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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策划]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策划] 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策划]
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策划] 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该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 1、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履行自身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工作任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着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 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要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 3、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把握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裁判~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两种手段的作用。既要注意纠正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要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重点环节~全面推进调解工作 4、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尝试通过运 用调解方式解决~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 5、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要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自诉案件赔偿免责】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在调解的方法、赔偿方式、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为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 6、着力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在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要针对不同案件特点~通过积极有效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对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开展调解外~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时~应当重点做好案件协调工作。 对一些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和上级行政机关配合~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要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或者自行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7、努力做好执行案件和解工作。要进一步改进执行方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和执行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有效化解执行难题。 对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的~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鼓励以物抵债、债转股】对被执行人系危困、改制、拟破产企业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和被执行人~综合运用执行担保、以物抵债、债转股等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鼓励非诉讼调解】8、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当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经审查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有条件的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案 件分流作用。 9、进一步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在案件立案之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解,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也要尽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或者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理。对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或者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终结调解程序~及时移送审理。 【延长调解期限~从15日延至20日】 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10、积极探索和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要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臵~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试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提高 调解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11、继续抓好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有关组织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主持调解~或者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技术专家、律师等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民事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顺延调解期间~但最长不超过60日。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人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移交函~附送主要案件材料~并明确委托调解的注意事项和当事人的相关请求。 12、大力做好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对历时时间长、认识分歧较大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改判和维持效果都不理想的再审案件~要多做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抗诉再审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对一般再审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审法院配合进行调解,对处于执行中的再审案件~可以与执行部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13、扎实做好调解回访工作。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实地见面访、远程通讯访或者利用基层调解工作网络委托访等形式及时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14、注重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法院要积极推动、引导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或者主持调解、和解~共同做好调解工作。要积极探索~争取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支持~注意解决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与调解结案之间的矛盾。要积极推动律师协会建立推荐优秀律师担任调解员的制度~推进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或者主持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三、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15、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要积极引导并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条件、机会和必要的司法保障。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要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裁判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决定调解开始时机、调解方式方法和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要在各个诉讼环节~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 16、切实贯彻合法调解原则。要依法规范调解过程中法官审判权的行使~确保调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去强迫调解~防止以判压调、以拖促调。要及时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共同点~准确合理确定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点~维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基本均衡~确保调解结果的正当性。要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审查确认职责~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 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正确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17、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要在加强调解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意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不得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虚假诉讼或者假借调解拖延诉讼的~应依法及时制止并做出裁判,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显失公平~勉强调解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且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及时裁判,对调解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投入的成本与解决效果不成正比的~应依法及时裁判,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对形成社会规则意识有积极意义的案件~应注意依法及时裁判结案~充分发挥裁判在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中的积极作用。 18、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考虑调解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关于特定情况下的和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合理放宽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但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承办法官记录在卷。案件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当事人不能就继续调解的期限达成一致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合理延长调解期限。同时~要针对各类调解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案件流转程序~避免在调判对接、调判转换环节因效率不高而延长案件处臵周期,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硬调、久调不决等问题~确 保调解工作质量。 19、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职业行为约束。各级法院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着装仪表~约束举止言行~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20、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在调解过程中~要关注义务履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对原告因质疑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的诚意而不愿调解的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以及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或者分期履行的案件~可以通过适用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促使义务履行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要注意总结调解经验~制定规范性的表述方式~明确条款的生效条件~防止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歧义。 21、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要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探索调解规律~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法官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建立相应的调解模式~提高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要根据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试行类型调解模式~实现“调解一案、 带动一片”的效果。要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选配具有专业特长、经验丰富的法官调解~鼓励法官加强对类型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的梳理和研究~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个案调解方法~提升为同类案件的调解技巧~不断丰富调解的形式和手段。 22、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要修改完善调解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要从统计和考核民事案件调解情况~发展到对诉前、立案、庭前、庭中、庭后、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等诸环节的调解案件~以及刑事、行政等各项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进行统计和考核。在考核指标体系方面~在适当考虑办案数量、结案率和改判发回率的同时~突出对办案社会效果的考核~加大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申请再审率、申诉率、信访率、强制执行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等指标的权重。要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调解工作量和社会效果的量化考核体系和考评方法~作为评价各级法院调解工作成效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法官业绩考评的参考依据~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提高调解水平。 23、建立健全调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整理典型案例~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把调解能力培养列入法官年度和专门培训计划~要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核心~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要继续推行法官教法官、新进人员到基层和信访窗口接受锻炼等做法~鼓励法官深入社会、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刻把握社情民意~了解本地风俗习惯~学会运用群众语言~不断贴近人民群众~切实增强调解工作的效果。 24、建立健全调解保障机制。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专款资金 的使用效益~加大对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要在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倾斜~加大投入~进一步夯实调解工作基层基础。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为参与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委托调解人提供经费保障~对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特邀调解员、委托调解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25、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进工作体系建设。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纳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整体部署。在坚持三大调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6、推动“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的建立。各级法院要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来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其他组织调处纠纷提供支持~同时也要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调解资源。可以在处理纠纷比较多的派出所、交警队、妇联、工会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要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网络库~加强与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组织网络的对接~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27、加强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沟通协调。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各级联席会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相互借力、共谋调处。要依靠党委的领导和“大调解”工作体系~对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重大案件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对已受理的重大或群体性案件~要充分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稳妥处臵化解。 28、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各级法院要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沟通和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提高调解水平。要积极开展对“大调解”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指导~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完善工作程序~规范调解行为。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采取“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人员开展培训。对人民法院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及其原因~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并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执行】29、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具有债权内容的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公 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 1.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3.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4.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对于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5.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等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支持和鼓励仲裁机制发挥作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要进一步加强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7.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8.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 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0.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3.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 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14.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15.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16.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7.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8.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的~调解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终止调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当事人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19.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从事调解的机关、组织、调解员~以及负责调解事务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20.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22.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3.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扩大无效调解协议的内容】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25.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6.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以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调解纠纷。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 27.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调解员与参与调解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保持中立、公平调解的~或者调解员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应当告知调解员回避、更换调解员、终止调解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不允许调解员在参与调解后又在就同一纠纷或者相关纠纷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8.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指定院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协调与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工作。 2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的联系~鼓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积极推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解员条件、职业道德、调解费用、诉讼费用负担、调解管理、调解指导、衔接方式等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 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 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 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诉讼请求可以与调解协议内容不同】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双方可约定除法定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肯定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书对案外人生效。】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用由法院决定~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可以参与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 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与仲裁不同】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迟延履行责任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只能两择一】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书涉及的标的物不审查其物权和优先权】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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