是地用明码标示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生产日期应该由企业自行确定。本标准3.5条明确了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产品经过检验合格的日期。保质期应由企业依据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性能,通过定期保藏试验确定,并不是产品标准或行政指定的期限。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是指在标签上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保质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还应在底盖、封口、瓶盖上打印或喷印具体日期。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本条修改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7日期标识和贮藏说明——4.7.1(?)。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标示方法的规定,必须按“年、月、日”的顺序,不能颠倒。 “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小包装食品”可按本标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执行,即等于或小于20cm2 的视为小包装食品。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本条修改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7日期标识和贮藏说明——4.7.1(?)。 【释义】 本条规定了保质期、保存期的多种标示方式,可以任选其中一种。a)项适用于标示保质期,b)项适用于标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本条等同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7 日期标识和贮藏说明——4.7.2。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贮藏条件的规定。 5.1.7 产品标准号 产品标准号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七。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执行标准的标示规定。 “代号”指“GB 5408.1,1999”(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QB/T2438,1999”(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乳(露))中的“GB”、“QB,T ”。“顺序号”指“GB 5408.1”、“QB/T2438”中的“5408.1”、“2438”。年代号(1999)可以不标示。 5.1.8 质量(品质)等级 质量(品质)等级是强制标示内容之八。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本条修改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7选择性标识——7.2。 【释义】 本条是?赜谥柿浚ㄆ分剩?燃兜谋晔尽?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以下2条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九。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本条修改采用CODEX SATN 1-1985 ——5.2.1。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辐照食品产品名称标(1991,2001)5.2辐照食品 示的规定。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本条修改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5.2辐照食品——5.2.3。 本条是关于辐照配料标示的规定。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释义】 转基因食品(food of gene) 现代生物技术( modern biotechnology) 基因(gene)是存在于生物细胞内,有自体繁殖能力,具有特定核苷酸顺序的核酸(多数为脱氧核糖核酸,简称 DNA)分子中的一个片段(在染色体上占有一定位置);是储存特定遗传信息的功能单位。 目前国际、国内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或不安全尚无结论,存在着转基因生物七个说不清: 第一 食品安全说不清 第二 生物富集说不清 第三 药食关系说不清 第四 生态影响说不清 第五 基因污染说不清 第六全球监管说不清 第七机遇泡沫说不清 本条规定的“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其中涉及转基因食品标示的有: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本条修改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7日期标识和贮藏说明——4.7.1(?)。 【释义】 本条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种类。“固态食糖类”是指白砂糖、绵白糖、冰糖之类,不包括糖果。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本条等同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6免除强制性标示内容。 【释义】 本条规定了可以免除某些标示内容的条件。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本条等同采用CODEX SATN 1-1985(1991,2001)7批量标示。 【释 义】 本条是推荐标示内容之一。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释义】 本条是推荐标示内容之二。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推荐标示内容之三。 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本条等同采用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 ?101.1包装食品的主要展示版面。 【释义】 本条规定了长方体形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本条等同采用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 ?101.1包装食品的主要展示版面。 【释义】 本条规定了圆柱形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本条等同采用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 ?101.1包装食品的主要展示版面。 【释义】 本条规定了非长方体形、圆柱形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主要展示版面”即“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本标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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