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xp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
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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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联社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反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村信用社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条件及程序~及时处置呆账贷款损失~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
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资产。具体包括呆账贷款、承兑汇票垫款呆账、贴现垫款呆账、信用证垫款呆账、担保垫款呆账、信用卡透支呆账、拆出资金呆账等。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按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当年度会计决算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呆账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其他贷款。
第五条 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依照财政部《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财债字〔2000〕48号)进行认定。
第六条 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依照财政部《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财金〔2000〕158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下列债权资产不得作为呆账贷款核销: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债权资产,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资产,
(三)农村信用社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资产,
(四)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资产,
(五)因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债权资产~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部分,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农村信用社债权资产。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申报核销
第八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核准权限参照《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77号)规定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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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一)信用社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每笔不足l00万元的~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各设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核准。
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下放县级国税部门呆账核销审批权限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享有的核准权限为当地县级国税部门享有的审批权限~具体标准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与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沟通后确定。
(二)信用社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每笔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联社核准。
第九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批程序。
(一)信用社风险资产管理人员对拟报核销的呆账贷款要逐笔查实~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向信用社主任提出拟报核销意见~并由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小组(可由主任、
信贷员、会计及稽核人员组成)审查认定后~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经县级联社核准后~报有核销权限的县级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没有下放县级国家税务部门呆账核销权限的~由县级联社将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备齐~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二)超过县级联社核准权限的~县级联社要将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三)超过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权限的~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签署意见~经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报省级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四)信用社的一笔呆账贷款~经认定审批后~若当年的呆账准备不足以核销时~按照国税部门的规定~可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账准备核销~不必分年度申报审批。
第十条 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信用社存档和做账务处理~一份由县级联社存档~一份由核准的上级联社存档。申报材料一律印刷~不得涂改。申报核销的相关材料接下列顺序装订整齐后上报:
(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见附表),
(二)呆账申报核销报告,
(三)呆账形成原因及责任稽核报告,
(四)企业破产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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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闭申请书、起诉书等,
(五)企业破产裁定书或关闭、解散批复、判决书等,
(六)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证明、自然灾害及损失证明等,
(七)债权申报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八)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报告或遗产分配证明,
(九)破产终结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
(十)受偿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含以物抵债资料),
(十一)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十二)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证明,
(十三)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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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及有关借据等,
(十四)核准或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贷款形成的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不包括上述(四)、 (五)、(八)、(九)、(十一)等项内容。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
第十一条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要严格追究损失责任。即申报核销的每一笔呆账贷款都必须查明形成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经业务发展、风险资产管理和稽核等部门认定后~将呆账贷款应承担责任的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视金额大小和性质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债务人因经济环境或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经营困难~相关责任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后~仍未能清偿的债务~可酌情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损失责任未认定或责任人未处理的~呆账贷款不得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对外必须严格保密。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债权要建立台账管理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计账户管理和核算。信用社要建立全套原始资料档案~凡应以原件存档的~必须保证以原件存档,上级联社要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审查档案~准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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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及意见。呆账贷款核销及审查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和备查。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必须做到"账销案存"~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要继续保留追索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表外应收利息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进行催收。
第十四条 信用社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及时申报~经国家税务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上级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信用社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为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呆账贷款申报
核销的组织、指导工作。每年要安排对辖内呆账贷款申报核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已核销呆账的真实性、账务处理的及时性~有无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现象~核销后的追索工作是否到位等。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对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债务人串通一气~借呆账核销之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向债务人泄露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秘密~使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工作受到影响的,
(三)超越呆账贷款核销权限~违规核准的,
(四)呆账贷款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掩盖不良资产和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严重违犯呆账核销工作管理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级联社自身需要申报核销呆账贷款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农村信用社申请核销长期投资形成的损失以及各项坏
账损失~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