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初稿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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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初稿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授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物价、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如防空设施、立体停车库、公共绿地地下停车库。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议定优惠政策~报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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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规划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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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土地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第七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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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九条 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经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土地使用者应在使用前将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停车场按室内停车功能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还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者未自行建设停车场的~市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依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在使用前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停车场的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意见~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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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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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以下简称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市容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设置道路停车场时~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十七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八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道路停车场停放路段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对道路停车场予以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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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临时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一条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在限时的道路停车场停车~不得超时停车。
第五章 住宅区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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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区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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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
第六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收费标准应当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凡在我市从事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收费须由经营者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批准~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道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以及其他方式确定:
,一,本市公共停车场计划确定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闲置土地上的临时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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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场的收益~应直接上缴财政专户~作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容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的~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对擅自占用停车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的用途,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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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二,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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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的说明
现将《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充分利用停车资源~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持续性发展~2003年7月12日~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印发了《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并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办法》的实施~使我市的停车场建设、管理从无序到有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市区的静态交通管理和城市交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停止执行。原《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部分法律依据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相抵触~故此~2006年~市公安局专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报告政府~建议结合目前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修改《马鞍山市市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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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同意列入了200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公安局于2008年5月底修改完毕~并报政府。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安全法实施条例》
5、《物业管理条例》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三、修改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一,范围扩大。原《办法》仅限于市区。修改后的办法涵盖本市行政区域。
,二,内容增多。原《办法》共二十条~修改后的《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四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第五章:住宅区停车场管理,第六章:其他相关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三,增加内容:
1、第三条“政府授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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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主体部门,
3、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和“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经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4、第十条明确了“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依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
5、进一步细化了“公共停车场管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要求。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在“第四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章节中~明确了城市道路停车场设置的的要求。并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6、针对小区内停车乱的现象~增加了“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内容。要求“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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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的安全、畅通, 2、不得占用绿地,3、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4、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同时规定“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7、在增加的“第六章:其他相关管理”中明确规定了“由本市公共停车场计划确定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闲置土地上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以及其他方式确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这三类停车场的收益~直接上缴财政专户~作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费用。”
8、增加了“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执法部门在停车场管理中的责任。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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