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_-2007970757
附件一:
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信息资源~优化育人环境~打造“平安校园”~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氛围~引领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加强对校园各类媒体的监督、管理和引导~促进校内报刊的规范化、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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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报刊~包括学校、机关部处、学部院系、科研单位、馆社中心、群众组织、后勤产业、学生社团、党团组织、班级等在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出版发行的报纸型、期刊型、书籍型、电子型等各类型刊物。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国内连续出版物号的报刊。
第三条 校内报刊的管理实行分层责任制。党委宣传部为校内报刊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报刊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报刊准印证》和统一刊号,指导校内报刊主办单位,备案单位,的办刊工作~组织校内报刊的培训、评比、协调、检查等工作。各主办单位,备案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出版报刊的内容审核、编辑发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报刊的出版实行两级审批制。凡出版校内报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报刊必须先经主办单位,备案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于报刊出版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办理报刊出版手续,经党委宣传部核准~并发给《校内报刊准印证》和校内报刊统一刊号后始得出版发行。其校内报刊统一刊号应印刷于报刊显著位置。凡未经核准的报刊~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五条 申请创办报刊须先报主办单位,备案单位,负责人审核:
1、从校园网信息门户“学校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公告”栏下载《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出版申请表》,一式四份,,
2、以学校名义创办的报刊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3、机关部处、学部院系、科研单位、馆社中心、群众组织、后勤产业创办的报刊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4、校级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创办报刊报由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同意,
5、分党委,党总支,、各支部、院级团学组织、班级创办的报刊报由所属单位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报刊出版申请表》,一式四份,,
2、报刊主要负责人,总编、主编、副主编等,工作证,学生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报刊主编,总编,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或在读学生,
3、申办单位含采、编、排、校、发行等内容的出版相关管理章程或细则,三份,。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作出同意出版或不同意出版的决定。同意出版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同意出版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办单位应于接到党委宣传部同意出版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校内报刊准印证》和校内报刊统一刊号。逾期未领取~所有申办材料作废。
第九条 报刊一经出版~每期刊物必须于出版日次日送交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案~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wzx@bnu.edu.cn。
第十条 报刊办刊宗旨、主要负责人、印刷数量、发行范围等重要信息如有变动~须在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凡出版报刊~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校内报刊的发行:
1(所有内部报刊的发行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校内,
2、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校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出版发行,
3(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并发行内部报刊,
4(未经主办单位,备案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所出版的报刊。
第十三条 校内报刊的年检:
1、出版报刊须于每年的12月15日至31日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校内报刊年检。
2、年检时应当出示《校内报刊准印证》、《校内报刊年检表》、连续出版的样刊三期,电子刊物提交纸质打印版本,、报刊年度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
3、党委宣传部依据《校内报刊管理规定》对报刊进行核检。年检合格的~在《校内报刊准印证》相应年度加盖年度核准章~准予下一年度继续出版,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合格的~责令停刊。
第十四条 校内报刊的表彰:
党委宣传部每年召开工作总结会~对校内优秀报刊、优秀稿件进行表彰~评选“北京师范大学年度优秀报刊”~并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十五条 校内报刊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报刊~吊销其《校内报刊准印证》~撤消其校内报刊统一刊号,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的,
2、刊载本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内容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发行规范的,
4、报刊刊载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5、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