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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黑名单制度税务黑名单制度 篇一:关于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披露步入制度化轨道,对提高社会成员的税法遵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披露,是对社会成员涉税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告,俗称税收黑名单制度。税收黑名单制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人身权、劳动权等诸多权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非常大。为进一步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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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黑名单制度 篇一:关于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披露步入制度化轨道,对提高社会成员的税法遵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披露,是对社会成员涉税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告,俗称税收黑名单制度。税收黑名单制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人身权、劳动权等诸多权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非常大。为进一步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就公布范围、公布主体、权利保护、施行时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供决策参考。 一、哪些税收违法行为应予公布 哪些税收违法行为应予公布是税收黑名单制度的首要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七类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金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也为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税收黑名单提供了模板和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1 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办法》规定的应予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标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没有全面明确哪些税收违法行为将被公布,而是以金额大小为标准,分层级明确各级税务部门公布的违法行为。《办法》没有界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概念 和范围,只列举了应由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二是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是金额,而不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特别是没有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这意味着有的主观恶意性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甚至是明目张胆地抗拒执法的行为,如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销毁账簿、作伪证等,因没有涉及具体的金额,《办法》没有将其纳入税收黑名单制度。 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税收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两类。税收黑名单制度也应对这两类行为进行区分。 涉税刑事违法行为因其主观恶意性较大,对社会危害也较大,应全部向社会公布。涉税刑事违法行为可细分为两种:一是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2 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二是刑法其他章节的涉税犯罪行为,如倒卖完税凭证、妨害税务人员执行公务、在税收调查中作伪证等。 涉税行政违法行为应根据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分别处理。这里只探讨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一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非法印制发票等。对这类税收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并对外公布。二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对应的条文,但主观恶意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应扣未扣或应收未收税款、阻挠检查、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决定或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有关情况的检查、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税务机关责 3 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各类行为。这类行为应对外公布。三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主观恶意性较小、情节较轻、危害较小,日常税务处理中视为违章的税收违法行为。这类税收违法行为暂不对外公布,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对外公布。主要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未将财务软件报送备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未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全部银行账号、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期间缴纳税款、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二、关于公布主体和载体 《办法》第三条规定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五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因此,税收黑名单的公布主体是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和符合条件的县级税务机关。这在一定程度提升了税收黑名单公布主体的层级,提高了税收黑名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更强。税收黑名单的公布载体为各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提高了税收黑名单信息的时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权责。但该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重复公布。当事人可能出现在多个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黑名单里。有可能出现有的税务机关已经将当事人撤出税收黑名 4 单,而有的税务机关还未撤出的情况。二是公布载体过多,影响税收黑名单实施效果。全国共有7000多个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税务机关在自己的门户网站公布税收黑名单,而网站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造成税收黑名单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影响税收黑名单实施效果。如A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黑名单中有X企业,而由于网站间信息没有关联,B地税务机关并不知情,X企业在B地没有受到税收黑名单的影响。 对于税收黑名单的公布主体和公布载体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模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门户网站公布。各级税务机关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第二种模式: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总局门户网站公布符合条件的税收黑名单。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为快捷高效,权责更为统一。为加强对税收黑名单的管理,消除信息孤岛,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税收黑名单公布的载体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的门户网站为依托,建立专门的税收黑名单公布和查询检索平台。同时,各级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也应提供相应的查询链接。这样,只要当事人上了税收黑名单,就会在全国处处受限,使税收黑名单制度的作用落到实处。 三、关于直接责任人的权利保护 《办法》第七条规定,税收黑名单公布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直接责任人)的姓名、 5 性别、身份证号码。这项规定直接关系到直接责任人的人身权、劳动权,可能导致直接责任人的注册会计师、会计证等职业资格证书被吊销,大大提高了税收黑名单的威慑力、影响力。但对于如此重要的规定,《办法》不仅没有详细的直接责任人认定标准,就连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没有发出过认定直接责任人的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院也没有类似的判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责任人有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 篇二:工商注册一张图带你认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工商注册一张图带你认识税收违法黑名单 制度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其联合惩戒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推进。一张图告诉你啥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篇三:黑名单制度 给“黑名单”制度一副“钢牙” 2012年8月23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对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其有关信息,并实施重点监管。 6 药品安全事件近几年频发,今年的“毒胶囊”事件更是令社会震惊。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建立专门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如能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监督合力,当然令人期待。 不过,任何“黑名单”都不是一“黑”就灵 。一方面,其效果好坏完全取决于制裁的力度强弱。目前而言,与公众期待相比,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更像是只“没牙老虎”。从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来看,被纳入“黑名单”的7种行为中,除了对“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等三种情形,作出了限期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其余行为均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手段。而现有的“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也给人隔靴搔痒之感。 另一方面,向社会曝光的效果也十分有限。对于“黑名单”上榜者来说,他们的骨子里早没了道德的血液,根本就不怕被千夫所指。况且,老百姓很难一一记住“黑名单”上的信息,更不可能在去药店买药时拿着打印出来的“黑名单”挨个甄别。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的选择,对于无良药企来说实在是缺乏约束力。倘若一些企业对“黑名单”无所畏惧,甚至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抑或是换个马甲,注册个新的公司另起炉灶,问题药品仍然会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7 要想让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老虎发威”,就必须给它一副“钢牙”,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比如,对于上榜者,根据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重点监管、限期停业、终身禁入等处罚。同时,针对近年来药品质量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罚款惩治力度不够、药害救济赔偿渠道不畅等问题,不妨充分考虑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切实提高“黑名单”制度的威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改、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但在正式发布时,这条规定被删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黑名单”资源共享,建立群防群治机制,或许存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却是提高违规成本的一大良方。建议政府部门统筹协调,通过顶层设计推动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威力。 最后,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不能“灯下黑”,只针对违规企业,让失职监管者置身事外。从前些年的郑筱萸案件,到今年的药监局被曝遭企业公关后将不合格产品改合格,某些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也是药品乱象的重要推手。让这些失职、渎职人员的问题和处罚也曝 曝光、杀杀菌,有助于强化“黑名单”制度的治乱效力,倒逼职能部门扮演好看门人的角色。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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