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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高建华与詹红、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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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高建华与詹红、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案例:高建华与詹红、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案例:高建华与詹红、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上诉人高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詹红、原审被告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查明,2008年2月23日,原告詹红与被告高建华等人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

法律案例:高建华与詹红、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案例:高建华与詹红、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案例:高建华与詹红、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上诉人高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詹红、原审被告张玉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查明,2008年2月23日,原告詹红与被告高建华等人签订了一份建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4户6间,高建华为其中一户),原告詹红负责房屋建设,被告高建华负责提供建房材料。其中用的楼板是购买被告张玉桥加工厂生产的。2008年5月11日下午,原告詹红组织所雇工人按照被告高建华的要求,换掉已上在一层顶上的一块有个洞的楼板。再将该楼板从原处移走的过程中,该楼板下落、折断。抬该楼板的四位雇工之一的刘玉东,从一层摔到地面致伤。当日经息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胸部、腹部闭合性损伤。在息县人民医院住院一天,花费2775.20元,2008年5月12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154中心医院治疗,住15日花医疗费8707.60元。当日刘玉东医治无效死亡。原告詹红与刘玉东家人达成协议,詹红承担刘玉东抢救花的一切费用,并一次性给付含丧葬费在内的经济赔偿86000元。当时刘玉东的亲人刘荣写了一张收条,收到了86000元的赔偿款。原告赔偿了雇员后,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十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原审另查明,刘玉东生前系农村户口,原告詹红没有建楼房的资质。原审在审理过程中,由原告詹红申请经二被告同意,法院委托信阳商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詹红施工、高建华购买张玉桥生产的楼板进行质量鉴定,该所信高建司鉴所(2008)房鉴字第0808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被检验的楼板不能通过质量合格检验,质检费3000元。 原审认为,原告詹红与被告高建华于2008年2月23日签订的一份协议,已实际履行。原告詹红与被告高建华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刘玉东在詹红承包的为高建华建筑的工地干活,刘玉东与詹红为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一煤矿调度员先进事迹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最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告高建华对于刘玉东的死应与原告詹红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连带赔偿责任特征当部分共同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责任分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分额的其他共同行为人求偿。原告詹红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也没有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操作,因此对雇员刘玉东的死亡赔偿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高建华明知詹红没有建筑资质,让其建设房屋,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张玉桥同一时间生产的用于詹红施工,为高建华建房的楼板经信阳商建建筑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认定被检验的楼板不能通过质量合格检验。因此,被告张玉桥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原告詹红在为抢救刘玉东中花医疗费11483.3元,因刘玉东死亡而付给刘玉东家人86000元,两项合计97483.3元。因刘玉东系农村户口,按河南省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52元,年和职工平均工资21000,年计算,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合计为87540元。因此,詹红给刘玉东亲人的赔偿金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认定。故判决:一、被告高建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詹红97483.3元×30%=29244;二、被告张玉桥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詹红97483.3元×10%=974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高建华上诉称,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詹红签订的有建房协议,在该协议中对工伤事故的承担有具体的约定,所以应该依该协议的约定,出现事故后由詹红承担赔偿责任。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詹红属加工承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事故的发生是被上诉人詹红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的,上诉人无任何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四、上诉人并不知道詹红有没有建筑资质,上诉人认为詹红能够承包我们几家的三层建筑工程,他应有建筑资质,詹红明知道没有建筑资质,更不应承包我们家的建筑,故詹红应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驳回詹红的诉讼请求。 詹红答辩称,上诉人诉状内容不真实,本案的事实应以原审查明的事实为准;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正确,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张玉桥答辩称,除同意上诉人意见外,补充以下几点:1、詹红与张玉桥构不成诉讼关系。詹红与高建华二人之间是民用建房的协议关系,张玉桥不是协议当事人,仅与高建华是买卖关系,原判张玉桥承担责任无依据;2、张玉桥销售的楼板从鉴定书中可以看出,承载力是合格的,挠度和裂度未能达到要求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因果关系,即使是各项检测指标都合格的楼板,按当时的方式施工,都不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因原审查明换楼板不是按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操作,而是用木棍或钢管从楼板空间洞中插入而抬起,造成受力的楼板上、下面洞穿,其次,更换楼板时,是四人用撬杠撬,无任何机械和防护措施,这种不规范的施工致使事故的发生,请求驳回詹红对答辩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建华等四人建筑六间三层楼房,应当由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作为房主应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但上诉人高建华等却将此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上诉人詹红承包,所提供的楼板质量又不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又要求詹红将已上好的楼板换掉,在换的过程中致使事故的发生,故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此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詹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原判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即29244元正确,上诉人诉称应按合同约定及詹红明知其无资质还承包工程、出现事故詹红应负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称其与詹红签订的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在施工中詹红未采取安全措施、违规操作,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经查,因上诉人将工程包给被上诉人,约定包工不包料、材料由上诉人提供,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等,显属承包合同,詹红无资质、无安全措施、违规操作,原审已判其负60%的责任适当,上诉人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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