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背书人禁止背书,后手再背书的,背书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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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关于背书人禁止背书,后手再背书的,背书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 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被背书人还需要继续承担责任。例如:A向B签发了一张汇票,甲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 ,C又转让给了D,C在背书转让给D时,在该汇票的被面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D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E又背书转让给了F,这种情况下,C对E、F不承担担保责任。《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作了禁止背书的汇票,如果后手在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C直接的被背书人D,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关于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可以授权补记
银行汇票不同于支票,收款人的名称未记是不能授权补记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其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以上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缺一则票据无效。
关于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法律后果
汇票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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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票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