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举报
开通vip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general rules and methods of case reading, analysis and reasoning while defining case teaching. It pro...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为中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general rules and methods of case reading, analysis and reasoning while defining case teaching. It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value for both law teaching and judge’s work in China.) 关键词:案例解析;案例分析;推理(Key words: case reading; case analysis; reasoning) 一、导 言 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面临的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不同法系或不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这里包括不同的推理方式 [2]。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假设两岸四地能够达成各种约定与识别的规则,其中包括判决与仲裁等等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法官的判决实践中,仍然会涉及到如同我们教学所涉及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融合或者另类的演绎。为了能保持两岸四地生态式的司法实践的更好发展,或者说能够借此推动不同法律思维解析的发展与融合,笔者通过尝试对法学教学案例一般解析规则的介绍,给法官在判案前的思路整理,提供一个大家在大学时就已知的、简单的概况,但是有时却有温故而知新的、需要实践与时间的另类参考价值。 作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其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出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决定。他们必须有能力将已存在的,而通常又是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几乎每天都会以新的面目出现的案情之中去,并进行来回验证,必要时有所续造或者重构,而在香港可能还会更进一步地出现展示法官个人法律政策的倾向。法官一直在创设判例的平台,而律师也一直在努力地预见法律的后果(也即创设可能的判决)。大家在判决前就已努力地去得到一个预设的判决内容。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在国外大学的法学院(比如德国)已极为普及,并已在法学方法教育史上具备重要的意义 [3]。 二、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异同 (一)案例构造 就案情而言,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可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在法院的争诉中的案情是变动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以及相应的证据,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使得案例不能成为当然的定论的案情。此外,教学案例比较简单,而判例中涉及的案情有的简单有的复杂,而案例报告提供的一定是一个综合与难度相结合的案例。 (二)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及判例的区别 1. 鉴定结构顺序 就案例的法律鉴定的顺序而言,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鉴定顺序与判决的顺序往往相反: 判决的思路顺序往往是三步:(1)宣告法律后果;(2)提出法律后果所依据的法规以及前提条件;(3)论证。其中第2点和第3点往往是第1点(判决)的论证。因此与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不同,在判决中不能适用虚拟式的句子。 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思路往往也包括三步:(1)针对案情提出一个假设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请求权条款。(2)论证。这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在此需要具备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能力。(3)确定结论。 2. 鉴定要求 但是案例解析与案例报告在解析的要求上还是有异同的: 除了两者均需要将案例的解析所要求的问题作为主线之外,案例解析在方法与语言上要求准确、全面,其中既不能有废话,也不能表达不到位。通常的格言会说“不要忘记什么,也不要多说什么”(Ja nichts vergessen – nur nicht zu viel sagen),而案例报告就需要对案例中具体的利益冲突做出详尽的具体的分析,这样的分析不能离题、不能模糊,必须能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并且要做出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和模糊的结论;在案例解析时,仅能使用法典,且不能有页注等,而在撰写案例报告时,可以使用所有的法律文献。但是案例报告的内容往往会隐含几个在最高法院判决时遇到的难题,所以即使文献是公开的可以阅读的,然而完整地分析它,并在二至四周的时间内提交20至30页的案例报告,也绝非易事~在撰写案例报告时,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 [4]。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海之中不能自拔,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 由于案例鉴定和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都是展现解决问题的思路,理性地引导读者顺着你的法律解析的思路,找到最后的结论,因而仅就这点而言都是相通的。实际上,教学案例的案情是定格的,其思路顺序也是法官与律师在研读案情时的思路顺序,只是在判决时往往先将判决结论先行提出而已,所以在学生时代做出这样的训练,就是一种法官与律师研读案情的思路训练。而在准备成为法官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时的体验,以及撰写判决的格式训练。其中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在大学所学的证据学,也涉及到职业上的体验与专业上的判断力与语言素养。 三、阅读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 [5] 由于篇幅的限制,以下论述的一般规则中的一部分内容仅适用于民事法案例的解析。 (一)仔细阅读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第一遍阅读时,需要了解案例中的主要情节与问题;第二遍阅读时,需要从各个当事人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他们的对立的或者不同的观点,明确他们在哪些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哪些不同的要求;第三遍阅读时,需要注意哪些容易被忽视的,但是在法律适用中非常重要的细节。在我们的教学案例中,经常会出一些细节: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例中会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在开车前喝酒,从而在酒精过量的情况下过失的撞人情况,这样驾驶者就会被视为故意,而非过失;又如:“高一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但他已过10岁,按照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2条与第11条,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6]。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高一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否则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又如,具体的时间与日期还会与一定的期限与时效有关;此外,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是定格的含义。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不能去 想象与推断细节,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这在教学案例的定格中是不容许的;最后,比较会被忽视的细节是,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观点是否包含了具有法律含义的事实(这种事实有时不易发现),比如:一种法律观点的提出是否就包含并且显示一种形成权的行使,具体说,是否表明一种意思表示因错误而撤销,是否表明一种法定的抵销,等等。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只要你从符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避免先入为生及钻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直观图解 在大学的练习或考试中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中出现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由于时间紧,不可能一遍一遍地去阅读案例,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当事人与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但是,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地域的案例中,比如交通案例、相邻权属争议案例中,还必须画出具体的草图;对于那些实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与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例,就需要用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式的办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列出,并将相关的地点、事件与人物附上。 (三)客观理解 客观的理解极为重要。在案例的理解与归类时,千万不要马上加上你的想法。比如,因为你处理过相类似的案件,或者阅读过相类似的判例,或者认为你熟悉的理论以及司法解释似乎可以适用,就形成你的思路。但是,实际上,这些与案例中出现的具有法律含义的细节不完全相符合。这样的微小的疏忽就可能埋下问题。而当你以后在一步步地认真解析案例时就突然会发现自己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了误判。因而客观地、不加偏见地描述案例,归纳案例极为重要。 (四)细节填补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笔者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践上也常常会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故意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你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做出正确的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有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导致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回答,你常常必须在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则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三、解析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 [7] (一)处理案例中引出的提问 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对于学生的解析案例很重要,这个就好象起诉者提出的诉求一样。在民商法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如: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 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如:“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么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一解析。 (二)寻找请求权条款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么先要弄清楚:(1)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么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2)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如: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乙,乙?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角度上,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按案例中的提问,可以解决第二个问题。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中国大陆等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那么具体地说,什么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如,中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义务),还有澳门民法典第477条 [8]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条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的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这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比如:“甲知道,他是否因此买卖合同而有义务支付货款”,那么这个请求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但有时案例的问题是“此案的法律状况(Rechssflage)如何”,此时一般需先从民法典设定的特别合同关系出发,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不合适,就去寻找未设定的合同关系条款,如不符合,再寻找物权的请求权条款以及法定之债的请求权条款。 但有时你在民法典中找不到相关的法条,那么你就需使用类推(Analogie),你必须寻找是否有相似或者相应的条款可以适用,这种做法,我们称为“法条的类推”(Gesetzesanalogie),或者从各种法条中能否找到一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比如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损害(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缩写为PFV或positive Vertragsrerletzung缩写为PVV)。这样的做法我们称之为“法学类推”。 对于法院的司法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可能存在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 (三)请求权条款的解析循序 至于如何处理请求权的循序,我们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这个与前面的阅读案例的草图不一样),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首先考虑的是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效力不同,法律部门不同的法条的优先问题。在此,我们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则: 1. 一般规则 (1)逻辑上优先的条款或者优先的事实构成要件。比如:侵权或者刑法上的侵害人身与财产的条款中的事实构成的实现先于违法性(Rechtswiedrigkeit)与责任性(Verschulden)加以审核;一个有效的但是存有疑问的条款先于此条款的前提条件加以审核;需要回答的条款先于反对的条款审核;阻止法律后果的条款(rechtshindernde Regelungen)可以先于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rechtsvernichtende Regelungen)审核,也可以先于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的条款(rechtshemmenden Regelungen)加以审核。如果具体举例,那么阻止法律后果的条款有:在民法上,德国民法典第986条的占有条款就是一个可以阻止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后果的条款;在刑法上,德国刑法典第16条中的错误(Irrtum der Tatumstaende)就可以阻止故意犯的刑事后果(过失犯不在此例);在宪法上,在实体与程序上合法的特定法律条款就可以不被认为是侵犯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无效条款就可阻止那些行政行为内涵有严重瑕疵或者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形式上,管辖上与具体的程序上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就是这类无效条款。甚至行政行为的部分瑕疵导致不能公布此全部行政行为时,此行政行为也无效。上述这些条款往往先于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和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条款加以审核,其中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有:民法上的因给付而消灭的条款(比如:德国民法第362条),抵消(德国民法典第387下)和让与(德国民法典第398条);刑法上有德国刑法典第310条,德国行政程序法典第48条、第49条、第60条等。而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条款有民法上的时效条款(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留置权(德国民法典第273条)和同时与后履行抗辩 条。 权(德国民法典第320条)等;在刑法上的追诉期限条款,如德国刑法典第78(2)程序先于实体。原则上,只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问题交错在一起时,不管是从诉讼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规章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需要先审核程序问题,然后在审核实体问题。当然,在许多大学,由于课程的划分,往往将案例解析的程序与实体分开处理或者仅重视其中的一个方面,因而让学生记住彼此的先后,可以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此外,作为律师或者企业的法律顾问,他们为了预测诉讼的胜负,往往会先解析案情在实体上是否有胜算,然后再选择程序问题,尤其对商事问题更愿意选择仲裁 [9]。 (3)具体的先于一般的。在同一层次,具体的,特别法规则先于抽象与一般法规则加以适用。在不同的层次,一个具体的行政规章条款是否先于一般的行政法规条款加以适用,取决于这个具体的行政规章条款是否违反上位法。如违反上位法,就不适用,否则可以先适用。但是,如果不涉及法条的冲突,而是涉及几个原则均可适用的情况,那就有一个原则的适用冲突问题。因为各个原则的价值层次,深层目标,结构功能均有不同,在适用时冲突是难免的,况且法规一抽象,就往往与以原则形态出现的此法规的价值基础难以分开阐述,当然这不是这儿讨论的方向。鉴于我们需要在适用时平衡原则之间的冲突,所以我们又回到了“立法特权”的总则 [10]。首先,即法律运用者有义务先检查使用的原则是否已被立法者具体化了,也就是说要寻找出哪些能使原则具体化的法规法条,如果立法者已用具体法规将原则具体化了,那么原则之间的冲突在选择具体特定的法规时就得到了解决;其次,倘若原则没有被立法者以法规形式具体化,那么遵循的原则是:具体的,特定的原则先于抽象与普遍的原则加以适用。除非是一个绝对的原则(比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利机关的义务”之类的原则)排除了所有的普遍与具体的原则 [11]。 (4)因主要履行义务产生的请求权先于附随的义务产生的请求权。比如,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对方既不履行买卖标的交付,又不交付关于买卖标的操作说明书,那么,须先解决买卖标的交付,在解决附随的操作说明书的交付。 2. 条款的解析循序 在民法领域就须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权条款的先后审核次序: ? 合同请求权; ? 与合同相似的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比如:法定之债中的无因管理、缔约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 ? 物权请求权; ? 不当得利请求权; ? 侵权请求权(包括因危险责任的请求权)。 这样顺序有利于清晰地划定逻辑的推理关系,如你解析无因管理,那你必须先否定没有一个委托合同,否则当你解析无因管理时,即发现,原来有委托合同。此外,在你分析返还请求权条款时,必定在分析构成要件时涉及到占有权(中国物权法第241条下,澳门法1183及1184条,尤其是德国民法典986第一款第一句),而占有权也可以从合同或无因管理中产生,所以要先分析合同与无因管理。对于初学者来说,他们往往会错误地先入为生地认定一个请求权条款进行解析,没有全面地将可能的所有条款均列出来,并按次序解析。当然在案例要求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也即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要求提供不同的答案。如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就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路径。 (四)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的推理 1. 推理 根据以上的请求权的排列及草图,我们就可以进行推理(subsumtion, 德文此词来自于拉丁语subsumere)。一方面是确认案例中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法规的构成要件理解透彻,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看看是否能将相应的关系确定下来,也就是能否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Die Feststellung eines Entspre chungsverhältnises zwischen Tatbestand und Sachverhalt nennt man subsumtion)。比如:甲将乙的“宝马”轿车给毁了,这样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确定的请求权条款(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款),下面用草图先将法规的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作简单对比: 谁 = 甲 他人的财产 = 乙的宝马车 损害 = 给毁了 违法 = 乙没有正当理由 故意 = 乙明知这样做的后果,仍然去毁了宝马车 那么所有的情况均可对齐,其法律后果为乙须按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法第823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由于这种行为是相关法律所禁止的,因而可以按上面的推理确认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二种情况及德国第823条第二款也适用此案。但有时情况没有那么简单,比如乙有正当理由,那么就必须去寻找另一个请求权条款,作另一番的推理。而且要注意请求权条款审核的顺序。 此外,法律中出现的概念要加以说明,然后再证明案例的细节说明其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比如:德国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中的“过失”,必须要说明“过失”的含义。这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比如说“因A在马路上踢球结果将B的金饰店的贵重的玻璃打碎了,A就是没有顾及通常要注意的义务,因而有过失”。这样推理还不够,因为读者不明白你怎么结合案例的细节加以确认的,所以必须先说明法规中的“过失”一词是指没有注意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如有法定的定义,必须指出立法者给与的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276条第一款第二句),而A在X金饰店附近的马路上踢球这一事实是没有顾及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因而主观上有过失。这样才使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 在对案例的事实及所选的具体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的互相阐明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已经有了立法的解释,有的没有立法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时,就必须从判例及学说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如果没有司法判例与学说解释,那么就必须按通常所用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比较权威的办法是参阅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350页下的相关论述 [12]。如果你将请求权条款(往往有一连串互有关联)顺序分清楚,又将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构成——互相印证,并明确哪些印证失败了,哪些符合了,并且按上述提及的解析请求权条款的不同次序进行,那么原则上就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2. 对争论点的处理 从方法上看,案例解析报告与案例解析考试在论述的结构上没有原则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案例解析报告须用学说与判例的资料来详细论证案例报告中所出现的争论难点。这些争议难点往往是在判例中出现的争议的交点。你必须对学说进行研究,在这儿所说的学说是指与案例的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学说,因此不能将用在违反合同后的附随义务的学说(PFV, PVV)用于缔约前的过失(c. i. c)。此外,不必将直接有关的多种学说详尽地加以陈述,而是只要将不同的观点用精炼的语言概括出来,并针对争议的难点进行判断与分析就行了。过多地对相关学说进行论述固然是多余的,而仅仅以其中一位法学家与评论家或一个法院的判例来论述却也是不够的,而仅仅冠以“通说认为„„”更是难以让人信服,因为有时少数派的理论更切合具体案情中出现的争议解析,不经过比较与解析只能降低通说的说服力。在解析中不能害怕表达自己独立的理由,要有重点地逻辑地排列所要论述的问题,加大在法律上解析案情的穿透力,给人一个明晰的思路,这一切都是教授在设定案例时所期待的。 在练习中,对特定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同见解的冲突,要以案例中考核的问题为标准来进行取舍,反之不必展开。如在案例解析时,所有的理论的运用结果均得出同一结果的话,那么不必再就这理论之间的不同展开评析,因为这对所解析的案例而言并无必要,因而是多余的,这样做能增加鉴定的清晰度。如果这些理论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那么必须非常小心顾及各种理解中所包含的赞成与不赞成的理由,顾及他们的细小区别,不允许提供两个答案。你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先分析哪些理论不能适用或在此有其局限性,从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 3. 请求权与抗辩权的竞合 在解决案例时必须注意时效的抗辩以及其它的抗辩权,比如澳门民法典第579条及德国民法典第404条债务人的抗辩就涉及到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辩债权人的抗辩。有时可能是同时履行抗辩(中国合同法第66条,澳门民法第422条),有时是不安抗辩权(中国合同法第68条,澳门民法第423条)。另外在商法也有不少抗辩权(如德国支票法第22条)。这些在推理时必须认真核查。在立法上,出卖人对瑕疵负担保责任的情况处理有:买受人可以要求取消买卖合同(解约)或减少其价金(减价)。这种情况我们称为请求权的选择竞合(alternative konkurrenz),而将一个规范排除另一个规范(比如:具体的条款排除通用的条款),这时我们称之为法条竞合(Gesetzeskonkurrenz)或者消融式竞合(konsumierender konkurrenz)。 四、结 语 实际上,有很多综合的符合上述规则与方法的案例解析与案例报告可以另行专题地加以分析,其中会更为具体与直观。案例解析不是以传递教科书上的知识为主要目的,教科书无法给予学生案例解析中的“法律思维”的具体修炼。这样的案例解析练习是一种以案例为基准的知识传授(Fallorientierte Wissensvermittelung)。获取它的办法就是不断地、年复一年 地解析案例,仅靠阅读几十本本土的或者翻译的教科书或者专著是无法真正把握其中的精 细的。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对每一个行业的法律工 作者均非常重要。本文仅希望将来有更多更好的司法实践的素材可以提供给我们的学生, 使这些将来的法官与律师有更好的体验,从而为繁荣我们两岸四地的判例解析思维的实践 提供良好的平台。 注释: [1] 此文原载: US-China Law Review, ISSN1548-6605, USA(2007年6月, 总第四卷, 第6 期 (总第31期)美中法律评论 [2] Vgl. Koetz, Rechtsvergleichung und Rechtsdogmatik, Rabels Zeitschrif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54, 1990, 203, 204. [3] Larenz/Ganaris: Methode 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Aufl.1991; Ruethers, Rechtstheorie, Verlag.C.H.Beck OHG, Muenchen 2002 ; Schneider, Logik fuer Jueristen, 2.Aufl.,Muenchen 1972. [4] 在德国,世界著名的法典评论有:民法方面主要看Palardt的民法典评论,Kurt Rebmann 与柏林大学的Franz Juergen Saecker教授主编的慕尼黑民法典评论集,还有Standinger的民法 典评论集,Soergel-Bearbeiter民法典评论集;刑法方面主要看Schönke/ Schroeder的刑法典 评论集及基尔大学的教授Horn与Samson的Systematischer Kommentar刑法评论集;宪法可参 阅Bonner Kommentar(波思基本法评论),Maunz/ Oürig的基本法评论,Schmidt-Bleibtreu/ klein的基本法评论,v Münch/ Bearbeiter的基本法评论;商法可阅读Heidelberger Kommentar,GroBkommentar zum HGB,Ensthaler的 Gemeinschaftskommentar zum HGB; 竞争法可看Baumbach / Hefermehl的竞争法评论,Bechtold的卡特尔法评论,v. Gamm的反 不正当竞争法评论,Immenga / Mestmaecker的GWB,Koehler / Piper的UMG,Mü ller-Hennenberg的反限制竞争法与欧洲卡特尔法评论;公司法典的评论主要看:Baumbach / Hopt的 HGB,Baumbach / Hueck的GmBH-Gesetz,BGB-RGTRK的BGB-Kommentar, Hachenburg的Grosskommentar zum GmBH,Heymann的 HGB,Lutter / Hommelhoft的 GmBH-Gesetze Kommentar,Schlegelberger的HGB,Scholz的 GmBH-Gesetze,Staub的 HGB-Grosskommentar。 [5] Berg, Hans, Uebungen im Buergerlichen Recht-Eine Anleitung zur Loesung von Rechtsfaellen an Hand von praktischen Beispielen, 12.Aufl., Berlin 1976; Englisch,K., Einfue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7.Aufl., Stuttgart 1977 [6]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6条。但澳门民法典第111条与第112条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定义与 行为能力问题,而且这两条与德国104条与106条相关,但是没有明确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 条款。 [7] Berg, Hans, Uebungen im Buergerlichen Recht-Eine Anleitung zur Loesung von Rechtsfaellen an Hand von praktischen Beispielen, 12. Aufl., Berlin 1976; Englisch,K., Einfue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7.Aufl., Stuttgart 1977. 相关的资料不胜枚举,在此不 一一列出。 [8] 实际是德国民法典823条的翻版,因为唯有葡萄牙采用了德国的有顺序限定的侵权行为 法,而没采用太开放的法国侵权行为。 [9] Riedel. Schlichten statt richten—Schiedsleute wollen Gerichte bei Zivilstreitigkeiten entlassen. DAV-Pressespiegel, Nr. 45/96, S. 10. [10] Westermann, Wesen und Grenzen der richterlichen Streitentscheidung im Zivilrecht, Muenster 1955. [11] Alexy, Zum Begriff des Rechtsprinzips, in:Rechtstheorie, Beiheft 1,1979, P.59ff。至于法规 与原则,以及原则的结构可进一步参阅:Alexy,Rechtsreglen und Rechtsprinzipien, in: Archiv fuer Rechts- und Soziolphilosophie, Beiheft NF 25,1985. derselber, Zur Struktur der Rechtsprinzipien, in B.Schilcher/P.Koller/ B-C.Funk(Hrg.), Regeln,Prinzipien und Elemente im System des Rechts, Wien 2000. Saecker, Die Konkretisierung von Rechtssaetze durch Rechtswissenschaft und Praxis, ARSP 58(1972),p.215 et s. [12] Larenz.( 5 April, 1983)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350ff. 参考文献: [1] Robert Alexy. (1979). Zum Begriff des Rechtsprinzips. in: Rechtstheorie, Beiheft 1. [2] Die logische Analyse juristischer Entscheidungen. (1980). in: Archiv fuer Rechts-und Soziolphilosophie, Beiheft NF 14. [3] Rechtsreglen und Rechtsprinzipien. (1985). in: Archiv fuer Rechts- und Soziolphilosophie, Beiheft NF 25. [4] Zur Struktur der Rechtsprinzipien. (2000). in: B.Schilcher/P.Koller/ B-C.Funk(Hrg.), Regeln,Prinzipien und Elemente im System des Rechts, Wien. [5] Berg, Hans. (1976). Uebungen im Buergerlichen Recht-Eine Anleitung zur Loesung von Rechtsfaellen an Hand von praktischen Beispielen, 12.Aufl., Berlin. [6] Englisch,K. (1977). Einfue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7.Aufl., Stuttgart. [7] Hattenhauer, Hans. (1970). Die Kritik des Zivilurteiles, Eine Anleitung fuer Studenten. Frankfurt am Main. [8] Koetz, Hein. (1990). Rechtsvergleichung und Rechtsdogmatik. in: Rabels Zeitschrif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54. [9] Larenz/Ganaris. (1991). Methode 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Aufl. [10] Riedel, Anne. Schlichten statt richten——Schiedsleute wollen Gerichte bei Zivilstreitigkeiten entlassen. DAV-Pressespiegel, Nr. 45/96, S. 10. [11] Ruethers, Bernd. (2002). Rechtstheorie. Verlag.C.H.Beck OHG, Muenchen. [12] Saecker, Franz-Juergen. (1972). Die Konkretisierung von Rechtssaetze durch Rechtswissenschaft und Praxis. ARSP (58), 215. [13] E. Schneider. (1972). Logik fuer Jueristen. 2.Aufl., Muenchen. [14] Westermann, Harry. (1955). Wesen und Grenzen der richterlichen Streitentscheidung im Zivilrecht. Muenster. [15] 王泽鉴. 法律思维语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2.
本文档为【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7997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3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3-02
浏览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