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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黄金现货登录及买卖办法等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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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黄金现货登录及买卖办法等三项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黄金现货登录及买卖办法等三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 辦法等三項規章增、修訂條文總說明 鑒於黃金商品在資產配置上具有保值、抵抗通貨膨漲等優勢,且目前銀行在其營業處所買賣黃金之業務,與現行興櫃股票造市商報價方式相似,為提供證券投資人更多元之投資工具,爰參照興櫃股票交易機制規劃建置黃金現貨交易平台,造市商透過此平台進行報價及應買應賣,投資人則利用現有證券帳戶委託證券商買賣黃金現貨,將黃金現貨商品納入資產配置。 依本案規劃架構,符合資格之銀行,得向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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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黄金现货登录及买卖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等三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 辦法等三項規章增、修訂條文總說明 鑒於黃金商品在資產配置上具有保值、抵抗通貨膨漲等優勢,且目前銀行在其營業處所買賣黃金之業務,與現行興櫃股票造市商報價方式相似,為提供證券投資人更多元之投資工具,爰參照興櫃股票交易機制規劃建置黃金現貨交易平台,造市商透過此平台進行報價及應買應賣,投資人則利用現有證券帳戶委託證券商買賣黃金現貨,將黃金現貨商品納入資產配置。 依本案規劃架構,符合資格之銀行,得向櫃買中心申請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申請人應持有所申請登錄買賣之黃金現貨兩千台兩以上,並應擔任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且應受集保結算所委託擔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另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得於黃金現貨登錄交易六個月後,向櫃買中心申請加入成為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並應持有該黃金現貨五百台兩以上,而經櫃買中心同意中途加入造市之證券商,應將因應造市需求所持有之黃金現貨交由黃金現貨保管機構統一保管。 黃金現貨交易模式是運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但系統外議價交易除外),採造市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黃金現貨之給付結算,係併同興櫃股票由集保結算所辦理給付結算,交割期亦同興櫃股票為T+2日,如交易雙方同意,亦可於T日交割。 本規劃方案由櫃買中心與集保結算所及銀行業者共同研議,並將規劃方案提供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參考,經彙總各界意見後已完成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相關規章之研訂,本次增修訂櫃買中心相關規章計三項,茲將相關規章修正重點臚列說明如下, 一、 訂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 法,規範重點如下, (一) 本準則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修正程序及相關名詞定義(第一條 至第三條、第五十二條)。 (二) 銀行申請黃金現貨登錄買賣之資格條件及有關之義務 (第四條)。 (三) 本中心受理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及時限,及經核准 登錄後應辦理之事項(第五條及第六條) 。 1 (四) 證券商申請加入黃金現貨造市商之資格條件及有關辭任之規定(第 七條至第八條)。 (五) 黃金現貨交易方式、交易時間及預收價金或黃金現貨之規定(第九 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六) 造市商執行黃金現貨議價買賣應訂定內部控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內部稽核制 度,及相關風險控管之規範 (第十二條)。 (七) 已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商,其使 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從事黃金造市、自營或經紀等業務者,視為 同意與本中心成立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買賣契約,造市商及證券 商辦理黃金現貨之議價買賣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第十三條)。 (八) 造市商之報價原則及成交價決定方式(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九) 有關黃金現貨報價、成交等相關交易資訊之揭露方式(第十七條及 第十八條)。 (十) 黃金現貨之改帳方式(第十九條及增訂「黃金現貨成交資料改帳申 請書」)。 (十一) 已與證券商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之客戶,於簽署黃金 現貨風險預告書後,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給付結 算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條)。 (十二) 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最低成交單位及漲跌幅限制(第二十二條及 第二十三條)。 (十三) 造市商執行黃金現貨議價買賣業務時應遵守之規範及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十四)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黃金現貨應遵守之規範及交易方式(第三十 條及第三十一條)。 (十五)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應遵守之規範及交易方式(第三十 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六) 有關給付結算之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1. 黃金現貨之給付結算應依集保結算所之規定與興櫃股票合併辦 理。 2. 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及造市商專戶得以買賣互抵後之淨額辦理 給付結算。 2 (十七) 有關保管與提領之相關規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 (十八) 黃金現貨停止買賣、恢復買賣及終止買賣之規定(第四十二至第四 十五條)。 (十九) 其他事項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規定(第二十 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 (二十) 證券商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 (二十一) 造市商及證券商買賣黃金現貨應繳納業務服務費之規範(第五 十一條)。 (二十二) 增訂「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書」、「黃金現貨登錄買賣契約(範 本)」、「黃金現貨加入造市申請書」及「黃金現貨概況資料表」格 式範例。 二、 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黃 金現貨之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與興櫃股票一致(第參點)。 三、 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 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黃金現貨之電腦交易系統 及證券交易資訊傳輸與興櫃股票一致(第二點)。 3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建議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說明本辦法之意旨。 為便利證券市場投資人買賣黃金現 貨,提供更多元之資產配置選擇,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黃金現貨之登錄及買賣,除法令另有規定 黃金現貨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外,應優先適用本辦法。 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登錄及買 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三條 一、 第一項定義本辦法所稱黃金現 本辦法所稱黃金現貨,係指銀行依本辦貨,其成色應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且法規定申請登錄,成色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可以實體交付之黃金。 且可交付實體之黃金。 二、 為明確定義本市場交易之黃金現 本辦法所稱台兩其重量為三十七點五貨之重量換算單位,爰參考臺灣銀行對公克,所稱台錢其重量為三點七五公克。 於台兩之定義,於第二項就「台兩」及 本辦法所稱造市商,係指向本中心申請「台錢」做明確定義。 4 建議條文 說明 黃金現貨登錄買賣之銀行或於黃金現貨開三、 第三項明定造市商,為申請黃金現始買賣後加入造市之證券商。 貨登錄買賣並負責造市之銀行或中途 本辦法所稱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係指運加入造市之證券商。 用本中心所建置之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四、 考量本辦法所規範之黃金現貨議系統,供造市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價交易,係參照興櫃股票之交易模式所在其營業處所透過電腦連線申報買賣資建置,有關造市商及證券商申報買賣報料,並提供造市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之交易價、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資料以及黃金系統。 現貨之議價成交,均運用本中心所建置 本辦法所稱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係指受之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爰訂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第四項就「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做明確稱集保結算所)委託保管黃金現貨之銀行。 定義。 五、 考量銀行具黃金現貨保管多年專 業經驗,且銀行業務均受高度監管,規 劃由集保結算所委託銀行保管黃金現 貨,爰於第五項明確規範之。 第二章 登錄資格及程序 第四條 本條規定銀行申請黃金現貨登錄買賣應符 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辦理黃金買賣及保合之條件及相關義務。 5 建議條文 說明 管業務之銀行,具備於國際黃金市場進行造 市餘絀部位拋補之能力者,得檢具「黃金現 貨登錄買賣申請書」,附件一,及相關書件 向本中心申請登錄買賣。 申請人應持有所申請登錄買賣之黃金 現貨兩千台兩以上,並應擔任該黃金現貨之 造市商,且應受集保結算所委託擔任黃金現 貨保管機構。 第五條 一、 第一項規定本中心受理黃金現貨 本中心受理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案登錄買賣申請案之處理時限,合於登錄後,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買賣者,於收買賣規定時,本中心應核發同意函並辦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對市理市場公告及黃金現貨概況資料之揭場公告其開始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示等事宜。 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二、 第二項規定黃金現貨之概況資料 前項概況資料應包括黃金現貨代號、名應包括之項目。 稱、造市商、黃金現貨保管機構、記名式保三、 第三項明定本中心應與銀行簽訂管帳戶之開立銀行、黃金現貨轉換及提領規黃金現貨登錄買賣契約並按月彙整陳定等資料。 報主管機關備查。 6 建議條文 說明 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同 意者,申請人應與本中心簽訂黃金現貨登錄 買賣契約,附件二,,由本中心按月彙整陳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本條就申請黃金現貨登錄買賣之書件未齊 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備而要求補正及不合規範而退件之辦理程心得敘明其缺漏情形,限期請申請人補正有序,訂定相關規範。 關書件。 申請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 者,本中心即依第五條規定重新審查其申請 案。 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申請案經本中心 審核不合於登錄買賣者,本中心應不同意其 登錄。 第三章 造市商之加入及退出 第七條 為活絡黃金現貨交易,考量興櫃股票推薦證 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具備黃金現貨造券商已嫻熟興櫃股票報價,而黃金現貨買賣市能力者,得於黃金現貨開始買賣屆滿六個制度係參考興櫃股票建置,故規定興櫃股票 7 建議條文 說明 月後,檢送「黃金現貨加入造市申請書」,附推薦證券商得加入黃金現貨造市。但考量證件三,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加入為該黃券商並無黃金買賣之經驗,且參與造市後可金現貨之造市商,並應持有該黃金現貨五百能有黃金現貨餘絀部位須至國際黃金市場台兩以上。 拋補之需求,爰明定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應 前項黃金現貨造市能力認定標準,由本具備黃金現貨造市能力者,且應於黃金現貨中心另訂之。 開始買賣屆滿六個月後,始能向本中心申請 中途加入造市商,證券商在此段時間可瞭解 金價走勢、報價情形以及聘請專業交易人 員,並在此期間取得黃金現貨達五百兩以 上,取得一定之黃金現貨交易經驗,以保障 黃金現貨之交易安全。 第八條 一、 第一項明定中途加入造市商辭任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於黃金現貨開始買之限制,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強化造市賣後申請加入造市者,自本中心同意之日起商功能。 六個月內不得辭任。 二、 第二項明定證券商辭任造市商須 加入造市之證券商辭任時應向本中心向本中心申請,且自本中心指定其辭任申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之日期起喪失造市商身分。 失其造市商之身分。 8 建議條文 說明 第四章 交易原則 第一節 通則 第九條 規範黃金現貨之買賣得採經紀及自營方式 黃金現貨之買賣,得採經紀或自營方為之,亦即經營受託買賣業務或自行買賣業式,以議價方法為之,其買賣雙方至少有一務之證券商並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者,即得經方須為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 營黃金現貨之議價買賣。 前項所稱經紀方式,指證券經紀商接受 客戶委託,將委託資料依規定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輸入電腦 議價點選系統,與造市商進行議價買賣。 第一項所稱自營方式,指造市商或證券 自營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所為之議價 買賣。 第十條 明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得視客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時,經評戶信用狀況預先對其收足款項或圈存黃金估客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得對現貨。 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圈存賣出之黃金現 貨。 第十一條 明定黃金現貨之買賣僅得以現款現貨為 9 建議條文 說明 黃金現貨之買賣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之,且非有價證券不得為信用交易。 第十二條 一、 第一、二項規定造市商應確實執行 造市商執行黃金現貨議價買賣應訂定所訂定之黃金現貨議價買賣之內部控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實執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其中內部控制行。 制度應向本中心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向本中心申報,修二、 第三項規定同時擔任黃金現貨保正時亦同。 管機構之造市商其相關人員應職能分 同時擔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造市工,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與監督。 商,其負責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不得相互 兼任,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與監督。 第十三條 一、 考量證券商參與黃金現貨之買賣 已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係運用現有之證券櫃檯買賣市場交易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商,其使用電腦議價點模式,為明確證券商與本中心之契約關選系統從事黃金造市、自營或經紀等業務係,並便利證券商參與黃金現貨買賣,者,視為同意與本中心成立證券商經營黃金爰訂定本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證券商已現貨買賣契約,並同意以本辦法、本中心公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告事項、修正章則中與黃金現貨買賣有關之價證券契約者,其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規定及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統從事黃金造市、自營或經紀等業務 10 建議條文 說明 中與黃金現貨買賣不相衝突之條款,皆成為者,視為同意與本中心成立證券商經營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黃金現貨買賣契約。 造市商及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議價買二、 第二項明定造市商及證券商辦理賣業務,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 黃金現貨之議價買賣業務應遵守誠信 原則。 第十四條 明定黃金現貨之交易時間。 黃金現貨之買賣,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 時至下午三時。但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報 請主管機關變更之。 第十五條 明定黃金現貨造市商報價之性質。 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報價者,以 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為限。 造市商依本辦法規定使用電腦議價點 選系統所為之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 前項所稱確定報價,係指造市商應按其 所報賣出(或買進)價格及數量與相對應之 買方 (或賣方) 成交之報價。 第十六條 明定黃金現貨之成交價決定原則。 11 建議條文 說明 前條造市商之確定報價,經與到價之委 託申報成交者,以該確定報價之價格為成交 價。 造市商自行點選未到價之委託申報 者,以其所點選之價格為成交價。 第十七條 考量黃金現貨之交易方式係由造市商報價 造市商輸入買賣報價、透過電腦議價點驅動議價成交,爰明定揭示相關報價資訊及選系統點選成交或證券經紀商輸入客戶委成交資訊。 託買賣資料後,本中心即透過資訊傳輸系統 對外揭示以下資訊, 一、 造市商間最高買進、最低賣出之報 價與數量、造市商名稱及聯絡電話。 二、當市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數量及累計成 交量、加權平均成交價。 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另提供即時查詢 全體造市商買賣報價資料、造市商名稱及聯 絡電話之功能。 第十八條 為使投資人瞭解黃金現貨之交易情況,明定 12 建議條文 說明 本中心於每日交易時間終了後,就黃金揭示黃金現貨當日行情表應有之資訊內容。 現貨名稱、當日成交數量、最高、最低、最 後及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製作並揭示黃金現 貨行情表。 第十九條 一、 黃金現貨之買賣為議價交易方 造市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式,當自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時,交易雙方同意發生錯誤,且經依本辦法規定為議價點選成後得申請改帳作業,爰明定黃金現貨成交後,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於當日下午交後得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申請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改帳之事由及作業時限。 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作業,,但證券商因二、 另因依黃金現貨之給付結算係合自行或受託賣出之黃金現貨於成交日之次併興櫃股票辦理,參照現行興櫃股票之一營業日無法完成黃金現貨給付時,得經他扣券作業,未來黃金現貨亦係於T+1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向本中日辦理扣帳作業。為避免賣方因黃金現心申報取消交易。 貨之餘額不足致無法完成給付結算,爰 前項改帳作業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格例外規定T+1日無法完成黃金現貨給式,出具書面申請書為之。 付時,得經交易相對人同意後,申報取 消交易。 13 建議條文 說明 第二節 開戶 第二十條 一、 第一項眀定投資人買賣黃金現貨 已與證券商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時應完成相關開戶程序,但客戶若已開戶契約之客戶,應於簽署黃金現貨風險預告立櫃檯買賣帳戶時,則毋須重新開戶,書後,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 但應簽署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後,始得 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買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且黃金賣黃金現貨可能風險,且應於交付風險預告現貨風險預告書載明「依本中心櫃檯買書時,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章存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本中執。 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相關公 第一項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之格式及告事項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其主要內容,由本中心訂定之。 之一部分」,以明確投資人與證券商之 契約關係。 二、 第二項明定簽署風險預告書之程 序。 三、 第三項明定風險預告書由本中心 訂定。 第二十一條 眀定黃金現貨之給付結算作業,應採帳簿劃 客戶初次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買賣黃撥方式辦理。 14 建議條文 說明 金現貨者,除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開 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 戶,且一律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給付結算。 第三節 報價單位、最低成交單位及升降幅 度 第二十二條 明定黃金現貨報價單位及最低成交單位。 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為一台錢,交易單 位為一台兩,買賣申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 其整倍數。 前項申報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為新臺 幣零點一元。 第二十三條 明定黃金現貨無漲跌幅限制。 黃金現貨之買賣,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 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第四節 準用規定 第二十四條 為節約規範篇幅,有關黃金現貨買賣業務涉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及瞭解客戶、資訊及設備及交易時間之規三條關於瞭解客戶之規定,第三十九條之一定,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相關規定。 15 建議條文 說明 關於資訊及設備之規定,第四章第二節第四 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關於交易時間之規 定,於造市商及證券商買賣黃金現貨時準用 之。 第五章 交易主體 第一節 造市商 第二十五條 參照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規範,明定造市商 造市商買賣其所造市之黃金現貨應以買賣黃金現貨應以造市專戶為之。 造市商專戶(自營帳號下之六六六六六六— 七)為之。 造市商應授權集保結算所每日向本中 心傳輸前項專戶之登帳餘額明細。 第二十六條 一、 黃金現貨之買賣係為造市商報價 造市商買賣黃金現貨應依下列規定辦驅動交易進行,成交之一方必為為造市理, 商,故為強化造市商之造市義務,明定一、 於黃金現貨經本中心核准登錄買造市商辦理黃金現貨買賣業務時應遵 賣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應將其持有黃守之規定,包括, 金現貨之數量,向本中心申報。但於各(一) 負連續報價之義務。 16 建議條文 說明 該黃金現貨開始買賣之日後始加入造(二) 報買價格與報賣價格之價差應在 市者,應於其向本中心申請為該黃金現5%以內。 貨造市商時申報之。 (三) 回應客戶之詢價。 二、 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四) 委託單到價時負成交之義務。 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就其造市之黃金現(五) 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應遵守之原則。 貨為十台兩以上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且二、 委託單間具合理價差時負成交義 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務。 出報價之百分之五。 三、 另為強化造市商之報價義務,參考三、 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目前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之報價數 日交易時間內,應就其造市之黃金現貨量,並考量黃金現貨交易價格波動較 負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其買進與賣出報大,投資人之需求亦可能較高,爰規劃 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百分之造市商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及 五。 交易時間內應持續為十台兩以上之買四、 對客戶或其他證券商之詢價應立進及賣出之報價。 即回覆。 五、 對於黃金現貨所為之報價,於委託 申報價格到價時有應買應賣之義務。 六、 對於未到價之委託申報,得予點選 17 建議條文 說明 成交,但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且應以 所點選之委託申報價格,視為變更後之 報價價格。 七、 對於自己造市之黃金現貨,就買進 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 時有應買應賣之義務。 前項第三款所稱連續報價,係指造市商於交易時間內就其造市之黃金現貨,應持續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十台兩以上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以供應買應賣,如前次報價經取消或全數點選成交後,造市商應於五分鐘內重新將報價資料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委託申報價格到價時應買應賣義務,係指造市商就其造市之黃金現貨,於相對應之買方,或賣方,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委託申報價格達造市商所報賣出,或買進,價格以上,或以下,時,負有成交之義務。本中心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18 建議條文 說明 將予輔助自動點選成交。到價之造市商有二家以上時,依造市商報價之價格優先,價格相同時依時間優先之原則輔助自動點選成交。 造市商依第一項第六款點選未到價之委託申報者,對於點選當時之委託賣出,或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或高於,其所點選之賣出,或買進,價格者,應全數予以成交,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且應以所點選之委託申報價格,視為變更後之報價價格。點選成交之數量未達十台兩者,本中心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將揭示餘量,該變更後報價之相對應買進或賣出報價,亦併同依本辦法所定之最大價格差距及最低報價數量原則調整後揭示之。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應買應賣義務,係指造市商就其造市之黃金現貨,於相對應之 19 建議條文 說明 買方及賣方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委託 申報價格差距達造市商自行訂定之價差比 率者,在其買進與賣出委託可對應成交之數 量範圍內,應進行點選成交。 第二十七條 明定造市商報價時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造市商應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 報價。 前項造市商之報價限當市有效。 造市商之買賣申報,應將造市商代號、 黃金現貨名稱、價格、數量、買賣別等資料, 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經系統 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 改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明定成交後系統回報情形。 造市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議 價成交後,系統即依序回報成交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造市商買賣報價之價差即為其利潤,爰規定 造市商議價買賣黃金現貨,不得向成交造市商不得向成交之他方收取手續費。 20 建議條文 說明 之他方收取手續費。 第二節 證券自營商 第三十條 明定證券自營商買賣黃金現貨之交易方式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黃金現貨,應將其及系統回報情形。 證券商代號、買進或賣出之黃金現貨名稱、 價格與數量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 議價買賣。 前項申報資料經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接 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 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規定成交後系統回報情形。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黃金現貨,經各該 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為議價點選成交後,系統即依序回報成交資 料。 第三節 證券經紀商 第三十二條 明定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之方式及系 21 建議條文 說明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後,應即統回報委託情形。 將客戶帳號、委託買進或賣出之黃金現貨名 稱、價格與數量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 進行議價。 前項委託資料經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接 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 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明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成交後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經各該應即向客戶回報成交訊息。 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為議價點選成交後,系統即依序回報成交資 料,證券經紀商並應將成交訊息回報委託買 賣之客戶。 第三十四條 由於現行投資人買賣黃金存摺,銀行並未收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應於成取手續費,考量證券投資人透過證券存摺買交後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賣黃金現貨,證券經紀商若比照興櫃股票之 前項手續費之費率 (或折讓)標準,由費率收取手續費可能降低其投資意願,為活 22 建議條文 說明 證券經紀商與客戶約定之。 絡黃金現貨之交易,爰規定經紀商與客戶約 定費率。 第 四 節 準用規定 第三十五條 明定證券商從事黃金現貨之受託買賣及自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章第十八條至第行買賣業務,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之相關規三十條關於櫃檯買賣證券商之規定,第五章定。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三 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有關證券商受 託買賣之規定,第六章第七十條、第七十四 條至第七十八條有關證券商自行買賣之規 定,於黃金現貨之買賣準用之。 第六章 給付結算 第三十六條 一、 第一項明定黃金現貨併同興櫃股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議價買票完成給付結算。 賣黃金現貨者,應依集保結算所之規定與興二、 為使造市商積極造市並使經紀商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錯帳專戶之交易順利交割,爰於第二項 造市商專戶及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以眀定造市商專戶及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為給付結算期之買戶得以買賣互抵後之淨額完成給付結 23 建議條文 說明 賣,得以買進及賣出相抵後之數額,依集保算。 結算所之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三、 為使造市商順利完成給付結算,第 造市商專戶依前項規定辦理買進及賣三項規定造市商專戶買賣互抵後之淨出相抵後其黃金現貨之數額不足者,應依集額不足者,依集保結算所規定補足之。 保結算所規定補足之。 第三十七條 黃金現貨之給付結算係由集保結算所辦 造市商及證券商辦理黃金現貨買賣之理,爰規定造市商及證券商辦理黃金現貨應給付結算,應與集保結算所訂立契約,並依依集保結算之相關規章辦理。 集保結算所之相關規章辦理。 第三十八條 因黃金現貨之給付結算係合併興櫃股票辦 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四章有關理,有關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四章給付結算給付結算時點、違約處理等給付結算之規之規定,於黃金現貨之買賣準用之。 定,於黃金現貨之買賣準用之。 第七章 保管與提領 第三十九條 一、 考量目前投資人提領實體黃金之 黃金現貨保管機構就受託保管之黃金情形較不頻繁,因此銀行所購買之黃金現貨應以專戶儲存之。 多儲存於國外銀行,為保障黃金資產之 前項專戶應為開立於同時具備倫敦金安全性,爰於第一項明定黃金現貨保管 24 建議條文 說明 銀市場協會,London Bullion Market 機構就受託保管之黃金現貨應以專戶Association,簡稱LBMA,造市會員及倫敦儲存。 貴金屬清算公司(London Precious Metals 二、 考量前開銀行之交易及現貨處理Clearing Ltd,簡稱LPMCL)清算會員資格能力,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項專戶應為開銀行之記名式保管帳戶(Allocated 立於同時具備倫敦金銀市場協會之造Account)。 市會員及倫敦貴金屬清算公司清算會 經本中心同意加入黃金現貨造市之證員資格銀行之記名式保管帳戶。 券商,應依集保結算所或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三、 為確保黃金現貨之安全性及完整之相關規定,將因應造市需求所持有之黃金性,於第三項明定,中途加入造市之證現貨存入前項記名式保管帳戶,由黃金現貨券商因應造市持有之黃金現貨部位,應保管機構統一保管。 由黃金現貨保管機構統一保管。 第四十條 明定黃金現貨之保管及提領事宜,本辦法未 黃金現貨之保管及提領,本辦法未規定規定者,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者,應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保管機構所訂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 管機構所訂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 前項轉換及提領規定應於申請黃金現 貨登錄時向本中心申報,並揭示於黃金現貨 保管機構之網站,修正時亦同。 25 建議條文 說明 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應充分揭露黃金現 貨之轉換及提領所涉相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為確保黃金成色及品質,明定黃金現貨保管 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交付投資人之實體機構所提供實體黃金之規格及相關品質保黃金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成色且具防證。 偽機制及保證書之黃金為限。 第八章 買賣之停止與終止 第四十二條 一、 為保證投資人權益,當突發事故影響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黃金黃金現貨正常交易之進行,例如,倫現貨買賣, 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The London 一、 突發事故影響黃金現貨正常交易之進Gold Market Fixing Limited) 於每一 行。 倫敦銀行業營業日上午10:30公布上二、 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者。 午定盤價(London Gold A.M Fixing), 依前項規定停止買賣之黃金現貨,本中下午3:00公布下午定盤價(London 心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停Gold P.M Fixing),所公布之黃金定價止買賣。 與國內價格之相關性且對未來金價具 有預測能力,因此如倫敦黃金市場定 價公司因故未能公布黃金定價,可能 26 建議條文 說明 影響造市商及投資人之判斷,亦可能 意味黃金現貨交易市場發生重大事 故,爰於第一項規定當突發事故影響 黃金現貨正常交易之進行、或其他本 中心認為有必要者,本中心得停止黃 金現貨買賣。 二、 第二項規定黃金現貨停止買賣之處理 程序。 第四十三條 明定黃金現貨停止買賣後,其恢復之原因及 依前條規定停止黃金現貨買賣者,本中本中心處理之程序。 心得於其原因消滅時,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 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 第四十四條 一、 為維持交易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人權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黃金益,爰於第一項規定黃金現貨終止買現貨買賣, 賣之事由。 一、 依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停止買賣逾二、 第二項規定本中心對黃金現貨終止買 三個月,其停止交易原因仍未消滅。 賣之處理程序。 二、 登錄黃金現貨買賣之銀行申請辭任造 27 建議條文 說明 市商。 三、 登錄黃金現貨買賣之銀行申請終止黃 金現貨買賣。 四、 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黃金現貨買賣者,自本 中心公告之次十五日起終止買賣,前項第二 款之造市商自終止買賣之日起始喪失其造 市商身分。 第四十五條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明定黃金現貨終止買賣 依前條規定終止黃金現貨買賣者,投資後,投資人就所持有之黃金現貨得向黃金現人仍得辦理實體黃金之轉換及提領。但黃金貨保管機構申請轉換及提領實體黃金,或要現貨保管機構得依投資人請求,按當時公平求以現金返還。 市價以現金返還。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為維持交易市場之秩序,爰明定本中心得依 造市商或證券商違反第十條、第十二相關規定通知造市商或證券商限期補正或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改善。 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28 建議條文 說明 三條之規定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 改善。 第四十七條 為維持交易市場之秩序,爰明定本中心得依 造市商或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相關條文規章處以造市商或證券商警告並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善, 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 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者。 二、 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第四十八條 為維持交易市場之秩序,爰明定本中心得依 造市商或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相關條文規章課以造市商或證券商違約金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並得拒絕受理擔任造市商之申請。 下之違約金,並得連續課徵至其補正或改善 為止,亦得視其違規情節拒絕受理申請擔任 黃金現貨造市商, 一、 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 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者。 29 建議條文 說明 二、 未依第四十七條所定之期限補正 或改善者。 三、 經本中心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予 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造市商或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 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 新臺幣四十萬元之違約金。 第四十九條 為維持交易市場之秩序,爰明定本中心得準 造市商或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處理造市商或證券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商之違規情形。 一、 依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違約金,最 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二、 未依第四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 者。 第五十條 明定本中心對造市商及證券商之罰則,於通 本中心依本章規定所為之處理,於通知知送達時生效。 送達造市商或證券商時生效。 第十章 附則 30 建議條文 說明 第五十一條 規定造市商及證券商買賣黃金現貨之業務 造市商及證券商買賣黃金現貨應繳納服務費及收費標準。 業務服務費,其費率準用本中心訂定之「證 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 費標準」有關興櫃股票議價買賣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明定本辦法及相關附件之制定及修正程序。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 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之附件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 31 附件一 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書 受文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主 旨,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4條之規 定,檢附下列書件,申請黃金現貨登錄買賣,請 查照。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 申請人 統一編號 實收資本總額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2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之同意函或證明文 件。 二、 具備於國際黃金市場進行造市餘絀部位拋補能力之聲明書。 三、 從事黃金現貨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含造市、交割及保 管業務人員)。 四、 黃金現貨議價買賣之內部控制制度。 附 件五、 黃金現貨轉換及提領規定。 六、 黃金現貨登錄買賣契約(一式五份)。 七、 黃金現貨記名式保管帳戶之證明文件(資料應包含帳戶名稱、帳 號及所屬銀行)。 八、 黃金現貨概況資料表。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公司地址, 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聯絡人電子信箱: 33 附件二 黃金現貨登錄買賣契約(範本)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4條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乙方,申請成色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且交易單位為台兩之黃金現貨登錄買賣,並擔任造市商且受集保結算所委託擔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依同辦法第5條之規定,簽訂本契約。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金融相關法令及乙方章則暨公告事項,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乙雙方皆應遵 守之。 第三條 乙方依據有關法令、章則規定或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或終止黃金現 貨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甲乙雙方存執。 第六條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用印後生效。 立約人 甲方, (簽名或蓋章) 34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乙方, (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5 附件三 黃金現貨加入造市申請書 受文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主 旨,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7條之規 定,檢附下列書件,申請加入為黃金現貨之造市商,請 查照。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 申請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設立日期 實收資本總額 代號 黃金黃金現貨 現貨 登錄日期 名稱 造市部位數黃金現貨保管 (單位:台兩) 量 機構名稱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具備黃金現貨造市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從事黃金現貨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含造市及交割業務 人員)。 附 件三、黃金現貨議價買賣之內部控制制度。 四、黃金現貨持有數量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公司地址, 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聯絡人電子信箱: 36 37 黃金現貨概況資料表 以下資料由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若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由該銀行 負責。 代號 AU???? 黃金 名稱 現貨 成色 造市商 名稱,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分機, 黃金現貨保管機構 名稱,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分機, 黃金現貨記名式保管帳戶 (Allocated Account)之開戶 銀行 (註) 黃金現貨轉換及提領規定 (連結網址) 38 註: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39條之規定,保 管黃金現貨之專戶應為開立於同時具備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簡稱為LBMA,造市會員及倫敦貴金屬清算公司(London Precious Metals Clearing Ltd,簡稱為LPMCL)清算會員資格銀行之記名式保管帳戶。 3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範例,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20條規定訂定之。 投資人以現有櫃檯買賣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了解買賣黃金現貨之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 一、黃金現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黃金現貨前,已充分瞭解: (一)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為一台錢(3.75公克),交易單位為一台兩(37.5公克),買賣申 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二)黃金現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三)黃金現貨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 進行交易,且以成交當時造市商之報價為成交價,該報價為造市商依取得成本加 計合理利潤並考量市場供需情形而定,其價格與銀行、銀樓或其他黃金商品業者 之牌告價可能不同。 (四)黃金現貨價格與國際金價變化之連動性高,價格波動有時可能較大,投資人應審慎 評估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40 (五)黃金現貨之提領及轉換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之 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各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現貨提領程序、實體黃金規格及所 需貼補之費用等可能不同。 (六)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 櫃買中心相關公告事項係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黃金現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本人,委託人,承諾買賣黃金現貨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____解說,對交易上述黃金現貨之各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已收到風險預告書無誤,特此聲明。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名或蓋章, 日 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41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電 話, 傳 真, ,本風險預告書乙式兩份,一份由委託人存執,另一份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備查, 42 黃金現貨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甲聯 申請改帳申請人代號,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一、改帳方式,? 1. 取消交易, ? 2. 更正錯誤 二、改帳內容, 買賣別 成交資料 黃金現貨成交 成交序號 客戶帳號 代號 買 賣 價格/台錢(元) 數量/台兩 對方券商 時間 原始資料 AU 更正資料 附註,1.請參考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回報」之內容填製。 2.如改列為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之交易者,更正後之「客戶帳號」欄,請填寫錯帳專戶帳號(請填 寫完整11碼錯帳帳號)。 三、改帳原因, ? 1.證券經紀商錯帳,發生原因____,1.買賣倒置2.黃金現貨代號3.委託價格4.委託 單位數5.客戶帳號6.庫存黃金現貨不足7.其 他___________, ? 2.證券經紀商更正客戶帳號 ? 3.自營商或造市商輸入或點選錯誤 (加蓋公司或部門此 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印章)申請人名稱, ,加蓋公司或部門印章, 部門主管(簽章) 承 辦 人(簽章) 電 話, 【注意事項】 1. 依據「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19條規定,「造市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 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後,於當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 2. 同一個成交序號無法做部分更改或取消,必須整筆作相同處理。 3. 申請改帳,除更正客戶帳號或改列為錯帳專戶者外,須另請交易相對方證券商填具本申請 書「乙聯」並傳真至本中心後,方予受理改帳。 4. 證券經紀商因發生錯帳申請改帳者,如改列為錯帳專戶之交易,證券商應於申請後為買回 或轉賣處理。 5. 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更正帳號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客戶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 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申請改帳作業。 6. 證券經紀商因申請改帳致發生客戶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應自行負責。 7. 為爭取處理時效,請先行傳真改帳申請書至本中心,傳真,(02)2369-9551、(02)2369-9552、 (02)2369-0682,,並以電話通知本中心交易部人員,電話,(02)23669555轉交易部承辦人, 43 申請書正本應於成交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本中心(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6樓 註明:黃金現貨改帳)備查。 ,,,,,,,,,,,,以下資料為櫃檯買賣中心填寫,,,,,,,,,,,,,,, 管理單位,交易部 主管, 複核, 經辦, 44 黃金現貨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 - 乙聯 配合改帳申請人代號,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一、改帳方式,? 1.更正錯誤, ? 2.取消交易 二、改帳內容, 買賣別 成交資料 黃金現貨成交 成交序號 客戶帳號 代號 買 賣 價格/台錢(元) 數量/台兩 對方券商 時間 原始資料 AU 更正資料 , 請參考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回報」之內容填製 三、改帳原因, ? 1.證券經紀商錯帳,發生原因____,1.買賣倒置2.黃金現貨代號3.委託價格4.委託 單位數5.客戶帳號6.庫存黃金現貨不足7.其他 ___________, ? 2.證券經紀商更正客戶帳號 造市商輸入或點選錯誤 ? 3.自營商或 (加蓋公司或部門 此 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印章)申請人名稱, ,加蓋公司或部門印章, 部門主管(簽章) 承 辦 人(簽章) 電 話, 【注意事項】 1. 依據「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19條規定,「造市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營 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後,於當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 2. 同一個成交序號無法做部分更改或取消,必須整筆作相同處理。 3. 申請改帳,除更正客戶帳號或改列為錯帳專戶者外,須另請交易相對方證券商填具本申請書 「乙聯」並傳真至本中心後,方予受理改帳。 4. 證券經紀商因發生錯帳申請改帳者,如改列為錯帳專戶之交易,證券商應於申請後為買回或 轉賣處理。 5. 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更正帳號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客戶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 之「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申請改帳作業。 6. 證券經紀商因申請改帳致發生客戶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應自行負責。 7. 為爭取處理時效,請先行傳真改帳申請書至本中心,傳真,(02)2369-9551、(02)2369-9552、 (02)2369-0682,,並以電話通知本中心交易部人員,電話,(02)23669555轉交易部承辦人, 申請書正本應於成交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本中心(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6樓 註 45 明:黃金現貨改帳)備查。 ,,,,,,,,,,,,以下資料為櫃檯買賣中心填寫,,,,,,,,,,,,,,, 管理單位,交易部 主管, 複核, 經辦, 46 更正帳號申請書 本人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於_____年_____月____日委託_____________證券公司買賣AU___________黃金現貨,成交_________台兩,茲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誤用帳號為_____________,經取得雙方同意辦理更正帳號,並聲明本申請書所填屬實,如發生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統由申請者負責,今特申請更正。 此致 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後帳號投資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原留簽章) 地址, ,、更正前帳號投資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原留簽章) 地址, ,、雙方關係,註,, 註,1、血親 2、配偶 3、姻親 4、主管與部屬 5、同事 6、朋友 7、其他 本表共二聯,第一聯證券商保管,第二聯投資人留存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7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第參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壹、股票部分, 壹、股票部分, 黃金現貨之交易及給付結算 方式係參照興櫃股票,爰修正【第一至四款略】 【第一至四款略】 第參點,規範遇天然災害侵襲 時,相關處理措施亦比照興櫃貳、債券部分, 貳、債券部分, 股票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至四款略】 【第一至四款略】 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部 金現貨部分, 分, 準用本處理措施第壹點準用本處理措施第壹點 有關興櫃股票之規定。 有關興櫃股票之規定。 肆、附則, 肆、附則, 本處理措施經報請主管本處理措施經報請主管 4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機關督核定後公布實機關督核定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施,修正時亦同。 49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 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第二點修正條文 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 本處理措施所稱電二、 本處理措施所稱電黃金現貨之買賣係利用興櫃 腦交易系統及證券交易腦交易系統及證券交易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爰修 資訊傳輸系統如左, 資訊傳輸系統如左, 正第二目,規範黃金現貨之電(一) 電腦交易系統,即本(一) 電腦交易系統,即本腦交易系統及證券交易資訊 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傳輸與興櫃股票一致。 統、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及統、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及 零股交易系統等。 零股交易系統等。 (二) 交易資訊傳輸系(二) 交易資訊傳輸系 統,即本中心證券商營業統,即本中心證券商營業 處所議價買賣成交資訊處所議價買賣成交資訊 回 報系統、興櫃股回 報系統、興櫃股 票(含開放式基金受益憑票(含開放式基金受益憑 證及黃金現貨)資訊傳輸證)資訊傳輸系統及依本 系統及依本中心櫃檯買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訂第三條所訂定之證券交 5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定之證券交易資訊等。 易資訊等。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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