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五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称绿地率。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编制控制性详细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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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控制指标时,宜符合表8.1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3万平方米以上用地的住宅区,其集中绿地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等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其他类别用地的绿地率应不少于5%。
第五十二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2规定。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绿地率控制下限指标 表8.1
用地性质
用地名称
绿地率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
20%
二类工业
20%
三类工业
30%
用地公共建筑
学校、科研、公共文化设施、
机关办公、医疗
35%
一般办公、金融、商业
20%
体育、酒店
30%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40%
二类居住用地
30%
三类居住用地
30%
四类居住用地
25%
独立商住
25%
仓储用地
20%
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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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30%
注: 1.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2款);
2. 表中 “独立商住”是指第十六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及8000m2用地面积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表8.2
集中公共
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人均绿地(m2/人)
要求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1.5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小区中心绿地
0.4
1
开放式
组团中心绿地
0.04
0.5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外
第五十三条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8m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0.8m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四条 覆土厚度大于0.8m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 m2)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8.3)
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 表8.3
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 m)
覆土厚度≥0.8m的有效系数(N)
覆土厚度≥1.0m的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2
0.8
1.0
大于1.2,小于、等于4.0
0.50
0.60
大于4.0,小于、等于10.0
0.30
0.30
大于10.0,小于、等于15.0
0.20
0.20
大于15.0
0.10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