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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word】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 摘要: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家庭个人财产 状况也发生了变化,对《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3修改和 补充.包括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 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 度.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顺序;立法完善;立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 号:1672—968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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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 摘要: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家庭个人财产 状况也发生了变化,对《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3修改和 补充.包括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 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 度.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顺序;立法完善;立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 号:1672—9684(2011)06—0067—07 AProbeintotheLegislativePerfectionintheLegal Successors’ScaleandInheritance0rder WUGuo-ping (FujianJiangxiaUniversity,Fujian350108,China) Abstract:ThescaleandinheritanceorderoflegalSuccessors8.redistinguishi nglyprovisionedinTheLawofSucces— s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Withthe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inChina,somechangesinfamily structureandfamilymembers’propertyconditionarise,whichcallsforsuitab leadaptionandsupplementofrelated provisions.Theadaptionandsupplementworkshouldincludeenlargingthes caleoflegalsuccessors,addinglegal inheritanceorder,andreinforcingtheprotectionofspouse’Srighttoinheritan ce,etc.inordertoimprovethelegal inheritancesysteminChina. Keywords:lawofsuccession;statutorysuccession;legislativeperfection;le gislationanalysis 法定继承是我国公民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 我国《继承法》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 系和扶养关系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等内容.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 家庭个人财产状况的变化,现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 时期调整我国继承关系的需要,应当适时作出修改 和补充. 一 ,现行立法分析——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 顺序的立法与不足 (一)现行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法定继承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对于法定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确定,我国《继承法》目前采 用的是”亲等继承制”,实行配偶继承与血亲继承并 重的原则.C11222它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 关系和扶养关系(即经济依赖程度)来确定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份额,且严格限定在有扶 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范围之内.[2】l根据《继承法》第 10,11,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法定继承 分为二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 收稿日期:2011—09—25 作者简介:吴国平(1962一),男,福建泉州人,福州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 硕士生导师,福建江夏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68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吴国平 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代位继承条件 下,代位继承人实际上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对待.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 《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有二 个主要特点:一是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规定得比 较严格.如果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法律 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基本上属于一亲等亲属 (配偶,代位继承人除外),第-N序继承人属于二 亲等亲属.即继承人范围只限二亲等以内,且继承 顺序只有二个;二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独创,实际上扩大了 继承人的范围.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定继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和继承顺序,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目前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具体分 述如下. 1.继承人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仅包括 近亲属,除配偶外仅限于二亲等以内的亲属,在代位 继承时代位继承人才可能超出二亲等,范围显得过 于狭窄.这是其一.其二,孙子女只有代位继承 权,子女的其他直系卑亲属未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其三,立法上把法定继承人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范 围之内,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未列入继承人范 围.其四,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 婿直接规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尽科学合理. 2.继承人顺序规定得不够科学 与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相联系,我国《继承法》 规定的继承顺序存在三个明显不足,一是对继承顺 序规定的绝对化,淡化了家庭成员间扶(赡)养关系 在确定继承顺序时的重要性,不够科学;二是继承顺 序设置比较严格,只有二个继承顺序,没有将子女的 直系卑血亲和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纳入法定继承 顺序,不能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三是继承顺序设置 不够合理.现行立法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都健在, 就将导致遗产向上下”双向流动”,同时,如果被继 承人还有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其父母继承的这一 份遗产,将来在其死后还将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继承,这样就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流向旁系血亲,使 遗产从被继承人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不符合 “家产自上而下传递”的传统习俗和国际惯例. 3.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不够合理 我国非常重视配偶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法》第 l0条将其列为第一顺序.其特点有二:一是在继承 地位上与子女等共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被继 承人无子女,其父母也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其遗产就 全部归由其配偶继承.但问题是:当该配偶死亡时, 其所继承的遗产就全部由该配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即该配偶的兄弟姐妹)继承,而该被继承人自己的 兄弟姐妹则无权继承其遗产,这样显然不符合中国 老百姓的继承习惯与继承愿望.二是在继承份额上 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等,对配偶的 先取权缺乏应有的规定.这与配偶在家庭关系中的 地位和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是不相称的,也与世界 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保护配偶继承权的通例不符 合,不利于继承法立法精神的贯彻和配偶继承权的 保护. 二,立法模式比较——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 制之利弊分析 法定继承人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两种,世界 各国和地区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时,除配 偶外,对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划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大致分 为亲等继承制,亲系继承制和兼采亲等继承与亲系 继承制三种. (一)亲等继承制.这是指在遗产继承中采用 以亲等作为继承顺序确定依据的继承制度.其特点 在于同一亲等的人数总是有限的,只要限制了亲等 范围,就限制了同一顺序参加遗产继承的人 数.】l?同时,同一亲等的亲属,其相互密切联系程 度也相同,应当把他们列为同一顺序继承人.而不 同亲等的亲属,其与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往往有所 差别.中国,越南,蒙古,俄罗斯,伊朗等国家即采此 立法例.如《越南民法典》第679条规定,第一顺序 继承人为夫妻,一亲等的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子 女(生子女,养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二亲等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 女;第三顺序继承人为三亲等的曾祖父母,外曾祖父 母,亲伯叔舅姑姨,亲侄子女,亲外甥子女. (二)亲系继承制.这是指以血缘关系的亲疏 西华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二.一一年第六期69 远近为依据,将血亲属划分为若干个亲系,以血缘关 系近者为先的继承制度.即各亲系按照血缘关系的 远近排列继承顺序,血缘关系越近的亲属,其继承顺 序就越靠前.首先由死者自身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继 承,后依次为父母系,祖父母系继承,依次类推.其 缺陷在于:由于同一亲系中,继承人的人数无法限 制,这就导致了其他亲系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可能 性减少.同时,在直系血亲中,虽然卑亲属与被继承 人生活密切联系程度较低,也往往先于生活密切联 系程度高的尊亲属而继承.[6Il盯..目前世界上采此 例的国家比较多,德国,瑞士,奥地利,匈牙利,希腊 以及美国的多数州均采此立法例.如《德国民法 典》第1924条至1929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 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被继 承人的父母及父母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三顺序继 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 卑亲属;第四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曾祖父母和 外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和更远 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亲等更远的亲属及其直系血 亲卑亲属. (三)亲等与亲系结合制.这是亲等继承与亲 系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制度,也称准亲等继承制.它 是指除自身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按亲系继承外,其余 血亲均按亲等继承来划分.目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 采取亲系与亲等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继承顺序.我 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第一顺序继 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第---N序为父 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在上 述继承人中,第一顺序按亲系继承,第二,三,四顺序 均按亲等排列继承顺序,分别为直系血亲二亲等,旁 系血亲二亲等和直系血亲三亲等.与这种立法例近 似的国家还有加拿大,保加利亚等.这种划分方法 的特点在于以亲系为优先确定继承顺序的同时,又 以亲等作为划分依据来限制继承人的范围和数量. 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直系卑血亲继承,而直系卑血 亲的继承又以亲等近者优先,没有直系卑血亲时,才 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 就我国而言,目前实行的是”亲等继承制”,但 如前所述,”亲等继承制”有一定的局限性,究竟应 当选择哪一种划分方法,人们有不同见解.有的学 者主张坚持实行亲等继承制,认为亲等继承制较之 亲系继承制有较多的优越性.除了有利于缩小法定 继承人的范围以外,还有利于真正实现按照血亲关 系的亲疏远近确定继承人,更符合公平原则.认为 若采用亲系继承制就会造成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曾 孙子女,玄孙子女排斥死者的父母而优先继承遗产, 这无论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还是从权利义务关 系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公平的.]l卯粥有的学者 主张应以亲系继承制与亲等继承制相结合的制度来 确定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 序以亲系为基础,除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以外,旁 系血亲的范围用一定的亲等加以限制,由中国人 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继 承编采用亲等继承制.?如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 授《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将法定继承顺序设 置为四个顺序,即第一顺序为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 亲,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及其子 女,第四顺序为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 父母),-9采用的是亲系继承制与亲等继承制相结 合的模式.笔者赞成亲系继承制与亲等继承制相结 合的模式,建议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亲系制划分,从 第二顺序继承人开始按亲等制划分,以平衡各方的 利益.对配偶则采用不固定继承顺序,而与任一继 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模式. 三,立法对策建议——完善我国法定继承范围 和继承顺序立法的若干思考 随着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 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陆续颁布,《继承法》的修订 也将摆上议事日程,这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中 的重要环节.而《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是一个系 统复杂的大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 们应当尊重我国民间习惯,生活习俗和法律传统,立 足我国新时期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阶段,家庭职能 和家庭个人财产特点,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 验,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作出修订与补充. (一)坚持尊重传统与习惯的立法原则 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私有财产就在近亲 属之间流转.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遗产由直系 血亲继承,财产由上向下传递已成为人类社会约定 俗成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我们在设计法律制度 时,不能忽视我国从古至今沿袭而成的民间习惯,生 活习俗和法律传统,_l0]以充分发挥法律在调 70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吴国平 整财产继承关系和促进家庭和睦和谐中的重要作 用. (二)扩大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首先,从国外情况来看,国外规定法定继承人范 围较广的立法例主要包括:(1)法国.《法国民法 典》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子女及其直系卑血 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 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有行为能力,也未 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 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者 仅遗有除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以外 的旁系血亲时,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2)德国.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几乎把涉及到与死者有血亲 关系的一切生存着的人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包括:配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及 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 及其直系卑血亲.圆(3)美国.美国《统一继承法 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血亲卑 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 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4)英国.英国的法定 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5) 日本.《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 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其次,就我国港澳台地区来看,其法律规定的法 定继承人范围都比大陆现行规定要宽得多.例如我 国香港地区1971年《无遗嘱者遗产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第4条规 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妾,子女,父母,兄弟姐 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 舅,姨.《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的法定继承 人范围为配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 事实婚姻关系之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四亲 等以内之其他旁系血亲.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138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直系卑血亲,父 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综观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范围规定得比较 宽的有:德国,瑞士,韩国,中国澳门地区,俄罗斯,阿 根廷;比较窄的有:中国,中国台湾地区,蒙古,越南 等;宽窄居中的有:日本,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希 腊,美国等.[2】l’ 那么,我国采用哪一种模式较为合适呢?从立 法依据来看,我国现行《继承法》主要是以家庭结构 和家庭个人财产这两个要素为前提来展开继承制度 构建的.由于时代的发展变迁,目前我国的家庭状 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政策 的有效执行和人们家庭观念与生育观念的转变,家 庭亲属关系日趋简单,独生子女家庭为代表的核心 家庭已成为家庭的主体,加上社会竞争与生存压力 加大,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和生育年龄普遍推迟,离婚 率也居高不下,出现了单身贵族,不婚一族,丁克家 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事实上有缩小的趋势.如 果继续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 无人继承之情形日渐增多.在汶川地震中这一情形 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对法定继 承人范围的规定予以重新审视.笔者建议借鉴采用 “宽窄居中”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实际,适当扩大法 定继承人的范围. 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应当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 围,并同时享有代位继承权.当其享有代位继承权 时,适用代位继承;当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时,适用 第一顺序继承的规定.这样也能够与《婚姻法》第 28条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的规定相协 调,也符合被继承人希望把遗产留给后代的愿望. 2.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列入法定继承 人范围 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伯 叔姑,舅父,姨母,侄子女,外甥子女等.虽然他们与 子女等直系卑血亲相比,血缘关系更远些,也无法定 义务,但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较密切,有的还存在 共同生活或者扶养关系.为了解决目前我国法定继 承人范围过窄所产生的弊端,使可继承资源分配得 更加适当,使物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也与国际接 轨,将其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明智的,符合中国传 统文化和观念,有利于发挥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3.取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是目前 学界分歧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 中说三种观点.[11189笔者赞成否定说,因为丧偶 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并非血亲 关系,相互问并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其发生的扶养 西华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二.一一年第六期71 关系不应成为发生法定继承的依据.因此,建议删 除《继承法》第12条规定,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或 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用 “适当分给遗产”制度来实现其权利义务的一 致.这样,既兼顾了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的利益, 也有利于维护私有财产在直系血亲和关系比较密切 的近亲属中的流动和传承,同时,在丧偶儿媳或者女 婿有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还可以避免导致”一 支继承双份”的问题. (三)加强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 首先,从国外情况来看,世界各国立法均明确规 定配偶关于享有继承权,但具体立法例有所不同. 一 种立法例规定配偶为当然继承人,但其不作为某 个固定顺序的继承人,而是在继承时与其他继承人 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应继份,德国,日本等绝大多数大 陆法系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即采此例.例如《德 国民法典》第1931条,《瑞士民法典》第462条,《日 本民法典》第890条的规定.另一种立法例规定配 偶为某个固定顺序的继承人,并与其同一顺序继承 人共同继承遗产.例如我国和《苏俄民法典》即采 此立法例.同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继承立法均 规定配偶的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 美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的应继份额不少于全部遗产的 1/2.《日本民法典》第900条规定:”一,子女同配 偶为继承人时,子女的继承份额与配偶的继承份额 为各二分之一;二,配偶同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 配偶的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直系尊亲属的继承份 额为三分之一;配偶同兄弟姐妹为继承人时,配偶的 继承份额为四分之三;兄弟姐妹的继承份额为四分 之一.”《瑞士民法典》第462规定,尚生存配偶有权 继承:一,与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时继承二分之一遗 产;二,与父母系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四分之三遗 产;三,父母系亦无继承人时继承全部遗产. 其次,从我国香港地区的情况来看,香港地区 《无遗嘱遗产条例》规定:如果无遗嘱者死亡时,遗 下配偶及第一继承顺序死者的子女的,首先应从遗 产中拨出50万元,连同自去世之日起至遗产分配时 止的利息,归配偶;剩余遗产的一半归配偶,另一半 归死者的子女.此外,对配偶与第二顺序父母和第 三顺序全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共同继承时,配偶 的先取份额均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分别拨出 100万元港币,连同相应的利息).据此,在我国香 港地区,配偶可与第一,二,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 继承.配偶在分别与第一,二,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共 同继承时,均有权就一定份额的遗产享有先取权,即 应依法首先从遗产中拨出一定数额的遗产归配偶, 然后配偶再与该应召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对半分配遗 产.?. 参考外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例,笔者建议 我国立法应对将配偶与子女,父母并列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具体内容包括: 1.坚持配偶继承顺序的优先性 即规定配偶为当然法定继承人,但不固定为某 一 顺序的继承人,而是在继承时与其他继承人按照 一 定比例获得应继份.这样可以平衡被继承人的配 偶与被继承人的父母等双方的利益,在重视保护配 偶的继承权的同时,也兼顾保护血亲继承人的利 益.埘 2.确认配偶继承份额的优先性 即规定配偶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明确配偶与不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各 自的法定应继份额.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 继承时,遗产按人数均分;与第-N序继承人共同继 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与第三,四顺序继承 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引 3.引进配偶先取权制度 立法上应明确规定配偶的先取权.所谓先取权 是指配偶除应得的继承份额外,还有权先行取得为 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必需物品和特定财产.如《美 国统一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配偶有权先取得 价值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和价值不超过3500美 元的不受遗产债权人追索的豁免财产,如配偶系受 被继承人扶养之人还可以从现款中取得合理的家庭 特留份,以保证在遗产管理期间维持其生活.如死 者留有和生存配偶共同所生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 或虽无直系卑亲属,但有父母时,配偶先取5万美 元,而后继承剩余遗产的一半.如配偶和非自己所 生的子女一起继承时仅得遗产的一半.死者元直系 卑亲属和父母时,配偶得全部遗产.根据我国学者 的研究,认为美国的这一规定与大陆继承法的两大 原则性规定相违背:一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其他继 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不得任意占有,处分遗产;二 72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吴国平 是遗产分割一般只能在债务清偿完毕时才能进行 的.因此,美国继承法的这一做法不能为我国接 受.[6】2.而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多数国 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规定:(1)配偶为法定 继承人,但不参与继承顺位竞争;(2)无论是哪一个 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配偶都参与继承,并且其应继 份要等于或者超过该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的应继 份. 笔者倾向于适当参考和借鉴大陆法系多数国家 的立法经验,在我国法律上确认配偶的先取权制度. 因为配偶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是家庭的基础, 血亲的源泉,相互间具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经济 依赖程度大.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 都比较长,对生存配偶在获取遗产方面加以特殊照 顾,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十分必要的.由于配偶先取 权涉及各继承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 目前还不宜规定具体的先取份额,需要进一步的论 证和配套规定,将来立法条件成熟时再规定具体的 先取份额.因此,在制度设计上,笔者建议采取”分 步到位”的立法步骤,目前除了保留我国《继承法》 第13条第3款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以多分”的规定之外,还应明确规定:(1)配偶对遗 产中供家庭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家具,首 饰)或者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专归个人使用的物 品享有先取权;(2)对遗产中其使用的生活用房享 有用益权,直至死亡时为止.[1】2这是针对被继承 人死亡后,经常出现生存配偶(特别是再婚夫妻)被 子女扫地出门的情况而考虑的.当继承开始的时 候,被继承人的配偶没有自己的住房,或者还没有继 承遗产中的房屋,其对该遗产中的房屋享有法定用 益物权.如果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因为尚生存的配 偶一方的过错致使被继承人生前已经提出离婚请求 的,则该配偶不享有上述权利. (四)调整法定继承顺序 1.目前学界关于调整法定继承顺序的不同观点 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本文第二部分 已进行了探讨,在此不再重复.重点探讨法定继承 顺序的调整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我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顺序 是否应当调整,如何调整有不同认识和主张.有的 学者认为继承顺序应当维持《继承法》原有的规定. 理由是原规定符合中国国情.但绝大多数学者认 为现有继承顺序过少且不合理,应当调整.但对于 如何调整和设置继承顺序,看法不一致.张玉敏教 授主张”四顺序说”,认为我国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下 列顺序进行:第一顺序为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 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四 顺序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配偶不作为固定的第一 顺序继承人,”配偶可以和任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 共同继承”,同时,应规定配偶的先取特权.[9】8’’此 外,还认为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死者的 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丧失继承权,且子女亦无直系 卑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和女婿则可能因其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独享全部遗产,而将第二,--j~N序的血 亲继承人排除在外.这不符合世界各国均不承认姻 亲继承权的立法通例,也不符合我国人民的继承习 惯和感情.主张对丧偶儿媳和女婿可以作为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适用酌给遗产制度来实现其权利义 务的一致.而郭明瑞教授等学者主张”三顺序 说”,认为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 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第三顺序为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亲等近者优 先.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没有子女代位继承的,可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1】2.也有的学者提出”五顺序说”, 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人为父母;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第四顺 序法定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五顺序法定继 承人为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亲属.同时,在生存 配偶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上,以”采纳无固定顺序的 立法例为宜”.配偶不列入固定顺序,其可以与任 一 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并建议删除《继承法》 第12条规定,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 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用适当分给遗产 制度来实现其权利义务的一致.J3 2.笔者的具体建议 笔者主张”四顺序说”,建议在我国《继承法》现 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即将现有的”两顺 序十种人”的规定改为”四顺序十二种人”的规定. 基本思路如下: 第一,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为第一顺序法定 西华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二.一一年第六期73 继承人.第二,将旁系血亲三亲等(即侄子女,外甥 子女)列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三,保留并调 整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顺序.第四,将配 偶的继承顺序由固定的第一顺序改为不固定顺序, 即采纳元固定顺序的立法例,作为不固定顺序的法 定继承人,其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同时,明确配偶与不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 时,其各自的法定应继份额.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 人共同继承时,遗产按人数均分;与第--3颐序继承人 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与第三,四 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 这样,调整后的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是:第一顺序: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 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作为不固定顺序的法定继 承人,其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笔者 之所以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是考虑到将父母 与子女列为同一顺序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符合 我国历史形成直系卑血亲优于直系尊亲属和旁系血 亲继承的传统习俗和民间习惯,也不符合被继承人 意愿和继承的目的,同时也与国际惯例和我国港, 澳,台地区的立法不符.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与 兄弟姐妹同为二亲等血亲,之所以不把他们列为同 一 顺序,而是分别列为第三和第四顺序继承人,其目 的与把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原因是一样的, 即避免使遗产向更远的旁系血亲扩散. 注释: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731条,第745—767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924—1932条.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887—890条. ?参见香港《无遗嘱继承条例》第4条第3,4项,《澳门民法典》第1979,1982条,”台湾民法”第1114条. 参考文献:. [I]王果纯.中国民商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吴国平.聚焦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J].海峡法学,2010,(3):29—30. [4]李燕.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海峡法学,2010,(3):3l一35. [5]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6]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7]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党竹琴.论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J].求实,2006,(1):104—105. [9]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O]郑小川,于晶.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以我国某些农村调研为基础[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11]陈苇,曹贤信.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c]//陈苇.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l2]陈苇,宋豫.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13]龙翼飞.制定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j].中华女子学院2002,(4):29—35. [1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5]张华贵.冉启玉.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2005,(2):1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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