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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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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其启示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其启示 *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其启示 ,,? 崔晓静 摘 要:欧盟建立的税收情报交换法律制度~基本上和OECD范本保持了一致~而且 更加细化和具操作性。其特点是建立了丰富的情报交换方式~并实现了税收情报交换的电子 化。它对在我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区域间构建完善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税收情报交换 欧盟 香港和澳门 税收情报交换是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和税收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税务当局之间加强 税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其启示
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其启示 *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其启示 ,,? 崔晓静 摘 要:欧盟建立的税收情报交换法律制度~基本上和OECD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保持了一致~而且 更加细化和具操作性。其特点是建立了丰富的情报交换方式~并实现了税收情报交换的电子 化。它对在我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区域间构建完善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税收情报交换 欧盟 香港和澳门 税收情报交换是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和税收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税务当局之间加强 税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较为 完善。从广义上看,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欧盟成员国之间通过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所 进行的税收情报交换;二是欧盟理事会通过制定指令或公约的形式,对全体成员国之间的税 收情报交换予以规范,各成员国据此开展税收情报交换;三是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之间 通过签订税收双边协定的形式所进行的税收情报交换,以及欧盟作为整体与其他国家或国际 组织之间通过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公约的形式所进行的税收情报交换。从狭义上来看,它专指欧盟对全体 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予以规范,各成员国据此开展的税收情报交换。本文对欧盟税收 情报交换的研究主要是从其狭义角度展开的。 一、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欧盟就围绕着成员国间的税收情报交换,针对不同税种,先后 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以规范和便利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 目前,欧盟发布的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四个:一是《在直接税和对保险费征 税领域的成员国相互协助指令》(Mutual assistance by Member States in the field of direct taxation and taxation of insurance premiums),(以下简称《直接税协助指令》);二是《消费税 领域的行政合作条例》(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073/2004 of November 2004 excise duties) ,(以下简称《消费税合作条例》);三是《增值税 领域的行政合作条例》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798/2003 of 70 a October 2003 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value added tax) (以下简称《增值税合作条例》);四 是《欧盟农业指南和保证基金引起的赔偿请求和与农业税、关税和增值税有关的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76/308/EEC of 15 march 1976 on mutual assistance for the recovery of claims resulting from operations forming part of the system of financing the European Agricultural * 本文受武汉大学黄进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及历史经验研究》立项课 题资助。 ,, 崔晓静,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巴黎十一大博士后。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 and of agricultural levies and customs duties, and in respect of value-added tax),(以下简称《请求补偿的双边协作指令》)。 欧盟颁布的上述几项涉及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文件与OECD范本税收情报条款的精神保持了一致,尽管有些条款的措词不尽一致,但原则上都是以1963年OECD范本的有关条款及其后有关修订本的第26条为准。为了消除有害税收竞争对国际投资和各国税基带来的不良后果,OECD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有关国家修改或废止有害竞争法;二是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管理和国际税收协调;三是建立禁止有害税收竞争论坛。该报告遭到了国际社会对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质疑和抨击。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美国和一些避税港国家。在此背景下,OECD转换了反有害税收竞争的策略,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上。2000年以来,OECD在反有害税收竞争方面的进展,就主要体现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围绕加强税收情报交换,OECD于2004年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作了自1977年以来最大最全面的修改,这次修改实质上是突破了各条款对可进行情报交换的税种范围的限制,从原来的缔约国双方对协定中的约定税种可进行情报 1交换,扩大到各缔约国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的税种都可进行情报交换。 在与OECD范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欧盟还结合自身实际,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将OECD范本的有关内容予以更加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77/799/EEC指令》(即修改前的《直接税协助指令》)涉及的税种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而随着《消费税合作条例》和《增值税合作条例》颁布后,有关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逐渐被独立出来,修订的《直接税协助指令》仅作为直接税和保险费领域加强税务合作的法律文件被保留。这说明,欧盟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由原来传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等扩大到增值税和消费税,与OECD协定范本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2.欧盟将各国提供税收信息交换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其法律文件分别以指令和条例的形式出现,其中条例具有全面的拘束力,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基于条例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性,一经颁布实施,自然成为各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而指令虽然没有全面的拘束力,但经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后,就可以作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税法加以适用。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都避免了成员国以“国内税收利益”为借口而阻碍税收情报交换的进行。 3(税收情报交换与一国的税收主权紧密相联,为了保证各成员国能够密切合作,获得充分而真实的税收信息,各成员国都在欧盟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税收主权,就部分税收信息的交换达成了一致。然而,为了保护各成员国内部的根本利益,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在借鉴OECD范本第26条的基础上,同样也允许成员国对税收信息交换进行保留。例如《直接税协助指令》第8条和《增值税合作条例》第40条就规定了拒绝向成员国提供税收信息的条件。 二、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税收情报交换方式丰富 1 郑榕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最新动态和中国对策》,《涉外税务》2006年第12期。 根据上述税收情报交换法律文件的规定,欧盟要求成员国主要采用五种方式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即请求交换、自动交换、同时交换、自发交换和授权代表访问。 1.请求交换经常发生在个案中,成员国税务当局有权请求另一成员国税务当局提供信息,被请求税务当局在合理条件下应当提供有关信息。例如,《增值税合作条例》第5条规定:为正确查定增值税的信息,成员国主管当局有权向另一成员国主管当局提出获得相关税务信息、开展相关行政调查的请求。 2.自动交换是成员国之间就某些类型的所得或在某些情形下达成协议,一成员国系统地为另一成员国传送有关情报。例如在《直接税税协助指令》中就规定在以下特定的条件中,税收信息应定期地无需事先请求地予以交换:(1)成员国主管当局有理由相信可能会在另一成员国存在税收损失;(2)在一成员国获得减免税的人,在另一国可能应支付更多的税或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3)某一成员国的人和另一成员国的人,跨越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商业交易,采取的节税方法可能影响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税收;(4)成员国主管当局有理由假设节税行为将导致关联公司之间人为转移利润;(5)另一成员国主管当局向一成员国提供的信息,可能与另一成员国查定税收义务有关。 3.同时交换的税收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因此,《增值税合作条例》第19条规定,成员国主管当局在任何情形下有权对他们共同关注的信息互相同时交换。 4.自发交换是成员国之间为加强合作、防范于未然而采取的一种税收情报交换方式。即当一成员国预测到本国的税收征纳将影响到另一成员国的财政税收时,将相关的税收信息自发地提供给另一成员国。《增值税合作条例》规定,当一成员国税务当局从第三国获得了信息,该税务当局有权将信息传递给对此感兴趣并需要的成员国,但这样做必须与特定的第三国有协助安排。 5.授权代表访问是欧盟为了便利各成员国正确查定税额而设置的一种税收情报交换方式。例如,《消费税合作条例》和《增值税合作条例》中都规定了请求国的税收官员可以访问被请求国的行政办公室,并参与被请求国的行政调查。但由于税收主权的原因,这种税收交换形式在双边税收协助协定中使用得较少。 (二)实现了税收情报交换的电子化 2004年,税收收入(加上社会保险金的所有税收)占欧盟GDP的39.3%,但骗税数额却占到GDP的2%,2.5%。骗税行为是欧盟内部市场能够顺利运作的大障碍,并严重扭曲了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了防止骗税行为,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都建立电子数据库,用于储存欧共体的内部交易信息。 在消费税领域,成员国为个人和场所设定了认证号码,数据库录入的信息包括从仓库提货的日期和数量、中间各项流转环节直至终端消费者的所有信息,可以说做到了对消费产品的全程跟踪和监控,能够将每一个交易环节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信息或参与人的信息全面掌控。通过各成员国共建后,数据库又被提供给各成员国共享,只有每个成员国都积极主动地提供税收信息,才能享受到全面准确的税收信息。正是通过这种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共建与共享,达到了税收行政合作的目的。 在增值税领域,欧盟目前采用的是目的地原则和原产地原则两种原则并行的政策,对于征税原则采用了过渡性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该方案从1993年实行单一市场起开始实施,它允许废除边境 税收检查,但同时保留原产地征税和目的地征税两种方法。在欧盟理事会批准增值税的过渡性体制后,欧盟委员会于1996年7月提出了一个建立在原产地征税原则之上的共同的增值税体制方案,具体包括: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对增值税征收的相互协助;替代现有的增值税退税手续,让增值税纳税人在自己本国直接抵扣在共同体内部所承担的全部增值税等。根据原 2产地征税原则,只对本国产品征税,不论出口与否,对进口产品均不征税。这一原则要求出口供货商向原产国缴纳增值税,而进口商无需向消费国缴纳增值税。但随着边境税收检查的废除,消费国如何保证原产国的供货商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税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增值税合作条例》第23条规定,税务当局可以迅速地通过电子手段获得经营者的增值税认证号码以及向此经营者供货的货物价值。每个成员国都必须保存包括成员国签发的增值税认证号的公司或个人的记录。成员国税务当局在任何时候都可直接从储存的信息中,确认在共同体内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人的增值税号码的有效性,经过特别请求,被请求当局有权了解增值税认证号码签发的日期和截止日期。即使这些信息没有被成员国作为将来可能有用的信息而被储存,税务当局也应毫不迟延地提供增值税的认证人姓名和地址,每一成员国的税务当局都应保证在共同体内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人,以及提供某种 3电子供货服务的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增值税认证号码有效性的确认。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成员国税务当局用电子数据库的形式储存信息并用电子手段交换信息。税务当局可以据此来判断经营者是否缴纳了增值税,从而避免了骗税行为的发生。 三、对完善我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税收情报交换的启示 1、三地间逃避税现状分析 随着大陆、香港和澳门经济交流的不断频繁和加深,偷逃税行为也愈发猖獗,尤其是香港和澳门行使的仅是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地的所得税率又存在差异,这为两岸三地纳税人非法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三地之间的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行为;二是在三地设立只能收集信息和情报的代表处,这些代表处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实际上这些“假办事处”在内地开立工厂组织生产经营,承接订单;三是三地的个人纳税人通过频繁变更住所,逃避税收监管;四是目前大陆和澳门都开征了利息税,而香港地区没有开征利息税,大陆公司以及在大陆的香港和台湾公司利用地下钱庄秘密将资金汇入香港的银行,以免缴银行利息税;五是大陆公司在港、澳设立子公司的同时,通过私人银行账户隐匿子公司经营收入,逃避大陆和子公司所在区域的税收。解决上述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内地、香港和澳门区域间税收行政合作。欧盟在税收行政合作领域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可以为我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开展税收合作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2、三地间现有税收信息交换法律制度 2 钟晓敏 《竞争还是协调:欧盟各国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比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版。 3 Laurence W Gormley, EU taxation law, Richmond Law& Tax Ltd, p21,2005.Regulation 1798/2003,Art(4),3t para,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员国应该专门通过电子手段在符合共同体程序的前提下,提供这些确认(已获得增值税的登记信息并且储存在增值税信息交换系统中)。这可以使公司迅速获得增值税号码的确认。国内中心联络办公室对请求得确认做以下的回答:是,有效增值税号码;否,无效增值税号码;是,增值税号码与输入的姓名/地址相一致;或否,增值税号码与输入的姓名/地址不一致。有些成员国为商户查询提供网上系统,有些成员国用电话、电邮或传真提供该项服务。已经建立的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可以提供这项确认,但它仅对上述前两项请求做出是与否的回答服务。 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地区分别于1998年和2003年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06年8月21日,中央政府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新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新安排”增加了个人和企业直接收入以及间接收入的内容,并加入了信息交换条款。根据“新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可交换信息,但可交换的信息只限于对方依法所需并涉及新安排税种的资料,以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滥用。 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不断完善了反避税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初步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框架。然而这些规章制度必须用严密的税收信息交换制度来保证实施,否则,将会形同虚设,沦为一纸空文。虽然在“新安排”中加入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条文,弥补了税收协议中的漏洞。但从今后三地经济合作发展态势来看,由双边走向多边的税务合作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3、 欧盟税收信息交换制度对三地的借鉴 为切实解决三地间的逃避税问题,当前最具现实意义的是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税收合作,在此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多边税收合作的模式,在内地和港澳均设立一个税收信息联络处,即电子税收信息交换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储存和上传相关的电子化税收信息,以使各区域分享。参照欧盟的经验,三地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可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采用自动交换方式,这将是电子税收信息交换平台上最常用的交换方式,这种方式就某些类型的所得(即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系统地进行交换,这样可以防止位于大陆的公司在港、澳设立的子公司隐匿收入逃避税的行为,全面掌握大陆公司在港、澳地区的所得。同时可以防止个人通过变更住所和公司转移银行储蓄,逃避税收管辖的问题。二是针对个案可以建立请求交换的信息交换制度,这种方法可以要求被请求方就企业的注册登记、持股关系、经营状况、商标、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使用、以及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请求方,以确定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收集转移定价的证据。三是就内地、香港和澳门共同关注的信息互相同时交换税收信息。例如:上述代表处的所得应该汇回总公司合并纳税,这不仅关系到代表处所在区域的税收利益,而且关系到其总公司所在区域的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三地税收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同时交换税收信息的方法。四是设立当一方获得它认为另一方感兴趣的情报时,不用对方要求就将这一情报传递给对方的自发信息交换制度。五是必要时,某区域的税务官员可以到另一区域进行调查和交流经验,比如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方面采用授权代表访问的方式。调查的范围以及外来调查人员的权利等问题,要在个案中具体协商。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of EU and Its Reference for China Abstract: The legal system of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established by EU consists with the OECD model treaty, but it is more specified and practical. It’s featured by establishing the various ways of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realizing the electronic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This system supplies a reference for accomplishing cross-strait three inter-regional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mechanism. Key words: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European Union Hongkong and Ma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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